我国巨灾风险暴露与巨灾保险补偿的不对称论证_农业保险论文

中国巨灾风险暴露与巨灾保险赔付不对称实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中国论文,不对称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2010)3-051-03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按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的统计,自1980年以来,世界上10次损失最严重的地震灾害有2次发生在中国(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1999年台湾南投大地震),世界上10次损失最严重的洪水灾害有4次发生在中国(1988、1991、1993、1996年),世界上10次损失最大的自然灾害有3次发生在中国(2008年汶川大地震、1998年洪水、1996年洪水),世界上10次死亡人数最多的自然灾害也有1次发生在中国(2008年汶川大地震)[1]。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自然灾害造成的年均直接经济损失:20世纪50年代约为480亿元;60年代约为570亿元;70年代约为590亿元;80年代约为690亿元;进入90年代后,年均已经超过1000亿元[2]。这说明中国灾害损失发展具有愈来愈严重的趋势。

一 中国巨灾保险赔付相较风险暴露不对称

中国巨灾经济损失中,保险赔付与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一般很小。根据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公布的数据,自1980-2008年间,在中国发生的大灾害数量共有745次,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640亿美元,保险赔付共计52亿美元,保险赔付与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只有1.43%。即使在中国保险赔付最多的5次巨灾中,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647亿美元,保险赔付总计37.55亿美元,保险赔付与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只有2.28%。而自1980-2008年间,在世界上发生的283次重大自然灾害中,直接经济损失总计达到17500亿美元,保险赔付达到3700亿美元,保险赔付与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为21.14%。参见下表一。

二 中国巨灾保险赔付与风险暴露不对称根源

(一)巨灾损失保险赔付比例低,但赔付率却不低

中国巨灾损失中保险赔付比例低并非由于中国保险业对自然灾害的保险赔付率低。实际上,中国对自然灾害的保险赔付率一直很高。由于中国迄今没有单独的巨灾风险保险的险种,我们无法核算清楚巨灾保险赔付率的具体情况,但是巨灾承保的主要是自然灾害风险,因此,我们可以从农业保险赔付率中窥其端倪。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计算,在1982-2007年间,中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最低的年份是2007年,为56%;最高的年份为1986年,为136.3%;这26年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达到74.32%;考虑到任何业务都存在着一定的业务管理费用,如果以保费收入的20%为业务管理费用水平,那么这26年农业保险业务中有13年亏损;26年农业保险的平均利润率只有5.78%。考虑到这26年间的绝大部分利润实际上来自2007年,而这又主要得益于这一年许多省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如果排除这一年,那么从1982-2006年间,25年的保费收入共计98.8813亿元,赔款支出为82.884亿元,业务管理费用为19.77626亿元,利润为-3.77896亿元,亏损率为3.82%。保险公司经营自然灾害风险实际上无利可图。

(二)巨灾保险赔付比例低主要源于巨灾风险保险程度低

我们仍然通过农业保险来分析巨灾保险。保险学上常用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程度。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它反映了一国(或地区)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险密度是指一国(或地区)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国(或地区)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相应的,农业保险保费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可以体现农业保险深度;农业人口的人均农险保费,可以体现农业保险密度,将它们与整体保险深度和整体保险密度比较,可以看出农业保险发展的绝对水平和相对水平。限于篇幅,我们只摘取每个年代初期与中期数据以作代表,1985-2007年间我国保险深度与农业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与农业保险密度的比较参见下表二。

从表二中可以看出,自1985年以来,虽然我国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我国保险水平仍然较低,农业保险水平就更低。从绝对量来看,1985年,我国农业保险深度只有0.01689%,农业保险密度只有0.05元/人;至2007年,在多个省市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后,农业保险深度仍然只有0.19%,农业保险密度只有7.29元/人。从相对量来看,1985-2007年间,我国农业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更是一直远远落后于全国整体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至2007年,农业保险深度仍只相当于整体保险深度的十五分之一,农业保险密度不到整体保险密度的七十分之一,而在2006年以前,相对更低。这说明我国农业保险水平很低,自然灾害风险保险程度很低。

从发展速度来看,1985年,全国总保费为25.7297亿元,至2007年,全国总保费为7036亿元,22年间,总保费增长272.46倍。而1985年,农业保险保费为0.4332亿元,发展至2006年只有8亿元,仅增长了17.6倍。只是到了2007年由于多个省份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才使得农业保险费在当年得到了快速的增长,一下子从2006年的8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53亿元。这说明中国自然灾害风险商业保险的发展速度过慢,与中国保险业整体发展速度不同步。

(三)不对称产生之根源并非中国缺乏巨灾保险产品

中国巨灾保险问题的产生与中国巨灾保险制度背景有着一定的相关性,但是问题产生的根源并不是中国缺乏相应的巨灾保险产品。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演进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1-1959年,属于我国巨灾保险的开办时期。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保险机构,先后开办了火灾保险、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的财产强制保险、物资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等财产保险,开办了职工团体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等人寿保险,开办了铁路、轮船和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同时,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在我国的一些省份,还开展了牲畜保险、棉花保险等农业保险,而这些保险的责任范围中都包括了洪水、海啸、暴风雨、地震等巨灾风险。只是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展开,国内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保险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在武汉召开,正式作出决定,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第二阶段:1979-1995年,是我国巨灾保险的恢复时期。1979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在这个时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针对我国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等财产保险,开办了各类意外伤害保险、集体职工养老金保险、简易人身保险等人身保险,这些险种的责任范围均包含了洪水、地震、台风等巨灾风险。从这个时期的保险供给看,巨灾保险的体系建设已经初步完善。第三阶段:1996年至今,为巨灾保险受限发展时期。1996年在南京召开的地震研讨会上,有地震专家提出,未来10年是中国地震活跃期。由于地震在很多国家都被列入特殊风险,不属于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政策性风险机制来处理地震保险。因此,从1996年开始,我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控制和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角度出发,要求保险公司停止大范围开办地震保险,地震保险业务仅以个案特别审查批准的形式开展。因此,除少数保险公司将地震作为特殊条款,在对工程建设项目承保时特别约定承保外,我国保险业提供的大多数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中均将地震风险列为除外责任。

但是,除了地震风险以外,其他巨灾风险一直在可保风险当中。除了1959-1979年这二十年的保险业务全部停办外,从1951年到1995年,中国各类险种并没有刻意将巨灾风险排除在外,巨灾风险是可保风险之一。从1996年开始,鉴于我国保险公司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地震在此后的高发性,才将地震风险在承保中加以限制。而对洪水、台风、干旱、泥石流等其他各类自然灾害风险一直以来都没有排除在可保风险之外。虽然中国巨灾保险的产品种类有限,但这是与中国该时期的保险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因此,中国巨灾保险赔付与巨灾风险暴露之间的严重不对称虽然与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的曲折道路有一定联系,但不对称的根源并非中国缺乏相应的巨灾风险保险产品。

(四)不对称产生之理论根源在于巨灾保险供需双方的双重正外部性

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3]”从外部性的影响效果来看,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就是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益而又无法向后者收费的现象;负外部性就是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损而前者无法补偿后者的现象。“农业巨灾保险具有供给和需求双重的正外部性[4]”。

“农作物歉收对农民和消费者都产生不利影响。同理,如果由于农业巨灾保险导致农产品供给增加,消费者也将获益,而且会通过乘数效应对非农产业的收入和就业产生外溢效应[3]”因此,农民进行农业巨灾保险“消费”时,利益外溢使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收益。如果政府不对投保人进行补贴,投保人(农民)和社会分别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确定农业巨灾保险的最佳均衡量,结果是私人的最佳消费量小于社会最佳规模,农业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现象就会出现。

由于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以及展业、承保、定损、理赔的高难度,使农业巨灾保险的赔付率和经营成本较高,农业巨灾保险人亏损严重,私人边际收益极低。而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用很小的代价就可获得农业巨灾保险带来的好处,社会边际收益为正。因而,如果保险公司和社会分别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确定农业巨灾保险的供给量,结果是保险公司的最佳“生产量”小于社会最佳规模,造成农业巨灾保险“供给不足”。

巨灾保险供求双方的双重正外部性,说明巨灾保险是一种利益外溢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仅仅依靠市场的方式,将使得巨灾保险的均衡量严重低于社会所需要的水平。即使巨灾保险的赔付率很高,由于均衡量过低,在巨灾发生时保险赔付量还是很低。

(五)不对称产生之主观根源在于囿于旧保险观的政府“缺位”

福利经济学认为,对于存在利益外溢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政府要么直接提供,要么提供补贴委托私人提供,从而使该产品的产量提高至社会最佳规模。当然,政府还可以利用手中的资源与权利,强制性要求私人提供。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还可以依赖非营利组织的自愿供给。

但是在我国,1949-1956年,作为国有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各类保险业务,履行的是改造时期的历史使命,对自然灾害风险保险的研究和认识都还处于朦胧状态。1958年10月全国人民公社化以后,保险更被视为资本主义产物,加上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保险经营从属于财政的组成部分,这使得保险的商业性特点不强。1979年后,市场调节开始成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保险开始重新履行自己的历史使命。但是国内保险业务长达20年的停办,不仅中断了国内保险基金的积累,同时还造成了保险业人才培养层的中断和保险理论研究的停滞,对各类自然灾害风险保险的实践虽然同其他各险种一样处于恢复状态,但由于政府在巨灾保险中的作用,原本就没有得到认同,在这一恢复期里,政府在巨灾保险中的作用仍然没有得到重新认识,当其他险种得到快速恢复和发展之时,巨灾保险的发展却举步维艰。

由于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的缺位,使得巨灾保险的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收益之间的差异无法减小或消除,在同时缺乏强制性手段的情况下,中国巨灾保险的供给与需求一直处于极为低下的水平。

(六)不对称产生之客观根源在于受制于保险业发展水平的巨灾风险保险供给能力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金额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数额愈高,承保能力就愈强,市场供给能力随之愈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截至2007年底,中国共有保险机构110家,平均每家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大约10亿元。将所有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加起来,也就1100亿左右,总承保能力也就110亿元左右。对于巨灾风险动辄造成几百亿甚至上千亿的损失,中国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显得极其低微。

当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不足时,通过向再保险公司分保的形式可以扩大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然而,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承保能力更是极为有限。中国再保险公司1999年时的注册资本为30亿元,2006年12月,经中央汇金公司向中再集团注资40亿美元,整体改制中国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361.49亿元,而这已占整个中国再保险市场的90%以上。国内再保险市场对国内原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的分散没有起到大的作用,也对国内保险公司的直接承保能力的扩大没有起到支持作用。

当保险人的承保能力不足时,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方式可以提高巨灾损失的补偿水平。然而,一方面,国内保险业务一般采取综合投保方式,即使存在巨灾保险,其价格也无法从保费中直接剥离出来,从而使巨灾风险的保险费率难以厘定,拟发行债券的金额和利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金融体制改革与监管水平远不能适应巨灾风险证券化的需要,一定程度上更加制约了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步伐。

因此,受巨灾保险供需双重正外部性的性质决定,囿于旧保险观的政府缺位,在中国保险业供给能力及其有限的前提下,中国巨灾风险暴露与巨灾保险赔付之间的不对称也就顺理成章地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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