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世界经济特区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经济特区的再发展_经济特区论文

加入WTO后世界经济特区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经济特区的再发展_经济特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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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深化发展中的世界经济特区发展趋势

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指的是在国际分工深化发展的基础上,随着各国经济开放度的增加,国家间的各种壁垒逐渐消除,整个世界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程度不断加深,规模与形式不断增加的过程;是战后50年代经济国际化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进一步深化的结果。经济国际化、全球化是一个利弊兼存而又不容回避的动态发展的过程。就单个国家或经济体系而言,其参与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的进程阶段或程度主要决定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开放度、政策取向等因素,并非亦步亦趋地根据固定模式的经济阶段实现参与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的目标,这就给予各国尤其是许多后进的发展中国家充分利用经济国际化及全球化发展国内经济的良好机会。各个国家为了在经济国际化、全球化进程中趋利避害,可以采取各种独特的方式来介入这一进程的不同阶段,采用包括经济特区在内的特殊政策措施来参与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乃至生产要素流动全球化的进程是各国通用的方法。从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的角度看,经济特区的设立是各国在参与这一利弊兼存而又不容回避的进程中对经济非均衡发展理论的一种积极主动运用,是一种稳妥的介入方式与现实选择,其发展是一个逐步参与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的过程。

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另一个重要特征与趋势就是知识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的初露端倪并将在本世纪深化发展。知识经济的发展无论在世界经济范围的不同国家中还是在一国经济范围的不同地区中也是一个非均衡发展的动态过程。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与转移在世界范围和一国范围内方兴未艾。这为一国经济特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机会与条件。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及知识经济不断深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世界经济特区正在呈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其一,各类型经济特区将继续多元并存,并逐步向功能综合型、技术集约化方向发展。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各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差异化,使为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而创建的贸易型、加工型、综合型和科技型特区均有其内在的发展规律和生命力,现有各类型经济特区将继续多元化并存,但由于原有单一型态的贸易型和加工型经济特区在发展过程中正面临着各种不利因素,尤其是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的深化发展、国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必然使经济特区进一步向着功能综合型、产业技术集约化方向发展。

其二,国际竞争的加剧,将使各国经济特区的发展面临各种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化发展及国际竞争的加剧,在一定阶段上世界经济特区必将在数量和地域范围上进一步扩展,各国经济特区之间在贸易、引资、科技、人才、信息等领域的激烈竞争将不可避免,甚至出现无效的过度竞争,各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将面临各种挑战。

其三,一国经济特区与该国其他地区在追求自我发展的竞争中可能出现非协调发展的不和谐矛盾。一国各区域经济可以在竞争与合作中求得共同发展,但这有赖于市场的健全统一与发展战略的协调。然而实践中一国市场体系的不完善和地区间的封锁分割,加以发展战略的不协调,可能造成一国经济特区与该国其他地区在追求自我发展中无序竞争,无法获得分工合作的利益和实现非均衡发展战略目标。

其四,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将从外部制约与压力上淡化或削弱经济特区原有的主要依靠特殊政策发展的优势。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发展内在地要求有公正的游戏规则和公平的竞争环境。随着一国经济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国内接轨的进一步深化发展,支持经济特区与其他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梯度必将缩小。各国经济特区间的相互竞争也必将进一步缩小各国政策的运用空间。

其五,一国经济特区跨国化发展的新趋势可能将在一定阶段上进一步得以强化。世界上的经济特区大多数设立在一个国家的边界地区或沿海地区,但都属于一个国家主权管辖下的特别关税区。近年来,世界经济特区出现了跨国发展的新现象。可以预期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世界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发展,经济特区这种跨国化发展(即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新趋势必将进一步得以强化,从而产生越来越多的真正意义上的世界性经济特区(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式)。这是经济全球化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在一定阶段上的内在要求与必然产物。

综此新特点与新趋势,任一经济特区要想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得到新的发展,就应遵照现代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顺应经济全球化深化发展的客观进程,适时转变发展策略,争创竞争新优势,以适应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对特区发展的制约与要求。

二、中国加入WTO对经济特区带来机遇与挑战

综观20余年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窗口”(技术窗口、知识窗口、管理窗口和对外政策窗口)、“试验区”(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试验区)和“排头兵”的中国经济特区,与世界经济特区一样,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中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发展和经济非均衡发展的一种现实选择,其发展的历史也是一个逐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而从现在开始,以中国加入WTO为标志,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即正面临着从转型经济下单边的、主动的、试点式的开放方式向着多边的、有规则的、全方位多层次开放方式转变升华的过程。这是一个我国经济发展对于经济全球化过程与国际国内接轨过程从“逐步参与”到在更高层次上“进一步参与”的过程。毫无疑问,经济特区未来的发展也必然要反映出这一鲜明的时代特征。具体说来,首先,从单边开放到多边开放意味着由于加入WTO这一多边贸易协议体系,开放方式将由原来我国单方面对外开放转变为主要是在WTO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开放,这为经济特区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扫清了障碍,拓宽了舞台;也使得经济特区的开放政策不仅仅要考虑引进外资,还要考虑对外投资等问题,以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所赋予的利润最大化的契机。其次,从主动开放到有规则的开放意味着为适应WTO中规定的原则和条款,我国将由原来主要以特殊优惠政策等政府自主形式的开放发展机制转变为按WTO规则约束政府行为的开放发展机制,这就要求经济特区的发展机制必须实行新的战略转变,即从过去主要依靠特殊优惠政策转变为主要依靠良好的投资环境、高效灵活的管理体制、健全的法制法规;同时要求对原先实施的那些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与国际惯例的特殊优惠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或废除。最后,从试点开放到全方位多层次开放意味着一方面经济特区地区优惠政策的优势将逐步淡化,经济特区将与其他地区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另一方面更多行业部门的开放要求经济特区在市场机制、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方面更加完善。总之,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参与经济全球化、国际国内接轨的程度的日益加深,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同时面临着新的历史机遇和重大挑战。为保持经济特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带头示范作用,要求经济特区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方向,对经济特区的作用和发展空间做出新的定位,对特区的发展战略与发展机制进行调整。

三、中国加入WTO后经济特区还要“特”

中国加入WTO后,经济特区究竟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有存在的必要,其发展空间、后劲又在哪里?这是一个我们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

从理论上讲,WTO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种主要的组织与表现形式,在其整个法律框架体系(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中能以一种现实主义精神安排游戏规则,充分考虑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及要求和其面临的各种现实条件的约束与制约,对经济非均衡发展的各成员国利益给予了充分的尊重与均衡。这种现实主义精神的核心就是“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正是WTO赖以生存的生命力所在。就经济特区而言,WTO也给予了充分但有条件的关注与支持。其框架与原则体系从来没有不允许类似经济特区内的各种特定形式的存在,小至各国在其国内一定区域内建立的各类特别经济发展区域,大至国与国之间形成的区域性贸易同盟,都是允许的。当然这些特定形式的存在还必须符合WTO的相关原则与规定。WTO允许成员国在其特定的产业或特定的区域实施优惠性政策措施以扶植这些特定产业或特定地区的发展,但条件是不得有违透明度原则和非歧视原则。此外,成员国对特殊经济区实施的市场准入水平不得低于其对WTO承诺的约束水平。

从各国实践上看,不少WTO成员国与地区都设立了包括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自由港等各种形式的经济特区,这种做法不仅没有同WTO原则相矛盾,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各国的经济特区仍在发展。虽然不同WTO成员国与地区的经济特区形式和实施政策各有不同,但总的来说对促进贸易、吸引外资与先进技术仍有相当优势,在各国的经济发展中都能起到独特的作用。

就中国经济特区而言,从总体上说,笔者认为必须坚持历史、全面、辩证的观点。一方面,在新的开放格局下,经济特区原有的特殊优惠政策为主要手段吸引外资与发展外贸的作法已不适应深层次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国内接轨的要求,而且已经事实上逐渐失去了作用。为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发展机遇,经济特区的发展战略、政策和运行机制必须符合WTO规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特区原来意义上的“特”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但另一方面,在中国加入WTO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经济特区仍然有存在的意义,仍然可以体现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贡献。特区要不要“特”的最为主要的根据在于其是否有必要被赋予特殊的历史使命。诚然,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已初步确立、对外开放也以加入WTO为标志发展到新的阶段,但是,根据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国家振兴来赋予经济特区的历史使命——发挥经济特区的“窗口”(技术窗口、知识窗口、管理窗口和对外政策窗口)、“试验区”(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试验区)和“排头兵”的作用——不仅并未终结,而且随着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的深化发展,这些历史使命也有了新的发展,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知识经济才初露端倪、国际产业结构调整方兴未艾、经济全球化在深化发展、加入WTO后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既非齐步走也非一步到位、体制改革与完善也尚未全部完成、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战略仍有必要,所有这些依然是经济特区继续存在的根据与理由。另一方面,也正是这些基本层面的新的变化发展赋予了特区原有历史使命以新的内涵,使得加入WTO后中国经济特区的发展需要转型,并决定了发展转型的方向。

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加入WTO后经济特区不能存在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我们需要研究的不是特区是否可以存在,而是特区应该如何存在;不是特区还“特”不“特”,而是特区应在新形势下如何“特”的问题。

四、中国加入WTO后经济特区发展的法律依据和空间

新形势,就是WTO对中国经济特区的关注和中国在加入WTO时就经济特区发展所做的承诺。从总体上说,WTO对中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同样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并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为加入WTO后特区的继续存在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经济特区被WTO视为特殊经济区的一种。除了5个经济特区外,WTO还把14个沿海开放城市、6个沿长江开放城市、21个省会(首府)开放城市和13个内陆边境开放城市等列入特殊经济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加入WTO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WTO就特殊经济区问题对中国政府提出了如下要求: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务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对经济特区问题的承诺可归结为:

1.中国加入WTO后将及时向WTO通知有关经济特区的信息。中国没有建立新经济特区的计划;中国将保存并改进中国特殊经济区与其关税领土其他部分之间贸易的统计数字,并将定期通知WTO;中国将在60天内,向WTO秘书处通知其特殊经济区的增加以及修改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中国将在其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关税政策。中国将加强在特殊经济区和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之间贸易的国内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统一执行。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经济特区。

3.对向位于特殊经济区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任何优惠安排,均将在非歧视基础上提供。

WTO的上述规定和中国的上述承诺,意味着加入WTO后经济特区的发展政策与措施不仅“有法可依”,而且还须“有法必依”;意味着加入WTO后经济特区的发展政策与措施必须与WTO多边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意味着加入WTO前在经济特区实施的发展政策与措施可能需要清理、发展与运行机制可能需要转换。具体地说,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特区仍然可以存在,只是中国必须及时提供有关的信息;在中国经济特区必须实行统一的关税,但仍然可以提供一些优惠政策,只是这些政策必须对所有的WTO成员提供,不能只对某些国家提供;经济特区不需要降低或取消优惠政策,而应把优惠政策惠及四方,公平地扩展至WTO各成员和国内各种类型的投资者,要废除和避免原有的一企一策的做法。

五、中国加入WTO后经济特区发展需转型

如果说前述世界特殊经济区的发展趋势可为中国经济特区再发展提供借鉴,加入WTO时WTO要求与中国的承诺为其划定了运作的法律准绳与空间,那么,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则赋予了中国经济特区以新的内涵,并决定了特区转型和再发展的目标与方向。

其一,应从较单一的改革开放试验区转型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综合示范区。中国经济特区一开始就是作为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试验场而设立的,随着全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经济特区的“试验场”作用应逐步发展到对全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示范”作用。同时,经济特区一开始就肩负着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探路的责任和使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的现代化还尚未完成,因此,特区不仅继续要在改革开放方面,而且还应在技术和管理、经济和社会、文化和人的现代化等方面继续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探路。

其二,应从外向型的、一国经济特区转型为开放型的、跨国经济特区。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发展要求特区及时调整其参与、融入全球化的步伐;而中国加入WTO又为特区的这种调整扫清了障碍、拓宽了舞台。首先,特区经济应及时从单纯的外向型发展转型为开放型发展:不仅对外开放,而且对内开放;不仅“请进来”,而且“走出去”。其次,特区还应充分发挥利用自身的区位、体制、经济、文化等各种优势积极谋求与周边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合作,及时发展成为诸如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双边或多边的跨国经济特区,以便在更高层次、更大规模上参与、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求得更快更大发展。

其三,应从主要依靠政策发展的政策性经济特区转型为主要借完备市场条件与政府适度引导发展的制度性经济特区。如前所述,随着中国加入WTO、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转型、国际国内的进一步接轨,特区原有的以特殊优惠政策为主要手段吸引外资和发展外贸的做法已不适应深层次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而且已经事实上逐渐失去了作用。为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分享全球化带来的发展机遇,经济特区的发展战略、政策和运行机制必须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的相关规则。这意味着特区将主要依靠高效灵活的管理体制、健全的法律法规及其形成的良好的投资环境等因素谋求发展。

六、调整对策,促进经济特区再发展

加入WTO后中国经济特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转型。面对机遇和挑战,经济特区再发展的对策应是在原有发展基础上,把握好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深化发展中的世界经济特区发展趋势,树立为中国的现代化发展进行全方位探索的发展观,以创新优势为核心,拓宽创新领域,辅以新的符合WTO规则的特殊优惠政策,增强创新活力,以科技进步和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全球化战略求得再发展。

其一,应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实现制度创新,包括经济体制和政治、文化体制的创新与完善

创新(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建设创新等)是特区的灵魂和动力之源,是特区20余年风雨历程中最值得研究、总结和继续发扬的宝贵经验。特区的创新优势要集中在体制创新方面。

应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按国际通行规则运作的政府管理体制。笔者一贯认为,WTO是市场导向的,它规范的是政府行为,它允许的是政府在承认市场规则下的适度干预。因此,加入WTO首先是政府加入WTO,当然也是政府带动企业一起加入WTO。经过20余年来的努力,中国经济特区已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上走出了一条新路,还要继续加以完善与发展。应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建立符合“新政府——市场观”的政府管理体制。所谓的“新政府——市场观”指的是既承认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寻求政府调节干预经济解决市场失灵政策的新形势。我们要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审批行为,强化监督机制;要按WTO规则和我国的对外承诺,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统一、规范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应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经过20余年来的努力,中国经济特区的经济运行机制从本质上已接近于WTO所规定的市场机制,由先发优势转而形成对国内其他地区的示范作用,并在经济开放发展中率先形成一批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产业,并引导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这一优势在加入WTO后仍有实际意义,而且将成为经济特区新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经济特区一方面要加快市场化改革,强调把不断解放思想、发扬特区精神作为特区体制创新的前提,既要重点突破,又要综合配套,全方位系统地进行体制改革,并且要坚持适度超前与稳步推进相结合以增强改革的实效。具体而言,当前要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加大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的力度,完善国有产营运和监管体系;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继续培育要素市场,完善市场体系;深化医疗卫生和保险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其二,要推进结构调整与技术创新,以产业竞争优势推动特区经济发展,并发挥产业示范效应

在产业上,经济特区应根据自身特点,研究与确定在加入WTO后全方位开放与全球竞争环境下的新角色与新定位。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发展和知识经济初露端倪的时代条件下,经济特区在走高科技、高附加值道路上理当先行并开创新的发展道路。

在技术上,技术进步与创新一方面应该在加入WTO后更加开放的环境中继续不断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以不断提升城市及其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在与国际接轨中出奇制胜于国际竞争。

同时,在当今科技与市场联系日益紧密的情况下,一国经济结构是否具有国际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方向。为了使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经济特区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有机结合,使外商投资能更好服务于特区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调整的要求,特区应进一步加大对外商投资选择的政策导向力度,充分发挥其通过对外商投资的导向选择来优化特区产业结构的主导性作用。

实践中,经济特区的高科技发展之路可以循着两个方向前进:一是继续将特区作为国际先进企业实现全球化生产与协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经济特区切实成长为世界性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二是利用国际资本及其更加例捷、经济的现代化信息手段,通过组织以市场为导向的科研攻关和国际科技协作,致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产品。并且,技术创新应步出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口依赖型经济,改变核心技术过分对外依赖的现状。

其三,应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全方位扩大开放领域,并实施经济全球化发展战略

对外开放方面,应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全方位扩大开放领域。对于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尚不可完全开放的行业领域可以考虑有条件地在特区先行试验,让特区“特”在进一步开放的程度上。

贸易自由化方面,要继续发挥特区在我国参与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作用,根据经济特区经济对外依存度较高的现实,应利用区域优势,采取WTO原则许可的各项措施,大力促进出口,特别在外贸发展的“灵活、多元”方面在全国继续作为排头兵而存在。

金融全球化方面,应发挥经济特区的优势,使其在直面金融全球化方面发挥作用。经过20余年来的发展,特区的金融开放度是全国领先的,根据我国所做的承诺,在特区外资及其它金融机构的部分业务扩大范围已排入时间表,我们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进而,还有一些就全国而言尚未开放的金融领域,特区可以考虑根据特区现实情况予以试点开放。

投资全球化方面,应特别注重特区在对接投资全球化方面的作用。投资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进程,它包含“请进来”与“走出去”两个相互促进的方面。一方面,吸引外资是经济特区发展关键的推动力之一。在经济全球化程度加深的情况下,我们过去提出的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利用外资战略应该有所调整。在特区框架内,我们应根据WTO规定和我国所做的承诺,利用特区的有利条件适度地试行投资全球化的某些做法,这既是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必要步骤,也是扩大利用外资、促进产业升级技术创新的重要举措。可以考虑进一步放开投资方式和投资领域,从经济特区的实际出发,在继续引导外资进入竞争性产业的同时,利用各种适用的投资方式有步骤地率先开放新的投资领域,特别是各种服务贸易领域。同时,应通过完善政策法规,改善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式优化投资环境,使特区在对接投资全球化的进程中处在相对有利的地位。另一方面,适时发展特区资本输出,扩大特区海外直接投资规模,是特区经济迈向国际化发展、参与全球化融合的一个重要举措。吸引外资与海外直接投资是相互利用、相互促进的。对特区来说,对外直接投资是在境外主动利用外资的一种全新方式。同时,经济全球化的多方位合作也要求生产资本的国际流动具有明显的双向性。从现实情况看,所有进行主要直接投资的国家,同时也是大量吸收外国投资的国家。在目前条件下,特区在致力吸引外资的同时,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向海外直接投资的道路,在此基础上,逐步向跨国公司方向发展。这是形势对特区在高层次上迈向全球化的新要求。

生产要素流动全球化方面,应努力创造条件,为我国进一步参与生产要素流动全球化做准备。例如在加强吸引外资、引进技术的同时,重视招贤引智,扩大对生产要素国际流动的开放度。再如可以加快特区信息港或信息集散中心建设的步伐,利用国际经济信息促进特区发展。

其四,应更积极主动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在可能的条件下可以考虑从一国内部的经济特区向跨国经济特区发展

在条件许可时,逐步在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形成比一般世贸组织成员之间更紧密的贸易互惠关系,采取更方便、灵活的方式和措施来促进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双边或多边经贸关系的发展,这体现了内地与港澳台之间一个国家几个关税区的特殊关系,不仅有利于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加强彼此间的贸易往来,而且有利于为内地参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区域合作以及在WTO框架下建立各种类型的区域经济全球化组织构筑战略性桥梁。实践中,自由贸易区不可能一开始就涵盖发展状况千差万别的全国各个区域,需要在有条件的地区起步和试验,成功之后,再将贸易协调的功能向内地全面推开。所以,在一国四方都已成为WTO成员的状况下,内地同港澳台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最可能实现和能够率先启动的区域便是占尽天时、地利、人和的沿海经济特区。特区应充分发挥利用自身的区位、体制、经济、文化等各种优势积极谋求与周边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合作,发展成为诸如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双边或多边的跨关境经济特区,以便在更高层次、更大规模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求得更快更大发展。

其五,应紧密结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任务,与西部地区协调发展

经济特区与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中具有较强的互补性,经济特区可以而且应该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更大作用。从总体上看,经济特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最高、发展基础最好的地区,在资本、技术、人才、管理、装备、营销、品牌、质量等方面都有明显的比较优势。与此同时,经济特区正处于产业结构变动和调整幅度较大的时期,面临着发展空间不足、地价上涨、劳动力成本上扬、资源紧缺等方面的竞争压力。西部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开发强度都较低的地区,有着丰富的水能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劳动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具备接纳特区产业转移的条件,而且还有一些新的领域尚待开发,投资的边际收益较高,是特区相对丰裕的资本寻求较高投资回报的理想场所。东部与西部这种资源的互补特征决定二者必须且可以协调发展。经济特区与西部的合作重点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依靠利益和市场的推动力,大力促进企业间的合作;加快特区技术优势向西部地区的转移;加快特区与西部地区人员交流与合作;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步伐;加强经济特区与西部中心城市的联动与合作;继续推进特区与西部地区的对口支援等等。

其六,应结合WTO相关规则,参考世界各国经济特区的成功实践,对我国经济特区原有特殊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并赋予新的特殊优惠政策,为特区再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改革开放20余年来,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中国在经济特区实施的特殊优惠政策为特区的发展注入了不可替代的活力。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全面确立、WTO的加入、对外开放的转型、国际国内的进一步接轨,原有的一些特殊优惠政策因全面普及而不再特殊优惠;另一些则因有违WTO非歧视原则不再合理合法需要调整。但特殊优惠政策与经济特区一脉相承,它既是经济特区的必然要求,也为WTO的原则与例外相结合的现实精神所允许,更为世界各国的实践所普遍采用。结合WTO原则与机制,参考世界各国经济特区的成功实践,对我国经济特区原有特殊优惠政策的调整和新的特殊优惠政策的赋予,必将为特区再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政策调整方面,第一,我国经济特区应对特区外的所有地区和国家开放。以前强调的是经济特区对世界各国开放,但并未表明它对国内其它各地区也开放,因而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内资的不公平,其实我国国内其他各地区也开放,因而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内资的不公平,其实我国国内其他各地区拥有的资金也是很多的,强调特区也对它们开放肯定会使他们在特区大有作为,并促进特区的发展。第二,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也不论是哪个国家的投资,在经济特区内都应享有同样的优惠政策。这就要求经济特区内的所有对外资的优惠措施也同样施行于内资,即在享有优惠方面内资同外资一样。而对外资所做的种种限制,则应该取消,对之采取同内资一样的政策。这样,外资与内资有了公平的竞争环境,特殊优惠政策的安排才算是合理的。

新政策赋予方面,从设立经济特区的战略目标出发,国家应充分利用WTO规则与机制许可的一切便利,赋予经济特区新的符合WTO规则的特殊优惠政策,为经济特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继续发挥经济特区在新形势下的试验田与排头兵作用,实现我国加入WTO的效益最大化。如:(1)对于一些按谈判时间表要求现在还不可完全开放的领域,如:金融、保险、电讯等,在特区可提前率先开放。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一定要“特”,当前是国外流行的孵化器、风险投资等应尽快在特区先行先试验,为全国融入整个世界经济提供经验。(2)在国际联系便利条件方面要“特”,要给国外人员创造更多的进出特区的条件。加入WTO后我们最缺国际金融、贸易、法律、中介等人才,特区可通过人才的流动加速与国际接轨。只有人的流动更快了,新时期经济的优势才能发挥得更显著。(3)特区立法也可先行一步。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特区可率先一步实行,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特区有条件率先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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