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减免增值税的财务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论文,财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新税制实施时,即以财税字[1994]第074号文,对减免流转税的财务处理作了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不少企业在科目应用和计算征、退、返、免的数额方面仍有差错,特别是直接减免增值税的财务处理和免税金额,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常有差错。现举例说明直接减免增值税的正确财务处理。
某企业当年×月涉及应纳增值税和直接减免增值税业务(假定月初应交增值税无余额):
1.月内购买和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动力等进项税额为272000元,不含税进价1600000元;
2.月内销售不予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为1500000元,销项税额255000元;
3.月内销售直接减免增值税的货物合并定价额1170000元;
会计分录:
(1)借:原材料等科目
1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0
贷:银行存款
1872000
(2)借:银行存款17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税货物)
1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0
(3)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免税货物)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4.计算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式计算,
5.根据财税字[1994]第074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经税务部门审定的直接减免税款为“免税货物销项税额”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170000-108800=612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61200
贷:补贴收入 61200
6.当月应交增值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数-进项税额合计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减免增值税额。即425000-272000-61200=91800元,为当月末未交增值税,待下月初缴纳时转销该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