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形式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_劳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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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36(2015)11-0058-08

      一、问题提出

      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队伍的主体,但仍然处于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地位,不仅普遍面临着工资较低的处境,而且广泛存在着薪酬拖欠的情况,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国外劳动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和中国当前劳动关系的制度设计都强调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作用,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农民工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进而对农民工权益进行依法保障被认为是改变农民工低薪、欠薪状况的重要途径。自2013年7月以来实施的新修《劳动合同法》更加注重“同工同酬”理念在实际操作中的实现,可以为农民工提升工资水平、改善收入分配创造条件,受到了社会的积极期待。不过,劳动合同对农民工工资的干预效应是否果真如理论所料想的、人们所盼望的那样,学界对此仍然存在一些争论。

      关于签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是否显著,姚先国和赖普清(2004)使用2003年浙江省企业调查和2004年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调查数据开展的研究指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与未签订的农民工在工资上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别[1],刘林平和张春泥(2007)基于2006年珠三角地区企业农民工调查数据作出的回答与之相近,认为劳动合同签订与否对农民工工资没有明显的影响[2]。他们研究得到的结论之所以与理论所料想的、人们所盼望的相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时的劳动合同仅仅是软性约束,权益保障的价值并不突出,而从2008年1月开始,中国正式推行新的《劳动合同法》,更加强化刚性约束,劳动合同的意义因此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采用新形势下的调查数据进行的探讨则大都支持签订劳动合同能够明显提升农民工工资的结论。陈祎和刘阳阳(2010)分析2008年在京进城务工人员收入和社会网络状况调查数据后强调,劳动合同对于收入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在使用处理效应模型控制内生性之后,结果依旧显著[3]。谌新民和袁建海(2012)针对2010年东莞市微观调研数据构建模型后发现,签订劳动合同的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明显高于未签订的新生代农民工[4]。

      除了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影响工资水平之外,签订何种劳动合同也会对工资水平产生作用,以哈根(Hagen,2002)[5]、梅尔滕斯等(Mertens et al.,2007)[6]为代表的国外学者都曾检验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带来的工资差异。孙睿君和李子奈(2010)依托CHIP数据对中国不同期限类型劳动合同的工资差异进行分析后指出,当控制劳动者的生产率特征和工作的其他相关特征时,短期劳动合同的工资水平将会高于长期劳动合同[7]。那么,农民工群体是否适用这一结论呢?遗憾的是,由于以往研究大都只是关注劳动合同签订与否的影响,且对此尚无明确结论,关于签订不同种劳动合同的不同作用至今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更无系统研究加以诠释。然而,在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持续推进的背景下,不仅要对签订劳动合同与否的影响进行再检验和再判断,更要对签订不同种劳动合同的不同作用加以探究和讨论,这是现实而迫切的研究任务。

      有鉴于此,本文将使用国家部委组织的最新专题调查数据,在采用最小二乘方法(OLS)估计劳动合同形式对农民工工资率影响的同时,运用分位数回归方法细致深入地探究劳动合同形式在农民工工资方面的不同作用机制,可能的贡献主要在于,丰富和发展劳动合同与农民工工资的相关研究,在更加权威可靠的数据来源和更加准确稳健的计量方法的基础上,为劳动合同签订与否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这一问题给出较明确的答案,也为签订不同种劳动合同对农民工的不同作用这一问题作出探索性的考察。

      二、数据、变量与模型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源于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社会融合专题调查。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是以居住在本区(市、县)一个月及以上、户口不在本区(市、县)且年龄在15~59岁的流动人口作为对象的全国性、连续性、综合性社会调查,其中的社会融合专题调查是在开展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示范试点工作的上海松江、江苏无锡、江苏苏州、福建泉州、湖北武汉、湖南长沙、陕西西安、陕西咸阳等8个城市(地区)组织实施,采取三阶段、概率与规模成比例(PPS)的抽样方法选取调查样本,因而具有良好的代表性。由于本文聚焦农民工群体,及其应在目前的现实环境中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也就意味着这部分农民工是劳动合同发挥干预效应的主要对象),所以仅将户籍仍在农村、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且为雇员的流动人口样本加以保留,而将那些非农户口、并未工作、自营劳动以及身为雇主的流动人口样本加以剔除。

      (二)变量测度

      本文旨在检验农民工的工资率是否因其劳动合同形式的区别而呈现差异。研究中的被解释变量是农民工的工资率,亦即小时工资,通过农民工前一个月的个人工资除以前一个月的总工作小时数计算。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形式是研究中的核心解释变量,专题调查曾经询问被访农民工当前与工作单位签订何种劳动合同,据此可以生成分类变量对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形式进行测度。考虑到签订完成一次性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在农民工中比例很低,只有不到2%,本文认为其与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似而将这部分农民工合并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分类之中。在此基础上,本文排除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未签订三类劳动合同形式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形式,也没有纳入不清楚自身劳动合同形式的样本,这两部分农民工的比例同样很低,仅为不到3%。最终,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形式这一核心解释变量采用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未签订等三分类的定义,以未签订为参照组,生成两个虚拟变量。

      

      (三)样本描述

      剔除在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等主要变量上存在数据缺失的样本,本文的有效样本共包括6 855名农民工。从这些样本整体来看,当前,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农民工中最为普遍,约占66.3%,而农民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多见,只有12.6%,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则不在少数,可达21.1%。农民工的工资率平均约为13.4元,其中,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率平均约为13.9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平均工资率同样约为13.9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差别明显,平均低出2.3元,方差检验的结果证实,这种差别在统计意义上高度显著。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形式对农民工的工资率将会产生影响,但是,样本描述的结果也显示,这种影响或许仅仅是由劳动合同签订与否造成的,劳动合同有无固定期限似乎没有突出的作用,不过,这一结论的准确性与稳健性还需通过回归分析进行检验。除此之外,表1还集中汇报了农民工在主要变量上的基本特征。

      

      (四)计量模型

      基于前文的理论分析和变量设定,为了考察劳动合同形式对农民工工资率的影响,本文定义如下的回归方程:

      

      在式(1)中,i表示从个人层面定义观测值;

表示本文的被解释变量农民工的工资率,将其进行对数转换纳入计量模型;

表示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形式,在纳入计量模型时采用一组虚拟变量,根据回归方程估计其系数是本文的主要任务;其余解释变量已在前文的理论分析和变量设定中有过讨论,参照Mincer工资决定方程的形式纳入计量模型。本文首先使用OLS方法对式(1)的回归方程进行估计,但是,由于OLS方法仅能呈现各个因素对农民工工资率条件期望的影响,实际上等同于均值回归,因而难以诠释各个因素对农民工工资率整个条件分布全貌的影响,带有片面性,本文引入分位数回归方法对此加以改进。这也同时考虑到尽管农民工是同质性较高的群体,但其内部的收入差距近年来却在不断拉大,《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收入的行业差异和区域差异已经极为突出,仅作均值回归很有可能掩盖不同工资水平的农民工在影响机制上的差异。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反映各个因素对条件分布规律的影响也可以通过将样本进行分组估计来达到这一目的,但是这样处理往往会面临分组标准主观性太强和分组之后分布被截断等问题,导致估计出现偏误。而在本文中,分位数回归方法假设农民工工资率条件分布的总体q分位数是各个解释变量的线性函数,估计的是距离条件分布这个分位数最近的一条直线,所有样本均会在估计中得到使用,分组估计的缺陷因此可以得到弥补。与此同时,由于分位数回归方法能够提供关于农民工工资率条件分布的全面信息,因而可以更加细致深入地探究农民工工资率的影响机制。

      本文构建的分位数回归方程如下:

      

      由此可见,分位数回归方法使用残差绝对值的加权平均作为目标函数,不易受到异常值和异方差等问题的干扰,从而使得估计结果更具准确性和稳健性。此外,自助抽样通常被应用在分位数回归系数的统计推断中,本文同样在分位数回归中引入这一技术。

      三、回归结果分析

      (一)OLS回归结果及分析

      基于OLS方法,本文首先估计农民工劳动合同形式对其工资率条件期望的影响,表2报告的就是这一估计结果。在模型(1)中,本文仅对核心解释变量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形式进行控制。结果显示,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农民工具有非常明显的工资促进作用,具体来说,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相比,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率要高出18.5%,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率则高出11.8%,两者都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由此也可以看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农民工工资率的促进作用要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为突出。

      

      为了排除别的解释变量对估计产生的干扰,在模型(2)中,本文进一步控制此前已有讨论的其他解释变量。结果显示,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农民工工资率的正向影响依然十分突出。当农民工的其他条件保持一致时,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比未签订劳动合同者在工资率上高出8.6%,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则高出6.8%,两者仍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据此也可以看到,比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农民工工资率具有更强烈的正向影响,但差距较模型(1)的结果有所减小。总的来说,无论是否控制其他解释变量,农民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得到工资率提升的结论均被证实。

      除此之外,模型(2)还显示,农民工的教育年限与其工资率具有线性关系,教育年限越长,工资率随之越高,而工作年限与其工资率并非线性关系,工作年限在超过某一范围之后,工资率持续增长的趋势将会逆转为逐渐下降。农民工工资率的性别差异、行业差异以及地区差异同样也能在模型(2)中明显看到,身为男性、从业于生产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农民工的工资率通常更高,而与上海松江相比,其他地区的农民工工资率相对更低。

      (二)分位数回归结果及分析

      依托自助抽样,本文在农民工工资率条件分布的各分位点上估计其劳动合同形式的影响,限于篇幅,表3仅对第10个、第25个、第50个、第75个、第90个分位点上的回归结果加以报告。一个最为直观的发现是,劳动合同形式对农民工工资率的影响在各个分位点上都是极为显著的,这与OLS方法得到的结论基本一致。当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们的工资率要高出5%~10%。比较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干预效应则会看到,较高分位点上的工资率差异要相对小于中低分位点上的工资率差异,这意味着工资率处于较高水平的农民工受到劳动合同期限的影响力度不及那些中低水平的农民工,工资偏低的农民工通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到的收益可能更为突出,而工资较高的农民工签订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似乎差别不大。可见农民工劳动合同形式对其工资率的影响不仅会因为农民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与否、有无固定期限等方面的分化而存在差异,同时也会因为农民工的工资率高低有别而不尽相同,这种复杂的作用机制在使用OLS方法进行估计时是难以准确反映的。

      

      为了更加完整详细地呈现农民工劳动合同形式对工资率影响的特征,本文描绘了不同劳动合同形式的农民工工资率分位数回归系数变化的情况。如图1所示,随着农民工工资率分位点的不断提高,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工资率的影响力度大致显示为逐渐下降的态势,在低于第50个分位点时,分位数回归方法估计得到的劳动合同形式对工资率的影响力度基本上都要大于OLS方法估计得到的结果,从第50个分位点开始,分位数回归方法估计得到的结果则要小于OLS方法估计得到的结果,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工资率的影响力度却几乎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变动方向。这进一步说明,与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民工相比,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工工资促进作用更大,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工工资率的作用机制较为相近。此外,在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工资率影响的不同分位点上,回归系数的置信区间相对较小,意味着结果估计更为准确。

      

      图1 劳动合同形式对农民工工资率的影响:分位数回归估计

      注:虚线表示OLS方法的估计值,点线之间的区域表示OLS方法估计值的置信区间(置信水平为95%),实线表示分位数回归方法的估计结果,阴影部分的区域表示分位数回归方法估计结果的置信区间(置信水平为95%)。

      本文发现,农民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能够实现工资率的显著提升,这主要是由于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形成契约关系,农民工在工资方面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有效保护,与企业之间的议价能力将会得以显著增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农民工,特别是中低收入的农民工,工资促进作用更加凸显,对此,一种可能的原因解释来自补偿工资差别理论。该理论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寻求效用的最大化,工作的货币条件与非货币条件都将影响其效用的实现,前者主要表现为工资率,后者则包含就业状态的稳定性、工作环境的风险性以及劳动时间的灵活性等诸多要素。非货币条件较差的工作往往需要通过较优的货币条件加以代偿,从而达到吸引劳动者参与其中的目的,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要面临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成本低、自身丧失就业岗位风险大的处境,需要支付更高的工资来弥补其效用损失。对于农民工而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往往伴随着较为恶劣的劳动环境,尤其是职业安全卫生的风险相对较高,长期从事此类工作的可能性不大,企业也会借助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逃避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农民工在这些方面的效用损失也要更高的工资进行补偿。

      四、结论与讨论

      签订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保障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的必由之路。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何种劳动合同会怎样影响到农民工的工资?这是必须作出科学解答的研究问题,不仅对农民工的劳动关系研究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基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依托OLS方法检验劳动合同形式对农民工工资率的影响,并借助分位数回归方法细致深入地诠释其作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签订劳动合同将会显著提升农民工的工资率,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农民工,尤其是中低收入农民工的工资促进效应更为突出。

      上述结论既同此前关于劳动合同与农民工工资的研究一脉相承,同时又在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备受重视、合同签订比例不断增长的新环境下有所发展。其政策含义首先在于,支持和引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旧应当是当前政府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利方面的施政重点。尽管近些年来农民工的合同签订状况有所改观,但是总体水平仍然不高。根据《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企业职工的合同签订率已经基本达到了九成,但在本文中,农民工的合同签订率与此相差十余个百分点之多,尚有较大的改善空间。其次,虽然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更大程度地提升农民工工资水平,但这是对农民工效用损失的补偿,农民工可能因此面临较差的非货币条件,这一问题不能忽视。应当明确和规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的相关责任,统筹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调发展。不过,在农民工劳动合同机制的建立健全期,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不失为一种有益的选择,特别是对于中低收入的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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