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的性质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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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会性质的认定几乎关涉到商会研究的各个方面,比如商会的职能问题、角色定位问题(商会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合法性问题以及商会对于公民社会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意义问题等等。在商会研究已经比较丰富而且有待进一步深入的今天,对商会性质的探究变得日益重要。

对于商会,各级政府和学术界都有过定义或者类似定义的界定。不同的是,早期的政府文件中习惯于用“行业协会”代替“商会”,近年则采用“行业协会(商会)”的行文方式把两者并列提出;而学术界则相对注意两者的区分。

政府对商会的定义体现在相关文件里。无论是1999年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还是温州、上海、深圳等市历年发布的相关地方性规范文件,包括2005年刚刚发布的温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行业协(商)会规范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与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其中对商会的定义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它们几乎都偏重于突出商会的自愿性、自律性、经济性和非营利性等形式上的特征。

与政府对商会的界定突出其诸如“自愿性、自律性、经济性和非营利性”的形式方面的性质相比,学界对商会性质的界定更倾向于商会诸如“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服务、自主管理,促进本部门公共利益,利益表达”等的实质内容。(注:具体定义参见陈清泰著的《商会发展与制度规范》(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第120页;余晖著的《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8—13页以及陈剩勇著的《组织化、自主治理与民主——浙江温州民间商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的相关论述。)相对来说,这是一个进步,它表明对商会性质的界定已经从形式上转到实质内容上来了。但是,这些定义对其所建立的基础(商会的实质功能)的归纳仍然有些片面,不能反映现实存在的商会实体的多元性质。

一、商会性质的界定方式

罗宾逊夫人对经济学中的假设有两个要求,一是要易于处理,二是要与现实世界相吻合。(注:参见科斯著名作品《企业的性质》一文。)对商会的定义也应该如此。一个定义要易于处理,必须尽量排除表面的东西,尽量抽象化、本质化,同时要与现实世界相吻合,也就是要能够解释现实中丰富具体的现象。

那么,什么样的定义方式能够达到这一要求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假设开始:

第一,商会组织并不是一个自在主体,其性质必须通过它与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来界定。

各种商会组织与企业的关系主要通过各个时期商会的会员制度与经济职能表现出来,而商会与政府的关系主要是通过政府对商会的规制、商会与政府相关的职能、商会的政治参与活动等反映出来的。

从会员制度的角度看,许多旧式行会是强制人会的;而在近现代商会中,入会具有自愿性。旧式行会的经费部分来源于强制征收,部分来自自愿捐款。近现代商会的活动经费从会员企业的会费和社会的捐助中自行筹集,并独立支配。但无论如何,商会组织的成员和会费等要素都是以企业为基础的。

从经济职能来看,行会的职能包括同业经营规则的执行与监督、同行间纠纷的调解和处理等;宋以后各类行会经济方面的作用大致表现为通过制订行规行纪,使用强制力量限制行业内部的竞争,同时抵制来自外部的竞争;而近现代的商会主要经济职能是服务企业、规范行业。

从其与政府的关系看,早期的行会组织主要负责贯彻有关官员和市场的规定,向政府交纳税收,办理与官府的交涉关系事项等,政府则利用这一组织加强对各行的控制。在近代变革和革命纷繁的历史中,商会涉足了政治领域,如1905年共同平息金融风潮;1906年插足清末的立宪运动;1907年商会开始参与商法的制定;1910年开始接待了日本和美国商会访问团,开始了商会外交等等。

企业、市场的变迁与政府政策的变动影响到行业组织的性质变迁。封建经济形态造就了旧式的行会组织,清末民初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与行业变迁的加剧与民国政府制定的新商会法,则促成了行会向同业公会的转化。解放初期对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改造则整顿了同业公会,组建了工商联,使其成为中共领导下的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1979年以后政府职能转变使得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相继成立,并在短短的几年之内将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发展到了近百家。同时,政府的改革开放和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政策则使一些民间性的商会在市场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发达的地方逐渐兴起。

从以上阐述可以看出,在经济发展比较封闭的历史时期,建立起来的行业组织也具有较大的封闭性,在市场比较开放的时期,建立起来的行业组织则随之更具开放性;在计划经济时期,行业组织几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而在市场经济时期,行业组织则已经承担了不少的自我管理职能;在以政治为纲的年代,行业组织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而在以经济为中心的时期,行业组织的经济自治和管理职能则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政府政策宽松的时期,行业组织发展较快,相反则会受到限制。由此可见,行业组织一头联接企业与市场,一头联接政府,产业发展的阶段、市场的特征以及宏观政治环境以及政府对商会的不同政策都影响着商会组织的发展程度及其性质。

第二,在成立之初,民间商会的性质和职能几乎完全由市场和企业的需求决定,但在后来的运行中,政府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一情形;官方行业协会的职能和性质起初是为了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而设计的,但企业和行业的需求局部改变了其原有性质。

以温州为例(注:我国行业协会研究专家余晖认为:“除了温州有几家像样的行业协会外,大量的行业协会都死而不僵或僵而不死”。从上下文来看,这里的行业协会包括了商会,而且主要是指商会,故而选择温州作为例子,参见余晖:“民间行业商会:合法性困境”,载《南方周末》2005年3月17日。),民间商会的成立是源于各自行业的需求自发而起的。例如为了规范行业秩序、树立行业信誉,二十多家温州制锁企业联合发起于1993年成立了温州市五金商会;为了市场开拓、品牌提升、自我保护和行业拯救,温州市部分服装企业于1994年自发建立了温州市服装商会;为了改变专业人才无序流动和企业间无序竞争的状况,合成革行业的一些企业于2000年自发建立起温州市合成革商会;为加强企业在质量、价格上的协调发展,14家拉链企业联合发起于2002年成立了温州市拉链商会。……几乎所有温州的民间商会都是在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问题的时候,由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联合自发建立的。

商会建立的初衷及其职能的设置主要是针对行业中出现的问题和行业发展需求的,但是经过政府文件的规制和政府行为影响之后,商会的职能逐步扩展。例如1999年4月15 日以政府令发布的《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一条确立了行业协会(民间商会)的16项职能中,关于行业统计、参与制定行规、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和承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等方面的规定就更多的是商会并不迫切需求的、面向政府的一种职能设置。因为这些职能是政府以地方性规范文件的形式规定的,所以对商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文件上规定的内容并不一定要通过政府的强制力才能够实现,而是可以在企业和政府取得双赢的条件下实现的。例如,以扶贫为主的“光彩事业”在温州市民间商会推行和发展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开始的时候,温州的很多民营企业家认为这是政府的“乱收费、乱摊派”,不太支持。后来,工商联通过宣传“光彩事业”的自愿性、互惠性、开发性等特征,并在把“光彩事业”与评选优秀会员企业、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联系在一起,使它成为一个真正互利的项目,温州商会的“光彩事业”就逐渐得到了发展。

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的组建和最初的职能主要是为了适应政府达到管理市场的需求、政府职能和行为方式的转变要求,所以这部分行业协会往往由政府某些职能部门转变而来或者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业务主管单位。如1988年成立的个私协会是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背景下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而成立的。1991年成立的温州市鞋革工业协会就是在温州鞋革出现严重的假冒伪劣现象、温州市政府要求对行业进行治理整顿的情况下成立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市经贸委。2000年成立的温州市泵阀工业协会则是在假冒伪劣现象严重、厂家分散、难于管理的背景下,由经贸委牵头、几家较大企业发起组建的。但是无论如何,行业协会的基础还是企业和行业的需求,他们的最重要的社会合法性来源就是行业和企业,所以行业管理与行业统计等与政府职能相关的职能始终要以为企业服务为基础。不少商会处于“维持会”状态的原因就是不能为企业提供很好的服务、缺乏会员的支持,导致商会无法完成政府委托的职能。

第三,民间商会与行业协会具有不少差异,也有较多共性;企业、行业组织与政府的博弈使得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不断趋同。

温州市民政局一位负责人曾经这样表述商会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对商会与协会来说如果将主管部门拿掉,就是一样的。”这句话虽然有些夸大,但是可以反映出两者还是有较多共性的。具体来说,法律法规赋予了商会与行业协会相同的职能。但这种书面的规定在现实执行的过程中,其效果是不一样的,所以商会与行业协会还是有一些实质的区别。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在建立之初区别还表现在办会宗旨、人事安排等方面。但是,在经历了较长时间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之后,都慢慢地变得相近。这种趋同的表现,除了职能设置方面外,还有人事安排和组织体系管理和体制等方面。

从人事安排上看,政府工作人员逐渐不再兼任行业协会与商会的领导职务。自1988年温州建立三个行业协会以来,至今已有17个年头。在早些时候,行业协会的主要领导人一般是由现任或者离退休的政府官员兼任的。这些官员使行业协会的发展方向与职能贯彻偏向于政府。但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一现象正在发生变化。2005年1月,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行业协(商会)规范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在严格按市场化方式推进行业协(商)会发展,坚持实行‘政会分开’,即行业协(商)会工作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在人、财、物等方面与政府部门完全分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担任行业协(商)会的领导职务”,从而从人事制度上杜绝了“政会不分”、使行业协会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属物的可能性。

从组织体系上,允许政府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加入总商会。如2001年成立的温州市会展业协会,由六家会展公司牵头,依托商业局自发建立起来的,政府机构改革以后由经贸委主管,但后来又以集体会员的形式加入了温州市工商联。还有就是允许同一企业重复入会,使商会和行业协会拥有越来越多共同的会员,比如象一个美容业的企业就不排除可以同时加入温州市美发美容协会和温州市美容化妆品商会。

从体制方面来看,行业组织一直以来实行两种不同业务主管并行的管理方式:虽然登记部门都是民政部门,但行业协会业务上归政府部门主管,而行业商会则归工商联(总商会)主管。这种体制一直以来受到行业协会、商会以及部分政府部门(如民政部门)的质疑与非议。由于相关企业和企业家以及商会、行业协会和不同政府部门的互动,温州历史上已经多次提出要改革这种管理体制,只是出于上位法未变以及涉及到各个政府部门管理职能和利益关系而没有得到改变。但上海市在这方面已经有些动作:经过试点,上海市在原有的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之外成立了相对独立的第三个部门,并通过这一部门实现对行业组织的大多数管理职能。但这种体制仍然有待进一步改善,这就需要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之间的进一步互动。

基于这些假设,我们在界定商会的性质的时候,一定要反映它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而且能够突出民间商会与行业协会的异同点。

二、商会是什么:一个初步界定

除了前面讨论的假设之外,对商会进行界定还有一个最重要的方面要考虑,那就是前面所说的,商会具有多种职能、多重功能,担负多种角色。这些职能具体来说是什么呢?

国家经贸委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所规定的行业协会职能可以作为我们讨论的基础。这样做的理由有:第一,国家经贸委对行业协会职能的规定是各地行业协会(商会)实践经验的汇总和梳理,具有较高的现实性、完整性和普遍性。第二,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较好的温州、上海等地关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规定也是以这个文件为基础的。第三,目前关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规定与行业协会(商会)应该有的职能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冲突(目前的问题更多的是有没有条件和能不能很好地履行这些职能的问题,而不是有没有这些职能的问题),所以以文件规定的职能作为本文讨论的基础不会对分析结果造成负面影响。

国家经贸委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规定行业协会的职能如下:

1.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国家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3.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4.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5.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6.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7.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8.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9.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0.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11.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12.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13.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14.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15.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16.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17.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从性质上来看,以上职能除了第(16)、(17)项以外,可以归类为:俱乐部产品的提供,如职能(3)、(4)、(5)、(7)、(8)、(9)、(11)、(15)等;负外部性的克服与减少,如职能(10)等;基于信息不对称基础上的委托—代理机制,如职能(1)、(2)、(6)、(12)、(13)、(14)等。(注:第17项职能规定过于笼统,在本文中并无多大意义;第16项职能部分可以视为俱乐部物品的提供,但部分是提高企业形象和配合政府工作的事情,属于行业协会(商会)外围的事项,我们暂时不列入讨论范围。)当然,有些职能项不一定完全从属于一种类别,有些职能是跨类别的,有些职能的性质并不那么泾渭分明。在这里,俱乐部产品的提供可以看作是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效应的内部化,它主要在企业与商会之间进行,减少和克服负外部性(负外部性内部化)的职能也主要发生在企业与商会之间。所以,如果从商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定义商会,那么商会就是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克服负的外部性、获取正的外部性的一种俱乐部式的制度安排,或是一个外部性内部化的俱乐部组织。而从商会与政府的关系来看,商会主要是基于信息不对称基础上的委托代理机制。

商会提供俱乐部物品、克服负外部性、获取正外部性的条件是:

第一,商会从职能和性质上看都不是经济组织的重复,而与经济组织有分工关系。这种分工把原来由企业去做的、比较外围的、效率不高的部分职能转移到专门执行这类职能的商会身上,从而实现效率的提高,比如专业人才的培训、行业信息的搜集和开办展会等;或者创制出以前企业没有的职能,比如行业标准的制定等。

第二,商会集聚了一些物质资源和企业的支持,甚至从政府获得一些支持和权威,比如商会获得会费收入、赞助收入、会展收入与政府财政支持等。商会依靠这种局部的资源集聚来创造和维护局部的公共利益。

第三,商会实行会员制,这种会员制是自愿的,并且通过会费(赞助费)把非会员排除在外。例如温州市服装商会不同的会员身份缴纳不同额度的会费(赞助费),普通会员会费是800元,其他会员还提供不同额度的赞助费:理事2000、常务理事5000、副会长1万、会长3万。同时,不同会员得到的服务和产品也不一样,比如作为理事的会员可以在商会发行的杂志上轮流得到免费宣传。当然,作为理事、副会长和会长的成员还可以通过其他制度安排和途径得到更多的特殊的好处。

商会成为政府管理企业的代理人的条件是:政府对企业和社会信息获取上的困难以及商会在获取这些信息方面的优势。由于商会具有行业性,商会的会员都是本行业内的从事一线生产和贸易的企业家,故而对行业发展、行业标准、产品质量、市场前景等信息以及对产品的相关知识的获取和掌握都具有先天的优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要减少因为信息缺乏带来的“政府失败”,就要借助于商会的这种优势。

随着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增强政府管理能力的要求的进一步提高,政府授权和委托商会等社会组织完成一定的管理职能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早在1993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在《关于同意鹿城区对打火机行业加强管理的批复》的文件中赋予烟具协会四项管理实权:同业企业开业登记初审权、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权、同行议价制约权、新型产品维护权。2004年,温州政府出台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实行安全生产自律管理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自律管理工作机制,要求各行业协会把会员单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作为自律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自律管理工作制度,协助政府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这就在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为了保证这种关系的运行,政府要求有关部门与各行业协会建立广泛的联系,增进了解与信任,调动行业协会参与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引导行业协会通过合法途径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同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

除了明确的授权和委托以外,政府及其部门还通过默认的形式允许商会执行一定的行业管理权限。如,2001年11月12日,温州五金商会成立了锁具维权委员会,随之发起“独立开发创新,决不模仿他人”大型签字仪式,制定了《锁具维权条例(公约)》,规定每月10日为维权日,对假冒和模仿他人的行为进行查处。商会的这一职能虽然没有得到政府及其部门的正式授权,但是得到了他们的默认,如国家专利局就认为这是“对专利法的有益补充”。

在这里,我们需要补充两点:

第一,商会的这两种性质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它作为政府某些职能的代理人的角色需要商会作为俱乐部组织的职能的良好履行作为基础。比如商会要较好地完成对行业信息的统计就必须掌握行业内大多数企业的情况,而如果这些企业并不是商会的会员,那么要掌握它们的情况是存在难度的,所以就必须保证大多数企业成为商会的成员,而要这些企业成为商会的成员,商会就要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俱乐部产品来吸引企业。

第二,商会作为政府代理人的角色有时会与它作为企业俱乐部组织的角色相矛盾。比如在对各个会员企业的产值等信息作准确的统计上报给政府的时候,政府可能会依照这种统计数据向企业征税,而这种情形对目前温州一些企业来说是不利的,因为它们现在所缴纳的税收一般在应缴纳的数目以下。在这种情况下,商会可能会遇到两难困境,也可能会形成自己的立场,在与企业和政府互动的过程中保持自己的自由空间,同时掌握在企业与政府利益之间的寻求某种均衡。

三、结语

最后我们有必要对这种商会性质的界定所具有的意义作一个补充。

首先,商会具有“俱乐部式的组织”和“代理人”两重属性。前一种属性反映的主要是商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后一种主要反映的是商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业组织偏重于前一属性,那么它更有可能是一个民间商会,如果偏重后者,它更近似于一个官方协会。这样一种判别方式改变了以前主要从行业组织的发起者(企业或政府)、行业组织的主管部门(总商会或政府职能部门)等方面区别行业协会与商会的方式,从而更具科学性。因为行业组织的发起者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而行业组织的主管可能会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出现变动,温州甚至已经出现一个组织同属于工商联(总商会)和政府部门两个主管单位的行业组织。商会的这种界定方式既反映了民间商会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异同,又具有一定的深度。

其次,提供俱乐部式组织是充当代理人角色的基础和动力,前者做不好,会影响后者的发挥。但这决不意味着前者对后者的影响不是单向的,反过来,代理人角色履行的好坏也会影响行业组织的权威和资源获取,从而影响俱乐部组织这一职能的履行。温州有不少商会因为没有处理好这两种角色的关系而得不到很好的发展,使行业组织处于“维持会”的境地。不少商会负责人在接受我们访谈的时候曾经明确提出:“如果商会自己运作不好,即使政府把职能转移给商会,商会也未必能接过来。”

再次,商会组织的双重属性使它们必须在企业和政府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俱乐部组织与代理人的双重属性这一矛盾集中于商会这一个主体上面,使得商会在履行它的职能的同时不得不保持自己的相对独立性,以便在企业与政府之间保持某种均衡,久而久之,商会逐渐成为具有独立利益和行为规则的独立主体。这种状况使行业协会成为继企业与政府之后的、独立于两者的第三极,从而改变了以往的“市场(企业)与政府”的二元结构,使商会成为地方治理中的重要一极。

最后,商会的这种定义方式可以看出商会等社会组织存在的意义及其限度,也就是说,它不可能能解决所有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的问题。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是最基本的资源配置方法。企业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市场是提供私人物品的有效手段,但由于以下种种原因市场也会出现失灵现象:由于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国民经济的宏观总量平衡、长期发展和产业结构问题;不适应于公共物品的有效生产;难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无法防止垄断;不能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市场本身易受破坏。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由,但人们随即注意到政府也并不是全能的,政府的失败主要表现在:公共决策失误;政府扩张或政府成长;官僚机构的低效率;寻租。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是同时出现的,而且原因是多元的,而商会作为“俱乐部式组织”和“信息不对称基础上的代理人”的角色并不能弥补上面诸多原因造成的失灵和失败。所以,在现实中,不应该人为地赋予商会太多的职能和寄予太多的期望,商会应该尽可能做好份内的事情。

需要指出的是,商会的这种界定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一定能解释与商会相关的任何现象和问题。随着商会本身发展与演变以及对商会研究的深入,商会的性质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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