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几个理论问题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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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2529(1999)02-0036-05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含义

如果说所有制实现形式是指一定的所有制存在形式的财产在经济运行过程的具体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就是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财产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具体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22、21、22.)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其实就是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具体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作为公有资产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说明了生产资料是在怎样的制度安排下成长、运动和发展的。如果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形式从总体上静态地概括了生产资料的占有性质,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则是从微观上动态地说明了生产资料的运动方式。

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典型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与非典型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分别有着不同的存在形式,在典型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的存在形式是单一的社会所有制(成熟的、真正的全民所有制),在非典型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的存在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因此,如果将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含义进一步具体化,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在典型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就是指社会所有制的财产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具体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而在非典型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便是指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与集体所有制的财产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具体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本文所要探讨的是非典型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特点

一般而言,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具有如下几个重要特点:

第一,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具有客观性。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不是主观臆造出来的,而是客观存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这种客观性主要表现在:(1 )任何一种所有制的性质都不能自我解释和自我证明,它总是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现自己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一样,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总是要通过一定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来实现的。因此,有一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形式,就必然要求有一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与之相适应,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2 )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形式的反映,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形式是客观的,因此,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形式的外在反映,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也必然会是客观实在的。(3)社会主义公有制用怎样的形式实现自己, 是不能主观臆想的,它取决于哪种实现形式更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更符合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客观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过程,是实实在在的客观过程。

第二,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存在方式和表现形式都是多种多样的,同一内容可以采用不同的表现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客观事物,当然也可以而且应当通过不同的形式来表现自己,实现自己。所以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说:“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具体而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实现形式之所以具有多样性,首先是由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发展极不平衡。这就决定了公有制经济在进入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或不同产业时,必须考虑其生产力水平和经营特点,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如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沿海、内地之间,在工业和农业等行业之间的实现形式就有很大差别,并各具特色。其次,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性,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22、21、22.)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不是彼此相互独立的,而是通过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打破了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因而出现了许多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公有制实现形式随之多样化。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方式多样化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公有制经济可以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广泛吸收各方资本。于是,公有制经济除了创办独资企业外,也可采取其他的企业组织形式如股份公司等来实现自己,由此形成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另一方面,随着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上的相互渗透,产权关系也日益复杂化。生产资料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经营权等不同权能在经济运行中不断进行不同的排列组合,也形成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再次,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已冲破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要求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们在实践中冲破了传统思想的束缚,努力寻找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出现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一系列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第三,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具有发展性。相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形式而言,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是活跃和多变的,它要随着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调整和完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18.)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这种变化,不仅存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形式的更替过程中,而且存在于同一种公有制存在形式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补充、替换、变更其实现形式的过程中。因此,我们不能用静止僵化的观点来对待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能把任何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绝对化。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发展性,要求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加强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和研究,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从人民群众的实践中概括和发现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客观性、多样性、发展性是辩证统一、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否定其客观性,就会犯唯心主义错误,否定其多样性和发展性,就会犯形而上学的错误。只有既坚持其客观性,又坚持其多样性和发展性,把三者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才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应有的态度。

三、探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基本立足点

任何所有制都必然具有多种实现形式,公有制也不例外,这本来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但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人们错误地把所有制实现形式与所有制存在形式混为一谈,不顾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实际,一味追求所有制的“一大二公”,把大部分集体所有制升格为全民所有制,并且一律采取国有国营的形式,结果造成公有制实现形式单一发展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在人民群众的大胆探索和实践下,我国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开始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实践证明,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寻找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是完全必要的。

应该说,对于探寻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的现实性和紧迫性,理论界与实际部门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但究竟如何进一步探寻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呢?其思路并未完全一致,而且也不可能完全一致。正如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22、21、22.)所以,在探寻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问题上,理应鼓励人们积极思考,探寻的方法和途径也理应多种多样。但是,探寻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毕竟是一件严肃客观的工作,鼓励人们大胆探索,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恰恰相反,要使探寻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工作真正收到实效,首先需要防止和克服的就是探寻过程中的随意性与盲目性。为此,我以为,在探寻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时,必须找准以下立足点和出发点:

1.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来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探寻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而中国最大的实际就是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从中国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就是要从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首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存在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探寻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就是要探寻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显然,它们将有别于典型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所有制(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其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把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首要地位。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探寻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就是要探寻与本地区、本行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出发,积极探寻公有制企业的经营形式。我国的公有制企业数量众多,分散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规模不同,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资产结构均有很大的不同,所处的市场环境也很不一样,参与市场竞争的程度有大有小。因此,这些公有制企业采取什么样的经营形式,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改革20年来,国有企业只负盈不负亏的问题始终没有真正得到解决,企业仍然吃国家的“大锅饭”,欠银行的债务只能挂起来,银行的呆帐、坏帐越来越多,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也没有实质性的进展。这些问题之所以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其原因就是没有找到适合国有企业实际的经营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形式应该多样化。国有企业既可以国有国营,也可以实行控股经营;既可以实行中外合资经营,也可以采取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联合经营的方式。总之,我们要立足于市场,大胆利用一切能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企业经营形式,以推动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接轨,促进公有制的进一步实现。

3.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出发,积极探索公有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探索公有制企业的有效组织形式,有利于搞活企业,发展生产力,从而有利于公有制的实现。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出发,才能寻找到公有制企业的有效组织形式。这是因为,现代企业制度是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和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企业制度。它的主要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是比较成熟的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它有利于产权的重组、流动和改造,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保障出资人的权利,也能够有效地保护企业行使法人财产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探索公有制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使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调动企业追求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积极性;可以建立有限责任制度,避免公有制企业亏损破产时政府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有利于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使企业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标,面向市场组织生产;也有利于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激发企业的活力等等。因此,应该把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适合我国国情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类型的国有独资公司,也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形式。我国劳动人民在实践中创造的股份合作制,则是一种主要适合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新型企业制度形式。公有制企业应当通过企业制度创新,选择适合自己的现代企业制度形式,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公有制企业的经营机制,以保证公有制的顺利实现。

4.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探索优化公有制资产配置结构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羁绊,加上相当严重的“大而全”、“小而全”重复建设的影响,我国公有制资产在布局与结构方面存在很多不合理问题,主要表现在战线太长,布局过散,企业规模小以及产业素质较差等方面。我国用于生产经营的国有资本大约为3 万亿元,被分布在30万个国有企业里,平均每个企业1000万元,这些企业约有30%~40%是亏损的。公有资产的这种布局与结构,显然严重影响着公有制的有效实现。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资源配置方式必然发生根本变化,相应地,公有资产的配置结构也必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予以重组和优化,以便促进公有制的最佳实现。由此出发,我们要促进公有资产的流动,在国家统一的产业政策的引导下,发挥已经改制了的优势企业的作用,通过扩股融资、集股变现、收购兼并、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资本市场运作,尽量把公有资产和要素配置在竞争力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要集中有限的国有资本加强重点,通过市场培育和发育一批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由国家控股或由国家独资经营,使它们成为促进科技进步、结构优化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主力。在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公有制经济必须占主体地位,其中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而在其他领域则可以通过结构调整、资产重组,适当收缩战线,把公有资产用得更加集中和有效。通过这样的调整和改组,公有资产的配置结构必将得到优化,公有制也将焕发新的生机,得到更好的实现。

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标准

我们在探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时,找准其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固然是重要的,但如果仅仅做到这一点,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明确了立足点和出发点,还仅仅只是解决了我们探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方向问题,至于我们所探寻到的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是否正确、科学,就还需要用一定的标准加以检验和衡量。我们认为,在选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时,至少有如下两个方面的标准是必须遵循的。

1.要以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巩固与完善为标准

任何一种社会政治制度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而经济基础的核心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到经济基础以及由它决定的上层建筑的性质和方向。社会主义政治和经济制度既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保证现阶段中国社会经济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一定要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巩固与完善。在当代中国历史条件下,继续固守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认为公有制实现形式不能变,一有变化就质问姓“资”姓“社”、姓“公”姓“私”,中国的经济发展就没有出路。但是如果借创新公有制实现形式之名行实行私有化之实,就会出现权力转化为资本,出现剥削,导致阶级分化,引发社会动荡。所以,在选择公有制实现形式时,我们必须把握好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既要坚持生产力标准,又要把生产力的发展放在特定历史条件和政治环境下,进行综合分析,权衡利弊,决定取舍。

2.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

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只有经过一系列的实践和选择才能确定下来,并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检验和判断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正确与否,最终要以“三个有利于”为衡量标准,即要看它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现阶段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一切有利于增强我国社会主义综合国力、一切有利于提高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我们都要大胆利用,并不断完善,在改革实践中,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在上述“三个有利于”标准中,生产力标准是根本标准。这是因为,一定的生产力是一定所有制关系存在的客观物质条件和基础。能否适应生产力的要求,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根本上决定着一种所有制的生命力及其历史地位。因此,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要能够在社会上存在和发展下去,首先就必须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衡量公有制实现形式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坚持这个根本标准,要求我们一方面不能僵化,要根据生产力发展要求不断调整、改革公有制内部结构和实现形式,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我们也要保持公有制关系及实现形式具有必要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与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根本标准就是看能否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如果能,就保持稳定,如果不能,就进行改革。

有的人把“三个有利于”标准和生产力标准对立起来,不承认生产力标准是最根本的标准,这样做往往导致否认生产力标准,继续在姓“资”姓“社”、姓“公”姓“私”上做文章,这对探寻我国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是十分有害的。事实上,生产力标准和“三个有利于”标准是完全一致的。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富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公有制和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和发展,都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们坚持了生产力这个根本标准,就能更好地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所以,我们在选择公有制实现形式时,一定要把生产力标准作为衡量公有制实现形式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

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类型的一般性描述

当我们明确了探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基本立足点和选择标准以后,接下来的问题自然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究竟有哪些实现形式呢?本来,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并不困难。因为改革开放以来,在人民群众的大胆探索和实践之下,我国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开始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将已经出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一罗列出来,便可以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但是,我总觉得简单、孤立地将已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在此罗列一番,其意义并不大。这是因为: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止的。因为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多样化的,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要求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能一成不变,一劳永逸,而是要根据生产力发展状况及时做出适当的选择,从而使公有制实现形式具有了动态而不是静态的特点。笔者之所以不在此处孤立地罗列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诸种类型,而拟在另文中通过对我国公有制实现形式探索历程的回顾来展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性,其目的正在于体现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动态性特点。

基于上述理由,我以为,与其简单、孤立地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类型罗列出来,还不如先将公有制实现形式类型的最一般的规定性揭示出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实现形式类型的这种最一般的规定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公有制实现形式是服务于公有制存在形式的,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不是为了取消公有制,而是要使其得到更好的实现。因此,脱离公有制的存在形式,不看是否能够实现公有制,就随意地将一些资产的组织、运营方式等当作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不可取的。更不能把“公有制实现形式”当成一只筐,不讲概念,不看内涵,不问是否真的与公有制的实现相联系,便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

第二,公有制实现形式既然是动态的,我们在分析研究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类型时,就不应当指望能够穷尽它。事实上,只有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并从发展的角度去揭示问题,我们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类型所作的分析与研究才是真正具有实际意义的。

收稿日期:199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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