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世界民族的人权及其国际保护_和平与发展论文

第三世界民族的人权及其国际保护_和平与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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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民族人权尤其是第三世界民族人权及其国际保护愈来愈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民族人权是指作为权利主体的民族国家与其他民族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民族人权这一概念反映的是国际社会中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只有在国际关系中才能使用这一概念;第二,民族人权的主体是拥有独立主权的民族国家,因为只有拥有主权的民族国家才有资格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第三,民族人权要求的是在国际社会中各民族国家之间不论大小、强弱、贫富等都应是平等关系。在国际社会中,由于第三世界民族国家始终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第三世界的民族人权又是民族人权的中心问题。本文所阐述的是国际社会关于第三世界民族人权及其保护问题。

一、第三世界民族人权问题的提出

人权不是抽象的、永恒的,而是属于社会历史范畴,是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在原始社会时期,氏族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生产,共同劳动,共同决定氏族内部的重大事情。这时“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第93页。)“不论酋长或军事首领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表述为公式,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5页。)但是, 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人类进入到阶级社会,出现了阶级剥削和压迫。如果说在原始社会时期还“不大能区别权利和义务,那么,文明时代却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蠢的人都能看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4页。)这样,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就出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出现了人权问题。

如果说人权问题是阶级社会产物的话,那么,民族人权则是资本主义时代的产物。它是伴随着资本主义时代的民族剥削和民族压迫而产生的,是资本主义的殖民统治造成的。

资本主义的发展史同时也是一部侵略奴役其他民族的历史。大约从15世纪初期开始,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等国的殖民主义者便侵入非洲和亚洲;随着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西方殖民主义者又侵入了拉丁美洲。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美洲金银产地的发现,土著居民的被剿灭、被奴役和被埋葬于矿井,对东印度开始进行的征服和掠夺,非洲变成商业性的猎获黑人的场所:这一切标志着资本主义生产时代的曙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55页。)西方殖民主义者利用野蛮的手段抢劫黄金、白银、象牙、香料等贵重物品,捕获和贩卖黑人奴隶,并在西欧、非洲、北美建立起贩卖黑人的“三角贸易”。建立殖民地的过程充满着暴力、掠夺、残酷剥削和血腥镇压。如在征服北美的过程中,西方殖民主义者对印第安人采取了种族灭绝的屠杀。马克思形容荷兰殖民主义者在印度尼西亚的殖民统治,是“展示出一幅背信弃义、贿赂、残杀和卑鄙行为的绝妙图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56页。)“他们走到那里,那里就变得一片荒芜,人烟稀少。”(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56页。)列宁曾说:“殖民地是用火和剑夺取来的。”(注:《列宁选集》第2卷,第672页。)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到帝国主义阶段,世界领土被帝国主义列强瓜分完毕,“帝国主义的特点就是现代全世界已经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人数众多的被压迫民族,另一部分是人数甚少、拥有巨量财富和强大军事实的压迫民族。”(注:《列宁选集》第4卷, 第333页。)

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在政治上遭受着非人的压迫和奴役,在经济上遭受着残酷的剥削和掠夺。他们不仅没有丝毫的政治权利,而且连起码的生存权也难以得到保障。这种情况与资产阶级鼓吹的文明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一方面资产阶级大肆宣传自由、平等、博爱,宣扬人人生而平等,人人拥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宣扬人权是不可剥夺的。但是另一方面“资产阶级实际上是在殖民地实行奴隶制度,使当地人民遭受闻所未闻的侮辱和压迫,用提倡酗酒、散布梅毒向当地人民传播文明。”(注:《列宁全集》第13卷,第60页。)

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为了摆脱外族的侵略、压迫和奴役,争取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进行了长期顽强的艰苦斗争。还在殖民主义统治的初期,这种斗争就开始了,如北美独立战争、海地革命、1825年蒂博尼哥罗的反荷起义、1857年的印度反英大起义等。当时,这些斗争或是利用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或是借用宗教口号。马克思主义产生后,马克思恩格斯在指导国际无产阶级革命的同时,对民族解放运动极为重视,他们热情支持民族解放运动,并在理论上分析了民族压迫的根源是阶级压迫,提出了民族运动的目标是争取民族自决权,民族解放运动的最终实现有赖于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等。随着时代进入到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尤其是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列宁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解放运动的理论,提出了关于民族独立和解放、民族平等和自由、民族自决权和民族解放运动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等理论,从而形成了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民族人权理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一大批长期遭受帝国主义列强奴役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取得了独立。随着60、70年代第三世界的形成,要求民族独立、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摆脱帝国主义在经济、政治上的控制和影响,要求建立更加合理、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呼声不断加强,第三世界民族人权问题更加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二、国际社会关于第三世界民族人权的主要规定

二战以来,一大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在政治上取得独立和解放。但是,外国殖民统治的残余痕迹,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各种形式的新殖民主义仍然是阻挠第三世界国家获得彻底解放和进步的最大障碍之一。因此,第三世界民族人权问题仍然是国际社会的焦点问题。国际社会在一系列宣言、公约和文件中对第三世界的民族人权保护作了许多规定,其内容非常丰富,涉及的范围也非常广泛,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族自决权。根据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决议和文件对民族自决权的阐述,民族自决权的基本含义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统一,维护领土完整和反对任何外来势力的武装侵略和威胁,反对任何国家干涉本民族内部事务,各民族依据这个权利,“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国际社会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反对殖民主义侵略和统治,实现民族独立和解放,这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首要条件。1955年万隆会议强烈谴责了殖民主义,指出“殖民主义在一切表现中,都是应当迅速予以铲除的祸害”。“人民遭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是对基本人权的否定。”1960年联合国大会在《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指出:“殖民主义的继续存在阻碍了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妨碍了附属国人民的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并妨碍了联合国的世界和平的实现。”要“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所有国家的人民都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来取得完全的自由、行使主权和保持国家领土完整。”并谴责殖民主义者的侵略行为,强调:“必须制止各种对付殖民地人民的一切武装行动和镇压措施,以使他们能和平地、自由地行使他们实现完全独立的权利;尊重他们国家领土的完整。”二是任何民族国家都有权独立地决定、处理本民族国家的内部事务,这是民族自决权的重要内容,是民族自决权的应有之意。国际社会曾多次强调:各民族国家都有权独立地选择适合本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制度,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别国的内政。1946年12 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一条指出:“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宣布:“所有的民族均享有自主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从事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友好关系原则宣言》也指出:“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同时还指出:“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三是民族自决权是实现民族人权的前提,第三世界国家在历史上深受帝国主义的侵略、统治之苦,他们把实现民族独立、反对外国干涉本国内政视为高于其他一切的权利,视为是实现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1952年12月16日联合国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中强调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建议各会员国“拥护各国人民和民族自决原则”。1955年万隆会议也指出,民族自决权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

国际社会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规定对于促进和发展民族人权特别是第三世界民族人权是十分重要的,任何一个民族国家只有在充分享有民族自决权的前提下,才能获得民族人权的主体地位,从而保障作为民族人权主体所应享有的其他民族人权。否则,实现民族人权将是一句空话。

第二,民族发展权。国际社会对于民族发展权极为重视,并把它作为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1979年3月2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其决议中强调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个人的特权。”1979年11月23日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再次强调了这个问题;1986年12月4 日联合国在《发展权利宣言》中又强调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那么,发展权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呢?《发展权利宣言》对此做了这样的表述:“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有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充分获得实现。”发展权“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概括,一方面指出了人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即发展权不仅仅是一项人权,而且实现发展权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实现了发展权,“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充分获得实现。”马克思曾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人权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必然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也就是说,一定的经济结构决定着人权的状况。这表明,人权问题不仅仅是属于法律、道德等政治领域中的问题,而且它受着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制约;另一方面,《宣言》关于发展权的概括也指出了“发展”不仅仅是指某一方面的发展,而是指社会的整体性发展。任何社会都是由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的发展不是某个组成部分的孤立发展,而是各个部分协调的全面性和整体性的发展。即“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当然,任何国家都应当把发展经济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只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才能为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和条件,促进和推动民族人权的发展。尤其从第三世界民族国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来看更是如此。第三世界民族国家在政治上取得独立和解放后,经济上仍然处于贫困落后的境地,饥饿、文盲和失业现象非常严重,而在这种基础上是根本谈不上人权的。因此,国际社会尤为重视第三世界的发展权,在《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一系列文件中指出,国际社会要“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帮助发展中国家克服“经济发展道路上的障碍”,“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以弥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而发达国家也有义务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并“给予特别和较为有利的待遇的方式,争取其他区别对待的措施,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需要,”;国际社会还强调指出:“所有国家应避免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1992年9月2日,不结盟运动国家首脑会议通过的《一致的文件》,要求北方发达国家应该尊重南方国家的发展权,“任何试图利用人权作为提供社会和经济援助的条件从而不注意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人权的相关性的做法都必须予以反对。”

国际社会关于第三世界民族自决权和民族发展权的规定是民族人权的两个重要内容,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民族自决权是民族发展权的前提条件,不实现民族自决权就谈不到民族发展权。反之民族发展权又是民族自决权的重要保障和基础,不实现民族发展权,民族自决权也就难以实现。

三、促进第三世界民族人权的基本原则

推动和促进第三世界民族人权的发展不仅需要第三世界国家的努力,而且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遵循以下几条原则,将会有利于第三世界民族人权的实现。

第一,相互尊重的原则。根据人权的基本原理,人权的主体双方都应当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民族人权主体双方亦是如此。在国际社会中,民族国家无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中平等的成员,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这是发展民族人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相互尊重原则的一个很重要内容,就是相互尊重主权,联合国宪章宗旨之一就是实现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友好关系原则宣言》中规定,主权平等包括下列要素:“(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b)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c)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d )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e)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f )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各民族国家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不同,决定了各民族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具有独特的民族特点。因此,各民族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本国的国情,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发展道路。《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也指出:“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实行自己认为对自己的发展最合适的经济和社会制度。”任何民族国家不应把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发展模式和人权观念强加于他国,更不应以人权为借口,动辄制裁他国,否则便违背了相互尊重的原则,也侵犯了其他国家民族人权。遵循相互尊重的原则,就应该国际事务由各民族国家平等参与、共同协商解决。无论大国、强国,还是小国、弱国,在国际事务中,都拥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发言权,不应该有只享受特权而不尽义务的国家,也不该有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国家。任何民族国家都应拥有与其他民族国家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都没有损害或侵犯其他民族国家的权利。在国际关系中不应谋求霸权主义或推行强权政治,不应以大压小、恃强凌弱。正如1960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所强调指出的:“一切国家应在平等、不干涉一切国家的内政和尊重所有国家人权的主权及其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忠实地、严格地遵守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事实证明,只有遵循相互尊重的原则,才能在国际社会中建立起友好合作、和睦相处的国际关系,促进和推动民族人权的发展。

第二,和平原则。坚持和平原则就是任何国家都应用谈判的方式解决国际间的矛盾与争端,反对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自人类社会开始以来,国际间的战争给人类造成了无穷的灾难,尤其是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更是把人类带入了苦难的深渊。事实证明,战争是对民族人权最严重的侵犯,是对民族人权的肆意践踏。因为,“在战争中,交战双方是不可能尊重对方的人权的,他们是敌人,均以在肉体上制服对方为目的。”(注:[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208页。 )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法西斯实行的犹太种族灭绝主义更是骇人听闻。二战以来,人类对战争造成的灾难的认识更加深刻,国际社会也多次呼吁反对战争。《联合国宪章》中就明确指出:“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1968年5月13 日关于人权问题的德黑兰宣言也指出,侵略战争导致了“结局悲惨,使人类痛苦莫名,其所引起之大规模否定人权,使人心鼎沸,足令整个世界兵连祸结,靡有宁日。是以开诚合作,铲除此种祸害,乃国际社会之义务。”1985年联合国在纪念它诞生40周年时宣布,1986年为国际和平年,并在《国际和平宣言》中号召全世界各国同联合国一道,以坚定不移地努力来维护国际和平和人类前途,主张所有国家都应遵守不使用武力原则,停止冲突,和平解决争端等。国际社会关于和平原则的倡导,不仅仅反映了第三世界民族国家的愿望,也符合世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的利益。当今时代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第三世界民族国家需要发展,发达国家也需要发展。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和平安定的国际环境,发展需要和平,和平促进发展,和平保障发展。事实证明,战争不是解决矛盾和争端的最好手段,却往往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并使民族人权遭到侵犯和践踏;而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则可以使矛盾和冲突得到妥善解决,并有利于促进民族人权的发展。

第三,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不以损害他国权益的方法或手段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单方面的利益。坚持这一原则,对于推动和促进第三世界民族发展权具有重要意义。如前所述,第三世界各民族国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贫困落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这也是第三世界各国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之一,克服这一障碍的唯一途径是发展本民族经济。然而,由于旧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存在,使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始终处于一种极不平等的地位。一方面,发达国家垄断着工业制成品的生产,而第三世界各国却是畸形发展的单一经济结构,这种情况造成了第三世界各国在经济上严重依赖于发达国家;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依仗着其对工业品生产和世界市场价格的垄断,抬高工业品价格,压低第三世界各国初级产品价格,使第三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蒙受损失;另外,发达国家为转嫁经济危机,还把第三世界各国作为转嫁危机倾销商品的市场。因此,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是阻碍第三世界各民族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1974年5月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指出:“事实证明,在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国际大家庭是不能取得均匀和平衡的发展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鸿沟在这样一种制度下继续扩大。”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是要求权利主体双方在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和保障对方的利益,做到互惠互利,以求得共同发展。这不仅是国际经济关系中遵循的原则,也是促进和发展民族人权的重要原则。为此,必须要打破旧的不合理、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起公正的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各国的经济利益和民族人权切实得到保障。《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也指出:“我们一致决心紧急地为建立一种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而努力,这种秩序将建立在所有国家的公正、主权平等、互相依靠、共同利益和合作的基础上,而不问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这种秩序将纠正不平等和现存的非正义并且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日益扩大的鸿沟有可能消除,并保证目前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在和平和正义中稳步地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坚持这一原则,不仅有利于第三世界各民族国家,而且也符合发达国家的根本利益。因为“发达国家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家的增长和发展是紧密地互相关连的,整个国际大家庭的繁荣取决于它的组成部分的繁荣。”当代世界经济的发展使各国经济联结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各国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第三世界国家经济的发展将会进一步推动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反之,第三世界国家经济的滞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由此可见,坚持平等互利原则,是改善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推动第三世界国家经济和促进民族人权发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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