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各国银行保险的比较研究及对中国的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欧洲各国论文,意义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和金融一体化的推进,金融业内三大支柱——银行、证券、保险联手合作、相互渗透的趋势日渐明显。其中,银行与保险的混业经营发展迅速,引人注。在西方国家甚至出现了一个新的单词:bancassurance,即银行保险。银行保险的发源地在欧洲,也是讫今为止银行保险最为发达的地方。在欧洲各国内部,银行保险的发达程度不尽相同,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和奥地利相对比较发达,其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约60%;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如比利时、意大利、挪威、荷兰、德国、英国、瑞士、芬兰和爱尔兰等这一比例在20%至35%之间①。虽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银行、保险分业经营制度,但银行保险的合作浪潮日日见涨。研究欧洲银行保险的成功经验与不足之处无疑对我国的银行业与保险业均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银行保险的内涵与方式
(一)银行保险的内涵。
银行保险是在欧洲金融、税收和立法产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诞生的。在80年代萌牙时期,银行保险只意味着在银行的柜台销售人寿保险产品;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银行保险所包涵的内容越来越广泛。如今,人们把寿险公司通过银行出售寿险产品、年金及其他投资产品界定为银行保险的狭义概念,广义的银行保险还包括②:银行通过其寿险分公司向自己的客户出售寿险产品与年金;银行的寿险分公司向不属于该银行的客户出售寿险产品与年金;寿险公司向自己的客户出售其下属银行的银行产品;寿险公司下属的银行向不属于寿险公司的客户出售银行产品;寿险公司通过经纪人出售寿险产品与年金。
由此可知,银行保险已由当初保险公司产品流向银行这一单向渠道发展到银行与保险相互交融的双向流动。银行与保险均可拥有另一方的分公司,形成银行、保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当然,前者即银行拥有保险分公司的情况更为普遍,人们形象地把这样的银行称为“万能银行”、“金融百货”、“万能超市”。正是由于银行与保险的相互交融,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已经不足以表达这一新兴行业的内涵与特点,不符合时代的要求;这才产生了“银行保险”这个新词。银行保险涉及的领域多为寿险,财产保险鲜少有见。这是因为财险不容易为大众所接受,不易于进行推销,即使是在丹麦、荷兰、英国、希腊和爱尔兰等银行保险业务中财产保险发展较为领先的国家,其业务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年比例最高也才20%。而在法国、西班牙、比利时、德国、挪威、瑞士和意大利等国,银行保险占财险市场的份额只有5%到10%,但这种方式呈现出不断发展的趋势③。
(二)银行保险的方式。
从银行保险的形成来看,主要有三种方式:(1)协议合作。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非正式的合作意向或协议建立合作关系;(2)成立合资企业。由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出资,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经营银行保险;(3)收购。包括银行对保险公司的收购,也包括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对银行的收购。
传统上,通过协议合作达成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是最为普通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简便易行、成本低,一旦双方达成合作,保险公司可以立即面向银行的客户推销产品;通常,协议合作会以保险公司出售给银行而告终。对于银行而言,为更广泛地参予经营决策,银行更偏好另外两种方式。以成立合资公司方式进入寿险市场对银行有相当的吸引力。在这种方式,双方建立起正式的合作关系,信息交流更为密切。与此同时,由于要建立一个新的公司,不但运营成本上升,保险产品推向市场的时间相应也被延长。收购方式花费的时间是三种方式中最长的,并且合作初期就要求有资本投资。这对出资方的资本实力要求更高。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但有一个共性:银行与保险公司方都要面对对方的文化。尽管二者同属金融企业,但企业文化并不相同,差异很大。两种文化的渗透与融合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内在客观要求,只是在不同的方式中,对这种渗透与融合的要求不同。协议合作中,只要能认识到对方的文化差异即可,对融合的要求很低;第二种方式则要求二者的文化相融合,否则在同一家企业内存在文化冲突;收购亦是如此。
二、欧洲银行保险的发展与现状
90年代以来,各国对银行保险的关注与探讨越来越多。世界上很多国家对银行保险还存在法规限制,银行保险的发展缓慢。就连美国,也是在1999年11月才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rarran-Leach-Blileyfinancial service modernization law)》,该法案解除了对证券、银行、保险实行分业经营的限制,并已于2000年3月13日生效④。但是,它规定金融业仍然要遵从各州法的限制。在这方面,欧洲的银行保险业已有相当长时间的发展,成为当今全球银行保险最成功的地区,但欧洲各国的银行保险水平并不一致,银行保险的市场份额从15%至60%不等⑤。让我们看一看银行保险发展较为典型的一些欧洲国家的情况:
(一)法国。
法国的银行保险始于20世纪80年代。自那以后,银行保险的市场份额急速上升。现在,法国几乎所有的银行旗下都有寿险公司。法国的银行保险之所以如此成功,在于其产品设计简单,保单标准化,并且银行与保险公司信息共享。法国的政府也为银行保险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法律环境,除此之外,银行保险的发展还得益于政府在提供福利方面角色的溺化、民众财富的增加及赋税改革等因素。
(二)英国。
银行保险在英国的影响并不大,保险主要的销售渠道是经纪人。众所周知,英国是保险的发祥地,经纪人在保险发展的过去及现在都充当着相当重要的角色。英国的银行保险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银行保险的短期化经营为特点,约在十年前。在银行引进保险公司初期,银行保险的市场占比急剧上升,快速达到峰顶后又高速下滑。回落的原因就在于没有长期经营目标,缺乏专业技能及中长期产品;第二阶段时,银行出资收购寿险公司,从而获得晶牌效应以及新险种开发的设计人员;第三阶段的突出现象是保险公司纷纷设立自己的银行。最为成功的例子是标准人寿银行(Standard Life Band),它力争在1999年成为英国最大的抵押贷款银行。标准人寿银行不设分支机构,其业务通常是通过电话中心(Call Center)完成⑥。英国的银行保险不够普及的原因除了上述经纪人因素,还有以下几点:(1)英国寿险与年金市场过于复杂;(2)通过银行柜台出售的产品多为设计复杂、保障性寿险产品,不易进行柜台销售;(3)英国对营销渠道和提供金融咨询的限制严格;(4)赋税不利。
(三)其他一些银行保险处于发展中的国家。
1.德国。德国对这一市场实行严格的管制,表现在所有保险产品在推向市场前必须得到批准。这一规定不利于保险产品及营销方式的创新。过去十年中,银行保险得以建立与发展,但市场占比仅为8%,代理商以66%的绝对优势占领市场。德国的消费者仍然习惯从银行处购买银行产品,从代理人处购买保险产品。
2.加拿大。1993年加拿大首次批准银行经营寿险。但加拿大银行保险的经营也是有限制的:银行不得出售其保险分公司的产品,也不能向客户提供关于这些产品的信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客户信息得不到共享。在这样严格的限制下,银行保险的影响普遍较小,但也有例外,建立于上个世纪初的Mouvement Des jardins就已有50年经营寿险的历史。
3.意大利。从1990年开始,意大利的银行有权设立保险公司。在此之前,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接触与交流已相当普遍。法制的宽松十分及时,大力促进了银行保险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与年金业务。1996年,意大利保险市场上银行保险约占25%,主要角色仍是由代理人扮演,占比约为市场总额的一半。
三、我国银行保险的法制环境、监管环境及实际情况
(一)我国银行保险的法制环境。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银行、保险实行分业经营。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要适当发展各类专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指出:“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如果说《保险法》的规定还不够明确的话,2000年1月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则十分清晰地指出银行与保险应实行分业经营。该条款内容是:“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
(二)我国银行保险的监管环境。
金融三业的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在近期举办的“中国金融经济新概念研讨会”、“中国金融发展研讨会”等会上达成共识,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相互合作,进行业务创新,指出凡是金融监管法规没有禁止的业务,金融机构均可办理,或报监管当局备案后办理。央行研究局副局长潘健硕还具体指出可从六个方面推动三类金融企业的合作,其中涉及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内容是:(1)银行代理保险业务;(2)银行、保险网络资源共享;(3)保险公司选择使用银行的客户资源、信息库、资金汇划系统和网络清算系统。银行担任保险公司的财产顾问,为其提供基金托管服务;(4)保险公司为银行产品提供保险服务;(5)以保单作为银行贷款的有效质押;(6)保险公司投资于银行金融债权,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拆借、债券回购、国债买卖等资金融通活动。无疑,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的发展是持肯定、支持的积极态度。
(三)我国银行保险的实际情况。
银行业与保险业的联手在一两年前就已零星出现。进入2000年以来,国内的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更为频繁,从4月至9月,每月都至少有一起合作协议:
4月,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署业务合作协议;
5月,农行和工行的上海市分行先后与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签署“保单换贷款”的质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6月22日,平安保险与广发银行首发以非银行金融机构标识为正面的信用卡;
6月29日,平安保险与中国工商银行在保险代理、资金结算、证券业务、银行卡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
6月29日,工行与中国人寿签署全面合作协议,完成了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与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盟,可谓强强联合;
7月24日,华夏银行与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在京签署结盟协议;
7月31日,光大集团与太平洋保险公司达成全面合作协议:
8月6日,招商银行与太平洋保险签约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8月8日,中国银行与平安保险代表签署电子商务合作协议;
8月21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交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
9月,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与泰康人寿签署合作协议。
由此可见,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目前市场份额最大的三家寿险公司均已在短短时间建立了银行保险合作,这种合作并非一一对应的简单形式,而是呈现出交叉的特点。中国人寿有工行、建行、交行三个合作伙伴,平安与三家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对此,平安保险总裁马明哲说道:“目前国内保险业的竞争与国外相比还不算激烈,仅仅是人员、价格方面的初步竞争,一旦加入WTO以后,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服务方面的竞争。作为国内保险公司,单靠原来的传统方式去竞争已经满足不了未来的需要。”银行也如是认为,中国银行行长刘明康谈到:“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银行业和保险业首当其冲受到冲击,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强强联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竞争的合作机制十分重要。”这两位保险业界与银行业界代表人物的一番话可以说是对风起云涌的银保合作的最好注释。
四、对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分析与建议
(一)银行保险起步晚、成长快,宽松的法律环境是发展的内在要求。
我国的银行保险从出现至今不过一两年的时间,起步不可谓不晚,但发展速度相当快,尤其是在今年,银行与保险频频合作。仅从4月到9月,就有十四家机构达成了十项合作协议;从协议的内容看,尽管我国的银行保险在合作形式上完全是采用合作协议的方式,但合作的内容相当丰富,比欧洲某些放宽法律限制后国家的银行保险更为广泛,例如对客户信息的共享、提供金融咨询的服务等。尽管我国实行的是银行、保险分业经营的制度,但从已有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参与机构、合作内容、发展速度来看,制度已经明显地滞后了。放宽法律环境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银行保险所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也要求改革现有法制。
银行保险发展所面临的最大的外部环境是中国人世。中国加入WFO承诺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国外资金雄厚、功能齐全、产品繁多的保险公司与银行获准进入中国市场势必会大大影响中资保险公司与银行的竞争力。世界第二大股价制寿险与健康险公司荷兰的ING Group及欧洲第三大保险公司意大利忠利Generali日前获准在华筹建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另有5张执照”留给欧盟⑦。就连尚未拿到中国营业执照的美国信诺保险都早早与中国银行接触,准备将来在中国以银行保险合作的方式打开中国市场。无论是对保险公司还是对银行而言,加强双方的合作、促进银行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是题中之义。而当前的法规并没有作出多少有利于银行保险发展的改革。《保险法》与《商业银行法》中的许多规定明显不利于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发展,《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在5年后的今天已不再适用,需要加以修改了⑧。对于保险与证券的渗透,我国近期还出台了一些有利的政策,而在银行保险方面,至今未见一个成文的政策出台。当然,现在讨论这一问题也许为时尚早,然而这一趋势反映了世界盆融发展的新要求,值得引起我国理论界与管理部门深思。
(二)银行保险要求保险公司网络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建立与完善网络信息系统对保险公司形成了一定的压力,同时也是动力。保险公司的网络信息系统有两大组成部分,一部分是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如通过internet设立站点、建立网页,在网上直接销售保险,提供保险咨询及信息等服务。另一部分是保险企业内部活动的需要,即企业财务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等。前者使保险公司一改以前通过代:理人与客户面对面地进行产品销售的模式,传统的保险公司“卖保险”的被动局面转变成为顾客主动“买保险”的局面。后者主要是结算系统与银行的合作,如银行代收保费,理赔给付的转账及保险公司资金的实时划拔等。例如前述中国银行同平安保险公司签署的电子商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中国银行的电脑网络将通过一根专线与平安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网站相连接,从而使双方的客户直接从网上获得包括银行、保险以及证券在内的全方位个人理财服务。
保险公司网络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离不开硬件设施和技术人才,技术人才是其核心。既懂得保险知识而又精通电脑与网络的技术人员相当匮乏。网络的安全也需要他们来维护,由此保险公司应注重引进这方面的人才。此外,各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员工的电脑技能,防止网上非法操作,以保证网络信息、网络环境及系统的正常运作。
(三)银行保险经营复杂,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管理职能。
与分业经营相适应,我国的证券、银行、保险分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保监会管理。这一分业监管体系是随着1998年11月保监会的成立才真正建立。1992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近年来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但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在不断加深,国内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及保险市场也在相互融合。监管部门正面临新的问题:该如何界定三业的分水岭,面对如银行保险的新生事物应该如何监管等等。欧洲国家实行的混业监管体制可以为金融监管部门日前建立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提供一点启示与参考。以英国为例。1997年以前,英国有九人监管机构,当年英国组建金融服务局(FSA)对所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施单一监管⑨。单一监管使信息的传递更为迅捷、交流更为充分,尤其是面对高度渗透的金融市场,人为地划分业务界限已经不具有实际意义。单一监管成为混业经营发展的选择,成为市场发展的选择。针对我国的国情,各监管部门既要保持独立性,对本行业内的监管不能放松,同时要与其他监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关注交叉行业的新动向,不要给人以可趁之机。银行保险的发展给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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