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永远闪耀在对尊敬的邓小平同志的记忆中_邓小平文选论文

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永远闪耀在对尊敬的邓小平同志的记忆中_邓小平文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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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中华民族引向振兴富强之路的一代伟人邓小平,走完了他一生光辉的道路,但他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是永存的,他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将永远指引我们奋勇前进。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论的精髓是实事求是,一切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邓小平同志所提出的有关民主法制建设的每一个论断,都立足于我国国情,内容丰富,博大精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据我个人肤浅的领会,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总结“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深刻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粉碎“四人帮”之后,邓小平同志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进行了系统的拨乱反正。他在1978年底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发表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在这个讲话中,他着重论述了“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他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1]针对这种状况,他提出:“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2]

在这篇讲话中,邓小平同志还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这一段话,被完整地写入了随后不久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发表的《公报》中,从而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立为党的一项基本方针。其后,邓小平同志在多次讲话中,又一再重申这一方针,他明确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4]

我们要牢记邓小平同志的教导,坚定不移地继续贯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继往开来,把邓小平同志未竟的事业进行到底。

二、中国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

在解放思想的过程中,一部分“四人帮”的残渣余孽和敌对分子乘机煽动无政府主义和资产阶级自由化,曾经一度在群众中造成相当的思想混乱。针对这种情况,邓小平同志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5]

邓小平同志语重心长地提出:“我们一定要向人民和青年着重讲清楚民主问题。……什么是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呢?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6]他还指出:“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但是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反之,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须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7]

后来,邓小平同志又多次强调:“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8]

面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一度猖獗泛滥,邓小平同志严肃指出:“崇拜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自由’,否定社会主义,这不行。中国要搞现代化,绝不能搞自由化,绝不能走西方资本主义道路。……自由化思潮一发展,我们的事业就会被冲乱。总之,一个目标,就是要有一个安定的政治环境。不安定,政治动乱,就不可能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一切都谈不上。治理国家,这是一个大道理,要管许多小道理。那些小道理或许有道理,但是没有这个大道理就不行。”[9]他一再告诫全党和全国人民:“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10]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搞“三权鼎立”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但是,究竟什么是“民主政治”?要建设什么样的民主政治?人们的理解却不尽一致。针对社会上一些人鼓吹“全盘西化”的错误倾向,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一般讲政治体制改革都讲民主化,但民主化的含义不十分清楚。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11]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的谈话中,他又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们的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们不能搬你们的。……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在强调发展民主的同时,要强调教育我们的人民特别是青年要有理想,守纪律。”[12]他反复强调:“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我经常批评美国当权者,说他们实际上有三个政府。当然,美国资产阶级对外用这一手来对付其他国家,但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这种办法我们不能采用。”[13]他充满自豪地说:“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要保持自己的优势,避免资本主义社会的毛病和弊端。”[14]

邓小平同志一再告诫我们决不能照搬西方国家多党制、三权鼎立和两院制的那一套所谓“民主制度”,而要始终坚持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方面,充分表现了他的坚定的原则性。实践证明,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既能充分发扬民主,又能高度集中,并且最便于发挥效能的政权组织形式。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搞三权鼎立,这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四、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在大变革的过程中,难免泥沙俱下,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迅速蔓延开来。面对社会治安的严峻的态势,一些同志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开始感到茫然。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同志发出了“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的号召,及时发布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的动员令。早在1980年,他就指出:“对于一些严重的破坏活动,不仅要打击一次,而且要打击多次。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15]他明确要求:“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16]1982年,他又指出:对于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应该提得更高一点,看得更深一点,……现在对这个问题,我们的思想并没有完全统一。有一部分同志遇事手软,下不了手。为什么下不了手?思想上没有认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只当作一般性质的问题来对待。……盗窃国家财产,贪污受贿,这是现钱买卖,清清楚楚,不容易搞错。所以现在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对有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刹这股风,没有一点气势不行啊!这个问题要认真地搞,而且在近期要抓紧,处理要及时,一般地要严,不能松松垮垮,不能处理太轻了。”[17]

1983年,他在同公安部负责同志的谈话中又进一步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几年了,这股风不但没有压下去,反而发展了。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对经济犯罪活动是这样,对抢劫、杀人等犯罪活动也是这样。……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杀人犯、抢劫犯、流氓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在劳改劳教中继续传授犯罪技术的惯犯,以及人贩子、老鸨儿等,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还要不断地打击,冒出一批抓一批。不然的话,犯罪的人无所畏惧,十年二十年也解决不了问题。……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18]

邓小平同志在要求开展“严打”斗争的同时,还特别告诫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但是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翻两番、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19]他还讲过:“对专政手段,不但要讲,而且必要时要使用。当然,使用时要慎重,抓人要尽量少。”[20]

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这一系列理论和决策,是我们同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斗争的强大思想武器。他所提出的标本兼治的方针,既要“严打”又要慎重的指示,使我们对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开拓了思路。

五、依法办事,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邓小平同志深谋远虑,即使在开展“严打”斗争之时,也始终考虑着如何保证严格依法办事和健全法制的问题。1986年6月28日,他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现在从党的工作来说,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21]

这一段话,言简意赅,实际上是提出了法制建设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问题:既要加强党的领导,又要改善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但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应该带头遵守法制,作出表率,促进在全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法制建设的关键,就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

值得欣慰的是,党的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同志,遵循邓小平同志的指示,进一步明确地提出了“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再上新台阶。

六、廉政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大事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部分干部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堕落为腐败分子。腐败现象的蔓延,成为人民群众最为痛恨的社会丑恶现象之一。邓小平同志与人民群众心心相印,他多次强调要把反腐败作为大事来抓。他指出:“要扎扎实实做几件事情,体现出我们是真正反对腐败,不是假的。……腐败的事情,一抓就能抓到重要的案件,就是我们往往下不了手。这就会丧失人心,使人们以为我们在包庇腐败。这个关我们必须过,要兑现。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一定要取信于民。……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22]

1989年6月16日,邓小平同志同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中,特别交代: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当务之急,是要做几件人民满意的事,其中一件大事就是要抓紧惩治腐败。他指出:“惩治腐败,至少抓一二十件大案,透明度要高,处理不能迟。……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新的领导要首先抓这个问题,这也是整党的一个重要内容。”[23]

针对个别干部子弟泄露经济情报,卷入情报网,出卖消息,出卖文件的情况,邓小平同志特别指出:“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表明我们下决心克服一切阻力抓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那些小萝卜头漏掉一点关系不大,当然不是说就可以放松。我看,真正抓紧大有希望,不抓紧就没有希望。……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要真正抓紧实干,不能手软。”[24]

1992年年初,邓小平同志进一步强调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25]

邓小平同志的上述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地论述了反腐败斗争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我们坚信,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必将遵循小平同志的指示,把反腐败的伟大斗争深入持久地进行到底。

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邓小平同志的一句名言。早在1979年6月28日,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民主和法制两手都不能削弱。他说:“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我们吃够了动乱的苦头。……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26]这是他第一次提出要“两手抓”。其后,在不同的场合,他又多次论述了一定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他特别强调,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尤其不能忽视精神文明建设。

1992年年底,邓小平同志在著名的南巡讲话中再一次强调指出:“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广东二十年赶上亚洲‘四小龙’,不仅经济要上去,社会秩序、社会风气也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都要超过他们,这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加坡的社会秩序算是好的,他们管得严,我们应当借鉴他们的经验,而且比他们管得更好。开放以后,一些腐朽的东西也跟着进来了,中国的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丑恶的现象,如吸毒、嫖娼、经济犯罪等。要注意很好地抓,坚决取缔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后,只花了三年时间,这些东西就一扫而光。吸鸦片烟、吃白面,世界上谁能消灭得了?国民党办不到,资本主义办不到。事实证明,共产党能够消灭丑恶的东西。”[27]邓小平同志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论断,是他根据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创造性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深刻总结历史经验而提出的。如同毛泽东同志提出“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和“抓两头,带中间”等光辉论断一样,既是战略指导思想,又是最基本的工作方法。

八、制度的问题更重要,还是要靠法制

重视党和国家的制度建设,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他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经过深刻的反思,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长远意义的论断。早在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就专门论述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问题,他说:“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28]

1992年,邓小平同志又一次明确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在继承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毛泽东思想的创造性发展。毛泽东同志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备受苦难的中国人民从此站立了起来,这是他的不朽功勋。邓小平同志的伟大功绩,正在于他坚持了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创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包括关于民主法制的一系列精辟论断,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他,给我们设计了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治国方略;是他,领导我们进行了安邦富国的伟大实践。邓小平同志不仅使当代中国的广大人民群众得到了实惠,他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更将使中华民族世世代代受益。我们将永远感激邓小平同志,永远铭记他的教导,在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为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国家长治久安而不懈努力。

注释:

[1][2][3]《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4—146页。

[4][8]《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59—360页。

[5]《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4页。

[6][7]《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176页。

[9]《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3—124页。

[10]《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84页。

[11][1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0—241页。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4—245页。

[1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95页。

[15][16]《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71页。

[17]《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403页。

[1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34页。

[19]《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89页。

[20]《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96页。

[2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3页。

[2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97页。

[2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13—314页。

[2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2页。

[25][27][29]《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8—379页。

[26]《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9页。

[28]《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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