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与市场的区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区别论文,市场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306(2004)03-0045-05
自科斯1937年的那篇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发表以来,关于企业性质问题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但是,关于企业与市场的区别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与市场的判断问题,二是企业区别于市场的功能问题。本文旨在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与市场的区别
张五常曾经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一文中认为:“我们并不确切地知道企业是什么”。(注:张五常:《企业的合约性质》,载张五常:《经济解释——张五常经济论文选》,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53页。)科斯本人也认为:“不可能画出一条严格的界线来确定企业是否存在”。(注:科斯:《企业的经济性质》,载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编:《企业的经济性质》,(中译本),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脚注。)这说明在企业理论中关于企业与市场的区分问题是一个没有解决好的问题。这一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必然影响到一系列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解决,譬如两个相关联的企业是否属于一个企业,它直接关系到税收和反垄断等理论和实际问题。
笔者认为,企业与市场是能够区分的。要区分企业与市场,必须从合约这个逻辑起点出发。事实上,任何交易都是通过合约进行的。合约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口头合约,也有书面合约;既有正式合约,也有非正式合约;既有显性合约,也有隐性合约等等。科斯虽然没有给企业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是,他早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就充分肯定了企业的合约特点,他写道:“合同所规定的只是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应该采取的行动范围,而其行为的细节,合同中并没有规定,由买方在以后决定。当资源配置(在合同范围以内)以这种方式决定于买方时,我称之为‘企业’的这种关系可能就会出现。”(注:同②书,第83页。)张五常更是旗帜鲜明地指出了企业的合约特点,他指出:“说‘企业’代替了‘市场’并非完全正确。确切地说,是一种合约代替了另一种合约。”并认为,是用要素市场代替中间产品市场。
虽然张五常在科斯的基础上前进了一步,但是,他也并没有真正把握问题的实质,否则,他就不会说出文章开头的那句话来。要正确地把握问题的实质,我们认为必须从认识合约的特点开始。
根据合约的不同特点可将合约分为古典合约、新古典合约和关系合约三大类,其中新古典合约又称为三头合约,关系合约又可分为双头合约和等级制合约。
古典合约是建立在合约的完全性这种认识的基础上的。完全合约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1)交易各方的身份是无关紧要的;(2)合约性质被仔细界定;(3)对违约的赔偿有严格的规定。由于合约是完全的,因此与一件商品或劳务的供给所有有关的事件都得以描述,并对可能发生的时间贴现。最简单的古典合约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约。在这种合约里所有交易条件在交易前就已经完全确定并经双方一致同意,交易完成双方关系也告终止。譬如日常在自由市场上购买蔬菜、在商店购买商品就属于这种类型的交易。古典合约的特点是交易的分散性和即时清算性,它强调法规、正式文件和合约条款,强调交易自行清算。
新古典合约是在认识到以下情况并在古典合约的基础上产生的:(1)世界是复杂的;(2)合约是不完全的;(3)除非双方对冲突机制有信心,否则某些合约无法达成。之所以说合约是不完全的,是因为不可能在合约中预测到并且准确无误地写出所有可能的未来事件,也不可能事先就规定在各种事件中应该做出什么样的反应,更不可能对违约造成的损失事先就规定补偿和解决的办法。(注:关于合约不完全性原因的阐述,可参阅①艾伦·施瓦茨:《法律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载科斯等著:《契约经济学》,(中译本),经济科学出版社,第96-134页;②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契约理论与宏观经济波动》,同①书,第358-394页。)因此,如果双方在签订合约时,不能预见到将来要发生的各种可能情况,并且只有在交易发生之后才能对某些情况采取某些适应性措施,因此,难以依靠双方事先在合约中约定条款处理争执,而需要双方寻找一个可以信任的第三方根据事先规定的决策程序,对违约和损失做出仲裁。因此,新古典合约也被称为“三头合约”。新古典合约主要在合约执行缺乏预见性、到时才能说清楚、双方容易发生争执等情况下运用。
麦肯内尔(MacNeil,I.R.,1978)指出,维持持久关系的压力“使许多附属内容,如公司法和集体谈判的许多内容,脱离了古典合同法体系,进而又脱离了新古典合同法体系。”因此,合同的期限和复杂性的逐步增加导致了新古典调整过程被一个具有更大交易专用性和持久管理特征的调整过程取代。这就是关系合约。关系合约由于充分认识到了合约的不完全性,因此,它的重点不是放在追求合约的完全性上,而是只对双方的关系给予框定。即交易各方不是对行为的详细计划达成协议,而是对总的目标、广泛适用的原则、未预测事件出现时的决策程序和准则、谁拥有权力,以及解决争议的机制达成协议。
关系合约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两种合约:(1)双头合约。它是指合约的应变事宜既不依靠第三者来调解或仲裁,也不在合约中事先约定,而是通过交易双方协商解决。这种合约的维系,通常需要双方达成一种利益分配的协议或者建立一种利益分享的机制,否则双头合约是难以达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目的的。(2)等级制合约。在这种合约中,合约一方处于主导地位,拥有合约的剩余控制权,决定交易如何进行,另一方也有一定的权力,譬如签约或不签约的权力。这类合约的典型便是雇佣劳动合约,劳动条件和方式是由雇主决定的,而劳动者拥有是否接受合约或辞职的权利。
无论是古典合约,还是新古典合约以及关系合约中的双头合约,合约双方都是平等的权力主体,而关系合约中的等级制合约则不同,其中有一方拥有剩余控制权,而另一方则没有。我们把古典合约、新古典合约和关系合约中具有平等权力主体的双头合约统称为“市场合约”,简称为“市场”;而把关系合约中合约双方权力不对称的等级制合约称为“企业合约”,简称为“企业”。见下图:
虽然现代企业理论没有从合约的角度严格界定企业与市场,但是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性人物通过描述性的语言表达了与上述企业概念基本一致的观点。譬如,科斯认为,企业的特点在于“在一定范围内,雇主有权控制雇员的行动。”(注:罗纳德·H·科斯:《评论》,载科斯等著:《契约经济学》,(中译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95页。)威廉姆森也认为,企业的基本特性是“斟酌处理权”,并能据此“发出指令”。(注:克劳德·梅纳德:《黑箱内部:层级组织的各种形式》,载约翰·克劳奈维根编:《交易成本经济学及其超越》,(中译本),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1页。)
有了上述对企业概念与市场概念的准确界定,我们便能消除关于企业与市场区分问题上的模糊认识。譬如雇佣劳动中的计件工资制,如果计件工资是由合约双方共同决定的,但其它内容,譬如在哪一个台位劳动、质量检验、劳动时间安排、劳动纪律等等则是由雇主决定的,那么这种合约就属于企业合约。而张五常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一文中所说的香港房地产行业里的雇用工人,他们铺设地板,根据事前双方当事人商定的质量和材料要求按每平方英尺计价付工资的情况,则不应该属于企业合约而应该属于市场合约,因为这种合约没有留下剩余权力给雇主或雇员,雇主与雇员权力是对等的,即使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出现某些冲突,也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或者由第三方,譬如法院调解。
二、企业区别于市场的特殊功能
目前,市场是否具有生产功能是企业理论学术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不少学者引经据典企图证明市场只具有交换功能,不具有生产功能,认为生产功能是企业区别于市场的独特功能。对此,笔者不敢苟同。首先,我们将论证生产功能是企业与市场共同具有的功能,然后,我们将指出企业区别于市场的独特功能是防范机会主义功能、间接定价功能和统一决策功能。
张五常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一文中通过斯密著名的制针故事来说明企业与市场都具有协调生产的功能。他写道:“强调交易成本并没有否定分工,即专业化的潜在利益,也没有否定来自较有效的协调活动的潜在利益。例如,看一下古典的‘制针工厂’,在那里众多投入所有者中的每一个人都只专门负责某一道工序。如果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购买针的顾客就会分别向生产这种产品的每一人付钱。比较优势指引每个人发展自己的技艺,而如果值得雇一个人来协调各种活动的话,买针者只需再向这个协调者也付一次钱。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产品价格将指引针的生产。”(注:张五常:《企业的合约性质》,载张五常:《经济解释——张五常经济论文选》,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55页。)
因此,协调生产活动不是企业的“专利”,市场也具有同样的作用。(注:关于市场具有协调生产作用的实证资料可参阅:[美]盖瑞·J.米勒:《管理困境——科层的政治经济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71-72页。)从理论上说,如果不考虑效率问题,任何通过企业合约进行的经济活动都可以用市场合约的方式来替代;反之,任何通过市场合约进行的经济活动也都可以用企业合约的方式来替代。这事实上就是科斯定理(注: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58页。以及库特(Cooter)关于“科斯定理”的解释,见:约翰·伊特韦尔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1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7-500页。)的蕴意。在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在完全合约的情况下,企业合约与市场合约是没有区别的。现代企业理论比之传统厂商理论的进步就在于认识到交易费用的存在和合约的不完全性,从而认识到不同合约具有不同的效率意义。
因此,我们必须坚决纠正以是否具有组织生产的功能来区分企业与市场的错误观点。目前各种学术杂志,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教科书,仍然把这一点作为判别企业与市场的分水岭,这种现象必须得到切实纠正。
前文提到,张五常批评科斯的企业观点时认为:“说‘企业’代替了‘市场’并非完全正确。确切地说,是一种合约代替了另一种合约。”并认为,是用要素市场代替中间产品市场。现在我们再来看张五常这句话是否正确。由于张五常没有在合约的基础上区别市场与企业,因此对于他所说的“要素市场”,我们不清楚他指的是“要素的市场合约”还是“要素的企业合约”,因为这两者都能够协调生产。我们认为,正确的说法应该是“要素的企业合约代替了要素的市场合约或中间产品的市场合约”。
我们认为,企业区别于市场的功能在于企业的防止机会主义功能、间接定价功能和统一决策功能。
威廉姆森认为,交易成本经济学有三种行为假设,即有限理性、投机和风险中性。(注:[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40页。)有限理性指人在精神和语言两个方面的局限。精神上的局限表现在人在接收、储存、无差错地处理信息方面的能力上的局限;语言上的局限指人在用文字、数字、符号或图表等方式表达信息或情感上的局限。而机会主义则是有限理性的逻辑结果。所谓机会主义就是指人们借助于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中,假定人是理性的、信息是完全的,人们能够预测未来各种变化,因此,说谎、欺诈等机会主义行为都不会发生。但现代契约理论认为,合约是不完全的、人是有限理性的,因此,人们不可能对所有的情况及其变化做出完全合理的、充分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就可能利用他人的“不完全理性”,以及“信息不对称”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特别地,当人们作专用性资产投资的时候,机会主义的风险就很大,如果合约不能按预期的方式进行或不得不提前终止,就不可能在毫不牺牲生产性价值的条件下改变这种专用资产的用途。但通用性资产的投资就不会遇到这个问题,因为履约过程中如果发生问题,双方可以利用这种投资的普遍适用性这个特点来自行解决。资产的专用性程度越大,合约不能如期履行带来的资产改作它用的生产性价值的损失就会越大。因此,当资产专用性程度较大时,由市场合约改为企业合约,即实行资产的一体化能有效地防止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
令β(k)代表企业治理的官僚主义成本,M(k)代表相应的市场治理的成本,其中k是资产专用性指数。并假定β(0)>M(0),且对于每个点,都有M′>B′。那么存在一个k[*],使ΔG=β(k[*])=0,即:当k<k′时,ΔG>0;当k>k[*]时,ΔG<0。(注:同①书,第127-129页。)即:当资产的专用性指数大于某一点时,譬如,实行企业治理将更有效率,否则,市场治理更有效率。这表明,企业在防范机会主义行为方面比市场具有独特的优势。
当一项资产具有专用性时,它一般没有市场参考价值,给这种专用性资产定价的有效方式便是放在企业中,通过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间接地体现出来。事实上,一种新的分工往往都是首先在企业内进行,当这种分工普遍化之后才逐渐从企业中分离出去。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新的分工无法对其进行市场直接定价,只能通过企业间接定价的方式来进行。杨小凯等人甚至认为,企业就是一个间接定价的装置。(注:杨小凯,张永生:《新兴古典经济学和超边际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有论者指出,市场合约与企业合约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企业合约有一个协调者,而市场合约则没有,即认为管理协调是企业合约内生的。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斯密在《国富论》中都谈到了企业管理协调所产生的特殊生产力问题,现在也有许多学者把这一点当作企业区别于市场的根本点。事实上,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管理协调的角色并不是企业内生的,它是一种社会分工的自然现象,它既可以存在于企业中,也可以存在于市场中。对此,张五常的认识是深刻的,他指出:“当完全不存在交易成本时,可能不需要监督者或代理人的服务,但却可能仍然需要协调者的服务。就是说,交响乐团指挥的服务或体育运动队教练的服务是与交易成本无关的。”(注:张五常:《企业的合约性质》,载张五常:《经济解释——张五常经济论文选》,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62页注释②。)这就充分肯定了管理协调是一种社会分工现象,管理是一种生产力,它具有一种普遍的经济价值。
但是,管理不仅仅具有生产属性,它还具有社会属性,或称生产关系属性。正是管理的这一属性决定了它在市场中和在企业中的不同效率意义。张五常虽然没有从管理的属性问题上区分管理协调在市场中和在企业中的不同效率意义,但他通过交易费用概念间接地说明了这一思想。
事实上,管理在市场合约中,管理者与其他合约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因而管理协调的效率决定于管理者与其他合约当事人谈判的效率。而企业作为一种合作性经济组织,如果改用市场形式,一个重要的弱点便是在一些涉及到各合约方利益冲突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譬如著名的“囚徒困境”问题、“公共牧地”问题等,这类纳什均衡与帕累托均衡之间的冲突如果运用市场谈判的方式便难以获得最优解,而如果采用企业合约的方式,利用“权威”的作用就能有效地化解这些冲突。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也表明,“一致通过规则”往往不能达成任何交易,企业的合作解在一致通过规则面前无法获得。还有一点常常被人们忽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不都是内生于机会主义的动机,因为人们常常会因为世界观、价值观或认知结构的不同而无法获得共识。而在企业合约中,管理者处于合约的主导地位,他能够在与其他合约当事人在运用市场谈判方式无法达成协议时做出决策并执行决策,这就是西蒙所强调的“权威”在企业管理中的效率意义。西蒙指出:“权威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使我们仍然能做出决策并予以执行。”(注:[美]西蒙:《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利维坦”并不都是坏作用,在一定的条件下,“权威”也具有它应有的效率意义。当然,权威也会带来诸多负面效应和交易费用。因此,管理必须在比较市场交易费用和企业“管理成本”(注:德姆塞茨(Demsetz,1988)坚持把厂商内部交换的费用称为“管理成本”,而将厂商间的交换则称为“交易费用”。参阅Demsetz,H.,1988,The Theory of the Firm Revisited.Journal of Law,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4(1),Spring,141-162.)之后才能了解其效率的结果。
正如荣兆梓所正确指出的:“从根本上说企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企业区别于市场的特殊性质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注:荣兆梓:《企业性质研究的两个层面——科斯的企业理论与马克思的企业理论》,载《经济研究》,1995年第5期。)即企业与市场的区别和意义,以及各自的功能,只能通过生产关系方面的因素而不是生产力方面的因素来认识和了解。
三、结论及其政策启示
合约是市场与企业的逻辑起点,要正确地认识和区分企业与市场就必须对合约的性质和特点有正确的认识。从根本上说,企业的出现源于合约的不完全性,从而等级制合约有存在的必要和其存在的效率空间。除了合约的不完全性因素以外,合约当事人权力分配的不对称是企业区别于市场的最为根本的因素。
企业区别于市场的功能不在于它的生产性,而在于它的防范机会主义功能、间接定价功能和统一决策功能。企业区别于市场的特点,只能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去寻找。因此,管理的自然属性不是企业区别市场的根本点,管理的社会属性,或称生产关系属性,才是企业区别于市场的本质特点。企业的三个区别与市场的功能都体现了这一思想。
虽然各合约当事人在企业中的权力是不对称的,但企业的合约性,表明合约的当事人都具有自主进入和退出合约的权力,这种权力保证了他们能够获得最基本的保留收益,这一点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也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因为它是合约当事人不能被彻底剥夺的最后屏障。它也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的根本区别,而且也是保证企业与市场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唯有此,才有莱宾斯坦(D.H.Robertsont,1930)和科斯把企业比作市场协调的海洋中命令协调的岛屿的著名比喻(注:科斯:《企业的性质》,载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编:《企业的经济性质》,(中译本),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以及凯利(E.L.Khalil,1994)把企业比喻为市场这个有机体中的一个器官的形象说法(注:艾利亚斯·L.凯利:《探求厂商的特殊性质:对正统新古典经济学批判的超越》,载约翰·克劳奈维根编:《交易成本经济学及其超越》,(中译本),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9-404页。)。它的重要现实政策启示意义在于,有效率的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使要素置于市场的“海洋中”,能够真正成为市场这个“有机体”中的一个“活的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