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1]2016年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二元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单纯案卷审查模式局限性较大,享有和行使调查核实权是顺应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本文综合考察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如何从规则和操作层面有效完善和妥善行使的具体问题。全文由六章构成。第1章探讨选题意义,剖析研究现状,运用规范分析、文本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概述研究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目的和价值。第2章系统梳理调查核实基本理论,借鉴已有成果,剖析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涵义、属性、特点、功能作用,揭示权能的实施主体和行使对象。概括设置与行使的基本原则,提出坚持合法、比例和效益原则,剖析其内涵要求。辨析其与法院调查取证、律师调查取证及职务犯罪初查侦查等的区别与联系。第3章从历史研究角度,运用文本剖析方法,揭示与解读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过程,吸取经验教训。随着2012年民诉法修改,相关规范逐渐明确,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力,由应然变为实然、由争议变为共识、由不被重视变为深受重视,适用范围逐渐拓展,具体手段走向复合化、多元化。第4章运用实证研究法,从类型分析角度,剖析典型案例,探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在监督生效裁判、审判违法行为和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论述其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针对伪证案件、虚假诉讼案件及书证等新证据,以及对相关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核实,最为常见。实践情况有很多共同点,也有许多细微差异。实践案例层出不穷,只能作有条件的调研。第5章结合实证案例、数据信息,采取批判研究法,探讨与剖析调查核实权规则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足。高检院两个司法解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职权色彩较为浓厚,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不够、效力保障不足。实践中,运行环境有待优化,方法手段无法满足办案需要;地区间好恶明显、使用频度差异较大;重实体轻程序倾向、违背形式或程序要件,存在乱作为、不规范现象。第6章从充实强化与制衡约束角度探讨如何实现调查核实权合理化、规范化问题,既应保障需要,也要避免滥用。调卷、询问、勘验鉴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核实等规则都有充实强化空间。检察官应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维护诉讼诚信原则;强化权利保护观念,适当淡化职权色彩,强化制衡约束。
张俊[2]2017年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现今这个"互联网+"的大数据时代,科学技术的极速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质量,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电子信息技术已经融入其中并为我们的衣食住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超级体验和方便。与此同时,当我们的科学技术与法律碰撞之后,产生的法律纠纷也就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电子数据"由此也就应时代而生。然而,由于我国的电子数据立法起步较晚,发展也极其缓慢,我们的法律存在严重的滞后性。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司法实务与现有的电子数据立法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差距,这严重阻碍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尽管这几年有关电子数据的立法发展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还是欠缺很多具体法律条文的支持,尤其是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问题,已经成为立法者和学者们共同迫切关注的问题。对此,笔者在研究、分析和借鉴国内外在该领域立法研究中的成果基础之上,再结合我国民事诉讼中相关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为构建电子数据法律制度尽微薄之力。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电子数据概述,涉及的是有关电子数据的基础性问题。主要介绍了它的概念、特征及常见的分类形式,并且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电子数据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进行了确定性的定位,论述了它作为"独立的新证据"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审查和判断的内容研究。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简单阐述了我国目前有关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法律依据;其次是针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主要从其合法性方面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因为证据能力通俗讲就是指经过法律同意,其证明材料具备诉讼定案依据的资格,即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再次是针对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问题,分别从它的真实性、关联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这四个标准上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其审查判断的意义进行了简单阐述,对它的审查判断决定着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更影响着审判者对整个案件结果的审理。第叁部分是在审判实务中电子数据所存在的审查判断问题探究。主要分为两大方面:首先是用一个案例来分析说明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电子数据存在的争议和问题;其次是对它在民事司法活动中所存在的审查判断问题进行归纳,笔者在此从宏观上集中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的设想,这是本文所阐述的前述内容最终所要解决的事情。本部分与第叁部分紧密衔接,针对当前电子数据相关法律的空缺及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两点设想。首先是在立法上,主张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电子数据以及审查判断规则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提出构建多层次一体化的电子数据审查判断法律体系;其次是在司法实务上,提出有关电子数据审查判断标准的完善设想,同时笔者建议设立辅助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独立鉴定体制。
吴丹红[3]2009年在《民事诉讼中的测谎——基于证据法角度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民事诉讼中案件中近些年来出现的测谎结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查明案情,但实际上是规避现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做法,无论从证据法理论上还是诉讼法原则上而言都不具有正当性。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民事审判中对于案件任务的压力和实体正确性的要求,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过度追求发现真实的价值观。但它对于程序正义理念和证据规则的破坏作用是巨大的,而且会造成更多目前难以克服的新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过程中,不宜引入测谎结论。针对以测谎结论为代表的科技证据,我们应当作更多的批判性反思。
吴丹红[4]2008年在《民事诉讼中的测谎——基于证据法角度的分析》文中提出引言2007年夏,笔者与同事在武汉某法院调研期间,一位法官主动跟我们述说其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因为证据不充分,当事人申请使用了测谎,法院据此下判,引起很大的争议。此后,笔者到山东、江苏、河南等地的一些法院走访,发现测谎手段在民事审判中的使用屡见不鲜。
王青[5]2013年在《论测谎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文中研究说明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测谎仪运用越来越广泛,测谎技术从刑事侦查领域逐渐扩大到民事诉讼中来,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却没有关于测谎结论的明确相关规定。因此测谎技术的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的运用往往无章可循、争议不断。到底测谎结论可否运用于民事诉讼断案中来?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测谎结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运用会出现什么问题?本文主要通过民事诉讼和证据学的角度来探讨上面的问题。此篇论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来讨论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第一章简要概述了测谎技术的基本原理、产生与发展以及从测谎技术到测谎结论产生的程序、影响因素。第二章主要从国外测谎技术运用于司法诉讼中的相关法规再到国内测谎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的具体情况的阐述,进而对当前的几种主要质疑观点进行探讨以证明其运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合理性;同时还指出了测谎技术运用在中国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叁章主要是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测谎技术在民事诉讼运用的措施: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提出借鉴西方的几种基本的证据适用规则来规制测谎技术的具体运用,这也是本文创新之处。
蒋丽梅[6]2016年在《论民事社会科学证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知识产权权属及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等案件中出现的社会调查报告,在我国尚属新型证据。社会科学证据是指专家根据诉讼当事人和事实裁判者的委托,就与案件争议相关的专门性事实问题,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调查社会公众的状态、意向性和行为,并以社会调查报告等具体形式呈现出来的信息。社会科学证据通过社会研究方法的应用,使得公众意识成功的导入裁判思维。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社会科学证据存在诸多问题:法官对待社会科学证据的司法观念差别大;当事人提交的社会科学证据的研究质量参差不齐;现行立法对社会科学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尚未确立;实务中对待社会科学证据的公证认识不同。本文通过对社会科学证据相关问题的研究,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社会科学证据的相关规则。本文正文共叁万五千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社会科学证据的理论概述。该部分对社会科学证据的概念作必要的界定,为下文的写作做好知识铺垫。继而,论述了社会科学证据与常见的科学证据之间的关系,明确了两者是种属关系。理论和实践中关于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据形式有证人证言说和鉴定意见说,对这两种主要学说进行阐释,得出本文的观点,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据形式应属于鉴定意见。第二部分为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据能力。首先,从我国可采性的一般采纳意见来看,社会科学证据是符合关联性、客观性以及合法性叁性规则的。其次,从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的传闻证据规则和意见证据规则的角度进行论述社会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其也不应受排除。最后,社会科学证据属于科学证据的一个类型,所以现行的、可行的科学证据采纳规则可适用于社会科学证据规则。社会科学证据的规则是个逐步完善的规则,应以发展的视角完善它,可参考此领域居于领先地位的美国的相关规则。第叁部分为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司法证明适用的是自由证明规则,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规定,从影响自由评判的因素以及自由裁判的内容两方面阐明社会科学证据的自由裁判规则;另一方面,实务中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明力可能比较弱,从补强证据规则角度分析了如何增强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明力。第四部分为社会科学证据审查认定的具体构建。首先,分析了社会科学证据的现状,主要有研究质量、公证以及司法观念等问题。其次,阐述了确立社会科学证据的必要性。最后,从短期和长期两个目标出发,对社会科学证据的审查认定提出建议,从短期目标来说,包括确立现有制定法认定规则、确立自行委托调查的认定规则以及确立法院介入社会调查的增强认定规则,这叁项建议可帮助事实裁判者更好的处理实务中出现的社会科学证据。但是从长期目标来说,社会科学证据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立法上将其证据形式界定为鉴定意见时,应确立特定的审查鉴定程序,从而完善其审查认定规则。
黄宣[7]2015年在《民事上诉利益研究》文中提出从比较法视角观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利益额度和上诉许可,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许可构成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完整内容,民事上诉利益是民事上诉程序的基础。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繁荣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大量出现,纠纷主体选择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实践活动的拓展使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法院民事审判负担愈加明显,审判效果与社会主义法治、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正在不断增大;具体到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适用方面,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上诉条件规定上存在着过于宽泛和不具有实质操作性等不足,在实践中出现了以下系列难题:一审当事人无论胜诉与败诉均可以享有上诉权为理由提起上诉以启动二审程序,导致诉讼拖延、上诉投机、恶意上诉等引发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设计缺陷的关键在于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缺位。通观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在民事上诉程序中,支撑着民事上诉案件发生(当事人提出民事上诉)和上诉案件审理程序的关键要素是民事上诉利益,民事上诉利益是一审诉讼利益在上诉审程序中的继续存在形式,是当事人进行民事上诉之诉讼行为目的要求,是上诉条件中的实质要件,是上诉审法院审判的对象。因此,探究民事上诉利益对于拓展我国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内容、完善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规制民事上诉的诉讼与审判实践活动十分必要与重要。笔者以“民事上诉利益研究”为民事诉讼法博士学位论文选题,遵循学术研究路径的一般范式,按厘清民事上诉利益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等主题分章次进行诉讼法理论证,以揭示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内容及其在现代各国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设计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进行实践考察与问题分析,进而提出与论证了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优化民事上诉程序规则的若干具体建议,全文共计16万余字。第一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应为“裁判不利益说”,即民事上诉利益是当事人对初审裁判主文给自己权益带来的不利益而请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诉讼利益需求。民事上诉利益属于上诉的一项实质性要件,属于上诉的合法要件。民事上诉利益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私益性与公益性、限定性与许可性、法律性与道德性的特征。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客观存在,民事上诉利益彰显着基于初审诉讼利益没有得到裁判全部满足而出现裁判内容不利益而产生、通过上诉程序予以实现的独立性与阶段性的“运动”属性;同时,由于民事审判不同程序之间存在的相互联系,民事上诉利益与利益、诉讼利益、上诉权、审级利益和民事上诉程序等概念发生相互关系。第二章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由主体、客体和上诉利益客观存在等要素构成,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各国立法对民事上诉利益构成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客观存在的形式与期限等民事上诉利益构成要求的规定呈现不尽相同的内容,其原因在于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审判公正与效率与各国民事司法传统、立法经验等存在差异。在分析上诉利益判断标准不同学说基础上,提出了民事上诉利益之有无应当采取应从程序层面加以判断的“形式不服说”;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于界定民事上诉利益构成具有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多重价值。第叁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当事人上诉行为是其在初审裁判中享有上诉利益所进行积极主张的结果,民事上诉利益产生具有以下机理:由于凸显法官审判职权性的初审裁判主文往往难以让双方当事人满意,而且由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官职业素养、当事人诉讼能力等多方面原因等存在导致初审裁判会出现错判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因此,无论从当事人对自己合法利益主观认知的诉求角度还是国家司法制度保障审判公正与法律适用统一性的角度,民事上诉利益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忽略的“事实”。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上诉利益的之现实主张,常常会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周期延长与司法成本的增加,因此,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均采取了比第一审起诉更为严格的上诉条件的限制;其中,对上诉利益的限制具体为限制上诉的裁判范围、推行和解与法院调解结案、拓展初审中的adr的途径、规定上诉利益的额度底限、确定上诉许可规则、征收上诉案件受理费、对上诉拖延与恶意上诉予以惩戒等措施。民事上诉利益只有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时才会作为上诉审理的对象;当事人单方作出不上诉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达成不上诉协议、超过上诉期限不上诉、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均属于民事上诉利益撤回的情形。第四章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就诉讼哲理而言,民事上诉制度就是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制度,国家立法与司法重视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程序权利、实现法律适用统一性、程序正义等法治价值。从比较法和诉讼立法发展的视角看,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立法维度要受制于民事诉讼结构、审级制度、司法传统、民事上诉实践现状等客观存在的制约。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包括对民事上诉利益的管辖、审理范围、审理方式等主要内容。在法治效果宏观层面,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与民事诉讼立法完善存在辩证关系,民事诉讼立法完善推动着包括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在内的程序规则的严密、规范与科学,从而使整个民事审判机制契合法治与社会实践的要求。第五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考察。通过分析司法数据、典型个案和上诉结案方式之效果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的现实状态进行了实证,探究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实践状态问题的多重原因。一方面,我国两审终审下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难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上过于强调国家干预而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执法上容易形成不利于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实现的执法环境,出现法院行政化、地方化以及法官非司法职业化的审判环境,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效果不理想,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另一方面,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的非科学化、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常态化是导致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难的其他原因。第六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优化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应当遵循确立民事上诉利益以尊重程序利益原则、确认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原则、确认民事上诉利益以保障程序公正原则的原则。作者提出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设想:第一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完善现行民事上诉程序,将上诉利益规定为民事上诉条件的实质条件,完善上诉程序规则、创制禁止不利变更、附带上诉制度等上诉程序新规则;第二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在叁审终审模式重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本文创新点主要在于:第一,论文建立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体系,系统分析论证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发生机理与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等内容。第二,论文对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事实上存在的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出现的问题与原因进行了系统的实证分析。第叁,在总结与借鉴已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论文系统论证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当明确民事上诉利益为上诉的实质条件。第四,论文提出了优化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应当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具体设想。
岳文娟[8]2009年在《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文中研究说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诉讼更多地依赖于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科学证据。法官由于自身知识的缺乏,对于专业技术性问题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处理,由此各个国家都通过借助专家的帮助来查清案件事实。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的应用,使得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能够出庭对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而大陆法系国家运用的是鉴定人制度。这两种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利弊逐渐显现出来。目前,我国现行的鉴定制度偏向于大陆法系的做法,当法官遇到不能够自行查明的专业问题时,可以委托相关的司法机构进行鉴定,但是,无论是立法上的规定还是审判实践,均存在着先天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了在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出庭参与庭审。这一规定在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提出了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在这一背景下,为了适应庭审的需要,专家辅助人制度应运而生。作为民事诉讼中新创设的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仍需进一步的完善。本文将在详细介绍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上,分析其优缺点,针对目前我国鉴定制度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和专家辅助人在实践中运用的情况,提出建立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初步设想。
谢欣雨[9]2012年在《测谎结论的证据法学研究》文中指出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专业的测谎技术人员遵循测谎检测的操作程序,对被测试人员进行心理痕迹检测,利用事先编排的试题,对被测人员进行心理刺激,运用测谎仪器记录被测试者的心理和生理变化的图谱数据,通过分析图谱参数变化数据,加以评判被测试者是否说谎。从中得出的结论即测谎结论。通过阐述测谎的历史沿革以及测谎结论在诉讼中的应用及证明作用,测谎结论具有证据价值和证据资格,测谎结论既是派生证据,也是间接证据,还是补强证据。司法活动运用测谎结论有其现实必要性。完善我国测谎的技术规范制度建设,需要完善鉴定体制、鉴定程序和标准、测谎结论的诉讼程序建设以及严格的测试人员资格审查以及被测试人适格。努力构建适合于我国的司法实际的测谎结论理论体系,推动测谎证据走上健康发展的诉讼证明道路。
王秋荣[10]2012年在《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据关联性规则是证据规则体系的基础,在英国甚至被冠以“黄金规则”之称。在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关联性是证据可采性的前提,有大量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围绕证据关联性而设计。相比之下,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难以找到证据关联性的明确界定,司法中证据关联性的评价也大多交给法官自由裁量。然而,在现代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主义原则下,证据关联性的判断除了应当遵循良心与理性,还应有适度的章法可循。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实质,就在于为自由心证加上某些必要的法律限制,以防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本文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对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关联性规则体系做了一个系统的梳理与粗浅的分析,试图针对我国证据规则立法中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缺陷,提出关于完善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若干具体设想。本文由导论、证据关联性规则概述、证据关联性规则基础理论、证据关联性采纳规则、证据关联性排除规则、科学证据关联性规则共六个部分组成。在导论部分,笔者从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立法不足与现实尴尬出发,引出了完善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现实意义,梳理了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并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做了简要说明。在第一章证据关联性规则概述部分,笔者首先对证据关联性概念的内涵及其研究背景进行了比较,指出我国学者传统上是将关联性作为证据的根本属性或者特征之一来研究,强调其“证明力”的要求,这种证据关联性的研究不具有事先排除证据的用途。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厘清一些关联性外围概念:证据的根本属性是指证据能力(法律属性)和证明力(自然属性),而传统的证据“叁性”(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实际上均属于某个证据进入审判必须具备的证据能力要素,决定着其可否采纳为诉讼证据;而被采纳之后的证据是否为法庭最终采信,又取决于其关联性程度的大小,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所谓证据能力的实质是关联性的有无,证明力的实质是关联性的大小,关联性规则既包括证据能力规则,又涉及证明力规则。其次,笔者对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概念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从广义上讲,证据关联性规则是指规定证据关联性有无以及关联程度大小的一系列规则的统称;但是从狭义上讲,证据关联性规则是指一般性的证明力规则和关联性排除规则的统称。所谓一般性证明力规则是指除了推定、证明标准、司法认知等特别证明力规则以外的证明力规则,主要包括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和间接证据印证规则;所谓关联性排除规则,是指因关联性微弱而排除的规则,有别于因虚假性明显而排除的其他证据能力规则。在第二章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基本理论部分,笔者基于对英美证据关联性规则价值取向的分析认为,关联性规则除了关注真相查明基础上的实质正义之外,还体现着提高司法效率、贯彻社会公共政策,鼓励尽快化解纠纷等价值。笔者认为,在证据关联性规则中,关联性的判断标准包含实质性、证明性、适格性叁个方面内涵,其关键是对证明力的定性限定规则。笔者将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结构体系按照英美证据法的现状,结合自己的分析归类为采纳规则和排除规则。采纳规则即对某类证据的关联性主要从正面进行确定的规则。排除规则即对某类证据的关联性主要倾向于排除的规则。在第叁章证据关联性采纳规则部分,笔者主要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介绍并分析了关联性采纳规则的体系以及立法内容。其中,对各国证据法中最佳证据规则的立法特色做了一般评介;对美国习惯证据规则的可采性做了一般评介,提出引入习惯证据采纳规则的必要性;分析了单个证据补强规则的具体规则应进一步明确化的方法;比较了英美证据法上的间接证据的概念,并主张在印证原则之外增设若干例外。在第四章证据关联性排除规则部分,笔者在详细梳理英美法上富有特色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系列原则与例外基础上,认为其体现了控辩平衡、公平、效率等普适价值。在概率证据规则方面,笔者基于对概率证据的缺陷分析,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原则上禁止将其作为主要证据用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但允许设置例外;此外,对事后补救与救助行为无关联性规则、诉讼中和解与答辩意见无关联性等其他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做了分析。在第五章关于科学证据关联性规则部分,笔者认为科学证据的概念应当区分为专家意见(或鉴定意见)和其他科学证据。专家意见关联性规则主要包括作为证据能力的专家资格、专门性、终局性等规则,以及作为证明力的科学原理检验、专业领域和论证过程等规则。关于其他科学证据,笔者认为对于测谎结论应确立关联性原则排除规则,但以被测试人自愿为例外;对于电子证据应确立最佳证据规则及可靠性推定规则。关于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立法设想,笔者认为,我国现有证据关联性规则存在过于原则、粗疏、零散,实践层面上缺乏可操作性之弊端,基于对关联性规则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考虑,笔者认为首先应完善以最佳证据规则、习惯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以及间接证据印证规则等为主的关联性采纳规则体系;其次,可借鉴美国相关立法例,确立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概率证据排除规则以及事后补救、救助无关联性规则、责任保险无关联性规则等关联性排除规则体系;最后,应构建和完善我国科学证据的关联性规则。
参考文献:
[1].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D]. 李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6
[2]. 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问题研究[D]. 张俊. 天津师范大学. 2017
[3]. 民事诉讼中的测谎——基于证据法角度的分析[C]. 吴丹红. 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卷). 2009
[4]. 民事诉讼中的测谎——基于证据法角度的分析[J]. 吴丹红. 中外法学. 2008
[5]. 论测谎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D]. 王青. 华中科技大学. 2013
[6]. 论民事社会科学证据[D]. 蒋丽梅.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7]. 民事上诉利益研究[D]. 黄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8]. 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D]. 岳文娟. 青岛大学. 2009
[9]. 测谎结论的证据法学研究[D]. 谢欣雨. 中南大学. 2012
[10]. 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D]. 王秋荣. 复旦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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