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宋财政收入与南宋与北宋的差异_地方财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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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是北宋的延续,南宋各方面的制度以继承北宋为主,在新的形势下,某些方面的变化则是难免的。这是因为南宋是在北方金人的压迫下建立和稳定下来的,为了适应战争形势的需要,各项制度也必须做适当的调整,特别是军事制度和为战争提供物质保障的财政制度则首当其冲。南宋财政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上,财政收入向中央集中,地方财政的独立性增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矛盾尖锐化。

北宋和南宋的岁入情况,在史料中都有保留,特别是货币岁入的记载较多,从南宋以来,人们都习惯于将南宋岁入与北宋岁入相比较,但却忽视了二者在内容上的重大差别,没有注意可比性问题,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看一下南宋岁入所包括的收入项目。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录了绍兴三十一年的货币岁入,“渡江之初,东南岁入犹不满千万,上供才二百万缗,此祖宗正赋也。吕颐浩在户部始创经制钱六百六十余万缗,孟庾为执政又增总制钱七百八十余万缗。朱胜非当国又增月桩钱四百余万缗。绍兴末年,合茶盐酒算坑冶榷货籴本和(置)〔买〕之钱凡六千余万缗,而半归内藏”〔1〕。这一岁入是由上供钱、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以及茶盐酒算坑冶榷货籴本和买等项目组成的,这些项目就是南宋岁入的内容。汪应辰在《应诏陈言兵食事宜》中说:“(盐利)今止以淮浙计之,岁收一千三百四十万,……(榷茶)今则岁收二百四十万矣,……其他所取名色猥众,曰经制、曰总制、曰无额上供、曰折帛、曰州郡宽剩、曰僧道免丁、曰寺观宽剩、曰大军月桩、曰赡军酒息、曰籴本,总其所得又什倍于两税而不翅也。”〔2〕叶适在《实谋》中也说:“今天下之财,其为缗钱者茶盐榷货以二千四百万矣,经总制以千五百万矣,上供和买折帛以千余万矣。又别计四川之钱引以三千三百余万矣,古无有也。”〔3〕观此,南宋岁入所包括的项目可以明白了。下面,我们再考察一下各项目的情况。

茶盐榷货收入:南宋茶盐专卖主要实行钞引制,在建康、镇江、临安三处设榷货务都茶场负责卖钞,三场务的收入属中央财政系统,主要用于赡军。建康务的卖钞收入主要归淮西总领所作军费,“建康屯驻大军支遣万数浩瀚,别无朝廷科降钱物,全籍务场入纳茶盐等钱应副,每岁立定额钱一千二百万贯”〔4〕。镇江务的卖钞收入则多归淮东总领所作军费,淮东总所“经费一月何啻六十万缗,镇江务场认发几半,全借发卖茶盐钞引,以应供亿”〔5〕。北宋徽宗以前,淮浙盐以官般官卖为主,卖盐收入归转运司掌握,为地方财政收入,蔡京扩大钞盐制,由京师榷货务卖钞,因而榷盐收入也绝大部分收归中央财政,南宋继承了蔡京的钞盐制度,茶盐之利也就仍归中央财政,所谓茶盐“利通中外者悉归于朝廷,则六路是也”〔6〕。至于福建和两广的盐利时而官卖时而通商,盐利除用作漕司地方经费外,其余部分认发中央财政。可见茶盐榷货收入在南宋时期绝大部分是中央财政的收入。

经总制钱:经总制钱并不是一项专门的税收,而是地方税收上缴中央财政的一系列项目的总称,相当于分税制下地方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诸州经总制钱皆出场务酒税杂钱分隶以纳”〔7〕,“经总制钱多出于酒税头子牙钱分隶”〔8〕,也就是说它是商税、酒税等税收按比例分成划归中央财政的部分。《庆元条法事类》卷30《提点刑狱司申起发收支经制钱物帐》与《提点刑狱司申起发收支总制钱物帐》详细列举了经总制钱应包含的各个项目。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依托于原有的税收项目,新增加的收入,如各种添酒钱、七分增税钱、增收的头子钱等。二是将原属地方财政的部分税收划归中央财政系统,如免役宽剩钱、州县宽剩钱等。经总制钱“以宪臣领之,通判敛之,季终输送”〔9〕,在州则由通判负责征收,而由提刑司负责上缴中央财政。经总制钱之用途一部分直接送交各地总领所充军费,一部分输户部作经费,叶适说:“今截取以总所之外,户部经常之用,十八出于经总制。”〔10〕总之,经总制是地方上缴中央财政的收入。

折帛钱:折帛钱是将原先的夏税绢和买绢折钱交纳,建炎三年,“两浙转运副使王琮言:本路上供和买绸绢每岁为一百七十余万,乞令民户每匹折纳钱二千。朱藏一为相许之”,绍兴三年,“户部请诸路上供丝帛并半折钱如两浙例”〔11〕。《文献通考》卷20《市籴考》记:“时东南诸路岁起绸三十九万匹,绢二百六十六万匹,绫、罗、三万余匹,其淮衣福衣及天申大礼与绫罗绸总五十二万匹有奇,皆起正色,其绸绢二百五十六万余匹,约折钱一千七百余万缗,而绵不与焉。”〔12〕显然,折帛钱也在起发上供之列,因而它是中央财政的收入。

月桩钱:月桩钱始于绍兴三年。时韩世忠驻军建康,宰相吕颐浩、朱胜非共议令江东漕臣每月桩发大军钱十万缗,本非加赋,只是从朝廷上供、经制钱及漕司移用钱中挪拨凑额。但实际上“漕司不量州军之力,一例均抛,既有偏重之弊,又于本司移用不肯取拨,止取于朝廷窠名,曾不能给十之二三”〔23〕。地方为措置月桩钱巧立名目,如牵引钱,纳醋钱、卖纸钱等,加重剥削。月桩钱是地方措置的军费,显属中央财政。

籴本钱,籴本钱也系地方杂税中分隶以归中央财政的一个项目。其用途是作为和籴粮米,绍兴二十八年,尚书驾部郎中张宗元言:“比年以来诸路岁纳米斛数少,朝廷不免将诸路籴本凑额钱拨赴行在和籴场及三路总领司收籴米斛,补助支遣”〔14〕,其来源大致与经总制钱一样,如湖州“旧额凡杂纳钱,以十分为率为隶,四为籴本,六为系省钱,其后乃始增以二分分隶总制钱”〔15〕。《宝庆四明志》卷6《叙赋》 一籴本钱条下言:“宣和五年始,旧经额九万六千九百七十八贯四百三十九文,内于酒务保省钱拨出四分,簇到三万八百六十七贯二百九十三文,余钱系诸税场以日生收钱分拨及村坊买扑认纳并人户身丁钱凑足赴行在省仓和籴场交纳。”籴本钱归属显而易见。

上供钱,南宋岁入中的上供钱相当于北宋以来的上供钱,正如李心传所说:“(东南)上供才二百万缗,此祖宗正赋也。”〔16〕这部分上供在南宋中央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

赡军酒息:北宋酒课大部分归地方财政,南宋酒课则四分五裂,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分割酒课的局面。南宋岁入中所谓酒课并非全部酒课收入,而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即直接由中央财政所掌握的酒课,亦即汪应辰《应诏陈言兵食事宜》中所说的赡军酒息。我们知道,各地官酒务和坊场收入业已分隶,一部分已通过经总制、月桩、籴本等名目归入中央财政,一部分留充州用。在此之外,还有一些直接由中央财政系统掌握的酒务和酒库,绍兴七年,“正月二十二日,令诸州增置户部赡军酒库一所,以其息三分留本州充本,余钱应副大军月桩,无月桩处起发,是为七分酒息钱”〔17〕。此外还有户部酒库,如户部赡军激赏酒库,据包伟民博士研究:“总计孝宗前期,激赏库岁收息钱近二百五十五万贯,为户部的重要财源。”〔18〕还有直属户部的户部犒军酒库,其收入也直接归户部。所课赡军酒息就是指这部分直接归入中央财政系统的酒课收入。

从这些南宋岁入包含的主要项目看,不外乎两类,一类是直接由中央财政所掌握的收入,如茶盐榷货收入、赡军酒息收入等,一类是地方上缴中央财政的收入,如经总制钱、折帛钱、月桩钱、籴本钱等。所以,南宋的岁入并不是南宋的全部财政收入,而只是南宋中央的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则没有包括在其中,这与北宋岁入是不同的。

实际上,南北宋岁入的差异,只要看一下它们各自所包含的项目就可以一目了然了。北宋的岁入是各种税收的总和,这些税收主要有茶盐酒课、商税、两税收入等。以张方平《乐全集》卷24《论国计事》中列举的景德、庆历时期的部分收入的情况为例来说明:

商税景德年间450万贯庆历年间1975万贯

酒课景德年间428万贯庆历年间1710万贯

盐课景德年间355万贯庆历年间715万贯

张方平所列尚不是总收入,其中尚缺茶税、两税等项收入。在其它地方,我们还可以看到其它各类税收的总数,如两税中的货币收入嘉祐间为493万贯〔19〕,至道末为465万贯,天禧间为835 万贯〔20〕。商税熙宁十年为804万余贯〔21〕。酒课熙宁十年为1317 万贯〔22〕。茶课至道末为285万余贯,天禧末为330余万贯〔23〕,等等。北宋岁入正是由这些项目的各类税收数总合而成的,即它是未经分割的总收入,既包括中央也包括地方财政的收入,这与南宋税收分隶后归属中央财政的岁入显然是不同的。南宋的税收对象与北宋相比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仍然是两税、酒课、茶盐课以及商税、役钱等,而岁入的构成则变成了经总制钱,上供钱等,原因就在于南宋岁入是税收分割后划归中央财政的部分。南北宋岁入内容的差别根源在于财政体制的不同。北宋时期三司总领天下财赋,地方财政也通过转运司纳入三司的计度之内。而南宋户部作为最高财务管理机构,所知范围则大大缩小,淳熙四年户部侍郎韩彦古说:“唐制税之目有三,其一曰上供,今之户部所入是也;其一曰留州,今之州郡系省得用钱是也;其一曰送使,今转运使所得是也。今户部所知之数则上供而已,其留州送使无得而考焉”,“朝廷不知取民实数”,“为今之计,谓宜取见诸路财赋所入稍仿唐制,分为三等,视其用度多寡而为之制,自上供为始,上供之余则均之留州,留州所余则均之送使,送使所余则派分递减,益蠲于民,朝廷不利其赢焉,然后整齐天下之帐,在外则转运使,在内则户部,量入以为出,岁考其能否而为之殿最,上下相恤,有无相通,此长久治之至计也”〔24〕。这就明白说出了南宋户部所知仅限于中央财政,而于地方财政则不在所知之列。

南宋建立于兵火之中,土地面积大大减少,而官僚和军队数量仍很庞大,为支撑庞大的国家机器,朝廷不断创立和扩大地方财政上缴中央的名目和数量,北宋时地方向中央上缴的主要是有额上供和无额上供,也就是南宋岁入的上供一项,而南宋则恢复和增加了经总制钱,月桩籴本等名目,而原归地方财政的盐课也已归入中央财政,因而造成地方财政紧张,中央与地方财政矛盾尖锐,朝廷对于地方财政也就只管立额征取,而不问其余了。州郡财赋虽仍保留了“系省”的名义,实际上则非户部所知。

北宋时期虽然三司总领天下财赋,但实际上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划分也是较明确的,三司以及元丰以后的户部对于地方财政也只是知其出入而已,并不实际支配,而归于三司或户部实际直接支配的也只是中央财政而已。“祖宗之时,国计所仰皆有实数,有额上供四百万,无额上供二百万,京师商税、店宅务、抵当所诸处杂收钱一百余万。三司以七百万之入供一年之费,而储其余以待不测之用。又有解池盐钞、晋矾、市舶遗利,内赡京师,外实边鄙,间遇水旱,随以赈济,盖量入为出,沛然有余”〔25〕。这些就是由三司直接支配的中央财政收入。

由上可知,所谓南宋岁入并不是南宋全部的财政税收总数,而只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支配的财赋,它是不能与北宋时期由两税、茶盐酒课、商税等收入总合而成的北宋岁入相类比的,如果要比较的话它也只能与上述北宋时由三司直接支配的中央财政相比较,此其一。由于财政体制之变化,北宋三司周知天下财赋之出入,而南宋之户部则仅限于中央财政之收入,而对于地方财政之出入则非其所知,所以北宋有天下财赋岁入总数,而南宋则只有中央财政之岁入总数没有反映全部税赋收入之总数,此其二。由北南宋中央财政直接支配之收入来看,由于经总制、月桩等名目的创立和榷货收入直接归中央财政,南宋中央财政直接支配之收入大大地扩张了,赋税收入大量集中于中央财政,从而使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矛盾尖锐化,地方政府也因而只有加重对人民的剥削以开辟财源,此其三。

还须指出的是,南宋中央财政收入只是取之于东南诸路,四川地区因为独立供应川陕大军,负担相当重,四川财政是相对独立的,这一点郭正忠先生《南宋中央财政货币岁收考辨》一文中已注意到〔26〕。南宋史料记载岁入多有“东南岁入”字样,而且也明确说明,“今日天下既失其半,又四川财赋不归朝廷,计朝廷岁用数千万,皆取于东南”〔27〕。“惟四川在远,钱币又不通,故无事之际,计臣得擅取予之权,而不遇军兴,朝廷亦不问”〔28〕。这是南宋时期的一种特殊现象,与北宋是不同的。

上面我们已经知道,除中央财政直接控制的收入如榷货收入等以外,由地方政府征收的赋税如商税、酒课等则是按比例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分配,即所谓“分隶”,那么这种分隶的具体情况如何呢?史料中对此有许多明确的记载。

宋孝宗朝薛季宣说:“旧额凡杂纳钱以十分为率分隶,四为籴本,六为系省钱,其后乃始增以二分分隶总制钱,是时州县未病之也,然亦寝寻于奇羡也。久之乃衰羡钱,校数岁之最为额,以十分分隶之,七为总制增税,三为在州钱,愈非旧比,至复积有上供、月桩大兵、打船、修船、六分赡军移用降本、竹木等钱、科色不胜繁矣,而隶额如故”〔29〕,薛季宣讲到的情况是杂纳钱最初四分为籴本以上缴,六为系省留州,后来又以二分为总制钱上缴,再后来则以七分为总制,三分为留州钱,而且地方还要负担上供、月桩等其它名目,上缴的部分一再扩大,地方留财则被不断压缩。嘉定十四年,“臣僚言:窃谓经总制窠名由场务课利而至于两税头脚等钱以十分为率,其三归州家,其七隶经总制”〔30〕,这是关于杂收钱的分隶比例,三七分的比例大致是后来一般的分配比例。

南宋地方志中还保留了许多关于商税、酒课等税收分隶的具体情况,这些记载对于我们了解南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先看酒税的分隶。《咸淳毗陵志》卷24《财赋》有关于常州酒利分隶的比例,生酒、煮酒日酤旧额共计1037贯,归于中央财政的籴本钱、经总制钱、大军钱等共约525贯,约占总数的50%,其它留州送使的本州钱、漕司钱、移用钱等共占约50%。《宝庆四明志》卷5记庆元府酒税“凡卖到钱例留五分有奇循环充本,四分有奇分隶诸司,今分隶既多,留州率不及四分,分隶之余,又有赡军起发七分酒息钱”。都比较赡军三省务酒课每百贯,归于中央财政的经总制钱和籴本钱为57贯多,而归本州者为39贯余,尚包括本柄钱在内,归漕司的移用钱为2贯多。同是庆元府的诸县买扑坊场钱总数为31571贯,归常平司者为25916贯,占总数的82%,而归本府的则仅5655贯,占总数的不足18%。近年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宋人佚简》背书保存了舒州酒务课入及分隶帐目,以其中绍兴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城酒务的帐目为例,日申课利为72贯637文,其中归中央财政的经总制钱与常平司钱占不足50%,而系省钱、 移用钱、本州头子钱,以及本务日支雇夫作匠钱等留州送使等钱约占50%。由此可见,在酒课分隶中,归于中央财政的收入占酒课总数50%以上,而留州送使以及本钱共占50%,甚至更低,而买扑坊场收入中归地方财政的部分则更少,不足20%。

关于商税的分隶,《文献通考》卷14引止斋陈氏语“政和间,漕司刘既济申明于则例外增收一分税钱,而一分增税钱窠名自此起,至今以五分充州用,五分充转运司上供,谓之五分增税钱。绍兴二年,令诸路转运司量度州县收税紧慢增添税额三分或五分,而三五分增收税钱窠名自此始。至今以十分为率,三分本州,七分隶经总制司,谓之七分增税钱”,这里讲的是增税钱的分隶情况。保留有具体商税分隶情况的《宝庆四明志》卷5记:商税钱100贯文,本府共得48贯462文,诸司共得51贯538文,分别为48%和51%。而头子钱5贯600文几乎全归诸司,而本府仅有公使钱195文。《宋人佚简》也有一舒州在城税务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的商税分隶规则,税钱1贯文省,其中正钱666文省,增税钱334文省,正钱主要为省司课利钱即留州钱,而增添钱则大部分为经总制钱,总的分隶情况是经总制钱303文,漕司钱6文,留州系省和公使钱则为728文多,留在地方的商税钱约占到73%。开禧六年衢州章载场一岁收入商税1540余贯,而于州用公使840余贯,供朝廷隶经总制者止700余贯〔31〕。从上可见,商税的分隶情况或因时间的不同而比例有所不同,但可以说,增税钱归中央财政的比例很大,但正税钱则多留在地方,总得说来,商税收入留在地方的部分仍较为可观。

牙契钱是对土地房产以及畜产交易征取的契税钱,隆兴七年以前,“人户合给牙契税钱,每交易一十贯纳正税钱一贯,除六百七十五文充经总制钱外,其三百二十五文充本州之数”,此年由户部尚书曾怀建议遂将“本州所得钱三百二十五文数内,存留一半充州用,其余一半钱入总制钱帐”〔32〕,牙契钱中归入经总制的部分遂扩大到838文。牙契钱也是一笔数量可观的税收,《宝庆四明志》卷6记庆元府正限、放限牙契钱收入总数为77430贯,归诸司者42324贯,本府35106贯,分别约占54%和46%。

免役钱本是地方用于雇役专用,但在南宋免役钱也要分隶,部分纳入经总制钱窠名中,其名有免役一分宽剩钱、耆户长壮丁雇钱、官户不减半民户增三分役钱等,《宝庆四明志》卷6 记庆元府役钱两料共计 77921贯,经总制司钱和官户不减半钱共为34634贯,约占总数的45%,其余本府和诸县支用及提刑司共计55%。

上面叙述的是几种税收的分隶比例,由于经总制钱、月桩等朝廷窠名常是立有定额,所以实际征纳数量所占税收总数的比例会有变化,而且留州部分也并不是全部用于地方财政,上供钱以及其它一些朝廷征取也要由其中支出,但是上面的分隶比例仍然是重要的参照。它说明在朝廷岁入之外,还有地方财政收入,其数量也是不容忽视的。《宝庆四明志》记庆元府全部货币收入为672701贯,其中上供、经总制、折帛等输送朝廷者461613贯,输送其它各处75181贯,剩余136000贯,朝廷窠名占70%。

地方财政之重要性还可以从地方的财政负担中反映出来,州郡负担厢禁军,归明归正添差人薪俸以及地方官员之馈送,其支出数量并不小。“今州郡二税之正籍尽以上供者及其所趁办酒税窠名尽以上供者,朝廷既自以养大兵矣,而州郡以其自当用度者又尽以养厢禁土兵,又有配隶罪人,牢犴充塞,亦州郡所养”〔33〕。《咸淳毗陵志》所记厢禁军之年支钱旧额为121759贯,新额137223贯,一郡如此,总数可观。宋孝宗朝知南剑军罗愿言:“臣窃见比年以来,官兵既冗,而归正养老之人发下州郡者又多,州郡系省钱大率不足以自供,上司每创有行下事件,不言于何取费,间有申审,犹只言于系省钱内支”〔34〕,地方财政日益紧张,朝廷只顾征取,“军兴以来,计司常患不给,凡郡邑皆以定额窠名予之,加赋增员悉所不问,由是州县始困”〔35〕。除此之外,地方官员馈送成风,公使钱支出大多超出定额,也只好从系省钱支出,“且如一帅臣到罢,供帐供请率费数万缗,小郡亦不下数千缗”〔36〕。福州之定额公使钱为三千贯,而本州“近年支费每岁率用钱七万余贯,过于岁额二十余倍,多是于系省钱内取拨,全无限制,询之诸州事体略同”〔37〕。南宋地方财政虽然受到中央财政的挤压,但是由于地方财政负担仍然较重,所以地方官员只好加重剥削,以应付各种支出,所以实际的数量并不算小。

东南之地方财政如此,四川财赋更是在朝廷计度之外,负担四川官僚以及数万乃至十万大军的支出仍是十分可观的,以四川之货币计,四川的财赋收支每年为三千万贯左右。

总而言之,我们所见南宋岁入仅仅是中央财政的岁入,在此之外,还有东南之地方财政和四川财政收入,其数量是十分可观、不容忽视的,只有三者相加的总数才可与北宋之岁入相比较。

注释:

〔1〕〔16〕〔27〕《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93、126。

〔2〕《文定集》卷二。

〔3〕〔10〕〔23〕《水心先生文集》卷四、卷五。

〔4〕《定斋集·乞依行在场务优润状》。

〔5〕《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四五、四六。

〔6〕《斐然集·先公行状》。

〔7〕〔15〕〔29〕《浪语集》卷三五。

〔8〕〔14〕〔30〕《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九九、五三、一一一。

〔9〕〔23〕〔25〕《宋史·食货下》。

〔11〕《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

〔12〕〔13〕〔17〕〔20〕《文献通考》卷二十、十九、十七、四。

〔18〕《宋朝的酒法与国家财政》,载《宋史研究集刊》第二辑。

〔19〕《端明集·论兵十事》。

〔21〕《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五至一七。

〔22〕《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九之一至一九。

〔24〕《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六之五八。

〔26〕《宋辽金元史论丛》第一辑。

〔28〕《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七。

〔31〕《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八之二五。

〔32〕《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一四八。

〔34〕《历代名臣奏议》卷九九。

〔35〕《郑忠肃奏议遗集·请宽民力疏》。

〔36〕《高峰文集·论州县妄费札子》。

〔37〕《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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