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创新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制度论文,改革开放以来论文,共同富裕论文,收入论文,目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取得了一些重大的制度创新。这些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为充分调动劳动者和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贡献力量,保证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一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个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启动开始的,无论是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还是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从理顺分配关系,调整利益格局入手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分配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平均主义。它严重地挫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针对这一情况,1978年邓小平就明确指出:“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5页。)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以分配体制改革和利益结构调整为突破口,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从根本上打破农村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归自己”的分配方式,取代“评工记分”为主要内容的平均主义分配体制。与此同时,经济理论界对农村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分配形式进行了探讨,从理论上阐明了农村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
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分配制度,克服了平均主义,农民长期压抑的劳动积极性释放出来,大大激励了农民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了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增加了收入,生活得到了改善。统计资料显示,1977—1984年广泛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期间,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农业增长率和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42.23%和6.05%,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增长最快的时期。与此同时,农民的收入也大大增加,由1978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3.6元增加到1397.6元,增长33.6%。同期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趋于缩小。
1977—1978年我国理论界先后举行了4次全国性的按劳分配理论讨论会,批判了“四人帮”鼓吹的按劳分配是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的谬论,明确肯定了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01页。)指出平均主义同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科学观点是完全不相容的。邓小平根据事物发展不平衡规律的要求和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提出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带动更多的人一浪接一浪地走向共同富裕。(注:“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大家都拥护的新办法,新办法比老办法好。”)这是我国分配制度的一次创新,标志着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是对马克思主义个人收入分配理论的发展。在这里,部分先富是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和前提条件,共同富裕则是部分先富的必然结果和长远目标。允许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就是沿海地区、开放地区等发达地区先富起来,因为这些地区有技术、人才、资本的优势;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是经营者、企业家、科技人员、知识分子,从事复杂劳动者先富起来,因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管理劳动是复杂劳动,科技人员是稀缺资源。实践证明,邓小平部分先富带动共同富裕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创新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的,在这个大政策的指引下,农村出现了一大批专业户、城市则涌现了一大批懂管理、善经营的人员,这些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迅速成为“万元户”、“十万元户”、“百万元户”的大款,不仅提高了自己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也起到了示范的效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从1978—1984年间,职工工资总体上有较大增长,职工货币工资由645元增加到974元,增长58.4%,年平均增长8%。“部分先富”的分配制度所产生的巨大示范作用对于协调城乡关系、区域关系和居民共同富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二
党的十三大指出,我们的分配原则是“以按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并指出非劳动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允许。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这是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又一次创新。这是在党的主要文献上第一次提出我国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当时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样的所有制结构,只能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按劳分配为主体,是指在全社会范围内,按劳分配收入是主要的,同时承认其他的分配方式如按资分配、按经营权分配等分配方式,这些分配方式处于合法的地位。个人的收入结构由过去单一的按劳分配,变成多元的收入结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也在不断地创新。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配制度是:“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合理拉开差距。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一分配制度较以前的分配制度有两点创新:一是用“多种分配制度并存”代替了“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提法,二是在公平和效率这个鱼和熊掌二难选择上,突破了以前的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提法,第一次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是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效率优先”就是发展生产力优先,就是要求提高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按效率优先进行分配,就意味着允许和保护由于效率差别引起的收入差距,它能充分地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兼顾公平”则意味着必须重视市场“失灵”,以及由市场效率差别而引起的收入差距过分悬殊,通过相应的制度,确保收入差距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之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的确产生了强烈的市场竞争效应和赶超效应。按效率优先原则进行分配,成为竞争和赶超的动力,收入高低差别的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区,都在市场经济中展开激烈的竞争,相互之间赶超,结果市场效率大大提高,经济充满活力并得到较快的发展。同时,居民个人之间的竞争也不断推动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对于推动经济的增长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这一时期,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另一个大的变化就是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1995年,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政府财政收入所占比重为12.4%,在最终分配中,政府财政收入所占比重为13.4%,而居民个人收入所占份额为68.5%。这期间,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拉大,示范效应速度递减,从而离共同富裕的目标仍然遥远。
三
依据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基本原理,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新的分配制度,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个人收入分配理论的重大创新,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重大突破。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在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以外的生产要素是不能参与分配的,因为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是同私有制联系的,是私有制度下的分配方式。马克思批判的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种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存在着多种经营方式,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就成为必然。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不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一个重大创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两者相辅相成,并行不悖,是统一的。按劳分配是通过机会均等,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效率。按生产要素分配,能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我国资本、技术、自然资源相对稀缺,实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可以调动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把生产要素投入扩大再生产,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增长。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发挥两者的优势,达到效率和公平,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动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也会有矛盾,其表现是个人收入差距的日益扩大,并且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也是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目前,个人收入差距扩大主要表现是:居民总体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国际上通常采用基尼系数作为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定量指标。按国际标准,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平均状态,在0.3—0.4之间为正常状态,0.4—0.5表明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表明出现两极分化。当然,基尼系数不是绝对的,它会受到测算区域的不同,人群的大小,统计数据的真实情况的影响。从我国基尼系数看,1978年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大致为0.21—0.24,城市居民的基尼系数大致为0.16—0.18,证明当时我国的居民收入分配基本上呈现平均主义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基尼系数逐步扩大,目前,已达到0.457—0.458之间,表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3元,农村人均纯收入为2476元,前者是后者的3.11倍。如果再加上城镇居民享受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还要大。
我国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在居民收入水平总体提高的基础上产生的,也就是在共同富裕目标下产生的,是相对差距。适当的收入差距,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但过大收入差距,又会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收入差距处于从合理向过大区间演变的过程中,应加大政府宏观调控的力度,调节分配结构,使更多的人走向富裕之路。
四
党的十六大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里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上升为“原则”,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重大创新。这一新的分配制度,既肯定了劳动在创造财富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又肯定了生产过程中还有许多不可或缺的其他要素,这些要素都参与了财富的创造,这些要素都应当参与分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生产条件即生产资料,主要由国家和集体占有,部分由私人占有。主观生产条件即人的劳动,全部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由于不同的生产要素归不同的所有者,因此,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要得到实现,就不能实行单一的分配原则,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做到了内容到形式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分配制度上的高度统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在分配制度上的有效实现形式。它是马克思主义分配制度的创新,是我国分配理论、分配制度、分配政策走向成熟的标志。
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既能体现一般劳动的价值和贡献,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业热情。又能体现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复杂劳动的价值和贡献,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创业精神和创造活力。同时,也体现了包括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贡献,调动这些生产要素主体提供各类生产要素的积极性,这样就可以形成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进而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积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有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和奋斗。因此,必须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们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复杂劳动还是简单劳动,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合法劳动收入,还是合法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确立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能够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总之,随着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分配理论,不断创新和认识社会主义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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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会议 │分配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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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三中全会│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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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
│十三大││
│ │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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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 │
│十四届三中全会││
│ │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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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大│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 │
│ │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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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
│十六大│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 │
│ │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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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分配制度始终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这是不能动摇的,因为只有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才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共同富裕。对其他的分配方式,随着改革的深化,认识也在不断深化,由补充—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同样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不能动摇的。
五
党的十六大提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这是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创新,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的一个东西。”(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如何实现共同富裕呢,邓小平提出“部分先富”的理论,并成为指导我们分配的一个大政策,这一政策在实践中得到丰富和发展。十六大提出的“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就是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制度创新。因为一个社会如果富的只是少数人,并且越来越富,穷的是大多数人,并且越来越穷,那我们的改革“就走到邪道上去了”,必定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那么如何界定中等收入者呢?中等收入者,又叫中产者阶层,西方称之为中产阶级。中等收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和优越的物质条件,具备相当优厚的收入,才能被称为中等收入者。在历史上,中等收入者常被看做是在生产劳动者以外的一个依附于资产阶级的中小资产阶级阶层。20世纪以来,随着新的科技革命的发展,人类的劳动方式和生产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脑力劳动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中等收入者已经从过去体力劳动为主的时代由中小资产阶级构成,转变为当代主要由科技人员、经理管理人员、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脑力劳动者构成。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在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除了私营企业主之外的其他的基本上都属中等收入者阶层。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一方面是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意味着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成员的数量不断扩大,使社会生产不断发展,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创造物质条件,从整个过程看,中等收入者越多,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得就越快。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将使我国人民越来越多地达到小康乃至富裕生活水平,这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的目标,进而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个人收入结构呈“金字塔”型,即上头小,中间少,底部大。据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中等收入者阶层比重为15%,2003年为19%。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一般在40%—60%以上,俄罗斯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也达到25%,也比我们国家高得多。在我国,这种“金字塔”型的收入分配结构还会延续相当长的时间。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按照中国社科院的测算标准,我国中等收入者阶层以每年1%的比重增长,到2020年,中等收入者的比重达到40%左右,这是比较理想的结构了,所以,我们要改变这种“金字塔”型的个人收入结构,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的个人收入分配结构,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艰苦的工作。
第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加快经济的增长,才能具备强大的物质基础,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这是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根本前提和基础。
第二,扩大第三产业的比重。一个以中等收入者阶层为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第三产业的比重超过50%的社会。因此,要扩大中等收入者阶层,就必须实现社会职业结构的转换,即由以蓝领为主体的职业结构变成以白领为主体的职业结构。只有这样,才能使大多数社会成员成为中等收入者阶层,从根本上改变“金字塔”型的职业结构。而要实现职业结构的转换,就必须制定适宜的产业政策。目前的产业政策要做到城乡有别。在城市,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包括邮电、通讯、金融、证券、商业、饮食、服务、旅游、娱乐、传媒、咨询、策划、保险、社区服务等产业;在农村,要尽快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非农产业。
第三,大力发展教育。从长远看,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的根本途径是大力发展教育。国家财政应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使有学习愿望和能力的适龄儿童都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基础教育的普及是最为重要的平等因素,它为低收入者的子女获得就业机会、改变贫穷状况创造前提条件。为此应改革农村教育的财政支撑体系,由国家财政来支撑农村教育。
加强对城市化进程中进入城市的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这些教育和培训投资少、见效快,对这部分农民最为有利。农民中那些头脑灵活、有一技之长的群体将成为中等收入者阶层的一个重要来源。但他们的职业技能仍然不足以成长为中等收入者,还必须通过职业培训来提高其职业能力,将这些农民中的优秀部分培训成高中级技术工人,不但会增加我国目前急需的技术工人队伍,而且会确保城市化过程中进城的农民安居乐业,增强社会稳定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为农民提供各种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是向他们发放进入中等收入者阶层的“通行证”。
第四,完善收入分配政策。中等收入者阶层的规模大小,不仅与经济增长状况有关,而且也与收入分配的状况有关。我国目前最大的结构性收入差距,就是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日趋严重的收入差距已造成了城乡贫困人口数量的大幅度增加,从而成为扩大中等收入者阶层的一大“瓶颈”。为此,要扩大中等收入者阶层,就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的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对策。当前,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这就要求:制定倾斜政策,努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收入分配调节能力,提高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性;抑制垄断性经营收入和非法收入。二是完善税制系统,缩小部分不合理的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三是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另外,应加快国有企业分配制度创新。国有企业目前对分配制度创新的需求非常强烈,但苦于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政府要千方百计加大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创新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分配制度创新的良好氛围。另外,通过树立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诸如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办法、技术、销售骨干和技术工人等方面改革成功典型等方式,给国有企业以可操作性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上,通过加快国有企业分配制度创新,使我国职工工资保持持续增长,使其有望进入中等收入者阶层行列。
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还要提高低收入者水平。改革开放以来,在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一部分人由于受主观条件和外部客观条件以及市场和机遇等原因的限制而成为低收入者,从而使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为此,必须要关注低收入者,强化社会保障。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直接关系到该国人口的生活质量。由于中等收入者阶层是一个反映生活质量的概念,因此,要扩大中等收入者阶层,就必须建立能够覆盖社会大多数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覆盖面过窄、资金筹集渠道单一、资金管理混乱等方面的问题。这与扩大中等收入者阶层的客观需要极不相适应,必须改革。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取向应放在扩大保障覆盖面、完善保障基金制度和健全保障管理制度等方面,改革的重点应放在城乡低收入者群体保障制度的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绝大多数人的生活质量,使他们有可能进入中等收入者阶层。
实施城市化政策。一个以中等收入者阶层为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城市化水平达到了50%以上的社会。因此,农民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是一个社会是否成为一个以中等收入者阶层为主的社会的一个关键性指标。为此,一是要拆除城乡之间的种种壁垒。要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最根本的是要拆除城乡之间生产要素配置的壁垒,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提高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速度。只有这样,农民的整体收入才会增加,从而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分配格局。二是要利用产业政策的调整,增加城市就业机会。大力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特别要发展吸纳劳动力多的第三产业,千方百计地扩大就业机会。大力发展城市经济,促进城市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提高城市对农村人口的吸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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