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要素所有权的分配_按生产要素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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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体制的转变必然导致分配方式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内的分配方式只能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

建国初期,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随之也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方式。这一重大的变革源于马克思、恩格斯一百多年前的设想。他们设想,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注:即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并把生产资料转变为国家财产,由社会共同占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出来的社会总产品是如何分配的呢?马克思对此又作了设想:首先要进行若干项的扣除,包括"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等项。作了这些扣除之后,剩下的部分才是分配劳动者个人的消费品。这时劳动者的地位就决定了他在这部分产品分配中的地位。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者,劳动者的这种对生产资料的平等占有权就转化为平等劳动的权利,并进一步转化为他在分配中的平等的权利。即"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或者说,"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这个思想,后来被人们概括为按劳分配原则。实际生活中因按劳分配原则贯彻不力产生了一些有悖于此原则的现象,例如平均主义等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按劳分配是适应于计划经济这种特定经济关系的分配原则或分配方式。

几十年过去了,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存在着一些失误。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告诉我们,要求全部的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或国家)所有是不符合实际的;否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同样是有害的,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邓小平同志还指出: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可以实行市场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经济体制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根本转变。与计划经济不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占据统治地位。生产要素也进入市场,成为商品。要素所有者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国家、集体、个人都成为要素主体。要素所有者和需求者不断地寻求以最好的价格进行出售和购买的机会。正是通过这种以搜集信息、双向竞争、自由选择为基本形式的经济机制,要素所有者一方面实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另一方面也获取了对社会净产品(或新价值)进行分配的资格。工资、利润(包括利息和企业利润)和地租就是不同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所得到的不同收入形式。在这种分配方式中,国家这个要素参与者也不例外,不同于原先在无偿提供生产资料之后再依据经济上的必要性对社会总产品进行扣除,而是以所有者身份,同其他所有者(集体、个人)一样享有按要素分配的权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就是这一权利的具体体现。不同要素所有者依据要素所有权参与新价值(或净产品)分配的方式就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它赋予了每个要素所有者应得的产品部分,它是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关系带来的必然结果,或者说它是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摒弃这种分配方式,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就必然将遭到破坏。因此,按要素所有权分配是市场经济相适应、相一致的分配方式。

即便如此,也不等于我们要否定按劳分配的原则和精神。按要素所有权进行分配包括按劳动力这种要素进行分配,并且这种要素所要求分配的产品通常占社会产品的大部分,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也是依靠劳动力这种要素来取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产品的。产品在这些人当中的分配应当遵循何种原则呢?"以劳动为尺度,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它兼顾了效率和公平:就公平而言,它主张以同一劳动为尺度来计量,主张遵循"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原则;就效率而言,这一基本原则并不主张按需分配和平均分配,它承认了分配上的差别性,内在地生成了促进劳动者继续提高劳动效率、以充分实现个人物质利益的激励机制,从而使生产不断向缩小稀缺程度、扩大供给量的方向推进。因此,按劳分配这一原则在今天仍然适用。当然这里所说的按劳分配同早先马克思设想中所描述过的分配方式又有所不同,其含义和地位有较大差异,这里的按劳分配主要是指新形势条件下,包含"同工同酬、多劳多得"这一思想精髓的基本原则。

二、按要素所有权分配没有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

按要素所有权分配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但就认识而言,仍然存在着一些误解。

(一)对"按要素所有权分配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观点的质疑。

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恰恰相反,马克思正是从劳动价值论出发,才推导出了按要素所有权分配这一必然的分配方式。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虽然自然界和劳动一起都是使用价值的源泉,但是唯有人类的劳动才是价值的源泉。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其他任何要素,不管它可能发挥多么重要的作用,都不可能创造价值,以前劳动所创造的包含或物化在其中的价值也不能在新的生产过程中增加,只能通过活劳动转移到产品中去。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商品价值由C+V+M三部分构成。劳动者在必要劳动时间创造可变资本价值V;在剩余劳动时间里创造剩余价值M。创造新价值(V+M)的过程和转移旧价值(C)的过程同步。当M被看作是全部预付资本(即K,K=C+V)的产物时,M转化为P(利润)。由于竞争造成的资本自由转移的结果,形成了平均利润率,平均利润由此产生,商品价值也随之转化为生产价格。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如下:首先是补偿生产中消耗的不变资本部分"C",接下来是新创造价值"V+M"部分的分配。劳动力价值(即"V"部分)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和道德的因素,在一定时期内是一个确定的量,取决于该时期内再生产劳动力商品的费用,归属于劳动者所有,新创造的价值在扣除这个具有一定确定量的V部分后,余额构成M,从而使得M的转化形式利润P也成为一个确定的量。平均利润率形成之后,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利润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平均利润,另一部分是超额利润。利息的上限不会超过平均利润,下限不会为零。利息率的高低由资本的供求状况决定,利息收入划归资本所有者所有。平均利润作为企业家收入归属于职能资本家。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超额利润构成地租的来源。地租是由于农产品的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形成的,这个余额应归土地所有者所有,但土地所有者实际所得收入由于受土地供求状况的影响会围绕着这个余额作上下浮动。

由此可见,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创造的价值(V+M)是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并通过市场机制予以实现。V+M的各个转化形式,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的形式,是以各个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土地被占有为前提的。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方式必然是按要素所有权进行分配。这正是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出发所推导出的结论。

(二)对"按要素贡献分配"观点的质疑。

这种观点也主张按要素所有权分配,但是不同于马克思的"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的观点,它认为资本、劳动力、土地三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其理由是这三种要素的任何一种都不能单独生产产品和创造价值,因此应按要素贡献进行分配。

按要素贡献论在理论上并没有论证各种生产要素为什么能创造价值以及怎样同时创造价值这两个关键问题。在实践上,由于不同生产要素是不同质的,因此它们对产品所作的贡献也是无法在同质的基础上进行衡量的。

究其根源,这种观点混淆了使用价值和价值这两个概念。使用价值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而价值则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的、历史的范畴。生产要素确实对使用价值的形成作出了"贡献",但不能由此认为每一种生产要素都成为价值创造的源泉。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其他生产要素不可能创造价值,它们的价值还要靠活劳动转移到产品中去。事实上,分配制度历来不是取决于所有制关系。当社会的某个集团占有大量生产资料的时候,它就拥有一种经济特权,即使它在生产中没有"贡献",它也是一定要参与分配,这是历史常识。

(三)对"既然坚持劳动价值论,就必然要进行按劳分配"观点的质疑。

这种推论是站不住脚的。劳动价值论和按劳分配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不能因为价值由劳动创造就得出必须按劳分配这个看似合理实际却很不合理的结论。恰恰相反,劳动价值论是商品生产的理论,从劳动价值论出发,马克思推导出的是一种非按劳分配方式,即按要素所有权进行分配,(前已说明),而按劳分配(即马克思在设想中所提及的那种分配方式)的前提却是商品生产已消亡,因此这种简单地就概念套概念的推理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总之,按要素所有权分配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所推导出来的必然结果,是与市场经济相一致、相适应的分配方式。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要素所有权分配的特点。

市场经济体制所决定的分配方式必然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但我们国家这种分配方式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相比,又有不同。这种不同主要是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上的差异造成的。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以公有制为主,明显不同于以私有制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由此影响到了分配目标的实现。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了收入分配上的差异。受私有制的制约,这种差异越来越大,最终导致了两极分化。虽然资本主义国家采取各项政策、措施予以调节,但受其社会制度的影响,这种趋势依旧不可避免。

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以公有制为主,在防止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公平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公有制经济中,资本、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由此所得的收益也划归国家或集体,以劳动者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的形式存在,而不是落入私人腰包,从而造成收入分配上的巨大差异。公有制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石,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形式相比,其技术实力通常比较强,由此造成的技术上级差收入大部分也归属于国家或集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收入分配上的过分悬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要素所有权分配能将收入差距保持在既有利于协调经济关系和社会公平,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效率提高的限度内。它兼顾了收入分配上的两个目标--效率和公平。

但需要提及的是,如果不加管理,公有制的这种自身优越性的发挥将受到严重影响。管理不善,使得一些人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各种伎俩以公谋私,中饱私囊,以牺牲国家和人民和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取暴利,造成了事实上的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引起了人民的极大愤慨。因此为了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自身优势发挥出来,管理亟需加强。应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堵塞损公肥私的漏洞,防患于未然。唯有如此,才能完成社会主义的"消灭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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