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的经济政策与社会经济的缓慢恢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初论文,经济政策论文,社会经济论文,缓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顺治元年(1644年),以多尔衮为首的清廷入关,定鼎北京,开始统治全国。在自此而后的70余年间,清政府为着巩固和加强其政权统治,在恢复发展社会经济方面虽作了种种努力,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是进展缓慢,在生产力方面未能有明显的突破。如何评价清朝入关,论者看法颇有分歧。本文拟对清初的经济政策与社会经济缓慢恢复的关系作一探讨,以期有助于对清朝入关及统治全国的地位与作用的全面认识。
一 明清之际华北与江南社会经济的衰败
华北地区有着素称发达的农工商业。江南地区的经济在明代得到长足发展,居于领先地位。但是,至明代后期,由于明王朝竭泽而渔的横征暴敛,将广大农工商人置于水深火热之中,使得农工商业日趋萎缩。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后金的建立,天启七年(1627)陕北农民起义崛起,从此,明、后金、农民起义三种政治势力展开了激烈的搏斗。明清之间的战争,明朝统治者对农民起义的镇压,以及清朝统治者对大顺、大西和各地抗清斗争长达40余年的疯狂镇压,使得华北与江南的社会经济遭到了历史上罕见的严重破坏。时人萧震所说“大兵所至,田舍一空”〔1〕,即为当年之真实写照。
(一)农业衰蔽。农业是封建经济的基础,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生活的凭借。明清之际,从华北各省到江南各地,到处都呈现出土地荒芜,人口流亡,满目凄凉的景象。在农业一向发达的华北,直隶南部,顺治初年,“逃亡人丁十居六七,一望极目,田地荒凉,四顾郊原,社社冷烟”〔2〕。近京州县,无主荒地甚多。 据直隶巡抚董天机报称,顺治十二年二月近畿之地还是“荒熟参半”〔3〕。山西经过战乱, “田地榛荒,生齿凋耗,旧日里甲徒存牍稽之名,有一甲止存数人,甚有一里一甲全然脱落,其侥幸如故者十不一二”〔4〕。 河南于顺治初年,“满目榛荒,人丁稀少几二十年矣”〔5〕。 黄河以北三府所属州县,“荒地九万四千五百余顷,因兵燹之余,无人佃种”。黄河以南的嵩县原有地12000顷,其中10887顷为无人耕种的“无主荒地”〔6〕, 直至顺治十六年全省行粮熟地只有383707顷,仅占原额行粮地亩的1/3。 山东,顺治二年正月,“地土荒芜,有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止种一二亩者”〔7〕。与此同时,在经济发达的江南, 随着清朝入关,战争由北向南推进,在战火所及之地,“人民多遭惨杀,田土尽成丘墟”〔8〕。号称天府之国的四川,遭到战争洗劫之后, “大约全川民存十分之一,地荒十分之九”〔9〕,省会成都一带,“千里无烟, 蒿莱满目”,米贵过珠。湖广于大乱之后,“弥望千里,绝无人烟”〔10〕,无主荒地遍布于各个州县。南直隶江宁府城外几十个村庄,累经战火和军兵掠夺,十室九空,“一望皆无人烟,惟见空房四壁”〔11〕。江西自万安到赣州,“二百余里,沿途之庐舍俱付灰烬,人踪杳绝,第见田园鞠为茂草,郊原尽属丘墟”〔12〕。福建、浙江由于用兵,百姓苦于摊派,“十室九空”〔13〕。云南、贵州,据顺治十八年云贵总督赵廷臣奏称:“滇、黔田土荒芜,当亟开垦”〔14〕。而在此基础上,又遭“三藩”的血腥掠夺,更是满目榛荒。
(二)工商业萎缩。明清之际,华北及江南地区,不仅农业遭到如此严重破坏,而且各地的手工业和商业所遭到的破坏亦极为严重。河南开封,明代人口不下百万,“满城街市,不可计数,势若两京”〔15〕,崇祯十五年九月为黄河水所吞没,“得脱者惟周王妃、世子及抚镇以下不及二万人”〔16〕,顺治之初,一片荒凉。江苏扬州明代相当发达,顺治二年四月,清兵攻克该城,烧杀淫掠10日,“富家大室方且被搜括无余,子女由六七岁至十余岁抢掠无遗种”,前后“约计八十万余”遭到屠戮〔17〕。一座具有数百年历史的繁华城市成为颓垣废墟。嘉定经过清兵三次屠城的浩劫,僵尸满路,浮胔满河, “城内外惨死者二万余人”〔18〕。清兵攻克江阴,同样大肆焚杀抢掠,“满城杀尽,然后封刀”,城内外有172000余人死于屠刀之下,一个偌大的江阴城,仅有53人幸免于难〔19〕。苏州、杭州织造局是明代官营纺织业的重要基地。时至清初,苏州织造局所存仅颓房几间,“罄悬零落”〔20〕。杭州织造局“停止二十余年,机房颓坏无存”〔21〕。作为明代棉织业中心的松江,由于战争的破坏和影响,“满目伤痍,积棘载道”〔22〕。“商贾不通,城市罢织,民无生业”。山西潞安丝织业,自明季以来,“旧时之机户,大半逃亡,仅存十数家”〔23〕。四川成都蜀锦,“燹于兵火,锦坊尽毁,花样无存”〔24〕。井盐生产,“承大乱之后,井灶已毁”〔25〕。明代兴旺发达的江西景德镇瓷业,也因战乱而“衰微破败,大都歇业”。
二 清初经济政策的两重性
清朝定鼎北京,面临的经济形势是极其严峻的。在谋求治国安邦的策略时,清统治者把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放在首位。一方面接受明亡的历史教训,大力推行以休养生息、轻徭薄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政策;同时由于当时战争正在紧张进行,各项政策都必须服从于战争。另一方面,由于满族贵族为清朝统治集团的核心,满族处于较中原文明后进的农奴制阶段,由久居关外到入居关内,为着满足满族贵族的要求,因而,又实行了野蛮、落后的掠夺与奴役政策。这样,就使清初的经济政策呈现出异常复杂的状况,既有顺乎历史潮流而行的进步性,又有逆乎历史潮流而动的落后性。
(一)土地政策。土地是当时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国家财赋的根本。明朝末年,土地高度集中,田地“多归有力之家,非乡绅则富民”,而穷民则“无立锥之地”〔26〕。李自成以“贵贱均田”号召群众,向藩王、缙绅等开展夺取土地的斗争,使得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清朝入关后,在土地问题上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是:
1.鼓励垦荒。从顺治元年起,清政府就把招抚流亡,鼓励垦荒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其一,宣布垦荒归己,由政府发给垦荒者印信执照,明确产权,并且保护垦荒者的土地所有权。顺治六年四月,明确宣布:“无主荒田,州县官给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27〕。有主荒田,令原主开垦,官给牛、种。后又作了补充规定:“如有主荒田,原主不能开垦,地方官另行招人耕种,给予印照,永远承业,原主不得妄争”〔28〕。顺治十四年,又宣布将“永远承业”改为“永为己业”〔29〕。康熙二十二年对“抛荒”作出规定:“凡地土有数年无人耕种完粮者,即系抛荒。以后如经垦熟,不许原主复问”〔30〕。其二,放宽荒地免征年限。关于荒地免征,顺治元年八月宣布所垦荒地,“三年起科”〔31〕。翌年,将荒地起科分为三类:新垦荒地免租一年;“原荒之田,三年后起科。原熟而抛荒之田,一年供赋”〔32〕。顺治六年,改为“俟耕至六年之后,有司官亲察成熟亩数,抚按核实,奏请奉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以前,不许开征,不许分毫佥派差徭”〔33〕。康熙时,继续调整这一政策,准许三年后再宽一年,宽至六年、十年,甚至十五年起科。其三,政府资助耕牛、种子。为了保证垦荒的进行,对于垦荒有困难的农户,由地方政府在耕牛、种子、口粮上给以资助。资助办法是借贷,或春借秋还,或分期归还,次年交完一半,三年照数完纳〔34〕。其四,以垦荒多寡作为考核官吏的条件。顺治六年提出:“各州县以招民劝耕之多寡为优劣,府道以责成催督之勤惰为殿最。每岁终抚按分别具奏。载入考成”〔35〕。十四年具体规定:“督抚按一年内,垦至二千顷以上者,记录;六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垦至一千顷以上者,记录;二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州县垦至一百顷以上者,记录;三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卫所官员垦至五十顷以上者,记录;一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文武乡绅垦五十顷以上者,现任者记录,致仕者给匾旌奖”〔36〕。
2.实行屯田。清代屯田,袭用明代旧有民屯、军屯办法。顺治元年八月,制定垦荒兴屯令,“凡州县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民屯种”〔37〕。民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屯垦事宜,各省设屯道厅,置屯道一员,会同县同知二员,“专理兴屯事宜,督垦荒田”〔38〕,并派遣御史到各地巡视屯田。各州县还根据当时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直隶规定:“官助牛耕种者,所收子粒三分取一;民自备者,当年十分取一、二,三年三分取一”〔39〕。陕西西安、凤翔二府规定民屯,“每顷给牛具银五两,每亩谷种七合,计银一分四厘。每顷人工四名,给银八钱八分,均动支库项”〔40〕。军屯是组织军队垦田种地。顺治三年定军屯管理制度,“卫设守备一,兼管屯田。又定千总、百总,分理卫事。改卫军为屯丁”〔41〕。六年,又制定卫所屯田租例。果树菜畦水田苇地每亩科1斗,麦地6升,杂粮地4升5合。据载顺治十年,陕西军屯,榆林收获糜莜1580石4斗5升,靖边道收获糜莜2254石6斗〔42〕。湖南武、岳、长三府卫屯,共收子粒4230石4斗5升〔43〕。
3.实行圈地。这是为满足满族贵族及八旗官兵要求所采取的一项政策。随着清朝入关,满族贵族、官吏、满蒙汉八旗官兵随从、奴仆等亦大量涌进北京。这些八旗官兵,在入关之前,享受“计丁授田”的优待,入关之后,更是以胜利者自居,要求得到土地,成为新贵。基于这种情形,清政府于顺治元年十二月下令:“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地甚多。……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44〕。接着又于顺治二年九月、四年正月下令圈占土地。圈地的区域,最初限于北京附近三百里内。后来逐渐扩大,“三百里内不足,则远及五百里”〔45〕。乃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宁夏、四川等地。圈地的方式,是由户部派满官到各地会同有司率甲丁等人至村庄,“相度畎亩,两骑前后牵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每圈共得几百十晌”〔46〕。据不完全统计,时至康熙五年, 共圈占土地166838 顷, 各省旗人占地60000 顷, 两项合计226838顷,约占当时全国耕地面积5395262顷的1/23。 其中河北玉田县原额民地5216顷88亩。顺治二年以后,圈授旗下屯田,投充勋戚食采,只剩民地617顷51亩,圈地占全县耕地面积88%〔47〕。 雄县民地4400余顷,清初圈占为旗地3516顷,占全县耕地面积70%〔48〕。这些被圈占的土地,分配给满族贵族、八旗官兵,由他们建立田庄,使用奴隶和农奴进行生产。为了保证八旗贵族田庄的劳动力,清政府强制推行投充法及逃人法。投充法不仅允许八旗贵族“收充贫民为役使用”。甚至逼使人们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势迫胁,各色工匠,尽行榨索,务令投充”〔49〕。而逃人法则是为着惩治投充旗下逃亡者制定的一项法令。顺治三年规定,逃人初逃者鞭一百,刺字,归还本主。三逃者处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各鞭一百,流徙边远地区〔50〕。据清人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所述,“缉逃事例,首严窝隐,一有容留,虽亲如父子,但经隔宿,即照例治罪,使小民父子视若仇仇,一经投止,立时拿解”〔51〕。由是惩治逃人一人,往往“牵连数十人鞭黜籍没”〔52〕。清初实行的圈地政策以及投充法和逃人法的制定,集中地反映了满族贵族的野蛮性与落后性,是其逆历史潮流而动的重要表现。这一政策实施的结果,激起了所在地区农民的强烈反抗,也激化了清朝统治集团内部满汉官僚地主之间的矛盾。为此,康熙八年六月,清政府决定废除圈地令,宣布“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已圈者,悉令给还”〔53〕。康熙二十四年再次重申,民间开垦田地,自后永不许圈占〔54〕。
4.实行更名田。这是针对明代藩王所占土地实行的一项措施。明代藩王占有大量土地,经过明末农民战争的冲击,许多藩王被杀或逃匿,所占土地多为原种之人所有。康熙即位后,决定对这些土地进行清理。康熙七年十月,下令凡明废藩田产,悉行变价出卖。这一政策宣布之后,引起农民的不满。为此,八年三月清政府作出决定,免其易价,“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55〕。将这些土地改为民产,“号为更名地,永为世业”〔56〕。据不完全统计,更名田涉及直隶、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湖北等八省,共有土地166829顷。其中河南、湖北最多,占全国更名田总数一半以上。
(二)赋税政策。明朝末年,赋役繁苛,各种加派,接踵而起,民怨沸腾。为此,李自成旗帜鲜明地把“免粮”、“不当差、不纳粮”作为口号,动员民众进行反明战争。清入关后,为争取民心,十分注意减轻民众负担。在赋役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有:
1.取消明末三晌加派。顺治元年七月,即据有北京后的二个多月,清政府在其发布的《摄政王谕官吏军民人等令旨》中即宣布: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57〕。十七年又申令:“天启、崇祯年间加派尽行蠲免……,如贪官污吏例外私派多征扰民者,该督抚按题参重处”〔58〕。这一政策的基本点是取消明末于正额以外加征的各项加派。
2.减免赋税。清朝初年,赋税减免大致有五种:一是减免荒地税粮。清因明制,田赋征收是根据政府所掌握的土地数字按亩计征的。明末以来,华北及江南各省均有大面积的荒芜土地,按册征收,那就必然将荒地税粮摊入熟地之中。时人魏裔介曾说:“荒地之粮,既加于熟地,亡丁之银,复派于地亩,农民重困,地愈荒而逋欠愈多矣”〔59〕。针对这种情形,清初责成各州县区别荒地、熟地,宣布免去荒地税粮。如顺治八年,免山西荒地额粮15000顷,及直隶、山东、河南、 陕西等荒残额赋。二是减免水旱灾区税粮。减免数额,依当时当地灾情程度确定。顺治初定被灾八分至十分,免十分之三;五分至七分,免二;四分免一。康熙十七年,改为六分免十分之一,七分以上免二,九分以上免三。这种蠲免,“一年蠲及数省,一省连蠲数年”〔60〕。三是免除积欠。由于各种原因,各省税粮往往不能如数完纳,因而形成积欠。康熙四十五年,下令免直隶、山东本年积欠。同时宣布对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等12省,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银212万有奇, 粮10万5千石有奇,悉行蠲免〔61〕。四是实行轮蠲。 鉴于国家财政好转,从康熙五十年起,将全国各省分为三批,轮流蠲免,一年免数省,三年各免一次。五是免及佃户。康熙四十九年宣布:“嗣后凡遇蠲赋之年,免业主七分,佃户三分,著为令”〔62〕。佃户免三分,从所交田租中扣除。这种蠲免是前所罕见的。清朝的赋税减免,在康熙年间是付诸实施了的。据统计,康熙在位期间,“前后蠲除之数,据户部奏称,已逾万万”〔63〕。
3.改进赋税征收办法。明季以来,户口、土地册籍失存。顺治改元,即下令编制户籍。三年编审一次,后改五年编审一次。顺治三年,责成户部及地方抚按编制作为赋役征收依据的《赋役全书》,由于战火未息,编制工作遇到困难。十一年至十四年,《赋役全书》编成,每县两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详载上中下田则。又编造黄册,岁记户口增耗,详其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二者互为表里,并且发给民户易知由单,以杜绝官吏渔猎勒索。康熙亲政后,一方面重修《赋役全书》,同时从革除税收弊端出发,停止刊行易知由单,将二联串票改为三联印票。又行滚单法,让粮户自封投柜,亲自交纳。时人评论康熙朝实行田赋征收办法说:“以分限之法纾民力,以轮催(即滚单)之法免追乎,以印票(即三联印票)之法征民信,以亲输之法防中饱”〔64〕。
4.严格奏销。清朝初年,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着眼,责令各州县照额完纳。对于逋欠国家税粮的官僚绅衿,严加惩处,“不问大僚,不分多寡,在籍绅衿,按名黜革。现在缙绅,概行降调”。如顺治朝庚子奏销案,松江等四府一县,共欠条银五万余两,黜革绅衿一万三千余人。清查并及于山东、陕西、浙江、福建、江西、广东等六省,狠狠地打击了官僚绅衿逋欠钱粮的风气,从而保证了税粮的征收。
(三)手工业政策。明朝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江南经济发达的城镇,手工业中的纺织、印染、陶瓷、印刷、制盐业等均有显著发展,且有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清朝初年,面对手工业衰败的现实,在手工业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计有:
1.废除匠籍制度。明代手工业者一律编入匠籍,称为匠户,隶属于官府,世代相袭,实行轮班或住坐为国家服役。这种匠籍制度限制了工匠的独立自主的经营。顺治二年五月,清政府决定废除这一制度,“各省俱除匠籍为民”,免征京班匠价〔65〕。自是而后,官营手工业的工匠及官府所需用的各种手工业制作,一律实行计工给值的雇募制。康熙三十六年,特别是实行摊丁入亩后,各省陆续将班匠银并入田亩或地丁代征。
2.放宽经营限制。清入关后,注意恢复发展手工业生产,并且确定对手工业一般只征收课税,不以行政权力去干预生产,允许手工业者自由经营。康熙即位后继续放宽对手工业经营的限制。在纺织业方面,取消机户“不得逾百张”织机的限制,让有力者畅所欲为去发展生产,扩大经营〔66〕。陶瓷业,康熙十九年,取消明代遗留下来的各处“当官科派”的规定,凡土匠物料,俱按工给值,悉照市价采买。制盐业,明代四川井盐,多由官营,后改招灶户,设官监督。清初则任民自由开采,对于灶丁开凿井盐,比照开荒则例,三年以后起科〔67〕。矿业,清初开时禁,康照二十一年,下令准许商民“自行开采”云南铜、铅、锡、银、铁矿,实行每十分抽税二分。进而申令严禁势豪霸夺民洞及别开官峒,又制定奖励办法,开矿商民上税3000至5000两者,酌量给以顶带〔68〕。
3.在官营手工业中推行雇募制。江南江宁、杭州、苏州三织造局是由官府经营的纺织业基地。原由三府巨室充当机户,雇募机匠生产。顺治八年,革去机户,由各织造局自行购买原料,直接从民间招募工匠,按工给值,采用计时和计件两种办法支付。苏州织造局机匠工价,按时计的有缎纱花机每日工银一钱五分,缎素机每日工银一钱三分五厘,挑花匠每月给工银二两,倒花匠每月给工银五钱等。按件计的有帕子丝九七折净,每两掉络工银一分。
(四)商业政策。商业贸易以通有无,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清朝入关后,面对城镇萧条、商旅废驰的局面,把沟通商贾,公平交易作为恢复发展商业的指导思想。在这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是:
1.号召商人复业,公平交易。清朝入据北京后,即发出“军民商贾,各归其业”〔69〕。“一应满汉人民,或商或贾,各听其便”〔70〕。鉴于满族贵族、八旗官兵以胜利者自居,“市买民物,短少价值,强逼多买,殊失公平交易之道”,顺治二年令户部告知满汉官民,彼此交利贸易宜公,一切买卖,“俱从公交易,不许争斗启衅,致误生理”。“如遇此等妄行之人,即拿送该部,治以重罪”〔71〕。
2.禁止对商人额外征收。顺治元年宣布,凡故明一切加增税额,尽行豁免。又宣布“将前朝召买粮料诸弊,尽行蠲除,自时厥后,凡市籴皆因商民所便,时地所宜,废物货、平市价、劝商贾、敦节俭、抑豪强、禁科派”〔72〕。整顿榷关。“著仍旧每关设官一员,其添设者悉行裁去,以后不得滥差”,包搅经纪,任意需索。逐渐制定各省商税收税例则,不许势官土豪、不肖有司,向来津头牙店擅科私税。为了杜绝商税征收中的弊端,康熙五年,责令直隶各省所设关税之所,缮具税则,刊刻于木榜之上,“昭示商民,照额征收”。如有不肖官吏于定额之外私行滥收者,依律治罪〔73〕。康熙四十八年,又下令户部按照税课定例进行清查,除各地应设牙行照旧设立外,其余凡属“地方棍徒于瓜果菜蔬等物亦私立牙行名色,勒肯商民”的一切私设牙行,尽行除革〔74〕。
3.不许官员经商与民争利。顺治五年下令,“禁止诸王府商人及旗下官员家人外省贸易”〔75〕与商民争利。康熙六年,针对闽、广、江西、湖广等省一些官员,或自置货物,售于属下,或巨舸连樯装载他方市易,行同商贾,不顾官箴,甚者指称藩下,挟势横行,放债取利等情,根据左都御史王熙的建议,下令“嗣后闽、广等省王公、将军、督抚、提镇,如有恃势贸易与人争利者,严惩不贷〔76〕。康熙十二年,又下令严直省官吏私税市货之禁。
4.统一度量衡。针对各地度量衡不一状况,顺治十二年,由国家统一制造铁斛,作为标准量具。直隶及各省皆发一具,令其仿制施行。康熙二十三年统一制钱重量,从四十三年至五十八年完成了斗、秤的统一,升斗由国家制作新的铁升、铁斛,秤以16两为1斤,斤以13 号法码为准。
(五)海禁、迁海及海外贸易。清朝初年,东南沿海的反清势力遭到挫败后,移居台湾等地,从对付郑成功等反清势力出发,清政府实行了海禁及迁海政策。
迁海是将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居民向内地迁移。顺治十八年,正式颁布迁海令。在北起北直,南至福建、广东沿海五省“立界移民”,分别内迁30里或50里,限日迁入。“逾期者,以军法从事。尽燔庐舍,民间积聚器物重不致者,悉纵火焚之”。所迁居民,敢有出界者杀无赦。“地方官知情者罪如之。其失于觉察者,坐罪有差”〔77〕。这种以暴力手段的迁海,使五省被迁居民大批破产流亡,老弱死于沟壑,少壮流离于四方,仅广东八郡之民死者以数十万计〔78〕。同时导致沿海五省土地大面积荒废无耕。康熙十二年,福建总督范承镆奏称:“自迁界以来,民田废弃二万余顷,亏减正供约计二十余万之多”〔79〕。界外的集市、村落全部被毁。
海禁是清初对付海外反清势力,也是禁止海外贸易的一项重要措施。顺治十二年,清政府即令“严禁沿海省分,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80〕。同时规定“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蕃国,并僭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响导,……皆交刑部治罪”〔81〕。十三年六月,又令:“自今以后,各该督抚著申饬沿海一带文武各官,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或地方官察出,或被人告发,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又定:“凡沿海地方大小贼船可客湾泊、登岸口子,各该督抚镇俱严饬防守各官,相度形势,设法拦阻,或筑土坝,或树木栅,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82〕。康熙十一年,又严令凡官员兵民私自出海贸易者,皆拿问治罪。诚然,海禁与迁海主要是为对付海上反清势力采取的措施,但这种海禁同时也限制了东南沿海地区的海外贸易。纵观顺治、康熙年间,中国与日本及西方国家朝贡贸易并未因此而中断,然而在此期间,包括朝贡贸易也受到很大的影响。据兵部康熙七年三月所报,外国非朝贡来贸易者,《会典》并未开载。惟康熙二年,准荷兰国贸易一次,康熙三年准暹罗国贸易一次,遂于康熙五年,“永行停止”〔83〕。这对东南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是很不利的。清人暴天颜评论其弊说:“本朝顺治六、七年间,海禁未设,见市井贸易多以外国银钱,各省流行,所在多有。自一禁海之后,绝迹不见,是塞财源之明验也”〔84〕。时至康熙二十三年,由于台湾郑克爽回归祖国,全国统一,清政府下令撤销海禁,准许“开海贸易”。次年,于澳门、漳州、宁波、云台山设海关四处,几乎中断20余年的海外贸易方才出现了新的转机。
除此而外,清政府还实行赈济灾荒、惩治贪污等政策。所有这些集中表现了清初执政者在经济上的主张和举措,既受中国传统的重农抑商模式的影响,又受满族所处文明较低社会阶段的制约;既要面对现实,承认经过明末农民战争冲击社会所发生的重大变化,顺应民众要求,采取与民休息的种种措施,又要充分满足作为统治阶级核心的满族贵族及八旗官兵的要求,采取暴力政策和掠夺措施。
三 清初社会经济恢复发展及其局限
在清初上述政策的推动下,经过各族人民的辛勤劳动,使得极为衰蔽的社会经济日渐恢复。这一进程,大约经历了从顺治元年到康熙六十一年的70余年时间。就其恢复情况而论,可以康熙二十年三藩之乱的平定为界标,分为两个阶段。在此之前,即从顺治元年到康熙二十年,进展迟缓。在此之后,即从康熙二十一年至六十一年,进展迅速。但从总体来看,恢复进展比较迟缓。
(一)农业的恢复。农业是清代社会经济的基础。耕地面积增长与农业人口增长速度是衡量农业恢复发展的两个根本标志。明代耕地面积和人口, 据官方统计, 万历六年人口为60692858 , 天启六年田亩为743931900,分别为明代最高数字。清朝建立后,致力于经济恢复, 在农业生产方面,虽然耕地面积、农业人口迭年有增,但在清初20余年间,增长缓慢。据统计,顺治八年的田亩290858461亩, 只有天启六年田亩的39%。人口10633326,只有万历六年的17%。从顺治八年到十八年的11年,田亩增加235604368亩,平均每年增加21422215亩, 但顺治十八年田亩526502829之额,比天启六年田亩之额仍少217490710亩,只有71%。人口增加8504326, 平均每年增加778120 人, 顺治十八年人口19137652,比万历六年人口之数还少41555206人,只有32%。 从康熙元年至十年的10年间田亩与人丁略有增加。田亩增加14781204亩,平均每年增加1478120亩,人丁增加204354,平均每年增加20435人。康熙二十年由于三藩之乱爆发田亩与人丁比康熙十年有所下降。自康熙二十一年起,田亩、人丁持续上升,增长速度比较快,截至康熙二十四年,河南、湖广、四川等省的田亩与明万历六年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河南相差169473顷,湖广相差1534858顷,四川相差117556顷。尤其是四川,康熙五十一年御史段羲曾直言不讳地说:“四川省经明季兵燹,地广人稀。我朝勘定之后,虽叠次清查,增报仅及原额十分之一”〔85〕。直至康熙六十一年,成都府所属31州县,只有人丁35416, 仅为明季原额人丁之39%。
农业的恢复发展迟缓还表现在桑、麻、棉花、甘蔗、蓝靛、烟草等经济作物种植的恢复与种植面积的扩大,以及单位面积产量提高上。虽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生产技术的进步,区田法在华北地区实施有一定效果,在山西蒲县山区“大率区田一亩,足食五口,亩收谷三十石”。山东聊城区田“一亩之收,多常田二十斛”。江南推广双季稻亦有成效。不过,从总的来看,农作物单位面积的产量受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的制约,未能有明显的突破。
(二)手工业的恢复。纺织业是清代手工业的一个重要部门。在清初70余年,纺织工具和技术虽有改进,但无明显突破,因而恢复发展迟慢。如松江棉布,据叶梦珠《阅世编》述称:“前朝标布盛行,富商臣贾操重资而来市者,白银动以数万计,多或数十万两,少亦以万计。以故牙行奉布商如王侯,而争布商如对垒。……至本朝而标客臣商罕至。近来多者挟不过万金,少者或二三千金,利亦微矣”。山西潞绸。产于长治、高平、潞州卫三处,在明季盛时,有织绸机13000张。顺治四、 五年,长治、高平二县,存机1800张至2000张;潞州卫已全无所存;后再遭破坏。顺治九年、十年,两县只有机户十数家,织机300张, 较明季减91%。由于官府勒索,殆无虚日,“各机户焚烧绸机,辞行碎牌,痛苦逃奔”〔86〕。直至康熙年间,亦未能恢复到明季盛时的水平。江西景德镇的瓷器,在明代居国内首位。清初质劣价高,顺治间,“瓷器之丑,较甚于昔,而价逾十倍”。康熙初有所恢复,十三年又遭战火洗劫,“大定之后,烧造无从”〔87〕。直至二十七年,民窑生产的“窑器复变,价亦渐平”。矿业的恢复亦时起时伏。据载顺治朝开采的以银矿为多。康熙二年报采的仅有一、二矿厂。从康熙二十四年起,各省采矿厂由上年9个增加到29个。康熙四十年增至47个,四十六年增至55 个,五十一年增至60个。
在农业、手工业生产恢复的同时,从华北到江南的城镇的商业贸易,以及城乡集市、庙会也日渐恢复,至康熙二十年以后,日趋繁荣。康熙末年,苏州商业繁盛,“阊门内外,居货山积,行人水流,列肆招牌,灿若云锦。语其繁华,都门不逮”〔88〕。清朝初年遭到战火洗劫成为废墟的扬州,经过近百年的经营。到乾隆年间,又发展成为人口“不下数十万”的商业城市〔89〕。但是,有些城市,如河南开封,明末人口不下百万,商业繁盛,势若两京,崇祯十五年九月遭到黄水吞没之后,几成废墟,清初经过70余年的经营,城内商业渐次恢复,但直至乾隆年间,亦未达到明时之盛。海外贸易也由于海禁与迁海政策的实施而受到严重影响。据时人王沄在其《漫游纪略》中所述:“闽中巨室,皆擅海舶之利。西至欧罗巴,东至日本岛、吕送(宋)……。每一舶至,则钱货充牣。先朝禁通日本,然东之利倍蓰于西。海舶出海时,先向西洋。行行既远,乃复折而入东洋。嗜利走死,习以为常。以是富甲天下,自海禁严而闽贫矣。”
清初社会经济的恢复,从顺治元年至康熙六十一年,历时70余年,才出现初步繁荣局面。这与明初社会经济恢复情况相比,其速度是缓慢的。明朝初年,社会经济的恢复,大约用了26年时间,就完成了这项工作。洪武二十六年,全国官民田旧额新额达8507623顷, 比北宋真宗末年全国田亩5240000余顷超3260000余顷;全国户16052860,口60545812,比元代极盛时户11633281,口53654337增加5419580户,6891494口。而清初则花了70余年时间,才基本上完成了这种恢复。社会在前进,生产力在提高,技术在进步,清初社会经济的恢复之所以比270 余年前的明初缓慢,究其原因,一是清初社会经济所遭到的破坏地区广、涉及农工商业各个方面。比起明初,无论广度和深度都要严重得多。也就是说,清初的经济恢复比起明初起点更低,难度更大。二是清朝入关后,到收复台湾,其间40余年,战争仍在继续进行。战争不仅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战火所及之地,往往将城乡化为废墟,人民死亡散流,不堪言状。同时,它还转移了执政者的注意力,使其不能也不可能把全部精力用于恢复发展经济工作上来。三是政策上的局限与失误。自汉代以降,历代封建王朝都把重农抑商作为自己的经济方针。清朝初年的执政者也不例外,虽然看到工商业者的地位与作用,在政策上注意保护工商业者的正当经营,不许额外索取,但对如何发展工商业则缺乏必要的支持与鼓励措施,对于如何培养、造就科技人才亦未采取措施;重农的基本做法是鼓励垦荒,保护产权,虽然一再申令减免赋税,取消三饷加派,但摇摆性大,往往口惠而实不至,“加征如故”〔90〕。圈地、投充及逃人法的推行,使华北农业在遭到严重破坏的基础上再遭破坏;海禁与迁海政策的强制实施,对于防止海上反清势力与大陆反清势力结合虽有一定作用,可也危害甚大,不仅导致东南沿海地区被迁居民既苦糊口无资,又苦栖身无处,同时也中断了东南沿海地区与海外的贸易往来,严重地阻碍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清初执政者在政策上的局限与失误,这是造成清初社会经济恢复缓慢的根本原因。把清初社会经济恢复发展迟缓简单归结于清朝入关,或者无视清初社会经济恢复缓慢与清朝经济政策的关系,都是不符合实际的。
注释:
〔1〕肖震:《请正人心以维世道疏》,《皇清奏议》,卷一五。
〔2〕卫周胤:《痛陈民苦疏》,《皇清奏议》,卷一。
〔3〕顺治十二年二月十六日直隶巡抚董天机揭。
〔4〕顺治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户部和硕端重亲王波罗等题。
〔5〕李人龙:《垦荒宜免民力疏》,《皇清奏议》,卷四。
〔6〕康熙三十年《嵩县志》,卷四,《田赋》。
〔7〕《清世祖实录》,卷一三。
〔8〕户部题本,《明清史料》,丙编,第八册,第七八三页。
〔9〕顺治五年四月初四日李国英题稿。
〔10〕刘余谟:《垦荒兴屯疏》,《皇清经世文编》,卷三四。
〔11〕江宁巡按毛九华揭贴,《明清史料》,丙编,第六册,第五一八页。
〔12〕户部残题本,《明清史料》,丙编,第七册,第六五三页。
〔13〕姚延启:《敬陈时务八款》,《皇清奏议》,卷一四。
〔14〕《清世祖实录》,卷一。
〔15〕《如梦录》。
〔16〕《明史》,卷三○九,《李自成传》。
〔17〕王秀楚:《扬州十日记》。
〔18〕朱子素:《嘉定屠城记》。
〔19〕韩藀:《江阴守城记》。
〔20〕孙佩:《苏州织造局志》,卷三,《官署》。
〔21〕工部左侍郎佟国胤等揭贴,《明清史料》,丙编,第三册,第二八六页。
〔22〕董含:《三冈识略》,卷一。
〔23〕乾隆三十五年《潞安府志》,卷三四,《艺文》,于公允《奏议潞绸详》。
〔24〕民国21年《华阳县志》,卷34,《物产》。
〔25〕〔67〕吴炜等:《四川盐政史》,卷一。
〔26〕《杨文弱先生全集》,卷三二,《钦奉上传疏》。
〔27〕〔33〕〔35〕《清世祖实录》。卷四三。
〔28〕顺治十年十月十七日河南巡抚吴景道题报任内开封等府垦荒地亩数目事本。
〔29〕〔57〕《清朝通典》,卷一,《食货一·田制》。
〔30〕《清世祖实录》,卷一○八。
〔31〕〔37〕《清世祖实录》,卷七。
〔32〕《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田赋考》。
〔34〕《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四一,户部,《田赋·开垦》。
〔36〕《清世祖实录》,卷一○九。
〔38〕《大清会典》,卷二○,户部四,《田土一·开垦》。
〔39〕〔40〕〔41〕《清史稿》,卷一二○,《食货一·田制》。
〔42〕顺治十一年一月九日延绥巡抚董宗圣题报延宁等处垦荒动用朋合银事本。
〔43〕顺治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湖广巡抚林天擎题报两湖荒残己极屯垦难以开展事本。
〔44〕《清世祖实录》,卷一二。
〔45〕向玉轩题畿辅地圈拨将尽民众失业苦不忍言事本。
〔46〕刘文燮:《圈占记》,《皇清经世文编》,卷三一。
〔47〕光绪十年《玉田县志》,卷一三。
〔48〕民国19年《雄县新志》,卷3。
〔49〕《清世祖实录》,卷一五。
〔50〕《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五,《刑部一》。
〔51〕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卷四,《吴正治》。
〔52〕张宸:《平圃杂记》。
〔53〕《清世祖实录》,卷三○。
〔54〕《清世祖实录》,卷二六五。
〔55〕《清世祖实录》,卷三二。
〔56〕《清世祖实录》,卷六。
〔58〕《清世祖实录》,卷一三七。
〔59〕《魏文毅公奏议》,卷三。
〔60〕〔63〕《清世祖实录》,卷二四四。
〔61〕〔88〕《清史稿》,卷一二一,《食货二·赋役》。
〔62〕《清史稿》,卷八,《圣祖本纪三》。
〔64〕乾隆《大清会典》,卷十,《户部·田赋》。
〔65〕〔73〕《清世祖实录》,卷一八。
〔66〕同治十三年《上元江宁两县志》,卷七,《食货考》。
〔68〕师范:《滇系》,卷八。
〔69〕谈迁:《国榷》,卷一○二。
〔70〕〔72〕〔75〕《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二,《市籴考》。
〔71〕《清世祖实录》,卷一五。
〔74〕《清世祖实录》,卷二三八。
〔76〕《清世祖实录》,卷二二。
〔77〕王沄:《漫游纪略》,卷三。
〔78〕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地语·迁海》。
〔79〕范承镆:《条陈闽浙利害疏》,《皇清经世文编》,卷八四。
〔80〕蒋良骐:《东华录》,卷七。
〔8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九,《刑部》。
〔82〕《清世祖实录》,卷一○二。
〔83〕《清世祖实录》,卷二六。
〔84〕《日知录集释》,卷一一,《银》。
〔85〕乾隆三十五年《潞安府志》,卷三四,王鼐《请抚恤机户疏》。
〔86〕乾隆四十八年《浮梁县志》,卷五。
〔87〕孙嘉淦:《南游记》。
〔89〕乾隆十三年《淮安府志》,卷一三,《盐法》。
〔90〕李运长:《敬陈保邦富国要图》,《皇清奏议》,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