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理工资水平与我国的劳工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工论文,工资水平论文,我国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工资运动的规律不仅是劳动经济学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具有重要的政策实践意义。工资水平的高低是劳资双方谈判的主要内容。工资不但关系着劳动者的收入,也关系着资本所有者的收入,更关系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循环。劳方、资方和政府三者在工资形成机制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三方机制形成合理的工资水平,对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劳资谈判与短期工资决定
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那样,工资的下限是生存工资,上限是企业的全部新增价值。庇古构造了一个工会和资本家的交涉范围图解,用以说明实际工资的运动是个区间,而不是一个点。短期实际工资随劳资双方交涉力量的变化而在这一区间摆动。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劳资之间的契约通过一对一谈判订立。由于工人之间的竞争,工资被压得很低,往往接近生存工资。在这一时期,工人就已经开始团结起来,自发地为改善经济地位而斗争。但此时资本主义国家都以“密谋罪”为由,禁止劳工的联合。此时的资本家以竞相压低工资为竞争策略,很多经济学家悲观地认为生存工资是工资运动的必然趋势,雇主不断压低工资是合理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就嘲讽地引用当时英国一位经济学家的话说,“一个十八世纪著作家、《论手工业和商业》的作者声称,英国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把英国的工资降低到法国和荷兰的水平。”但是,企业和国家的这种策略在导致了生产率不断提高的同时,也造成了生产的大量过剩。一次又一次的经济危机迫使资本主义国家放松了对工人集体行动权利的控制。明智的资产阶级政府甚至有意识支持劳工斗争,扭转劳方的不平衡地位,改善国家分配状况。最为典型的是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罗斯福总统为对付新政推出了四项法案:全国工业复兴法(NIRA),全国劳动关系法(NLRA),社会保险法(SSA),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1938)这四项法案中有三项和劳资关系、劳资分配直接有关。这些法案在美国联邦范围正式实施了禁止童工、最低工资、周最高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工会和罢工合法化等统一规则,从而扭转了劳动者收入不断恶化的局面。
随着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对劳工斗争的放松和工人阶级的斗争,集体谈判越来越多的代替了单个工人和资本家一对一的谈判。劳方谈判力量的加强,使劳动收入份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不断提高,而且使工资在工人阶级内部的分配更加合理。劳资谈判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公平的报酬。同工同酬被普遍认为是公平的工资分配方案。同工同酬政策的实施使体力劳动者和脑力者报酬的差距缩小了,基于性别、民族、种族等的工资歧视也被缩小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也缩小了收入差距。社会保障被视为工人得到的“社会工资”,任何比较不同国家工人实际收入的研究,如果不考虑到这部分“社会工资”,都不可能是完整的理论。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劳工谈判力量的加强,这些国家劳工的工资摆脱了生存工资水平,逐渐向上运动。资本主义在经历了低工资陷阱后逐渐进入了工资—利润双增长的良性循环。由于工资的不断上升,资本主义企业逐渐放弃了低附加值的产业,转向与其劳动力成本相匹配的高附加值产业,而工资提高带来的劳动力质量的提高则为产业结构优化提供了可能,产业,保持结构优化也保证了资本所要求的利润率。
从以上历史可以发现,平等的谈判地位是改善劳资分配的必要条件。在单个工人和企业一对一谈判条件下,劳动者和资方名义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实际谈判地位是不平等的,工资水平很难提高。实行集体谈判后,工人才真正具有了和资方平等谈判的地位。当然,工人和企业平等的谈判地位,往往会使企业提高生产率,生产率提高为工资率继续提高奠定了基础。无论如何,赋予工人平等的谈判地位,对长期内工资水平的提高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长期工资运动的趋势
长期工资水平会不会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而提高呢?在古典政治经济学时代,经济学家们对工资水平的增长并不乐观,马尔萨斯、李嘉图、西尼尔、唐森等人,都把“工资的自然率”说成是政治经济学的规律,认为“穷人的贫困,是人类状况的一般进步所无可避免的代价。”穷人的穷困是一部分资本家先富裕起来的必要条件,“没有很大比重的贫困,富裕就不可能有,因为富裕是劳动的产物,没有很大比重的贫困,就永不会使用剩余劳动力来生产,以获得生活上的舒适或豪华。”(维伯,2005)。今天的很多经济学家都相信,工资自然率并不存在。在长期内,工资水平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长。工资水平不仅是经济增长的结果,也是其原因,工资水平和经济增长往往互为因果。
在讨论工资变化的规律时,既要考虑货币工资,又要考虑实际工资。对经济学而言,有意义的只是实际工资。从长期来看,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着一国的工资水平。生产力的提高往往在数量上表现为生产率的提高。摩尔根教授认为,“工资与生产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完全可用工薪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来表示”。尽管边际生产力理论遭到了很多批评,“但迄今仍还是说明长期工资趋势的最可取的理论。生产率水平高的国家,工资水平明显高些,这是一。其二,工资随国内生产率提高而提高”。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人得到的实际工资在不断提高,工资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在不断提高。
从马克思主义经济观点来看,一国生产率的提高,可以从两个途径提高本国工人的工资水平:(1)生产率提升后,物质部门在单位时间能生产更多的商品,在反作用力的作用下,服务部门的单位商品价值也会降低。生产率的提高使得一国单位时间生产的使用价值增加了。从而劳动者单位劳动时间所获得的工资可以交换到更多的商品和服务。(2)生产率提高会导致的一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劳动生产率提高比国际贸易伙伴快的国家可以改善自己的贸易条件,获得更多的贸易盈余,进而有可能使国内工人的工资更快地增长。但生产率的提高只是国际贸易条件改善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如果一国商品的需求弹性非常小,而出口又局限于初级产品,则提高劳动生产率导致国内工资水平的提高是不现实的。只有生产率的提高提升了该国的产业结构,贸易条件的改善才成为可能。上述两个工资提高的途径,实质上都是通过深化分工,使经济发展的利益惠及劳动阶级。当然,要实现这一点,必须赋予劳动阶级争取自我利益的平等权利。如果劳动阶级没有这一平等权利,经济发展的利益可能会局限于有产阶级。
三、马尔科夫试错性均衡过程与短期工资围绕长期工资趋势线的波动
短期工资虽然是通过劳资集体谈判决定的,但通过劳资谈判确定的工资水平在长期内必然围绕合理工资水平波动,这是一个马尔科夫试错性均衡过程。虽然工资水平是在有意识的雇员和雇主之间的理性谈判下通过谈判确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次谈判都会落在合理工资水平上。合理的工资水平是在试错中被发现的,这一过程类似于物理运动过程。例如盐的溶解,氯化钠分子一方面从晶体盐不断离开,又不断回来,在氯化钠分子的不断运动中,溶液的浓度才达到了处处一致。在这里,自由运动是浓度处处相等的唯一条件。推而广之,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状态,只要允许不同状态的分子自由运动,最终会达到某种稳定状态。工资运动中有意识的工人和有意识的资本家的试错性自由谈判权利,如同盐的溶解过程中,氯化纳分子的自由运动一样重要。
自由谈判也使得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具有等价作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对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论述表明,对资本家而言,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是等价的。计件工资是以计时工资的劳动生产率标准计算出来的。只要允许工人在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之间自由选择,两种工资制度对工人的工资水平就没有影响,工资水平就会落在合理工资水平上。反之,如果资方把某种工资制度强加给工人,不允许他们自由选择,工资水平往往就会偏离合理工资水平。
自由谈判也会使雇佣合同中的固定收益合同和分成收益合同具有等价性质。固定收益合同指的是被雇佣人员在雇主支配下从事劳动,在劳动周期结束时只能取得固定收益。分成收益合同指的是被雇佣人员在雇主支配下从事劳动,劳动结束后工人可以按约定比例分享新增价值。很多销售合同中的底薪加提成就可以看做是分成收益合同。如果允许雇员自主选择雇佣合同,这两种选择是无差异的,固定收益合同和分成收益合同给工人带来的收益相等,只要满足以下条件:获得固定收益所付出的劳动,必须和分成合同中所支付的劳动相等,且雇主能够明确地观察到雇员的努力水平。现实中雇主选择何种雇佣合同才是最优的呢?显然,只要赋予工人和资本家相抗衡的谈判权利,合同类型无关紧要。可见马尔科夫过程所揭示的自由选择权对形成合理的工资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然,现实中由于雇主对工人监督的困难,在具体应用中,固定收益和分成收益合同仍然有差异。固定收益合同的好处是在合同期内风险由雇主承担,工人不承担风险。固定收益合同中,工人的安全性高,但工人也缺乏努力工作的激励。而且固定合同下,雇主的监督成本高。分成收益合同的好处是工人有更大的激励,雇主的监督成本可以大大降低。分成收益合同的劣势是工人也要承担风险。现实的合同安排往往是混合合同,混合合同其实是雇主和工人在试错过程中自发达成的风险与收益的无差异组合。
四、典型资本主义国家工资水平运动的经验分析
典型资本主义国家工资水平运动的一个主要趋势就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收入份额得到了不断提高。从美国和日本二战后雇员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图示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工人的劳动收入份额总体上都在经历增长。
两方面的原因造成劳动收入份额不断增长,第一是经济原因,资本主义经济发达的生产体系,使劳动生产率可以以高于社会需求增长的速度提高。在资本主义社会,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社会总需求不能吸收快速增长的生产产出,社会总需求的限制制约了资本家产品价值的实现。借助于分期付款和信贷消费等技术手段,资本主义社会总需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缓解,但信贷消费最终也必须靠提高工人的收人才能维持。因此,资本主义社会有提高工人消费水平,提高社会需求总量的需要。第二是政治原因,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弊端的显现,工人联合起来争取工资的斗争获得了合法的权利。工人的联合斗争也使得劳资分配的比例开始向劳方倾斜。在这两个原因中,经济原因是最根本的。
图1 美国战后雇员报酬占国民收入比重的变化
数据来源:CaMpbell R McCnnell,Stanley L.Brue,David A.Macpherson,“Contemporary Labor Economics”,McGraw-Hill& Higher Education,2008.
图2 日本战后工人报酬占GDP比重的变化
数据来源:日本统计局。
劳动收入份额得到提高,意味着国民收入分配向劳方倾斜,但这并不意味着资本利润率的降低。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资本家可以通过债券支配比自身资本更大的资本量。对自有资本以外的资本,资本家可以分配较少的剩余价值。并不是每一个货币都会转化为资本。随着投资门槛的提高,大量的货币成为闲置资本,不能形成产业资本,只能在金融市场作为金融资本家自有资本的附庸分享一点剩余价值。这种资本得到的利润率是很低的,不可能和产业资本、金融企业自有资本的利润率处在同一水平。在新古典劳动经济学世界,每一个货币都能自动转化为资本,都可以分享同样的利润率。这显然不是事实。由于利润率形成了不同的层次,劳动收入份额的提高,并不导致资本利润率的降低。相反,它会使自有资本通过杠杆效应支配更多倍的附属资本,从而提高自有资本的利润率。
五、劳资政三方协调机制在工资水平上升中的作用及其意义
在资本主义国家,长期工资水平的上升和劳资政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密布可分。政府通过社会立法,纠正劳工在自由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地位,让劳资双方以平等地位进行谈判。劳资双方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政府的作用是负责劳资协议的监督和实施。如果劳资双方出现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政府就会扮演裁判的角色。政府的主要作用是规则制定者,劳资双方在规则框架内合法地运用自己的集体行动权。平等的谈判地位是资本主义国家工资水平不断上升的主要原因。
西方国家长期工资的不断上升曾带来了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在资本主义国家,工资水平的不断上升弱化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缓和了阶级矛盾,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在这里,有必要对剥削概念进行简短的说明。剥削概念是个充满争议和误解的词汇。马克思主义劳动经济学要区分两种类型的剥削,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剥削,即通过非法手段,如强迫劳动,不付加班工资,使用童工,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获取利润;另一种是经济意义上的剥削,即使是合法经营获取利润,从经济学角度看也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社会公众所痛恨的法律意义上的剥削,而不是经济意义上的剥削。法律意义上的剥削可以被消除的,但经济意义上的剥削,至少在目前,是无法消除的。法律意义上的剥削是个贬义的概念,但经济意义上的剥削是个中性概念。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劳动经济学所研究的是经济意义上的剥削。本文使用的是经济意义上的剥削概念,且并不涉及这种剥削是正义还是非正义等道德价值判断。
马克思主义劳动经济学在过去承担了太多的革命性目标,试图消灭雇佣劳动和经济剥削。但在今天,立足于现实,在承认雇佣劳动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还必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完善这一制度使之有利于社会进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已经认识到,社会结构的变动相比于社会垂直流动更缓慢。社会结构的变动体现为社会垂直流动加快使社会分层不再被固化。当社会垂直流动减弱时,社会固化程度就会提高;社会垂直流动加速时,社会分层就会日益模糊。财富分配两极分化往往是造成社会分层固化的重要原因。当代际内财富分配两极分化很严重时,这种不平等很容易遗传给下一代,使下一代内的财富分配和上一代的财富分配差异很小。只有缩小上一代人的财富分配差距,才能给下一代人提供机会通过自我奋斗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而这只有提高工人的工资水平才可能实现。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在某一历史时期,一些人会成为雇主,另一些人会成为雇员,也许在一个时期,原来的雇员会变成雇主,原来的雇主会变为雇员。社会中某些成员社会地位的变化并没有迅速改变社会结构。当然,社会成员地位的改变——社会垂直流动——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当我们使用工人阶级时,一方面是说,这个社会总有些人处于被雇佣的地位;另一方面我们也承认,某个人可能只是暂时处于被雇佣地位,也许他本人并不愿意用“工人”这一称谓来指称自己。社会垂直流动性的增强只是软化了以资本划分的社会结构,而不是取消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社会结构。工人工资水平的提高,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成为资本家。工资水平的提高,给工人阶级中的某些成员提供了向上流动的机会,但就整个社会而言,工资水平的提高并不会使工人阶级摆脱受资本雇佣的地位。资本是对劳动的支配关系,也是占有剩余价值的权利。在工人阶级的货币收益提高的同时,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生产的日益社会化,知识的分化,以及资本对生产过程的控制,进入资本家行列的门槛也提高了。但在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社会垂直流动性的增强也大大软化了以往刚性的社会结构。这个社会总有人要成为老板,有人要成为雇员。这并不是件糟糕的事情。如果老板永远是老板,雇员永远是雇员,甚至在他们的下一代也仍然如此,那将是非常糟糕的社会。幸运的是,社会阶层流动不会停止,资本主义社会保持活力的原因就在于它比以往的社会有更高的社会垂直流动速度,社会垂直流动速度的加快可以避免社会阶层的固化。
六、中国目前的低工资陷阱成因与对策
(一)低工资陷阱——资本家的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矛盾
在劳资契约中,如何划分新增价值的分配是劳资谈判的重要内容。在单个工人和雇主一对一的劳资谈判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收入会被压缩在生存工资附近,这就会产生工人工资低,工人受教育培训水平低,企业生产附加值低,社会总需求低,这就是低工资陷阱。在中国,政府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掩盖了低工资陷阱的存在。造成低工资陷阱的根本原因是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家的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只有借助法律保护、社会保护和政府保护,在劳资分配中向劳动者倾斜,才能实现收入分配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劳工保护水平,从而劳动力产权的实现程度,应随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这也是公平与效率同向促进规律的必然要求。
资本家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可以用囚徒困境来说明。从博弈论视角来看,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无政府竞争状态的批判,其实就是一个资本主义囚徒困境:每个资本家都拼命压低付给工人的工资以获得最大的利润,但当所有资本家都这样做时,每个资本家所获得的利润不但不能增加,反而要减少。原因在于,雇佣工人的工资是社会需求的来源,如果每个工人只能得到相当于自身劳动力价值的生存工资时,他们就没有更多的收入用于购买其他产品,就会造成凯恩斯所说的社会总需求不足。这也是马克思所揭示的生产力日益发达与劳动群众购买力日益缩小的矛盾。假设有甲、乙两个资本家,他们在付给工人工资时有两种选择:低工资(生存工资)和高工资(发展工资),如下图所示:
图3 资本家博弈的囚徒困境
如果两个资本家都采用高工资,则每个资本家可以获得5单位的利润;但是如果其中一个采用低工资策略,另一个采用高工资策略的话,采用低工资策略的资本家将获得8单位利润,而采用高工资策略的资本家职能获得2单位利润;两个资本家同时采用低工资策略时各自只能获得4单位利润。假定资本家间不存在谈判的可能,则采用低工资策略就变成了严格占优策略。这一模型说明,单个资本家的最优策略并不是社会意义上的最优策略。如果把两资本家模型扩展到多资本家模型,由于谈判成本高昂,采取合乎集体最优利益的一致行为变得几乎不可能。这可以解释单靠某些开明资本家(例如20世纪20年代的福特公司)的良好意愿不可能使有利于工人的工资标准和工作条件标准自动被社会采纳。只有通过社会立法,形成社会统一的工作条件和工资标准(当然这也是最低标准,这并不排除企业和工会进行谈判制定高于社会统一工作条件和工资标准的情况),将劣质企业驱逐出市场,才会导致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从而使国民经济进入良性循环。这也是为什么在劳工政策问题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放弃了自由放任政策,重视劳工立法,用劳工立法(社会理性)纠正个别资本家个体理性对社会理性的偏离。作为劳工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允许工人组成工会和资方谈判。劳资谈判既能保证劳工立法所制定的统一规则能被执行,又能通过马尔科夫过程发现合理工资的水平。
图4 1978年—2007年我国劳动报酬份额的变化
数据来源:刘社建,李振明:“扩大消费研究:提高劳动者报酬份额的思路”,《上海经济研究》,2010年2月。
(二)中国走出低工资陷阱的对策
中国目前的劳资关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收入份额不断下降,劳资收入差距拉大。1978年,我国劳动报酬份额为50%,此后几年经历了小幅上升。但自1984年以后,我国劳动报酬份额开始不断下降,到2007年,我国劳动报酬份额已经下降到40%。
造成我国劳动报酬份额不断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劳方和资方谈判地位的不对等,以及由此造成的收入分配向资本的倾斜。劳工的这一地位的形成,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从客观条件来看,由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后重返国际贸易市场,只能选择利用国内剩余劳动力的低附加值产业作为突破口。在主观方面,改革开放后形成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被各级地方政府片面化为以GDP为中心,一旦政府把GDP增长作为工作重心,在劳资关系上就会偏袒资方。历史上中国的工会就是政府领导下的组织,其行为目标更多的是为了满足政府偏好而不是工人偏好,工会不可能抛开政府目标单纯为工人工资增长斗争。这就造成中国的工资形成机制基本上处于单个工人和雇主一对一谈判的层次。此外,在中国,政府本身就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这也强化了政府用行政手段直接干涉劳资关系的偏好。近年来提升产业结构的客观要求和政府政策的转变,使集体谈判机制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政府主导型的劳资关系并没有改变。
因此,在中国要形成合理的劳资分配结构,改善劳动者收入,必须一方面通过社会立法,用运社会统一规则保护劳工利益;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工人通过集体行动和资方进行谈判的权利。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条件,中国的工资运动才能在试错过程中实现合理水平,使工资上升和经济发展、社会流动进入正反馈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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