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与贸易
“一带一路”倡议下越南劳动关系现状的政治经济学研究
于珊 朱禹璇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 近年来越南经济不断发展,制造业尤其突出,越南正在逐渐替代中国成为“世界工厂”。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越合作不断加深,我国赴越投资企业和劳工人数也在逐年上升。但是,我国对越投资有一定的风险,为了更好地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有效进行,掌握越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工会和工人活动模式的发展动向势在必行。此外,越南和美国频繁的贸易往来和中美贸易摩擦的升级形成了鲜明对比,这对中国当前经济发展也是一大考验。为此,首先提醒我国赴越投资企业要做好投资风险评估;其次了解当地法律法规,严于律己,加强与政府、工会的联系;最后要积极融入到当地生产生活,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实现两国互惠互利和共同繁荣做出努力。
关键词: “一带一路”;越南;劳动关系;罢工
一、引言
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其核心旨在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互联互通,实现共同繁荣。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自此我国“一带一路”对外开放倡议正式揭幕。2017年11月,中越双方签署“一带一路”倡议与“两廊一圈”规划发展战略对接协议,并就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合作、跨境合作区谈判等签署相关协议,制定五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越南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一环,拥有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矿产资源,据中国海关统计,2017年中越双边贸易总额1219.9 亿美元,2018年中越双边贸易总额1478.3 亿美元,同比增长21.2%,① 数据来自中国海关。 此外,2019年1月《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正式生效,越南进出口关税大大降低。加之越南政府极具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了大量的中国企业对越投资。越南已经连续三年成为中国在东盟的第一大伙伴,中国已连续13年成为越南第一大贸易伙伴。2017年我国外交部表示越南是我国重要的邻国和“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目前,中方承建的部分大型项目陆续建成投产。其中,锦普热电厂一、二期项目已于2011年9月正式移交越方;金瓯化肥厂已于2012年1月30日建成投产;宁平煤头化肥厂已于2012年3月30日建成投产;新莱氧化铝厂于2012年12月建成投产。“三线一枢”一期和“荣市—胡志明市”通讯信号改造已于2014年8月完工、永兴二期火电已移交越方、沿海三期火电厂等项目进展基本顺利。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我国派出劳务人员逐年上升,据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1-6月,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3.5 万人,较上年同期增加1.7 万人。① 数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tongjiziliao/dgzz/201907/20190702884584.shtml。 据不完全统计,高峰期中国有逾13 万人在越南从事商务等活动,随之也带来了各类劳动关系风险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加强中国越南双边合作,深入了解越南劳动关系现状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势在必行。
根据上述研究结果,特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全科医生抗生素合理用药的培训,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尤其应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生的监管和引导,杜绝大处方现象;同时应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资金投入,引进检测技术新手段,鼓励医学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充实基层卫生人力队伍。2)基层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每季度或年度对整个机构抗生素用药情况进行点评,对无指征或不合理开具抗生素的医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3)社区医生应不断学习,更新抗生素使用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从而不断提高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
二、中国对越南投资风险
越南自1986年实施革新开放后,国民经济增长迅猛,越南政府不断推进国内立法和修订工作,积极加入国际合作组织,不断地提高劳工权益保障。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在越南不断推进和具体项目实施,中资企业以及中国劳工在越南数目逐年增加,随之也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目前存在越南民众普遍对中国认知不够或者存在认知误区,加之历史因素和西方一些国家的干预,很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将经济纠纷引向政治风险,最终影响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进行。2016-2018年越南GDP 增长分别为6.21%、6.81%、7.08%。2017年越南GDP 增长率首次超过中国6.76%,并逐年程递增趋势,越南已成为中国“一带一路”上的一个重要节点。中越两国于1950年1月18日建交,七十年代后期,中越关系恶化,1991年11月,两国关系实现正常化。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在越南的推进,发现广大越南民众对其认知度还不够,顾强(2016)认为越南官方层面首先是怀疑这一倡议的,随后变成谨慎欢迎;而在学者层面上,部分欢迎部分怀疑;媒体层面的观点是和官方态度一致的;商界和普通民众,对“一带一路”倡议并不关心,他认为中国在对越投资的道路上主要阻碍是历史情绪原因和现实南海争端问题。黄岩和孙中伟(2017)认为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在越南的印象存在六个误区,并不有助于我们进行合作。冯超(2018)从现实情况分析,认为越南的媒体对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给予了大量的负面报道,主要是越南媒体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认知有问题,两国应该加强人文交流,在学术层面上多进行沟通。黄岩和巫芊桦(2019)认为越南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工会等与中国有很大的差异,中国企业对越投资有几方面认识不足,容易产生误区,最终影响经济效益。
归纳起来,越南国内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主要有:首先,“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力图控制亚太各国经济的手段”,是中国加强控制南海的手段,是中国妄图单独为海上丝绸之路申遗的霸权、嚣张和野心的表现。其次,中国在为本国内经济持续下降找出路,为本国企业对外投资做铺垫,是中国经济下行的表现。形成这样的认知原因无外乎以下原因:首先,国外势力对其不良诱导,信息来源不对称,多数报道观点引自美国等国家,其次,历史因因素以及现实的南海问题,加之中国近些年经济发展良好,成为越南心中的“强国”,印象中“强国必霸”,因而对中国产生畏惧心理。越南官方媒体对中国的评价还是很客观的,越南对中国的整体情绪却谈不上欢迎,因此在我国进行对越投资的过程中就要小心行事。
另根据商务部信息,近年来中国在越企业,有些由于自身疏忽导致在当地产生了不良影响的案例,案例1:某企业在越南承包工程,为赶进度,聘用了一部分由非法中介介绍的中国工人。在给工人支付工资时,该企业将工资直接支付给非法中介公司的工头,该工头拿到钱后携款失联,未拿到工资的工人向该企业讨薪时发生冲突,当地公安机关介入,对项目正常施工产生消极影响。案例2:某公司在承建越南一个热电厂项目时,为赶进度,大量使用非法中方劳务人员。一些中方劳务人员外出用餐时,遭到当地不法分子殴打、抢劫。该公司因担心被当地公安机关发现非法劳务问题,故意隐瞒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向中国驻越南使馆汇报,导致受伤的中国工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① 案例来源: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基于此,全面了解越南劳动法律法规,越南工人活动等劳动关系问题,不仅有助于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我国企业对越投资的安全保障,更有助于两国人民的的情感沟通和交流。
三、越南劳动关系问题研究
越南的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2018年,越南15 岁以上劳动力5480 万人,根据越南政府规定,2018年起,劳动力最低月薪为267-398 万越南盾(约合800-1200 元人民币),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这样的月薪水平和他们本国内的相比少之又少,加之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越,越南三面环海,海岸线长达3260 公里,港口众多,运输便利,吸引了大量的外资,因而越南外资企业众多,以韩国和中国台湾为主。
(一)越南劳动法律法规
1982年9月,越南首先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8条明确了劳动者的罢工权。1995年1月1日越南《劳工法》实施。后经过2002年、2006年两次修订,2012年6月18日越南颁布新《劳工法》。越南《劳工法》是处理和解决纠纷争端的重要依据,越南政府希望以此来辅导劳工和雇主之间建立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鼓励以调节及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在《劳工法》中越南政府规定了雇主和劳工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明确了政府和工会的职责,对在工作中出现的薪资、合约、工作休息时间、安全卫生、保险等问题都有详细说明;对特殊人群如女性、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特殊标明。
《劳工法》中将劳动纠纷分为个别劳工与雇主之纠纷以及集体劳工与雇主间之集体纠纷。越南政府处理劳动纠纷的原则是:纠纷双方首先直接协商调解、解决不了的要进行调节仲裁。1.对于解决个别劳资纠纷。自接获调解申请书起3日之内基层劳工调节委员会或劳工调解员要依法进行调解,劳资双方必须出席,调解不成立或者基层劳工调解委员会或劳工调解员不予调解的,纠纷中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个别劳资纠纷追诉期限为6个月至3年不等。2.对于解决集体劳资纠纷。由集体劳工及雇主决定选择基层劳工调解委员会或劳工调解员解决纠纷,调解不成立后调解笔录上应明确标明纠纷类别或者基层劳工调解委员会或劳工调解员不予调解的,纠纷任一方可以向县级主席解决权力纠纷② 权利纠纷:系指集体劳工认为,雇主于执行劳动指令、已办理注册之集体劳动协议书及企业内部规定,或执行企业内之其他合法协议及准则规定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引起的纠纷。 或者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福利纠纷③ 福利纠纷:系指集体劳工于与雇主协商过程中,要求雇主未于劳动法令、政府权责机关办理注册之集体劳工之协议书及企业内部规定,或企业内之其他合议及准则规定所规定劳动条件所滋生的纠纷。 。经县级主席解决后仍有纠纷,或县级主席不予解决的,纠纷双方任一方可要求法院审理。集体劳资纠纷请求权限为一年。
越南政府对全国劳动领域进行国家统一管理,社会荣军劳动部负责执行管理工作。越南劳动联合总会为全国最高工会组织。越南企业一般都设有工会,工会代表由工人选举产生,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越南总工会和各级工会负责监督工作,越南实行单一工会制,越南总工会其前身为越南劳动者救国联合会,其下设立各级工会。
越南只有一个由国家主导的合法工会联合会——越南劳工联合会(越南总工会),它既不独立于执政的共产党,也不是雇主。越南目前禁止独立工会,在国家层面,越南劳工联合会从属于越南共产党;而在企业层面,它由管理者主导,工作场所工会代表成为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或类似人员的情况并不少见。2019年5月29日越南国家副主席邓氏玉盛向国会递交国家主席关于越南申请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的呈文,此举在越南国内引发很大争议。对于越南来说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有着非同寻常的的意义,截至2019年5月,国际劳工组织187个成员国中已有165个批准该公约,意味着更加融入到世界经济市场中,也更好地与国际接轨,第98号公约三个基本内容,即:“保护劳动者和工会免遭劳动使用者歧视对待、敌对行为;保障劳动者组织不受劳动使用者干涉和操纵;促进自愿、有善意的集体谈判。这是越南劳动市场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运行的基础,使越南的发展走在正确轨道上,面向建设越南现代劳动关系。”这有助于在公司层面打破政府对工会的支配地位,因为它要求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不受相互干涉。越南计划在2023年前批准第87号公约将使独立的劳工组织合法化,从而允许在不服从越南共产党的情况下运作。越南积极融入国际经济环境在申请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越南加入TPP 主要目的是让国际资本更自由地在世界各地寻求利润。因此,加入98号公约有助于新自由主义的资本流动。
(二)越南工会
虽然越南《劳工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问题协调和解决流程,实际上《劳工法》只是字面上的合法流程,实际中很少有企业设立劳工调解委员会,而能进行到仲裁阶段的案件极少,许多纠纷案件都是劳工调解员一了解情况便迫不及待的介入并进行调解,因为根本不会有申诉人进行案件提交,其基本流程是:工人罢工——劳工调解员“非流程”介入与雇主谈判——(只有极少情况下)仲裁。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尽快解决纠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发展经济。
浅谈桥梁施工中大跨径连续桥梁的施工技术…………………………………………… 韩彦龙,李洪生(10-187)
(三)劳工活动
自1995年1月1日实施《劳工法》以来至2006年第三次修订,越南当局官方报道的罢工事件,年均100起,大部分发生在外资企业,而当时工人罢工的主要原因也主要是“文化差异”导致的,当年很多的罢工运动是由于外籍管理人员殴打员工导致的工人情绪极度不满,最后爆发罢工事件。然而,到了2005年底越南“罢工潮”来临,按照《西贡解放报》综合报道,2006年越南发生150 余起罢工,16 万人参与;2007年罢工事件增至541起,35 万人参与。这其中大部分罢工直接原因是经济原因,全球经济急速发展,越南劳工认为外资有足够的能力满足他们提出的工资要求,绝大多数罢工的原因是雇主的违法行为: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工资和加班费以及履行集体协议;没有支付事先商定的奖金;迫使工人过度工作;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拒绝向下岗人员支付终止奖金等。而近年来工人罢工运动频发,据越南社会荣军劳动部的报告显示,2019年上半年,全国发生67 起罢工事件,集中在南部各省(隆安22 起,同奈18 起,平阳13 起)。而其中各民营企业发生罢工只占17.9%,其余82.1%发生在外国直接投资企业,为首的是韩国企业和中国台湾企业(均发生16 起),中国大陆企业10 起,日本企业4 起。① 数据来源:越南社会荣军劳动部。 以中国台湾企业宝成集团为例,2010-2018年在越南生过大规模罢工事件超过5 起,详细数据如表1所示。从近年来的罢工例子来看工人的诉求从直接的利益冲突越来越多的转变为对制度和法律的诉求。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左右,罢工运动是一类特殊的事件的话,那么现在罢工运动已经成为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巨大阻碍,也是社会经济繁荣的一大隐患。
越南自1945年八月革命后建立越南民主共和国,1976年改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为社会主义国家之一,越南共产党是越南唯一的执政党,自1986年以后越南坚持革新开放发展经济,加快融入国际经济步伐。越南大力学习中国发展经验,给与外资大力支持,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同时不断规范和完善国内法律法规,为了吸引大量外资越南修订《投资法》,建立起完善的外商保护制度,力求与国际接轨。
其实,越南《劳工法》中关于工人罢工问题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工人罢工合理合法。《劳工法》定义罢工:系集体劳工之暂时停止操作、自愿及有组织以处理集体劳工纠纷。罢工应由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或者临时工会执行委员会组织和领导,对于违反《劳工法》直接进行罢工的属于违法罢工。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或集体劳工代表要根据程序征求工人罢工意见,最后罢工决定应标明罢工时间、地点、联络人地址等信息。劳工在罢工前后及举行罢工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力,如依法享有工资和各项权益等;同时,也有相应的禁止行为。越南政府规定凡属于政府公告清单的若干供应公益产品及服务企业,以及属国民经济或国防安全的必要企业不得进行罢工。若罢工对国民经济或公共公益造成严重侵害时,政府有权决定罢工延缓或者终止。在罢工的过程中,或者罢工终止日起3个月内,各方可以依法递送起诉书要求法院进行审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而现实情况是,历史上几乎所有的罢工都是由工人自发组织,都属于违法罢工,并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工人通常在工厂前集合,经常阻挡入口和外面的道路,罢工通常由少数非正式领导人领导,大多数工人甚至不知道他们的要求是什么,有的只是日积月累的各种不满,但他们经常组织严密、纪律严明,工人们表现出高度的团结。当地劳工部门的代表,通常由工会官员陪同来到企业调查争议,经理、企业工会官员、当地警察或当地人民委员会认为当局的首要任务是让工人们恢复工作以维护社会和平和公共秩序,并防止罢工蔓延到邻近的企业。为此,他们与罢工者举行会议,听取他们的不满,并将他们可以接受的一系列要求汇总给企业工厂的管理层。罢工者自己很少参与解决争端的任何部分,劳工部门代表会尽量满足工人要求和雇主谈判,如果雇主不这样做,则会受到行政制裁威胁。
在这其中政府的态度也模棱两可,为了吸引外资的同时保证劳工的权益等各方利益平衡,政府很少直接插手罢工运动,政府关心的是尽快消除罢工,生产顺利进行,加快发展经济,消除罢工所产生的不良影响,而且政府似乎对工人自行进行罢工行为并不阻碍,因为确实越南劳工通过罢工所争取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越南是少数的工资增长快于生产率增长的国家之一,越南2016年最低工资涨幅11.11%,2017年最低工资涨幅7.3%,2018年最低工资涨幅6.5%;2018年劳动生产率比2017年提高6%,2016-2018年年均增长率为5.77%,而2011-2015年为4.35%。①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对于工人而言,不将罢工“合法化”的原因是:法律规定的罢工程序很复杂以及雇主和雇员对这些程序的无知,而直接进行罢工是最有效也是最省时的方法。而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工人感知到越南政府对工人“野猫”式罢工的纵容。
表1 中国台湾宝成集团越南工厂历次罢工数据
四、结论与建议
与此同时,越南与美国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美国企业发现现在的越南正如当初的中国,拥有一切他们需要的有利条件,因此双方不谋而合,近年来加大贸易投资往来。如今,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直接影响,我国也正在由制造大国变为创造强国路上不断努力,如何处理好自身经济增速下降、邻国经济不断崛起与美国的贸易摩擦等一系列的问题值得思考。
伴随着越南工人活动的不断增加,无法掩盖的事实是越南经济的腾飞,2016年越共十二大召开,越南中央总书记阮富仲连任,实现政权稳定过度,越南国内政局更加稳定,这为越南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政治环境。根据越南商务部信息,2019年上半年各项经济指标大幅增长,吸引大量外资,2019年前五个月,越南工业生产指数增长9.4%,吸引外资增长69.1%,外贸总额达到2020 亿美元。近些年,越南一直在试图摆脱对中国的经济依赖,以制造业和中国展开竞争。自2006年越南加入WTO 以后,越南正在逐步地蚕食着中国的制造业,越南从中国手中“抢走”的国外订单不胜枚举,部分如表2所示。
度量可以是因人而异的,度量单位就是把不同个体的度量方法标准化,是为了对度量的结果进行传播和交流的需要.因此,度量单位的制定必须能够表达度量的本质,方法科学、表达准确、相对稳定,能够得到人们的广泛共识.
首先,从情感上,越南对中国的贸易投资和“一带一路”倡议等并不非常欢迎,越南民族主义精神强烈,政府对言论管控较松弛,民众易受对中越关系不友好的过激言论煽动。而中国和越南由于政治体制相同,经济发展历程相似,越南时刻以“竞争”的心态对待中国,因此我国企业在进行对越投资时一定要做好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并对整体投资做好风险评估。对越劳务输出也要按照越南法律法规合法合理地进行,谨慎投资。
三是提升规模种植基地的标准,提高中药材品质。因地制宜,将中药材的种植生产向优势区域相对集中,实行连片种植,形成主导方向明确、专业化水平较高的中药材种植区和种植带。形成规模种植为主、分散种植为辅的中药材种植模式,提高集约化水平。重点扶持中药材种植合作社和种植大户,通过他们带动全县中药材的种植。
其次,从法律上,越南《劳工法》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越南现实情况复杂,越南劳工罢工相对自由且团结,政府对其采取放任状态,一旦发生纠纷,势必会损害企业利益。因此,对越投资企业应做到:1.严于律己,加强自身管理,无论是企业或者个人,在越南进行工作或者经营都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做好分内的工作,不参与不讲任何有损国家形象、有害两国感情的活动和话语,中越两国山水相连,我们文化相连,制度相通,要努力宣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讲述中国新变化,搭建中越友好的桥梁,让越南民众了解中国,喜欢中国。2.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保持良好的关系。我国对越南投资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越南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中有绝对的话语权,越南政府在国家重大决策上、立法方面都有绝对的权威。在越中资企业应遵纪守法,努力维护好企业自身形象的同时,与越南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并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在越受到不合理的对待要集中反映到相关部门,通过合法合理渠道进行沟通协商。3.加强与工会联系。详细了解《劳工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越南各地工会的特点,经常与工会沟通交流,了解劳工动向,邀请工会成员加入企业的日常管理运行当中,增加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感和责任感。
我踢着街上在小石子,那是什么时候的事?哦,扒锅街消失的第三年,我照旧在新家的街道上被我妈拿着铲子追着,只是再也没有人给我通风报信,通常我都会被揍得很惨。
甲洛洛找话:怎么生这么多孩子啊?登子苦笑:我们也不想要啊,可我这个老婆,像头母猪,怎么都挡不住。甲洛洛:医院里不是有药买的吗?登子任然苦笑:填饱肚子都难,还买什么药啊。甲洛洛更加担心:你这么生下去,估计塔公村都装不下了?
最后,我国赴越企业和劳工一定要加强与当地民众联系与沟通。由于历史边界争端,南海问题等导致一些民众对中国以及中国企业有一些偏见,中资企业在越要积极去消除这些误解。越南是个多民族多语言国家,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因此要尊重当地民众的风俗习惯和精神信仰,关注关心当地民生,力所能地的对当地进行扶持,邀请当地具有能力和声望的人才加入企业进行管理,避免提及伤害两国人民感情的事件。“一带一路”倡议是为了实现人类共同繁荣而提出,中国很高兴看到其他国家发展、繁荣、稳定,人民生活幸福。
表2 近年来中国-越南承接的项目订单变化
参考文献
[1]蔡德仿.越南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初探[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113-116.
[2]陈飞.革新开放以来越南共产党的政党文化建设研究[D].山东大学,2015.
[3]冯超.越南媒体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与舆情分析[J].新丝路学刊,2018(1):62-79.
[4]高潘荀(Cao Phan Tuan).FDI与越南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D].华东师范大学,2011.
[5]黄岩,巫芊桦.“一带一路”倡议下越南的劳动管制政策及其中资企业的应对策略[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9(7):121-129.
[6]黄岩.“一带一路”倡议下越南印象的六个误区[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01-12(3).
[7]李涛,黄灿.越南与中国劳动关系法律之比较[J].东南亚纵横,2009(9):79-81.
[8]廖春霞,阮氏秋霞,梅雪恒,李敏.经济转型与劳动关系规制——越南加入TPP 后的变革对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镜鉴[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11):94-101.
[9]陆海燕.发展中国家劳资关系及其行动者研究——基于越南、印度以及中国的比较研究[J].理论月刊,2015(1):183-188.
[10]吕娜娜.中越劳动法律制度比较与借鉴[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90-97.
[11]吕亚军,刘欣.当代越南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探析[J].东南亚纵横,2014(8):18-23.
[12]潘氏美行(Phan Thi My Hanh).经济转型视野下越南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D].南京大学,2018.
[13]阮清游.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公务员教育培训制度改革研究[D].云南大学,2015.
[14]阮生雄,龚敏.越南工会法[J].南洋资料译丛,2017(4):61-68.
[15]苏仲雄(TO TRONG HUNG).越南经济增长质量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
[16]陶建国.越南劳动者罢工制度探析[J].东南亚研究,2009(3):37-42.
[17]吴远富.越南企业劳资关系状况及工会法的修改[J].河北法学,2011(8):179-183.
[18]谢玉华,江贝贝,苏策.转型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变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以越南为例[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11):102-107.
[19]Nghia Trong Pham,Labour Law and Industrial Relations in Vietnam[M].Department of Law,National Assembly Office,Vietnam,1977.
作者简介: 于珊(1991-),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关系、政治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 F113.9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3969/j.issn.1672-3309(s).2019.04.12
文章编号: 1672-3309(2019)04-92-07
※ 基金项目: 本文受吉林大学劳动关系专项研究课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劳动关系协调模式分类研究”(项目编号:2018LD016)支持。
标签:“一带一路”论文; 越南论文; 劳动关系论文; 罢工论文;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012)(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