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文化对“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影响及对策_党建论文

论传统文化对“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影响及对策_党建论文

传统文化对“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影响与对策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传统文化论文,对策论文,党员论文,主体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认识和把握国情是党的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和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正确认识我国历史国情和传统文化对加强党员主体地位建设的影响和作用,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党员主体地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传统文化对“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影响和作用

中国是一个有过两千多年封建统治的历史悠久的国家,也是一个文明古国,首先必须看到的是,中国历史和传统文化中有许多宝贵的精神财富,这些精神财富无论是对党的执政活动还是对党的自身建设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例如,十七大党章增写和强调了共产党员要“加强道德修养”和“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来强调道德修养和自律是一脉相承的;中华民族刚健有力的自强精神、心系天下的责任精神和总揽世界的和谐精神,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活动中值得学习和借鉴的重要思想。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我国历史国情中也存在着一些对执政党建设带来消极影响的因素,这种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传统文化观念对党的执政理念和党员思想观念的深刻影响上。下面就我国传统文化对加强党员主体地位建设的影响和作用作一分析和探讨。

(一)重“官”轻“民”,缺乏平等观念。封建社会儒家学说强调三纲五常,要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各级官员拥有百姓望尘莫及的各种特权,其中包括对百姓的生杀大权,即“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对皇帝而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对各级官员来讲,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则“一言九鼎”,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公共利益任意践踏和对私人事务粗暴干涉。封建社会官员享有的特权必然导致以官为本、以官为尊、以官为荣、以官为求的官本位文化,而“学而优则仕”则成为封建社会文人学者最高的价值取向。值得我们重视的是,两千多年封建统治遗留下来的这种对官特权和官本位思想的熟稔和默认不仅成为当今许多国人的心理顽疾,而且在一些党员干部身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思想对党的建设的消极影响,表现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党员干部的“组织本位”和“领导本位”思想,导致党员主体文化缺失,也容易导致少数党员干部思想中存在“特殊党员”意识和个人权力大于党纪国法的特权思想,进而导致一些党员和党员干部在党内权利和义务上的不一致,忽视了党员是党内生活及党的实践活动的主人,影响了党员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的确立。

(二)重德轻法,缺乏法治传统。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其治国方略是典型的人治治国,缺乏依法治国的传统,注重和推行的是伦理政治。统治者总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好恶,向人民群众强行推行他们认可的道德体系和规范,作为整治百姓和衡量与评判官员的价值尺度,把道德和伦理的作用看做是治国理政的根本,轻视了法治的作用。由此带来的是,民众缺乏诉讼意识,排斥诉讼,以无诉讼为道德,以诉讼为耻辱,出现矛盾和问题不愿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的权利。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传统的重德轻法思想至今在一些干部群众头脑中仍然没有完全消除,正如邓小平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1](P332)这种思想是当前党内一些人存在“人治”治党思想的根源,他们不重视也不习惯坚持制度建党,不习惯在党内坚持制度管权、制度管事、制度管人,不尊重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的权威,缺乏党员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不注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习惯于在党内搞“家长制”和“一言堂”,把个人的权威凌驾于组织和制度之上,严重侵犯了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

(三)重义务轻权利,缺乏权利意识。“民主”和“权利”是一对孪生兄弟,尽管“民主”一词早在中国3000多年前就已经出现,比起西方“民主”一词的提法要早得多,但中国古代“民主”一词的含义是“人民的主人”,与西方的“民主”一词的含义显然不同。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含义是指“人民的权力”、“人民进行治理和统治”。中国几千年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制、严格的封建等级的集权政治体制和尊老唯上、尽忠尽孝的文化观念,剥夺了百姓和民众的权利,民众存在着典型的重义务轻权利的倾向。而从党的建设的历程来看,在中国共产党过去的章程与实践中,广大党员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主要也是作为义务主体为人民谋利益的,很少涉及党员权利保护的内容。党的七大以前的党章都没有规定党员权利的内容,而是针对当时革命的需要,对党员的行为控制得特别严密,对党员设置了很多义务。一方面,这些义务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完成党的特殊任务、保持党的纪律权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促进党员对党的事业的忠诚都起到了重大的历史作用。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在党的建设中逐渐形成了“党员义务本位”思想,而对于党员的权利保障则不太重视,人民群众也习惯于用这种标准和看法来衡量一名共产党员的作用。因此,受我国长期以来缺乏民主和权利意识的影响以及党的建设中长期存在的“党员义务本位”惯性思维的作用,当前党内重义务轻权利的片面思想依然存在,不仅一些党员干部不太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而且一些党员自身也缺乏权利意识,在党内生活中习惯于履行义务,不懂或不愿意行使党员权利,缺乏党内独立人格、主人翁心态以及党员主体意识,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甚至对党章规定的党内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也随意放弃,从而严重影响了党员主体地位的坚持。

(四)片面追求和谐与大同的文化。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和谐与大同的思想文化根基浓厚。传统文化中的“贵和尚中、和而不同”的和谐精神,就蕴含着和衷共济、政通人和等和谐处世哲学与人生哲理。古人的这种“和谐”思想,在儒、道、易、释等诸多典籍中随处可见,比如孔子说过“和为贵”,墨子提出了“兼相爱”、“爱无差”等思想,而且把这种“和谐”和“大同”思想一起作为社会价值理想;太平天国运动的领袖洪秀全提出要建立一个“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大同社会;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等等。因此,我们首先要看到,“和谐”、“大同”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是我国古代重要的社会价值理念,它不仅是今天我们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党内自身和谐建设的思想渊源之一,而且对今天我国的和谐社会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中国古代的“和谐”、“大同”思想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执政党内自身和谐的内涵和要求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追求的是一种表面上和谐稳定而实质上存在严重封建等级和不平等的和谐,其维护的是一种封建特权的统治和稳定,追求的是一种片面的没有民主、法治、人权的“和谐”价值取向,实现的是一种“官”“仆”之间、“主”“从”之间表面上和形式上的“一团和气”。必须强调和指出的是,上述传统思想和文化至今仍然还存在于许多人心中,而且对我国实现社会和谐和促进党内和谐造成消极影响。例如,在执政党的建设中,因片面追求所谓党内“和谐”而使一些党员习惯于在党内做“老好人”,不愿批评人和“得罪人”,有的党员甚至为了维护所谓的党内“和谐”而不愿行使党员的监督、申诉等权利,对党内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习惯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即使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习惯于忍气吞声,不愿拿起党内法规制度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没有发挥出党员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总之,只有认真厘清中国传统文化对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影响和作用,才能更好地帮助和指导我们党在实践中努力探索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有效途径。正确认识和科学把握我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党员主体地位的消极影响,也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员主体地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必须在党内倡导五种文化

一是树立和倡导党员主体文化。营造良好的党员主体文化是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前提和基础。首先,党员要牢固树立和坚持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和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主人的唯物史观。邓小平曾经指出:“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1](P368)“我们党提出的各项重大任务,没有一项不是依靠广大人民的艰苦努力来完成的,”[2](P4)坚持党员是党内生活及党的实践活动中的主人角色和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关于人是社会活动主体、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观点在党内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其次,要加强党内“党员主体”理论的研究和宣传。受传统文化观念和革命战争时期党的建设理论的影响,党建理论对党员主体地位的构建存在“先天不足”的现象,在党建理论和实践中以组织为本位所进行的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长期处于主导地位,过于强调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而对“党员主体”的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目前仍处于缺位状态。为此,当前必须进一步加强从党员主体角度来探讨执政党建设的研究,在党内大力宣传和弘扬“党员主体”文化。第三,要加强党员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的培养。要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地培养和提高党员的主体意识和能力,使党员始终把振兴党的事业视为自己的责任,把发挥主体作用视为神圣的权利,使每位党员切实做到对党的事业自觉认同、自觉参与、自觉奋斗,并且不断增强党员的自我学习能力、理论思维能力、政治参与能力、党务管理能力,切实使党员在党的建设中成为具有较高主体素质和能力的有生力量。

二是树立和倡导制度治党文化。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的制度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重视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也是新时期以来执政党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尽管新时期以来党内制度治党文化不断得到弘扬和发展,但是在党内一些人身上仍然相当匮乏,一些党员干部还是习惯于“人治”治党,喜欢“一言堂”,热衷于搞个人说了算,尤其是当前已经颁布实施的一些党内法规制度也贯彻执行不力,党章规定的党员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还未能很好地得到行使和履行,党员的民主权利和主体地位因而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为此,必须大力倡导党内制度文化,营造“法治”治党氛围,树立“法治”治党理念,坚持用党内法规制度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和主体地位。首先,要树立党章权威至上思想。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立党、治党、管党的章程,在党内处于“宪法”的地位。确立和维护党章是党内最高权威的思想,是坚持制度治党思想的灵魂和核心。只有在党内大力倡导和树立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才能切实保障党员履行好八项义务和行使好八项权利,坚持和贯彻好民主集中制,从制度和机制上保障党内一切权利属于党员,保障党员对党内一切事务有最终的决定权。其次,要树立党员在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邓小平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1](P332)树立党内制度治党文化,必须像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坚决摒弃特殊党员意识。第三,党员干部要树立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的思想。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在推动制度治党和依法执政的事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只要领导干部切实在学习、遵守、贯彻和维护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中发挥较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内遵守法规制度的文化和习惯就会蔚然成风,党内“潜规则”现象就会逐步消除,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就会进一步得到尊重。

三是树立和倡导权利保障文化。当前,党内权利意识和权利保障文化相当匮乏,导致许多党员不愿多讲党员权利,习惯于党员“义务本位”。为此,一方面要在党内大力倡导和树立党员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思想观念。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只知尽义务,不重视自己的权利,对党内重大事务不知晓、不表态,党内就必然形成专制体制,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必将受到影响。因此,要在党建理论上重视对党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研究和探讨,在全党树立和形成党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新理念,在党内营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舆论环境和氛围。另一方面,要在实践中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党员的权利在实践中切实得到保障,能反过来促进和提高党员行使权利的热情,培育和倡导党内权利保障文化。当前,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好2004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尊重和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党章规定的党员八项权利为依据,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作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在“总则”中强调“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给予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用党内立法的形式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责任追究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堪称为党员权利保障立法的制度创新。

四是树立和倡导党内监督文化。党员有权对党组织和任何党员行使监督的权利是党员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当前党员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和不能监督的现象依然严重,原因尽管是复杂的,但是和党内监督文化的缺失休戚相关。为此,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必须大力倡导党内监督文化。首先,要从理论上认识到权力和监督是一对孪生兄弟,不接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权力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其次,要认识到监督是党员的权利,党员监督的过程是依据党章及党内监督条例行使权利的过程,而不是“谁和谁过不去”的问题,而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则是一项责任和义务。第三,要认识到监督也是一种保护。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各级党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而且要在接受监督和倡导监督文化中起表率作用,鼓励和支持互相监督,并且认识到接受监督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工作失误和权力腐败,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权力监督是政治上的“保健医生”。

五是树立和倡导党务公开文化。推进党务公开能有力地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实现,是新时期发展党内民主、实现党员党内主体地位的有效途径。为此,十七大党章在第十条增写了“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3](P30)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强调指出,要“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4](P33)在新形势下,要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必须在党内大力倡导和弘扬党务公开的文化,创新党的建设理念,切实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在从革命党转变成为执政党,从秘密状态、“非法地位”转变成为公开合法的执政党后,党务从秘密走向公开、党的建设理念从传统转向开放的重要性。可以说,树立和倡导党务公开文化,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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