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权利论文,中国论文,权利论文,走向论文,时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书新论
[编者小语] 如何使书评真正做到学术化,而不沦为广告式;如何使书评有货真价实的评论或批评,从而能帮助作者与读者获得教益,使学术研究步步深化,而不落于庸俗的捧场或作为博取功名的手段,这实在是当前我国法学界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也开始为一些学者与刊物所关注。本刊虽有志于此,但做得不尽如人意。这有待编者的努力,更需要评者的支持,还要求创造一种学术思想上的宽容和治学态度上的苛求的舆论风气。书评虽不免挑剔求疵,若能纠谬正讹,就属上乘之作;即使评价中多有褒美,如确能发原文之精微胜义,导读于人,则是值得提倡的。至于对被评者,也要有追寻“一字之师”的雅量。
本期发表于此的两篇对同一本书的评论,各有千秋。希望今后能有更好的学术批评面世。
由“中国社会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课题组集体创作、夏勇等主编的《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1 〕是我国法理学和人权研究领域的一部值得注意的新作,也是近来我国法社会学研究的又一个丰硕成果。该书运用社会学的方法,对权利这一现代法律的基本问题,侧重于实证而不是纯思辨的研究,给人以清新隽永之感;所以,虽洋洋洒洒十六万言,仍能令人饶有兴味地一气读完。掩卷回味,感受良多,写此书评,期与学界同仁切磋。
立意深邃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也是封建专制最长久的国家,公民权利观念、基本权利的享有和保障机制,长期受到社会结构、生产关系、国家形式、传统文化等多种因素的遏制,法治不倡,权利不兴。
十九世纪中叶,中国人在英国大炮的震撼下,从“物阜民丰”、“天朝尊严”的迷梦中警醒,“开眼看世界”,〔2〕, 踏上了“旧邦新选”的艰难历程。至本世纪初,作为该书所论主体的公民概念,才取代了臣民〔3〕概念。这一字之差,反映了民之内涵上的本质变化, 至少,从那时起在理论上、在宣言上或在法律文件上,冠冕堂皇地表示了民从“无权利”到“有权利”(首先是公法上之权利)的变化。
本世纪中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4〕90年代初, 中国经过艰苦曲折的探索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在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上,找到了正确的轨道,并且势不可挡地向着现代化奋进。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公民的权利观念、基本权利的享有和保障机制如何呢?若有发展,表现在什么地方?而某些方面发展缓慢,原因又是什么?进一步发展,还需要采取哪些对策?……对这样一些关系社会进步、国家兴旺、乃至对世界和平与发展都有重大意义的问题展开研究,其立意之深邃是自不待言的。
方法得当 该书“绪论”开宗明义地指出:“在我们这个时代,让更多的人获享受多的权利”是“人类共同的理想”和“信念”,但它远不止是一种理想、信念,而更“是一种社会事实。”〔5 〕这并不是说该书不从理念上研究公民权利,更不是说理念上的论述和传播不重要,而是要更紧地扣住该书的主题——公民权利的发展。该书没有采取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学研究惯常使用的从理念、从法律规定、从某种权威的结论或固定的程式出发,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坐而论道多、调查研究少的方法;而是首先进行实地访谈和发放问卷,在获得大量第一手材料和对这些材料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再分头撰写。
该书附录显示,课题组十几位志同道合的中青年法学工作者,满怀追求真知的热望,风尘仆仆地到23个地点访谈。其中有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市、县,有内地经济发展一般的市、县,也有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市、县;有大中城市,也有小城镇和农村。其点的分布,覆盖了大半个中国,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反映全貌的真实性。发放问卷6000份,发放地点18个,涉及公民权利的有关问题近20个。这些问题,如不采取访谈和问卷方式,那么,无论分析论证的多么周延,也难以给人生动、实际、具体而深刻的印象。
在方法上,该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在做“笨功夫”的基础上,各章作者,针对各自的分课题,又进行了有关中外文献资料和现成统计数据以及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如“刑事法制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一章,比较全面地讨论了刑事法制与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等问题。有些问题,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公众获得有关信息和亲身感受的局限性,是实地访谈和发放问卷难以完全解决的。因而,该章除恰当地引用了访谈和问卷所得材料外,还比较多地引用了中外有关文献、统计数据和背景资料。其他各章,如关于中国律师、法官的研究,关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刑事被告人权利、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研究,大体也采用了同样的方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就使该书成为一部法社会学专著,而不是一本调查报告汇编。
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法学研究注重对社会实际的了解,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毫无疑问,“公民权利发展”,在全世界具有普遍性的一面,但我国的具体国情,则是我们认识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该课题组十几位青年学者,对此有着深刻领悟。这种实证分析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书的份量。把这种方法推而广之,将使我国法学研究迈上一个新台阶。
论理充分 该书各章论理的特点是从实际出发,因而有血有肉,富于启发,也有新意。如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变化主要特点的概括和变化原因的分析,〔6〕相当实际、中肯而有说服力。 近十几年来,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变化,是随时随地都可以感受到的,但究竟有什么特点,却不是凭感受能说得清的。该章作者,通过问卷结果,分析了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变化的不均衡性(主要表现是市民的权利认知程度高于农民),财产权利意识强于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意识,权利要求的被动性和群体权利意识较弱等四个特点。上述特点显示,权利意识的正向变化是至为明显的。那么,为什么会有这种变化呢?该章作者,分析原因为如下四条:(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是社会结构变化的结果。其中着重分析了所有制结构、社会组织结构、社会阶层结构方面的变化。(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是社会关系变化的结果。其中着重分析了利益的个别化和利益关系的多样化,以及人际关系的变化。(三)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是加强法制建设的结果。其中列举了1978年以来成就卓著的立法进程,分析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权利导向的法律”和《行政诉讼法》这部“民告官”的法律。(四)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是社会价值观念变化的结果。其中着重分析了分析与集权、公权与私权、公平与效率、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多元与统一等观念的变化,同时指出,妥善解决上述关系的最好办法是实行法治。
在“乡民公法权利的生成”上篇中,作者以需求与责任作为一对核心概念,推演开来,设立相应的范畴体系和理论模型,观点鲜明,逻辑严谨,间有思想火花,或呈精采议论。如在分析社会成员与公共权力的直接关系时指出:社会成员“对公权者享有选举、监督、批评、控诉、罢免的权利;要求公权者保持廉洁、公正的权利;要求公权者对其因履行公务给社会成员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权利;人民代表或议员要求政府官员接受质询、回答问题、报告工作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是强制性的”,“是无可选择的义务,除非你放弃权力”。〔7 〕这可以说是现代民主政治正常运作的一个最深刻、最有力的支柱。在谈到权利主体的需求层次时,作者指出:“如果一个社会陷于贫困或混乱,满足温饱或安宁成为头等的需求,那么,社会成员的公法权利便难以生长起来。相反,如果一个社会里的绝大多数人丰衣足食,安宁稳定,公正和自由便会成为头等需求,而需求的指向,当然是公共权力。”〔8 〕在一个社会里,社会成员的公法权利与政府权力,实为一物,此多则彼少,彼多则此少。其微妙之处,在于找出一个合理的“度”,加以划分,保障与限制之都不超越这个“度”,或接近于这个“度”而不是太离谱,则整个社会便处于和谐之中。但在“历史上,社会成员享有的所谓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皆是以增加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而由之提高公民的自主程度而获得的。”〔9〕这在那些历史不长的移民国家和地区是如此; 在那些经历过或长或短的封建专制国家更是如此。因为只要有政府,其权力天生就处于优势,而且会本能地无限膨胀。所以,民主和法治的要义,在于“矫枉过正”地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包括主张权、权力权、自主权、豁免权),而强调公权者的义务(包括职责、义务以及与社会成员的自主权、豁免权相对应的无权、不作为)〔10〕,在社会成员的公权利中,监督权是一个关键。因为公权力会本能地膨胀,所以,必须加以限制,而人类迄今找到的能有效限制它的妙方,便是监督。无监督或监督乏力的权力,必然导致以权力为主导的公法关系;有监督而且监督有力、有效,才能形成以权利为主导的公法关系,社会成员的公法权利也才能生长起来。〔11〕前一种关系,必然使公权者以权力为资源去进行满足私欲的交换,从而导致腐败;后一种关系,必然使公权者勤政、廉政,从而受到公民的衷心拥戴,上下一致、齐心协力地使社会健康地发展。
这里要顺便指出,该书的主题是公民权利,按说应该主张“权利本位”,但作者认为,“权利本位”作为一个法理学命题,似难以成立。“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里,是谈不上权利和义务谁为本位或谁为主导的。真正值得研究的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究竟以谁的权利(或利益、权力)为本位、为主导。”〔12〕这是深入权利研究而又坚持科学和理性的态度、不走向极端的公允之说。〔13〕
对策可行 调查研究、撰写该书的目的,应是促进中国公民权利的发展。如何使之发展,就需要进行了社会调查有发言权的人提出对策建议。该书各章作者,本此精神,在论述有关问题时,都夹叙夹议,指出了我们努力的方向和应做好的工作。其中有两篇,单列“建议”一节,集中论述了对策。如“农村女性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一章,对保障农村女童受教育权利,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九条建议。在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方面,提出:国家应对边远贫困地区实行教育投资保底政策;加强对地方政府教育投资的制度化管理,制定明确的对各级地方政府教育投资的监测、考核措施与标准;调整教育经费的内部结构,尤其是应大幅度提高初等教育经费比例。在强化九年制义务教育法律保障机制方面,提出:应细化教育立法,制定《教育经费法》和《学校管理法》等法律,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推行依法治教;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具体执法机关,明确其职责,切实加强执法;逐步建立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全面监督体系。在大力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职能部门的工作方面,提出: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必须把教育发展纳入社会发展的规划之中;把教育发展的状况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充实教育督导机构,加强督导工作等。类似这样的建议,无疑是符合实际和切实可行的。
尚有不足 首先,作为一部研究公民权利发展的专著,在体系上似有缺陷。如第二编权利保障机制,只涉及司法、律师和民间调解;第三编基本权利,未把政治、文化权利单列;第四编特殊主体的权利,未提及少数民族、老年人、残疾人;第五编公民的权利,鉴于中国的国情,单列一编不无道理,但从章节的设置上,很难得其要领。其次,内容上似有重复。例如“绪论”分析了中国传统社会里的权利基础、多年来的变化,第一章也有此内容,虽角度不同,但所用文献、思想线索和背景资料不可能相异,因而,难免给人以不集中和意思有重复之感。第八章和第九章,都讲到诉讼权利,其中被告人的权利,似可稍加归并。访谈和问卷结果,引用不全,分布不匀,有几处又重复出现。最后是附录只收入了访谈地点分布图和抽样调查问卷,而未有选择地收入访谈记录和问卷结果。这样,就使人在读完该书后,对社会调查结果只有零碎的而不是较系统的印象。
总之,该书作为一部出自多人手笔的合著,未免一般合著常见的一些毛病,但瑕不掩瑜。在国内迄今为止研究同一主题的专著中,该书是最有份量和保留价值的。诸君不妨找来一读,可能会有同感。
注释:
〔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出版。
〔2〕 参阅陈旭麓著:《近代中国的新陈代谢》,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四章。
〔3〕 按当时的学理解释, 公民指享有公法上之权利及负担公法上义务之国民。臣民以无公法上之权利而愚忠于君为特征;公民以有公法上之权利,且其整体享有国家主权为特征。故在君主之制下,无公民称谓;在民主共和制下,无臣民称谓。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1982年)。
〔5〕 《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第1页。下文只注页码处,均见该书。
〔6〕 第39—59页。
〔7〕 第673页。
〔8〕 第679—680页。
〔9〕 第683页。
〔10〕 参阅第674页。
〔11〕 参阅第687页。
〔12〕 第672页注。
〔13〕 关于此点,请参阅载于《中国法学》1995年第3 期:《揭示权利和义务发展规律的一部力作》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