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低收入群体--城镇贫困劳动者的社会学研究_离退休人员论文

中国城镇的低收入群体——对城镇在业贫困者的社会学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城镇论文,低收入论文,社会学论文,中国论文,贫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对近年来中国城镇由在业贫困者构成的低收入群体的规模、生活状态、社会特征进行了考察。数据分析显示,1994年以来中国城镇低收入出现了分布普遍、增长较快的趋势,1995年低收入者已达1000万人,在一些企业中,少数职工的生活呈现绝对贫困化,离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下降;低收入群体主要分布在纺织、煤炭、森林工业、轻工、军工行业的停产半停产和亏损企业中。作者认为,城镇在业贫困者群体的出现,表明继地区差异、城乡差异、部门差异之后,行业差异已经对中国城镇社会结构具有明显的分化作用。要解决城镇在业贫困者的贫困生活状况,首先在于企业行为,其次才是社会保障。最后,作者提出应建立对于城镇居民收入分化和低收入群体生活状态能够准确把握和有效预测的测量指标和分析体系。

收入是衡量社会群体分化和社会异质性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测量社会分层的基本变量之一〔1〕。任何社会都存在具有劳动能力、 但在投资和就业竞争上居于劣势、只能获得较低报酬的社会成员,我们称之为低收入群体。中国城镇也存在着一个低收入群体。1994年以来,这一群体出现了一个新特征,即在业贫困者增势快、数量大、行业特征明显。

一、当代中国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的认定标准

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是一个比较意义上的概念。各个社会认定低收入群体的标准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2〕:

一是收入水平分界。其意义在于以收入排序为标准,界定低收入群体的规模及其与其他群体的收入离差。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标准可以用人均收入的绝对标准来衡量,也可以用相对标准来衡量。相对标准的测定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社会成员的比例标准,将社会成员的等份比例规模份额按收入高低排序,通常所用的比例为收入最高的5 %成员与收入最低的25%成员的收入差异、五等份中的第一等级和第五等级的收入差异,收入高低差异的连续比例度量则采用洛伦茨曲线,用基尼系数来表示。其二是收入离差的比例标准,例如将个人收入低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一半以下的列为低收入群体。

二是收入来源分界。其意义在于以之界定谁属于低收入群体,它反映着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的质的规定性。在阶级社会中,低收入者通常是低层次职位的工人和体力劳动者,而且劳动者的低收入和职业排序有关〔3〕。中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 与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多元化相对应,人们的收入来源多元化,可以包括工资、实物分配、福利收入、单位外收入、其它收入(包括股票、债券)等。

三是与公众可见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相联系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费标准。其意义在于了解低收入群体的贫困生活状态。贫困线的确定可以分为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绝对贫困依照营养标准法,即以满足人体基本活动所需的最低营养水平作为划分的标准;相对贫困采用消费标准法,它将一般社会成员从事正常社会活动所需要的最低消费量作为划分标准。该消费量包括达到最低营养标准所需要的食物消费、其它必需品的消费和一部分参与社会基本活动所需的支出。一般以社会人均收入1/2的标志点作为相对贫困线标准。公众所理解的相对贫困不仅有货币收入标准,而且往往采取衣食住行、社会交往和孩子玩具等实物消费标准〔4〕。

低收入群体在贫困生活标准和群体生活状态上属于贫困群体,但是二者在整体社会特征上又有质的区别。低收入群体和社会贫困者的相同之处是:人均生活费收入水平比较低,在生活基本需求的水平、质量和社会交往方面居于社会的下层。二者的不同之处是:低收入群体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但在投资和就业竞争中居于劣势、只能获得较低报酬的社会成员,是在业群体的组成部分;它的最小计量单位主要是行业结构中具有职业组织归属的个人;解决办法是调整人力资源配置,增加就业位置,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贫困群体则不仅包括一部分低收入者,而且包括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无业和失业社会成员;它的最小计量单位通常是户和户均人口;解决办法是依靠社会扶助,依靠社会保障的转移收入。

当前中国社会的低收入群体和发达国家的低收入群体不同,也与中国改革以前的低收入群体有本质的区别。就收入结构特征而言,与中国城镇社会高收入群体和中国农村社会的低收入群体相比,现阶段中国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的类型和原因都表现出较大的离散倾向。由于地区的差异,中国对城镇低收入群体的界定存在着不同的地区标准。

中国现在对于城镇低收入群体的认定统计有三个标准:一是收入分层统计计算收入离差,通过国家统计比例指标反映;二是分地区和城市分别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由地方政府及劳动部门负责制定标准并进行统计;三是与公众可见的收入水平和相关的生活水平相联系,以城镇人均生活费收入〔5 〕为计算基数来确定城镇职工和居民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企业和工会进行统计,地方政府汇总。

以城镇人均生活费收入为计算基数来确定城镇职工和居民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政府确定以社会保障和转移收入资助城镇低收入群体的有效办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1988年对10省市样本数据的分析,如果把相对贫困线确定在人均货币收入的1/2上,计算出来的贫困户比例为6.83%,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为0.233。1988 年国务院(51)号文件规定,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大城市50元以下,中小城市45元以下,县镇40元以下的职工,可以给以困难补助。此后由于这一计划管理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企业制度改革和区域分化的形势, 1994年以来改为实施地方标准,地方政府在制定城镇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时,将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与消费物价指数和人民生活水平总体提高幅度实行动态挂钩。

测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最低生活费用)水平的三种方法分别是基数法,必需品法和恩格尔系数法〔6〕。需要说明的是, 计算全国的平均数值是为了匡算全国的救济对象总人数,以和社会具备的解决能力相适应。此外,为了使1994年、1995年的资料数据能够和1993年相互比较,这里以1993年的数据为参照标准。

(1)按基数法测算。1988 年全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平均标准为45元,以此为基数,乘以1988—1993年城市居民生活费的价格指数105.3,得到1993年居民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为:45元×(1+105.3 %)=92元。1994年上升为114元,1995年上升为131元。

(2)按必需品法计算。以国家统计局所规定的49 种人民生活必需品为计算口径,用1993年城镇居民抽样调查资料中中等偏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量分别乘以当年这49种商品的平均价格,得到的1993年居民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为人均月收入108元。1994年上升为129元,1995年上升为154元。

(3)按恩格尔系数法测算。 其计算方式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适量饮食费用×恩格尔系数的倒数。在测算中,适量饮食费用的标准是采用中国营养学会制订的食物营养摄取标准量乘以1993年的混合平均价格而得,恩格尔系数是选用1993年城镇居民抽样调查资料中5 %最低收入户的数据, 由此得到的1993 年居民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为人均月收入114元,1994年为136元,1995年为155元。

可以看出,同时使用上述三种办法得出的数据差距不大,综合平均1993年居民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大致为人均月收入100元,1994年为131元,1995年为150元〔7〕。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1993年全国职工年工资平均为3371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为2337元; 1994 年分别为4100元、3179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实际增长7.8%和4%。按照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收入的一半作为低收入群体的标志点计算,我国城镇低收入标准由1993年的1168元上升为1994年的1589.5元,按照1993年的口径,1994年城镇贫困面有所缩小。

然而,这一推论与1994年和1995年的调查统计结果相悖。问题就在于,1994年以来中国城镇就业者群体出现了两个重要变化:一是城镇社会行业收入分化显著;二是职工名义收入和生活费收入脱节,拖欠职工工资、拖欠离退休职工离退休金、拖欠职工医疗费用日趋严重。借用一句形式上相似的比喻,企业对工人开始“打白条”〔8〕。

二、当代中国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的规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第二季度样本量为2 万份的城乡储蓄问卷调查,不同行业储户的收入差异较大,一般农民和退休人员的收入状况较差,有48%的农户和41.3%的退休人员月收入在300元以下; 国家机关、文科卫、学校职工的月收入多数在300—800元;月收入在800 元以上的主要集中在工商运个体户、经营性公司和种养殖专业户。从月收入水平的绝对额看,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低收入储户占全部储户的25.6%;介于300—800元之间的储户占55.9 %; 两项合计, 即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储户占81.4%;800—1 500元的储户占13.2%, 1500元以上的储户占5.3%〔9〕。由此可大略看出,低收入户的规模是较大的,已占到居民户的1/4以上。

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现金收入比较。按照国家统计局1993年对城镇居民户收入状况的调查户分层统计资料, 全国城镇户人均年收入为2583.16元,10%最低收入户为1359.87元, 其中5 %的困难户为1239 .35元,10%次低收入户为1718.63元;平均每人生活费收入总平均水平为2336.54元,10%最低收入户为1180.27元, 其中5 %困难户为1059 .22元,10%次低收入户为1529.08元〔10〕。1994年中国城镇低收入(最低组20%)、中等收入(60%)、高收入(最高组20%)家庭的现金收入分别为2087.48元、4004.35元、6270.81元, 各类家庭平均收入为4298.05元。其中各类居民的职业收入占绝大部分, 而财产性收入在以上各类家庭只分别为17.45元、46.81元、128.01元,平均为68.84元, 分别占其家庭收入总额的0.84%、1.16%、2.04%、1.60%。若将居民财产性收入细分,低收入家庭的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和其它财产性租金收入分别为6.94元、2.92元、7.63 元; 中等收入家庭分别为25.72元、6.19元、14.91元;高收入家庭分别为44.94元、11.93 元、 14.98元。由此可见,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 从全国范围来看,广东、广西、海南、四川、浙江等省份的平均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高于100元,其中广东最高,为247.39元, 处于末位的青海仅为7.53元,沿海地区明显高于内陆省份。

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现金支出比较。1994年全国各城镇各类家庭的平均支出为4160.43元,低收入、中等收入、高收入家庭分别为2625 .85元、3870.54元、6067.80元,与其家庭收入水平大致相当, 但低收入家庭现金支出已大于现金收入。其中实际支出(含消费性支出、非消费性支出、家庭副业支出)分别为2364.26元、3298.89元、4768.95 元;借贷支出(包括储蓄、存入储金会款、借出和归还借款、购置有价证券、预购、归还银行建房款)仅分别为261.58元、571.65元、1298.82元。从地域分布看,全国居民家庭平均借贷支出为731.18元,最高的为广东、浙江、上海,分别达到1483.27元、1434.45元、1195.49元, 而最低的青海仅为489.97元。而消费性支出在低收入、中等收入、高收入居民家庭总支出中分别占到77.26%、72.29%、63.96%〔11〕。 可见,消费性支出占去了城镇各类家庭收入的绝大部分,低收入家庭所占的比例更大,已达3/4以上。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近年来,各地区和城市分别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1994年至1995年,一些城市已经制定并且执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深圳420元、珠海380元、广州320元、福州250 元、 厦门为280元、北京210元、天津210元、郑州163元、河南省内县级市129元, 等等不一。在许多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成为分年度的动态控制标准,如厦门市人民政府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企业1994 年7 月1 日至1995年6月30日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80元,这是厦门市根据全市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生活费用水平、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职工赡养人口系数、城镇待业率、新参加工作职工最低定级水平、职工最低退休费和该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等八项因素综合测算,才提出的比较适中的标准。

与此相应,各个地方也制定了不同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1994年至1995年城镇居民人均月生活费收入的困难补助标准主要是三种类型:一是按城市类型分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月生活费收入的困难补助标准是省会城市75元,中等城市70元,县级市65元,乡镇60元;吉林依次是70元、65元、60元、55元;河南依次是50元、45元、40元、35元;北京市是120元;广州市是160元;1995年湖北省是省会城市90元,地级市80元,县级市70元;武汉市1996年开始实施的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线标准是家庭月人均生活费收入120元;青岛市规定1996年1月1 日开始实施“凡具有本市城市户口的居民,家庭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不到96元的(其中在岗人员的月收入最低按180元计算,待岗人员的月收入最低按120元计算),……每月由民政部门用现金补齐到96元,并享受每人每月24元的粮油特供;家庭人均月生活费收入在97—120元的城市困难居民, 每月由民政部门用现金补齐到120元”。二是按身分分类:天津是职工152元,职工家属127元;上海是职工180元,职工家属135元; 三是参照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福建省是将当地最低工资的60%作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宁波市困难补助标准是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

不过,各地虽然有最低工资和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但是普遍缺少明确限定责任边界的、有能力的保障供给主体和有效率的实施机制。据1995年初广州市调查,只有65%的企业能够执行市里制定的贫困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实际上有65.6%的困难职工不能得到正常补助。1995年全国90%的城市仍然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单位承担职工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线。就调查的各城市而言,保障有标准而标准实施无保障的情况并不罕见。

根据对现行分地区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综合所得的综合标准作出的统计推断,1993年底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现行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占全国职工总数的5.6 %, 以此推算全国贫困职工总数为760万人,加上其家庭人口,1993 年需要救济的贫困职工及其家庭人口总数为1360万人。1993年中国城镇困难户中得到国家救济和补助的人数为200.4万人,精减退职老弱病残职工得到国家救济的54.6万人。 另一方面,以用基数法、必需品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测算的三项指标综合标准人均月收入100元为标准,对1993年城镇居民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分组, 得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的城市居民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7.82%,据此全国需要救济的城镇居民总数为1850万人〔12〕。

因此,可以按上述比例推算出1993年全国需要社会救济的城镇低收入群体的总体规模,贫困职工占城镇贫困人口的41%,贫困职工及其家庭占城镇贫困人口的74%,得到国家救济的城镇贫困人口只占城镇贫困人口的14%。

1994年,按照城镇10%最低收入(人均收入130元/月)计算, 贫困人口达3000万;按该年度10%低收入户中平均每一就业人口负担人数比例2.17推算,其中职工人数为1382万人〔13〕。1995年,全国城镇居民有2000万贫困人口,其中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低收入者已经达到1000万人。这些低收入者的分布并不均衡,这表现在:第一,企业亏损面存在地区差异。据1995年5 月的汇总统计,广东困难企业占企业总数的1.6%, 困难职工(低收入者)占职工总数的2.68%;辽宁的相应比例是6.5%和8.5%; 甘肃的相应比例是19 .43%和14.92%。第二,各地根据当地标准统计的在业贫困者群体规模及其占当地城镇居民总人口的比例不同。在发达地区,上海市1994年已经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为职工人均月生活费收入180元, 职工家属135元,低于这个标准的职工占全市职工总数的1.9%; 广州有7万职工低于该市制定的城镇居民困难补助标准,为当地城镇居民总人口的8.4%。在欠发达地区,云南省城镇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90 元的职工占当地职工总数的6%;内蒙古月人均收入在70 元以下的职工占当地职工总数的8%;安徽省城镇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60 元的职工则高达城镇居民人口的20%,其中一半是在业职工。1994年对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比较分析显示。生活困难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10%的省区有5个,在5—10%之间的省区有6个,只有两个省市低于5%,据此推算,1994年全国生活困难职工(低收入者)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比1993年的5.6%至少上升了3个以上的百分点。汇总1995年末对“县以上预算内企业亏损面”较大的12个省、自治区的调查统计,最高为60.9%,最低为24.7%,众数为36%,中位数为38.05%,算术平均数为42.71%;其中40—80%是中小型国有企业〔14〕。1995年县以上预算内企业双停(即停产、半停产)和亏损比例比1994年有所扩大。

根据1995年末对包括全国各大区的15个省的企业职工生活状况调查资料的统计,困难职工占被调查职工总数百分比广东省最低为1.2%, 河南省最高为39.33%,中位数为11.45%,众数为8%, 算术平均数为12.6%,据此可以推断全国城镇在业贫困者即低收入群体有分布普遍、相对集中、增长较快三个明显趋势。

三、中国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态

1994年以来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主要是亏损和双停企业的职工及其离退休人员。下面对以他们为主的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略作考察。

(一)低收入群体主要存在于亏损和双停企业中。

目前亏损企业和双停企业主要集中的行业是:纺织、轻工、森工、煤炭、军工,这5个行业的职工多属于低收入群体, 他们的收入仅是高收入行业职工收入的1/2到1/8。

近年来,减发工资、 拖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现象相当严重。 据对23个省市自治区的统计,1994年末,城镇职工中有291 万人被减发工资,有204万人被停发工资;离退休人员中有64万人被减发退休金, 有51万人被停发退休金。1995年亏损企业和困难职工数量继续增加。据26个省级劳动部门的调查,截至1995年底,共有破产、停产、半停产企业约4.1万户,涉及职工665万人,其中被减停发工资的职工有479万人, 减发和停发工资总额105.7亿元;破产、停产、 半停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有163万人,其中不能正常领取离退休金的近70万人, 减发和停发离退休金总额为7.88亿元。困难程度较严重的地区有东北三省、河南、江西、陕西、山西、贵州等省。在有的企业连续4个月没开工资,造成50 %的职工家庭没钱买粮。而那些远离城市的煤炭、军工、森工企业常常是一家几代人在同一企业工作,拖欠工资对这类职工家庭影响更大。

根据对9个省1994 年“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来源”的数据分析,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占生活费收入的比重平均值为0 .788042〔15〕, 可见职工工资(主要是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对于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至关重要。为了说明1995年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在导致城镇职工生活贫困中的作用程度,根据上述9 个省的可整理数据建立了一个理想的相关系数表(见表1)。所谓“理想”,即1.认为各地不同的贫困线标准具有同等解释力;2.不考虑各地贫困线覆盖的不同规模基数;3.拖欠医疗费用的负面影响和临时性劳务收入的正面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其公式为:r=Sw/Pw(0≤r≤1),其中r为相关系数,Sw为被拖欠工资的职工人数,Pw为低于贫困线标准的困难职工人数。0≤r≤0.3 可以定义为:名义收入低与贫困强相关,拖欠工资与贫困弱相关;r>1可以定义为:拖欠工资不仅与贫困强相关,而且导致收入在贫困线以上的职工生活水平下降。9 个省中甘肃省和辽宁省被拖欠工资职工人数已经超过贫困职工人数。

表1 拖欠工资与职工贫困相关系数表

资料来源:根据1996年初各省总工会的调查数据汇总而成。“-” 为缺乏数据。

*为减停发工资(离退休金)的混合比例。

由于长期拖欠工资,部分职工的原有积蓄已经花光。据某省的部门调查,停产企业中有20%的职工靠亲友接济,34%职工靠变卖家产和节衣缩食度日。一些职工家中断菜断粮现象时有发生。双职工、多职工在不开工资企业的职工家庭处境尤为困难。有的特困职工因生活无法维持而吃野菜、讨饭、捡破烂、卖血、卖淫,甚至自杀,境遇凄惨。

(二)物价持续上涨造成职工生活水平下降。

1994年由于我国生活费指数上升了24%,使31%的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下降。1995年虽然物价涨幅有所遏制,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下降比例仍然继续扩大到38.5%。据重庆市总工会1995年11月份的抽样调查,该市按必需品法口径计算出来的月人均消费额为196.67元,而困难企业职工家庭人均月生活费收入只有111.47元。在被调查的困难企业职工家庭中,62.06%入不敷出。职工人均工资虽有增长, 但一是只涨档案工资的“空调”;二是地区不平衡,1994年职工月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500 元,最低的吉林省仅为174.47元。新疆职工月人均收入在300 元以上的只占职工总数的1.8%;三是各种收费、摊派都有较大增长。 三种因素综合作用使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下降,少数职工生活呈现绝对贫困化。

有的煤矿特困户成倍出现,月人均收入标准为55元以下。矿工收入与矿区周围的农民收入形成强烈反差,出现了农民买菜,工人种菜,农民当老板,工人打工。1994年有的煤矿80%的职工没买秋菜,进入冬季无钱买煤,室内温度仅在5℃;由于企业拖欠工资, 职工交不起房租费,一些租房户职工被房主逐出。1995年9月末统计,青海省有2万名职工人均月生活费在70元以下,其中8000人在45元以下,无钱买取暖煤,无法储存冬菜,有的连基本口粮也无能力购买。1994年北京居民人均收入为6500元,户均收入为17000元, 但是该年在北京市民人均生活费月收入不足100元的相当部分职工家庭中,已经出现丈夫“不抽烟、 不喝酒、不出门”,无法进行体面社会交往的案例。

1994年和1995年,在经济发达省和欠发达省都出现了部分低收入家庭失去支付能力导致其子女辍学的现象。

低收入造成的生活困难对职工家庭也产生了强烈冲击,已经有一定比例的户要求离婚,或者妻子因为家庭经济窘迫而出走。

(三)部分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下降。

一是物价上涨过快,企业离退休人员实际生活水平下降。据1994年对某省的统计,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费比上年增长18%,低于物价上涨指数9个百分点。 离退休人员当年实际人均收入增加数额只相当于全省职工人均生活费收入增加部分的22%。离退休人员收入中用于“吃”的比重占72%,而“吃”的部分价格上涨幅度高达41.2%,按此测算,企业离退休人员实际生活水平下降20%。

二是拖欠离退休费。因特困企业交不起统筹费,统筹部门采取“差额回拨”,不足部分由企业自补。因而提高离退休费标准难以落实,调查的集体企业中只有7%落实了国发(1994)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的规定。全国有5 %的离退休职工只发部分或停发退休金。

三是住房改革和医疗改革使离退休人员承受的经济压力过大。反映最强烈的是1985年以前的离退休人员。据对12家企业测算,1985年以前退休的人占全部离退休人员的43%,这些人1994年人平均月离退休费为264元。住房改革中购买公房不仅花掉了他们以往的积蓄, 相当一部分人还借了债。按工龄划分的5—20 %的医疗费自费比例也使年老多病者难以承受,另外,许多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难以报销。

城镇低收入群体和贫困群体职工家庭离婚事件多,青壮年职工铤而走险的多,一线职工流失多,职工出勤率下降,悲观情绪多,上访事件多。有的地方职工每人集资3—5元筹集路费派人上访。1995年有5 个省的突发事件及参与人数明显高于1994年,其中50%以上是由于职工基本生活无保障引起的。

四、城镇居民低收入群体的社会特征

就社会特征进行对比,1994年以来城镇居民低收入群体已经不同于1988年〔16〕。1995年国家统计局对全国3 万多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结果显示,1994年城镇居民收入和支出均有提高,收入差距也进一步拉大,10%最高收入户与10%最低收入户的差距由1993年的3.6 倍拉大到3.9倍〔17〕。

根据对1994年和1995年不完全的分地区中国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资料的综合分析,目前中国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构成,除了社会结构中原有的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的贫困群体外,还体现出下列新的特征:

1.社会就业层面。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主要由一部分亏损企业和双停企业(有大中型企业,也有小型企业)的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失业人员构成,这些人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在重新就业选择中,企业管理干部、技术骨干居有优势,一般职工则处境维艰。在极端状态下,级别、工龄、资历对于解释企业内部干部和职工的收入差异已经几乎没有意义。

2.所有制结构。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主要由少部分长期亏损、历史悠久、社会负担重的国有企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中小企业)的职工构成。

3.收入来源。由工资和净补贴构成的收入较低,造成低收入群体低收入的部分原因在于名义收入低,但主要原因在于实际上可支配的福利和货币(生活费)收入低于名义收入;城镇低收入群体中有一部分职工另有收入,也有的双停亏损企业职工不愿意接受新职业,但是这样的案例对城镇在业贫困者群体没有结构上的整体解释力。

4.行业分布。城镇低收入群体主要集中在纺织、煤炭、森林工业、轻工、军工的部分亏损双停企业;1995年在部分地区政府机关的部分公务人员中也出现了贫困化征兆〔18〕。

5.地域分布。城镇低收入群体主要在内陆地区、三线地区、计划体制控制严格的矿产和制造业产地。

6.年龄分布。城镇居民的低收入群体在各个年龄段均有分布。

7.文化素质。城镇低收入群体主要由较低文化素质的职工构成,而且他们缺乏流动能力。

8.性别因素。和低收入的相关性并不明显。

9.家庭特征。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多有健康状况不良和多子女的特征。调查表明,森林工业和煤矿的低收入职工家庭中多子女现象比例更大;其中一部分人除了简单劳动力以外别无其它。

10.生活状态。 其中一部分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岗位的人生活水平下降。他们和城镇失业者、孤老和无收入者合并沉淀成为中国城镇社会的贫困群体,有一部分人沉入绝对贫困状态。

11.群体行为和群体意识。在大都市,低收入群体相对比较分散, 而且多是企业的内部分化,这样的低收入家庭为了维护个人尊严,甚至仅仅为了子女而需要保持在社会交往中的形象,往往掩饰自己生活状态的穷困,几乎没有形成群体行为和群体意识;在低收入职工相对集中的工业城市和城镇,由于低收入的生活状态相同而且集中,已经具有了群体意识〔19〕,为了改变低收入和贫困状况,也出现了内部认同和组织群体行为的征兆。

城镇在业贫困者的出现标志着中国的城镇社会结构已经和行业企业结构具有了深刻的内在联系,表明继地区差异、城乡差异、部门差异之后,行业差异已经对中国城镇社会结构具有明显分化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

1.中国社会的贫困群体已经包括了城镇社会的一部分成员。

2.资本收入与劳动收入、灰色收入与规范收入分化显著。挣工资者中出现了贫困者,且行业和职业特征明显;就个人能力和社会提供的就业位置而言,这类人具有很小的流动性。

3.中国城镇社会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开始了显著分化,引起这种分化的有过渡性因素,也有持续性因素;有个人自致性因素,也有体制因素;持续性因素和体制性因素占主导地位。

4.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一些社会特征(包括心理和社会行为)有逐渐凝固的倾向。值得注意的是,已经有案例表明,在低收入群体布局分散、群体特征不明显的大城市,家庭成员参与城市社会活动所特有的身分单一和活动多向两种特点使家庭消费下降的弹性很小,家庭成员极难接受降低生活水平这一事实,在业贫困者作为家庭经济支柱难以通过家庭内部认同和群体认同来宣泄或者转移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因此,大城市在业贫困者从常态到越轨行为,其越轨行为从隐蔽性到突发性,从家庭认同到社会认同之间的三个转变往往缺少过渡,而现有的社会指标监测对于发现和界定这类转变也缺乏敏感,这对于大城市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很危险的。

5.根据收入分层和社会教化模式的相关研究,由于双亲不同的价值观,职员和知识分子对子女的教育是为了培养孩子们的自制能力和移情性的理解能力,体现为内部动力取向的自我定向模式;工人的家庭教育则往往倾向于采用固定的外部行为定向的从众性模式〔20〕。由于从众性模式往往成为骚乱群体的社会心理认同基础,因而,在业贫困者的群体行动对社区秩序、社会稳定可能产生的影响,值得重视。

五、简短的结论

如果上述分析成立,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和贫困群体就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群体有必要对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态和规模给以足够重视和特殊研究。如果说市场经济和企业效益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生长点,那么城镇和农村社会的低收入群体就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稳定点。城镇在业贫困者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不同于老弱病残痴的一般城镇贫困者;他们没有生产资料(土地)保障和习惯承受力,不同于农村贫困者;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固然比城镇在业贫困者生活条件差,但那是在有满意的现金收入的基础之上,并且农民工为了家人富裕而志愿忍受。城市企业工人的贫困则是没有后方和没有退路的。因此,城镇在业贫困者对于维持家庭生存和城镇社会稳定关系重大。

就现状而言,解决城镇在业贫困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职工的劳动能力,也不在于名义收入,而在于生活费收入;因此首先是企业行为问题,然后才是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就业问题,而且是就业中的工资问题。社会保障也不仅是建立失业、待业、养老、工伤、生育、医疗等保障保障体系,而首先涉及的是社会保障的实施主体及其能力;就业问题涉及企业和职工的“责任—权利”契约关系,责任和权利都需要制度保证和有效的操作保证。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般情况看,择业竞争能力和抚养家庭能力必须由员工个人负责,工资按时足额发出必须由企业负责,社会保障必须由政府负责。这也应该成为解决中国城镇社会在业贫困者的基本原则。

当然,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流动和选择能力及收入水平与其素质密切相关,劳动者家庭生活水平与其所抚养的家庭人口密切相关。因此,职工必须对自己的文化和技术素质以及自己抚养的人口承担责任。我国每年企业内技术工与生产需求的差距均在100万人以上, 而现有的职工中中高级技术工人只占10%,使在业职工对就业市场的选择压力发展趋势有明确了解,加强职工在业和待业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势在必行。

解决城镇社会低收入群体需要政策配套。需要严格执行企业法、劳动法;制定社会救济法;提高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效益,并且顾及其历史形成的困难;加大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力度,积极推进中小型集体企业的改革,为城镇企业之间的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借鉴发达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救助方法,使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者得到转移收入;加强政府在国民收入二次分配中的配置作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建立对于城镇社会收入分化和群体生活状态的有效而灵敏的测量指标和分析体系十分必要。现在社会指标分析监测有向高收入群体和高档商品消费者倾斜的趋势。对城镇居民低收入群体则多属贫困状态的个人生活史描述,对其群体的社会特征和生活状态难见系统的分项分变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综合分析,缺乏对于区域特征、行业特征、身分特征具有比较意义的统计概括和相关因果条件探索;而且多是由部门实施调查,囿于部门职能和部门利益,难以形成具有整合力的研究视角,标准也不统一,这样的调查在反映现状上有很大局限性,也难于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因此,应成立代表社会利益的专项课题组,综合决策部门的操作优势、群众团体的信息优势、理论研究者的视角和方法优势,建立行业收入分化的基尼系数,进行定性定距定量测量。

卞进富同志参加了本文的讨论,李培林同志核算了相关数据,特此致谢。

注释:

〔1〕参阅丹尼斯·吉尔伯特、约瑟夫·A·卡尔《美国阶级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2〕参阅丹尼斯·吉尔伯特、约瑟夫·A·卡尔《美国阶级结构》,第45页。

〔3〕《美国阶级结构》,第40页。

〔4〕参阅李强《当代中国社会分层与流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248页。

〔5〕生活费收入系指居民家庭全部收入中扣除赡养、 赠送支出及非家庭人口中的经常用饭人口所交的搭伙费后能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实际收入。见《中国工会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

〔6〕参见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研报告(讨论稿)》1994年10月。

〔7〕参见江流、陆学艺、单天伦《1994—1995 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9页。

〔8〕拖欠工人工资和对农民打白条只是形式上相似, 实质区别在于:农民提供的农产品是可以直接进入消费的最终产品,农户的生产组织结构、农产品质量和农产品品种结构相对简单,对农户的拖欠是购买者对生产者的“违约”。而企业生产的往往是中间产品,中间产品的消费涉及企业组织结构、市场供求、产业结构和产品质量等多个方面,因此,拖欠工人工资的反映则是一种综合效应。

〔9〕参阅张钢钧《居民通胀预期心理如何?》,1995年6月18日《经济日报》第2版。

〔10〕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4年)》,第260—261页。

〔11〕陈剑夫:《我国居民投资状况如何?》,1995年6月4日《经济日报》第4版。

〔12〕参阅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研报告(讨论稿)》1994年10月。具体数字经过我们重新核算。

〔13〕江流、陆学艺、单天伦:《1995—199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1页;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5年)》,第261页。

〔14〕统计分析样本为:辽宁、黑龙江、广西、新疆、吉林、海南、安徽、内蒙古、宁夏、甘肃、贵州、河南。

〔15〕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5年)》,第266页。

〔16〕1988年情况参阅赵人伟、基斯·格里芬《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1章。

〔17〕参阅何求《现实反差:影响着中国跨世纪的追求》,1995年5月10日《山西发展导报》第2版。

〔18〕国家经贸委信息中心预测分析处:《居民收入水平呈现多层次格局》,1995年7月8日《经济日报》第2版。

〔19〕参阅江流、陆学艺、单天伦《1994—199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第35页。

〔20〕参阅丹尼斯·吉尔伯特、约瑟夫·A ·卡尔《美国阶级结构》,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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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低收入群体--城镇贫困劳动者的社会学研究_离退休人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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