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审计质量与最优投资水平_社会成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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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合理确定审计师的被处罚方式及其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计量模式,对于激励合意的审计师努力水平与审计质量,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有效保护、诱致出社会最佳水平的投资规模至关重要。适度的审计师法律责任,可以诱致能够促进社会最佳投资规模的审计质量水平或审计师努力水平,但是如果对审计师因提供不当审计造成损害的计量的司法体制(legal regimes)不适当的话,那么审计师的法律责任约束将会导致超过社会最佳需要量的过度投资行为。[1]然而,与以往多从侵权责任角度考虑不同的是,确定审计师的处罚方式与损害计量模式,不能简单地仅从侵权角度进行分析,还需要从其对审计师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角度,进而对审计质量的保持与提高角度来加以分析与研究。此外,确定审计师的处罚方式与损害计量机制,还需要考虑其对整个社会成本或福利的影响,后者通常是与社会最佳投资水平的确定联系在一起的。

1999年Rachel Schwartz发掘出一个分析模型,用以分析审计师的法律责任对审计质量和社会投资规模的影响,该模型特别关注了投资者损失的计量方式、进而审计师的损害赔偿计量方式对社会投资水平的影响。[2]审计师的责任赔付通常促使审计师努力工作,但是潜在的责任赔付则为投资者提供了保险,即当某项投资本身质量不佳时,如果损失计量是基于实际投资水平的,则投资者可能会大量投资于他们认为质量差的项目,以期从审计师那里获得更多的责任赔付,从而产生投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财富从审计师转向投资者,这时即使在审计质量很高的情况下,也不能达到社会最佳的投资水平。社会最佳投资水平,可以通过去除实际投资与责任赔付之间的关系得到。在RS模型中,一种可以达到全社会最佳的投资水平,同时引入能够使审计师来付出最佳水平努力程度的法律制度,它包括严格的责任规则和独立于实际投资水平的损失计量模式。然而,他们的模型未能考虑社会整体福利保持与提高的需要,即未能从社会成本的角度考虑审计师的法律责任计量与处罚方式设定。

本文在Rachel Schwartz[1]模型的基础之上进行了扩展与补充,主要从社会成本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与论证,得出的结论可为如何适度确定审计师法律责任、判断审计法律制度优劣提供理论依据;其政策含义是,对审计师施以高责任的好处(审计失败的大量减少)可以被其成本的增加(低于社会整体最佳水平的新投资项目大量减少)所抵消,因而需要在减少审计失败和促进社会最佳投资规模之间做出权衡与选择。

二、基本模型描述与分析

在一个完全竞争的现代资本市场上,一个公司可以通过筹资扩大经营,而扩大经营的结果则取决于公司自身的实际状况。然而,这在筹资之初,投资者对公司以此扩大经营的结果是不可观察的,但是在未来是可被知晓的。一项完美的审计技术,①尽管其成本高昂,但审计师不会因为审计报告本身而承担责任,因此,审计师不一定妥协于被审计单位。通常情况下,针对审计师的法律诉讼,往往是发生在当审计师出具了一个表明被审计单位是经营状况良好、财务报告是值得可信的报告(G型报告),最终却没有产生回报的投资项目时,这表明公司的实际状况是差的。对此,我们可以通过下列博弈树的形式来加以理解。

上述博弈树将一个公司的实际状况区分为三种情形:即假设公司的实际状况是好的、差的和处于中等水平的。审计师在对上述三种状况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时则又可能产生六种不同的情况。当公司的实际状况是好的,审计师肯定出具G′型的审计报告;当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差的,审计师可能给出两种类型的审计报告:G′型或B型的;当公司的实际状况处于中等水平时,审计师要么给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审计意见,要么出具G′型或B型的审计报告。投资者依据审计师给出的不同审计意见进行投资与否的决策,显然正确的审计意见可以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或者使投资者避免损失,这时审计师不会面临任何法律责任,但是一旦投资者根据错误的审计意见做出了投资决策并发生损失时,审计师就很可能被起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一)社会最佳投资水平:一个基准点

对审计师法律责任规则和损失计量方式有效性的评价,是以它们如何通过影响审计师努力程度和投资水平,进而影响社会成本和社会福利水平来判断的。对社会福利水平的界定是全社会个体的效用的加总,在计算社会福利水平时对每个人赋予相同的权重。假设投资者和审计师都是风险中立的,为了不失一般性,社会福利可以被表述为每个人的收益总和。

因为审计收费和投资者的损失责任赔付是审计师和投资者之间的财富转移,其对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并不产生影响,因而上式可以简化为:

(二)社会成本角度:审计失败与社会成本最小化假设审计师发生审计失败的概率为p,它会随着审计师努力程度e(预防水平x)的提高而降低,则有P=p(x)=p(e),其中,P是关于x或e的减函数;又假定在审计师发生审计失败后,投资者会损失掉投资额I,则投资者预期的损失为p(e)·I。

我们借鉴SW(2002)[4]模型中定义的审计成本函数,②令w表示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付出每单位努力的耗费代价,则审计成本函数表示为:C(x)=w·e。

由此,预期审计失败的社会成本为:SC=w·e+p(e)·I,对e求一阶偏导可以得出,w=-p′(e*)·I。其中,e*为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社会收益相等时的审计师努力水平,是法律体制安排所要实现的适度审计师努力水平。当e<e*=η′时,w<-p′(e*)·I有效性③要求审计师提高审计努力程度,以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当e>e*=η′时,w>-p′(e*)·I有效性要求审计师降低审计努力程度,以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

影响审计师努力程度的法律体制由责任规则与损害计量模式组成。前者决定审计师是否需要对投资者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后者决定原告或投资者从被发现有责任的审计师那里获取的赔偿数量大小。审计师的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s)有严格过失规则与模糊过失规则两种,而损害计量模式(damage measures)则有“口袋外损害计量”(out-of-pocket damage measures,OOP)与“独立于投资水平损害计量”(independent-of-investment damages)两种。[5]责任规则与损害计量模式的结合便构成不同的审计师法律责任体制。

我们将分别讨论在各种过失规则与损害计量模式下,审计师的努力水平与审计质量的保持对社会最佳投资规模的影响,来反向确定能够使审计师做出适意努力水平与保持最佳审计质量的法律制度安排。

(三)“模糊过失规则”和OOP损害计量模式

过失规则是指如果行为人想要避免责任,就必须符合法定的谨慎标准。在OOP的损害计量模式下,过失规则在法律标准等于预防水平的情况下,可以给审计师最有效的预防激励机制。若令=η′为法定的预防水平,则在x<时,审计师会增加其审计努力程度至=η′,以免除其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可以保持或提高审计质量;当x≥,审计师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此时可以对投资者产生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模糊过失规则与“口袋外损害计量”模式下,审计师的赔偿责任可表述如下:

即,如果审计师被发现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损害额为投资者的初始投资额;然而,如果法庭认为审计师的努力水平超过了应有的关注水平,则审计师无需要承担责任。

然而,模糊过失责任规则对审计师产生了两种相互冲突的激励,一方面,审计师被激励以增加其审计努力,因为提高审计质量减少了其审计报告的误报,从而减少发生审计失败的概率,进而减少误报发生时被法庭发现有过失的概率;另一方面,模糊过失规则也意味着,在任何努力水平上,总存在一个法庭将发现审计师没有过失的概率,这反过来会减少审计师努力工作的程度,因此模糊过失规则可以诱致出高于、等同于或低于社会最佳投资水平所需要的审计师努力程度。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模糊过失规则和OOP的损失计量模式下,可以给予审计师和投资者有效的预防激励机制,但是当有效性只要求一方采取预防措施的时候,双边预防就会产生“预防过剩”的情况。此时,就不能达到能够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情形。

(四)严格责任和依赖投资水平的损害计量模式

与过失规则和“现金付款”的损害计量模式相对应,我们这里讨论“严格法律责任”与“依赖于投资水平的损害计量”模式下的审计师努力水平与社会最佳投资水平。在本文中,我们需要界定严格法律责任的内涵,并说明严格法律责任可以引致社会最佳的审计师努力程度或审计质量的情形或条件。

现代法理学认为,按照民事侵权伤害及其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标准即为严格责任。然而,假定存在严格责任规则,如果与OOP的损失计量模式一起执行,则并不会产生社会所需要的最佳投资规模水平。在严格责任的法律规则下,当投资者依据审计师给出的错误审计报告而做出投资决策时,审计师会被要求赔偿投资者受到的损失。[5]这意味着,当法律制度安排包含严格责任和OOP的损失计量模式时,审计师对其错误的审计报告将负有赔偿责任,责任大小是投资者的初始投资水平(I),而无论其努力程度如何,与审计师工作的审计质量高低无关。上述思想,可以表述如下式。

Liability(e,I—Strict,OOP,G′,B)=Ie

1.严格责任和OOP损害计量模式下的审计质量

由于发生审计失败的审计师必须赔偿投资者的全部投资I,这时审计师必定会努力工作以使他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最小化,即有

可见,在严格责任规则和OOP的损失计量模式下,审计师会将预防审计失败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内部化,进而采取有效的预防水平,即保持与提高其审计质量。[6]

2.严格责任和损害依赖投资水平模式下的投资水平

在OOP和严格责任规则下,若审计师发生审计失败,则他需要赔偿投资者的全部投资额(I),设投资者的预防水平为单位预防成本,则投资者预期承担的总成本为:

可见,当时投资者承担的成本最小。因此,在该情况下投资者不会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全部损失由审计师来承担,基于这种预期,审计师将不会出具社会所需要水平的审计报告数量与审计质量,或者干脆退出审计行业,这同样不利于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升,从而表明需要对审计师给予适度保护,不能让整个审计行业承担不应有的法律责任。

三、社会最佳的审计法律制度安排

审计师最佳的努力程度或审计质量与社会最佳投资水平的实现,可以通过找出这样一种损失计量模式,即在该模式下对投资者损失的计量不再依赖于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水平变动。这里,我们给出一个独立于投资水平的损失计量模式,在该模式下可以实现社会最佳的审计质量与投资水平。

首先,我们给出“双边预防”的定义。当只有一方采取措施预防损失的发生,称为“单边预防”。有效性要求审计师和投资者都采取预防措施称为“双边预防”。在“双边预防”的条件下,

在min(SC)且时,可以达到“双边预防”的状态。然而,我们已经证明,在严格责任规则和OOP的损失计量模式下,这将会导致审计师内部化伤害成本,投资者则外部化伤害成本。因此,该模式对审计师的激励是有效的,但是对投资者的激励则是无效的。而在过失规则和OOP的损失计量模式下,则能够给予审计师和投资者有效的预防激励机制,但是由于可能出现“预防过剩”的情况,所以该模式下也不能实现最小化的社会成本。[7]另一方面,由于在损失计量独立于投资者实际投资水平的情况下,无论是严格责任规则和过失原则都可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且这时还不会出现上面所提到的“预防过剩”的情况,即此时的社会成本也是最小的,所以该模式下的法律制度安排亦是有效的,这表明损害计量独立于投资者实际投资水平对应的法律体制,即为社会最佳的审计法律制度安排。

四、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确定审计师的法律责任需要从社会成本、投资者保护与社会整体福利水平角度加以考虑,并对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进行仔细权衡。因为如果法律责任过重,审计师将过于保守,所签发的审计报告虽然质量高,但将少于社会需要的最佳量的审计报告数量,那么这将导致社会公众的实际投资量少于使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的最佳投资需要量。反之,如果审计师的法律责任过轻,审计师将会激进地签发审计质量没有可靠保障基础的审计报告,以至于超过社会所需要的最佳量,从而诱致社会整体上的过度投资行为。确定适度的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关键在于,对损害的计量必须独立于实际投资额的大小,即不能根据受损者的实际投资额确定向审计师所索取赔偿额的大小,否则“深口袋”观念(deep-pocket concept)将导致审计师承担不适当的法律责任,进而导致审计行业得不到应有的发展,投资者得不到有效保护、社会最佳水平的投资规模不能得到实现。

本文的研究是从审计法律制度的角度展开的,而对法律制度的最终的评价标准是以“成本最小化”来评定的。因为绝对化“财富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忽略了社会中每个人的效用或福利,并不是帕累托最优,只是一种逼近“效用极大化”的做法。法律欲实现正义或正确的伦理价值,而正义或正确的伦理价值并不能等同于“效率”。

注释:

①即能够将代理人所有真实信息都挖掘出来的审计程序与审计方法。由于人类的有限理性,完美审计技术只能是无限逼近值,而不可能完全达到或实现。作为理论分析,完美审计技术的假定对于确定审计师的努力水平与理想情况下的审计质量界定仍然必要的。

②在SW模型中,审计师发现问题的概率取决于审计投入x,如人力资本、工作空间、员工等,假设上述成本为:

③设是使社会成本最小的预防水平,有效性要求社会成本最小化,因此即为社会层面的有效性预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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