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向依法登记制度的过渡——关于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营权论文,朝向论文,外贸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实现外贸经营由现行的审批制向依法登记制的过渡,是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放开外贸经营权的一般的和首要的条件在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成熟与否。
继续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力争在“九五”末期建立起既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贸易惯例所规范的外贸体制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将成为未来5年期间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首要目标之一。 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实现外贸经营由现行的审批制向依法登记制的过渡,是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确立,企业经营机制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以及我国参加世界多边贸易体系与积极发展多边贸易关系的客观要求愈益迫切,放开外贸经营权的问题业已提上议事日程。
理论探讨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考察 外贸经营权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自身的属性,即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天赋的一种权利;二是行政行为,即政府基于某种目标或利益的需要而独占的授予权或审批权。
从资本主义早期发展的历史看 一则由于产业资本与商业资本逐步分离形成的客观可能性,二则因对外贸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和高利润性,政府往往通过行政特许手段赋予某一公司以某种商品或某一地域(市场)的外贸垄断经营权。历史上著名的英国西印度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在德国、法国、俄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早期发展的历史中,也都出现过类似现象。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高度发展,大机器工业占据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外贸经营权的行政属性开始弱化,在许多商品和交易地域方面甚至逐渐消亡。换言之,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企业经营对外贸易的天赋权利得以较为充分的实现。
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看 由于其经济运行的市场属性,一般对外贸易经营没有什么特别的限制规定,即企业均可经营对外贸易。但同时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因其经济的市场化尚不成熟,政府为通过对外贸易获取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利益,在某些商品或某一市场方面行使外贸经营权的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管理。在这方面,韩国在其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便是一例。虽然发展中国家一般实行对外贸易自由经营制度,但它们在其对外贸易发展中普遍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如何使企业经营对外贸易的微观效益与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效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做到这一点,许多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财政补贴、本币对外贬值、优惠信贷、退税等财政和金融手段鼓励企业经营对外贸易,但成效大多并不明显。在市场经济形态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外贸经营权的行政属性已是基本消亡的事物,企业“自由”经营对外贸易(至少在法律上如此),即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属性普遍得到实现。
从计划经济国家看 我国在1978年以前同前苏联、东欧等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一样,在对外贸易的管理和经营方面均实行国家垄断制。在这一制度下,外贸经营权的行政属性占绝对主导地位,企业是否有权经营对外贸易,以及企业经营的商品品种、范围和交易市场,都需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我国在建国初期即实行外贸国家垄断制,有其深刻的历史、政治和经济方面的背景。从历史上看,我国对外贸易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基本上掌握在官僚资产阶级和外国垄断资产阶级手中,以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取代和抗衡旧的外贸制度是50年代初期我国在外贸经营、管理方面的必然的和正确的选择。从政治上讲,帝国主义国家对华实行封锁禁运,这迫使我国必须运用国家垄断的力量去打破外部环境对我国经济发展形成的障碍。在经济上,一方面恢复和加速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对外贸易实行国家垄断制,另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亦包含了对外贸易按计划发展和国家垄断经营的需要。应当肯定,这种对外贸易的国家垄断制,对建国初期我国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冲破帝国主义的封锁禁运,维持国内市场的稳定,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述分析表明,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度,或者说外贸经营权的行政属性,是与计划经济制度紧密相联的。换言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往往是行政部门的附属物,其行为当然要受政府支配,所谓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属性根本无从谈起。
我国70年代末开始实行的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首先起步于放权让利。下放外贸经营权,即授予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以外贸经营权,是经济和外贸体制改革的主要步骤和举措之一。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化,我国外贸的经营和管理体制逐渐向国际通则靠拢,特别是我国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参与国际分工和交换需求愈益增大,变外贸经营审批制为依法登记制的条件亦趋向成熟。因此,实现这一转变就不仅成为我国建立市场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客观需要,而且也是深化和扩大对外开放的主要领域之一。
所需要的一般条件
在市场经济形态下,企业自由经营对外贸易是一种常态。然而,由于各类型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不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各异,以及产业结构和进出口产品结构不同,企业经营对外贸易的微观经济效益与国家经济发展从对外贸易中获取的宏观经济效益时常会出现一些摩擦和矛盾。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 主要由于其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普遍较高,产业结构和进出口商品结构优化,更由于其市场经济制度的成熟度高,对外贸易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的表现形态及实现的基础和条件往往是一致的。这就是说,发达国家的企业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均可从对外贸易中获取价值量直接增加的利益。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做到这点,除了生产方面的要素外,最根本的还是取决于市场经济成熟这一制度要素。
众所周知,衡量一种经济形态市场化程度的主要标志是: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基础上形成生产价格,并由此而产生利润的平均化,即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平均利润率规律。这一规律一方面保证了企业经营对外贸易之所得,另一方面也有效遏制了过度竞争造成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益的流失。当然,由于垄断的出现,这一规律的表现形态会发生某种程度的扭曲,如垄断高额利润的存在,但它只是暂时的,以平均利润率为载体的价值规律仍会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波动的无序或企业经营水平及其他一些原因,亦可能造成“暴利”或“巨亏”现象,但这很快便会被市场经济本身的力量或被政府拉动的宏观经济调控杠杆所矫正。
在一般发展中国家 由于企业劳动生产率普遍较发达国家为低,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相对落后,企业经营对外贸易的微观经济效益与国家经济发展从对外贸易中获取的宏观经济效益在表现形态上往往不一致。具体来讲,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一般在经营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方面常常是“亏损”的,而国家则通过进出口的资源转换获取了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宏观效益。然而,若再进行深入探讨就会发现,在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主要由于制度要素的作用,其对外贸易发展的微观与宏观经济效益存在较强的一致化趋向;而在情况相反的国家里,两种效益的差异则是长期存在的现象。这一分析同样表明,市场经济成熟度这一制度要素,在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发展中也起着近乎决定性的作用。
政府的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并不能总是在对外贸易的发展中,自动地使企业的微观效益与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效益取得一致。即便是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时也会因外部因素的变化造成两者相背离的现象,从而需要政府以某种行政手段或运用经济杠杆予以矫正。在一般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尚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企业经营对外贸易的微观效益与国家经济发展宏观效益的相异性几乎是一种常态,更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或行政干预手段经常地进行调整和监控。正是由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本身存在的缺陷,在企业自由经营对外贸易的环境下,及时灵活和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以及适当的行政干预措施,构成了保证一国对外贸易微观效益与宏观效益趋向一致的三个必不可少的要素。特别是对那些市场经济发育程序欠成熟的发展中国家,在其经济起飞阶段和加速成长的早期阶段,如何充分和有效运用这三个要素来保证对外贸易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平衡发展,是极其重要却又相当艰难的任务。
放开外贸经营权或企业自由经营对外贸易,是市场经济形态下的一种通则。然而,放开经营权或允许企业自由进入外贸领域仅仅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最终在于充分发挥对外贸易作为“经济增长发动机”的作用,更在于使对外贸易的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取得一致。对一般发展中国家来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这种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内在联系,往往表现得更加明显。在发达国家,则因为其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程度较为成熟和完善,这种联系或者已被掩盖起来,或者根本不复存在。
从以上分析和论述中,可得出这样的结论:放开外贸经营权或允许企业自由经营对外贸易的一般的和首要的条件在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成熟与否这一制度要素,其衡量标志则是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利润平均化趋向,并以生产价格为交换标准。此外,政府的宏观调控、适当的行政干预、健全的法律体系,则是外在的三项基本条件。
必要性与可能性
我国经济发展的“九五计划”与2010年的长远规划的基本发展目标之一,就是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一是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二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中,外贸体制的转轨既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往往又是其先导。
放开外贸经营权的必要性 外贸体制转型的首要目标是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贸易惯例所规范的外贸体制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市场经济制度和自由贸易体制本身就蕴含着企业经营对外贸易的天赋权利,即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属性。换言之,一旦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经济运行机制中占据主导地位,作为其必不可少组成部分的自由贸易体制得以确立,放开外贸经营权乃题中应有之意。
再就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发展要求来看,从粗放型、数量型增长向集约型、效益型增长转化的根本出路在于不断优化和提升我国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企业运行机制的市场化,即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正常运行。要做到这点,除加快企业制度改革、生产技术设备革新和改造、以产业改革正确引导投资外,推动我国企业直接走向国际市场,引入外来竞争机制,是极其重要的外部因素。放开外贸经营权,促使我国企业积极参与世界市场的激烈竞争,从而加速我国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企业运营机制的市场化和与整个世界经济运行机制的接轨,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客观要求。
积极参与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既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的内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我国是否加入或何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国际贸易惯例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乃是势在必然。此外,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在我国现已开业的十几万家外商投资企业均享有其所需料、件和自产产品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情况下,我国的大部分国有生产企业却仍处在无权自营对外贸易的状态中,这显然是一种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其恶果不仅在于遏制了我国企业的发展,更在于阻碍了整个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发育和成长。因此,放开外贸经营权,特别是放开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外贸经营权,就不但具有必要性,而且也有紧迫性。
放开外贸权的可能性 所谓可能性,就是分析和判断我国目前是否具备放开外贸经营权所需要的一般的制度条件和外在的几项基本条件。
首先,从市场经济发育和成熟程度这一制度要素来考察。回顾我国改革开放17年的历程,可以清晰地发现一条我国经济体制、运行机制和发展方式逐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与过渡的轨迹。进入90年代以来,这一转化进程更是明显加快。就经济总量而言,我国经济按市场经济制度运行的部分已占70%以上,指导性计划体系已基本取代了指令性计划体系,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随着资金、商品、劳动力、期货、外汇、股票证券等市场的相继建立,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开始出现并逐步加快。价格体制和财税体制的改革,使我国的价格水平和价格形成机制逐渐向国际规范靠拢,利润平均化趋向亦开始出现。这表明,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或者说已初具规模。另一方面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远未成熟,特别是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尚有相当大的差距。而且,经济体制转轨进程中新旧两种体制仍在许多方面相互胶合,并不断产生各种新的摩擦和矛盾。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仍然较低,特别是金融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价格体制的改革尚未到位,价格双轨制依然在种类虽不多却交易量颇大的重要生产资料产品方面存在。平均利润率在有效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仍很有限,因为生产价格这一交换基准体系尚未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交换要素方面占据主导地位。现代企业制度仅处于起步阶段,不少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在运营机制上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仍相距甚远。
上述分析表明,尽管我国已初步具备了开放外贸经营权的制度条件,但同时这一条件在许多方面并不完善。从表面上看,这一推论似乎自相矛盾。然而深究一层,即可感到这种判断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且,在一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
其次,考察一下放开外贸经营权所需要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法律体系和适度的行政干预体系这三项外在的基本要素。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指令性计划体制的不断弱化,我国政府运用以税收、利率、汇率、银行储备金等财政、金融手段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不断增强。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在抑制经济过热和高通货膨胀的进程中,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起到近乎决定性的作用。在法律体系方面我国立法机构和各级政府所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已基本覆盖了经济活动的各个主要方面,从而在立法方面达到较为成熟的发展阶段。行政干预体系则由于沿袭下来的计划经济管理传统,从未出现匮乏。当然,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因国家财政紧张出现下降,或因市场经济管理经验不足而导致调控力度、时限不适,确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在法律实施方面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行政干预随意化、过多、过严的事例时有发生。尽管在三项外在的基本要素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但总体上看,我国也初步具备了放开外贸经营权的外在基本条件。
正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中既初步具备放开外贸经营权的基本条件,而这些条件同时又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故得出以下结论性意见:从中长期看(3~5年),全面放开外贸经营权,或变外贸经营审批许可制为依法登记制,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由之路;从近期看(1~2年),放开外贸经营权应当是有步骤、有组织、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渐进进程。而这一进程的进展速度,主要取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进程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消长。
影响
从总体上看,放开外贸经营权既是整个经济体制转轨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必要步骤,也是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客观要求和主要内容之一。而对外贸易的适度超前增长,则是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的必要前提条件。由此可见,放开外贸经营权将对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和国民经济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一)从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可能造成以下不利的冲击
①在目前我国的经济运行中尚未形成以生产价格为交换基准,以平均利润率为资源配置首要机制的条件下,特别是国内的价格改革没有到位,不少商品仍存在较大的国内外市场差价,放开外贸经营权并不能保证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益最大限度的实现。具体来说,就是由于缺乏平均利润率这一资金和资源流向的制约机制,加之国内外市场差价的客观存在,很可能导致资金和资源流向不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向或产业政策导向的资金、技术密集型部门和高附加值的新兴科技产业部门,而涌入那些以劳动密集型和低附加值为主的产业部门,如轻纺、工艺、农副土特产品加工等部门。这样一来,资源配置失衡和低效的现象将会在不同程度上发生,从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益的实现。
②对国际收支平衡可能造成一定的冲击。如果人民币汇率水平和国内的实际购买力水平差距较大,无疑将强化企业的进口偏好,因为企业从事进口业务将赚取更多的利润。这样,势必导致进口数量大幅度增加,对国际收支造成不利影响。不仅如此,进口结构也可能因国内外市场差价的存在而趋向恶化,从而就会使国际收支陷入“消费型”的失衡境地。
③随着进口的大量增加和进口产品在我国市场上的份额逐渐扩大,对我国的某些产业部门的生存和发展,有可能形成某种程度的不利冲击。在这方面,首当其冲的将是日用消费品生产部门。另外,少数大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流通领域后,有可能会对一部分有战略意义商品的市场和销售渠道形成垄断,阻碍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的技术进步。
④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国外母公司之间可能会通过转移支付手段进行逃税和避税活动,从而造成我国的税收流失,或以低进高出手段扰乱我国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①对我国国有外贸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冲击。我国现有的外贸企业,除了外经贸部和其他部委所属的少数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和一些沿海省市的外贸、工贸公司,具有多年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历史和国家赋予的某些大宗专营商品的经营权,已经形成较大的经营规模并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能力外,大多数地方外贸公司目前都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如自有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严重不足、超亏挂帐包袱沉重、创汇任务重而且常常层层加码、进出口业务相脱节使企业缺乏综合运筹能力、大量冗员和离退休人员的负担压力、分配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滞后、业务骨干流失等等。更为重要一点的是,我国绝大多数国有外贸企业并未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在这种情况下,骤然放开外贸经营权的话,一些国有外贸企业将很可能经受不住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竞争,甚至破产倒闭,并由此引发失业和不稳定等社会问题的出现。
②增加了维护外贸经营秩序的难度。由于外贸经营者数量增多,竞争更趋激烈,加之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有限,在短期内各种抬价抢购、低价竞销的行为可能进一步加剧,使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对外贸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更加困难。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可能通过种种合法或非法手段,侵占我国国有企业的商标、专利权,或挤占我国企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挖走外贸专业公司的人才,扰乱外贸经营秩序。
③放开外贸经营权后,海关、商检、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的工作量和复杂性都会加大,现行的配额和许可证制度、退税制度、计划和统计制度等也将面临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
综上所述,虽然放开外贸经营权有可能在短期内、甚至中期内给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造成一些方面的不利冲击,但从总体上看,以及从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长远发展的需要来看,有条件、有步骤、有组织地逐步放开经营权,是利大于弊、也是切实可行的。如何在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的同时,加强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并采取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趋利避害,将放开外贸经营权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冲击控制在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是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
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我国参与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客观要求,在“九五”期间基本实现外贸经营权由现行的审批许可制向依法登记制的过渡,即在未来5 年期间逐步完成全面放开外贸经营权的进程。这一时间表本身就规定了放开外贸经营权的阶段性。
在放开外贸经营权的第一阶段(1996~1998年),根据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放开国有生产企业、商业企业、科研院所和地(市)、县(市)一级的外贸供货公司自营进出口权;与此同时,积极开展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对外贸易的试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经营法》和有关规定,准许外商在我国设立一定数量的合资(合作)外贸公司及少量外商独资外贸公司;允许符合经营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进入外贸经营领域,并通过试点逐步放开限制私营外贸公司的规定。
在放开经营权的第二阶段(1999~2000年),最终实现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向依法登记制的过渡,即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也无论何种所有制的企业,只需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均可自由经营对外贸易。
关于下放外贸经营权的时间和步骤,大体上可分成上述两个阶段。但这一阶段性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即加快或放慢某一方面放开外贸经营权的进程,也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当然,在放开外贸经营权的第一阶段中,对外商成立合资、合作、独资外贸公司以及私营企业经营对外贸易设立一些资格、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规定,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因为这样做并不违背国际贸易惯例,也是优先扶持我国国有企业的一种政策手段。在规定外商经营对外贸易的资格和经营范围限制方面,可考虑采用以下的标准。
①注册资本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
②国外投资者年营业额达10亿美元以上,年进出口额2 亿美元以上;
③国外投资者与我国的年贸易额达2000万美元以上;
④中方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的大中型国有企业, 年进出口总额达1亿美元以上;
⑤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格的外销人员;
⑥在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中方投资比例一般在51%以上;
⑦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外贸公司不得经营有关国计民生的由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指定经营的12种进口商品。
放开外贸经营权的主要战略目标有两个:一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开放型经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二是在保证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协调增长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获取对外贸易的经济效益,并逐步使对外贸易的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臻于一致。在放开外贸经营权的进程中,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主要应服务于上述两个目标。虽然对外贸易本身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属流通领域,但由于其运行涉及到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下放经营权就必然会牵动或影响社会再生产的各个方面。因此,下放外贸经营权所涉及的配套政策措施几乎需要涵盖生产、流通、金融、财税、价格、外汇、消费等一系列问题。
尽管下放外贸经营权所涉及的配套政策措施范围很广,但从这些政策措施的功能与效用的角度来看,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政策措施;二是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轨方面的政策措施。这两方面政策措施的紧密结合,是保证下放外贸经营权的两大战略目标顺利实现的最重要的前提条件。
(一)在宏观调控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应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尽快完善对国有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的统一结、售汇制度。严格把好结、售汇关;
②进一步改革外贸计划体制。充分发挥计划在宏观上、战略上、政策上以及弥补市场经济缺陷方面的指导作用。建立以中长期规划为主、年度计划为补充,以综合协调和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杠杆为实施手段的指导性计划管理体系;
③尽快建立并完善与指导性计划相适应的外贸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各类经济杠杆的间接调控作用。对企业行为的调控应主要通过汇率、税收、信贷等各类经济调节手段来进行。与此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的监控、预测、分析指标体系和咨询等其他类型的宏观调控体系;
④健全法律制度,将对外贸易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以《外贸法》为基础,抓紧制定和出台《反倾销法》、《反垄断法》、《反补贴法》等有关进出口贸易活动的法律和法规,并尽快制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经营对外贸易的管理办法;
⑤加快国内价格体制改革的步伐,使我国的价格体系与形成机制逐步与世界市场接轨。在接轨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应对国内外市场差价较大、易于获取高额利润的进出口商品征收差价税、销售税、出口税或暴利税,以保证企业的进出口行为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基本上的一致;
⑥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等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维护对外贸易的经营秩序。凡拥有外贸经营权的各类企业,均应加入相应的行业进出口商会,商会负责对会员的进出口价格、客户、市场等进行必要的协调,对违反商会规定的行为要采取经济手段予以制裁;建立并推行把关行这一中介机构,为广大中小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活动提供服务;建立和健全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
⑦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进口和出口商品,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商品以及国际市场敏感或有被动配额限制的出口商品,在放开外贸经营权的第一阶段中,应继续由国家指定的外贸公司实行专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根据条件成熟程度逐步放开经营,其他商品可以全面放开经营;
⑧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对国有外贸企业的支持作用。放开经营权后,银行应根据企业创汇效益及资金利润率为指标确定信贷规模。同时在政策和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对大型国有外贸企业给予资金方面的倾斜和支持;
⑨加强税务征管,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原则的基础上,逐步统一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同时严厉打击各种偷税、骗税行为;
⑩强化海关、商检、银行等部门对企业进出口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尽快建立上述部门间和部门内部的计算机互联网络。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审价制度,防止各类外贸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等转移价格手段,逃税、避税或谋取非法的或不正当的高额利润。
(二)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轨方面的相应政策措施可考虑以下几点
①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改造和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使进入外贸领域内的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公正、平等地参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竞争。
②充实国有外贸企业的资本金,增强其自我发展的实力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应当通过调整政策和增加积累两方面的渠道扩充国有外贸企业的资金实力;同时采取相应政策措施将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外贸企业亏损挂帐变为国家的股本投资,让国有外贸企业卸掉沉重的债务包袱,从而使它们具有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类型的企业平等竞争的基本条件。
③国家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间的联合、兼并,加快外贸规模经营的步伐。力争在“九五”期间形成十几家大型综合性国有外贸企业,其进出口额在我国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占主导地位,使之一方面成为我国与国外大型跨国公司在世界市场上进行竞争的主力,另一方面成为政策宏观调控的传导点,从而带动和协调广大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
④改革国有外贸企业内部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尽快在企业内部建立和形成人员合理流动机制和按劳分配与按业务实绩分配相结合的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在放开外贸经营权的初始阶段,为防止专业外贸人才的流失以及由此而造成的货源、客户、市场等方面的损失,采取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是可行的。然而,行政干预只能治标,治本的办法在于企业内部人员实行定期的合理流动机制。人员定期合理流动,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通行规则,其主要作用一是防止腐败现象在企业内部的滋生,二是防止人员变动给企业带来营销渠道、市场方面的损失。因此,尽快在国有外贸企业中建立各岗位或职位间人员的相互合理、有序流动制度,是防止人才流失及其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并保护国有外贸企业自身无形资产的最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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