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颁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央行论文,金融机构论文,高级管理人员论文,任职资格论文,管理办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日前签发了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第1 号令,发布施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据悉,此次颁布的《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在对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实施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重新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主要目的是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为提高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严把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同时,简化审核程序,注重提高工作效率。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分别从管理对象、任职资格、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任职资格取消等方面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管理办法》规定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管理办法》对任职资格审核范围、方法和任职资格条件在原《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重大调整,重点突出了对金融机构重要岗位和人员的管理。例如,增加了对金融机构董事、总稽核、总会计师、关键业务部门总经理任职资格备案要求;将部分原来需要任职资格核准的改为备案,不再对金融机构所有层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准,例如,对银行系统只核准支行以上(包括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更注重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经验、管理能力和个人品质的考核。
《管理办法》还要求对有不良记录或被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档管理,补充了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管理手段,提高了任职资格审核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级机构之间的平行调动,在已经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况下,不再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资格,但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合格的离任稽核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保留否决权,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审核工作。
《管理办法》还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并及时上报上级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审核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一项权力和职责,是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的一项有效措施。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突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对任职资格审核的重点,简化和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比原《暂行规定》更具操作性。这位负责人表示,此举必将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提高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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