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销售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分析_视同销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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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视同销售业务缴纳所得税几种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销售业务论文,几种论文,所得税论文,会计处理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有8 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业务,应该缴纳增值税,但没有明确指出其中涉及的所得税如何处理。在8种行为中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3 项业务发生时一般均通过正常营业收入帐户核算,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其余5 项业务会计准则仅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在会计处理上做销售核算,剩余4项均按产品成本计价,不做销售处理, 例如: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产品成本100万元,销售价1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目前企业通常帐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204000

贷:产成品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04000

显然,这4种业务的帐务处理存在着忽视所得税的问题, 围绕如何体现企业应纳所得税有些同志撰文提出一些方法,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方法的分析,旨在能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参考。

方法一: 有人提出为简化核算程序, 将视同销售业务均通过“产品销售收入”核算,同时结转成本,结合本例做帐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404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04000

同时,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0

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1.使“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及“在建工程”帐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众所周知,企业会计信息主要是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服务,真实、可靠是信息的基本要求。视同销售业务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不是真正意义的销售,这样处理必然误导信息使用人,不符合公认会计准则。2.与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不一致。持这一观点的同志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均应作为收入处理”,因而就将视同销售业务均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其实这是对税法的曲解,税法目的是要明确以上业务应按收入足额纳税,但企业会计处理必须依据会计准则。所以,我们不赞成这种观点。

方法二:有些同志为了避免虚增收入和成本,又提出另外一种方法:发出产品以成本计价,但需同时将收入和成本之间差额转入本年利润帐户,仍以本例做帐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404000

贷:产成品 1000000

本年利润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04000

这种方法比方法一要合理得多,然而仍然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1.虚增(减)“本年利润”。导致与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失灵,如: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每股净收益等。2.“在建工程”失真。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认为这样处理的在建工程成本更能真实地反映其市场价值。其实不然,一般来说,在建工程都要最终转为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必须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入帐。如果这样处理,不但虚增本年利润,同时还把部分所得税资本化为工程成本,违背会计准则。所以,我们也不赞成这种做法。

方法三:还有些同志提出对这种因会计准则和税法核算口径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都可以按照企业对所得税“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方法对待,在发生时不做帐务处理,只在明细帐中摘要反映,期末返还是从摘要栏中调出,在正常销售利润上再加上视同销售利润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保证了所有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是:每期末都需要逐笔调整出视同销售业务,而当企业业务较多时,无疑非常繁琐;另外,由于应税所得不通过帐户反映,不易掌握,还会使偷、漏税有可乘之机。这种方法有待改进。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如下改进思路:增设“纳税差异”和“销售利润”两个帐户登记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间差额。其中:“纳税差异”借方登记销售收入大于成本数,贷方登记销售收入小于成本数。“视同销售利润”则与之相反。纳税期末在正常销售利润基础上加上“纳税差异”借方发生额或减去贷方发生额,也可以加“视同销售利润”贷方发生额或减去其借方发生额,从而调整出本年应税利润。计算完所得税后两个帐户对冲结平,期末无余额。本例可做帐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204000

贷:产成品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04000

同时,借:纳税差异 200000

贷:视同销售利润

200000

调整完所得税后两个帐户对冲。这样处理的好处是:1.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这样做帐务处理把视同销售业务通过单独科目反映,不涉及正常业务信息,所以不会使原有信息失真。2.保证所得税足额缴纳。由于所得税是以收入扣减成本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我们直接计算出该差额然后加入本期利润中会使会计核算更简便。3.减少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效率。由于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时即做帐务处理,在有关科目中登记,所以期末只需通过调整该科目的发生额就能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会计工作量。同时,把这一方法做为一项制度实施,税务人员就能以此为依据,如果企业会计人员不做帐,则完全可视同其舞弊处理,从而在制度上堵住漏洞。4.保持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致性。5.将视同销售业务通过“纳税差异”和“视同销售利润”帐户核算,使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更加公开化,使信息使用人对企业经营了解更深,并可作为相关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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