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形态产权平等保护司法政策研究——以检察机关为视角论文_蒋凡

不同形态产权平等保护司法政策研究——以检察机关为视角论文_蒋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摘要:不同形态产权平等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保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的平等保护,二是确保传统类型产权和新类型产权的平等保护。我们应立足于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探讨如何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从现实层面实现不同形态产权的平等保护。

关键词:检察机关;平等保护;形态;产权

产权保护是检察机关新的研究课题,特别是对无形产权如知识产权、新类型产权如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权益等的政策研究尚未充分,办案经验相对缺乏。检察机关要像维护物权一样平等维护不同形态主体的权益,立足权利特性基础,实现权利维护的侧重性、衡平性、周延性。

一、确保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的平等保护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侧重性

1.司法保护的优先性。其一,在侵权、犯罪案件处置的启动阶段,司法机关案件司法管辖权优先。检察机关已经先于权利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则权利人就不能请求行政机关救济。其二,司法机关享有案件裁判的优先性效力。对于案件证据等案件事实的认定不一致时,检察、审判机关认定事实的效力优先。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优先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效力。

2.司法保护的终局性。其一,司法机关经过全面审查,即使出现与行政机关就同一侵权事实是否侵权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仍应依查明的事实裁判。其二,对于拒绝执行司法裁判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有权通过检察建议、办理案件线索等途径开展法律监督维护司法权威。[1]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衡平性

检察机关应会有关部门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建立案件性质认定机制,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界限,维护利益的衡平性,不能过度扩张犯罪圈,将科研开发、经营成果中正常的失败、损失及各类合理消耗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处理。应当落实《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明确的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重点措施。[2]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带动效能的首创发明专利及核心、优势产业专利技术,保护强度应相对提高,等同保护范围须拓宽,但不应妨碍公众对于专利技术的再创新、再利用;依法加大关键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保护力度,其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拓宽保护范围(即跨类保护),提升保护强度。[3]三是对商业秘密犯罪中侵犯重大公益,或者有组织地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的,亦应依法强化打击力度。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周延性

对于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基层检察院,可以设立专门检察官办案组;对于知识产权案件高发区域,可以探索成立专门的派驻检察官工作室。司法机关可以应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请求,对行政机关业相关决定、认定作全面审查。建立市场监督管理、质检、公安、检察等多部门协作机制,现有公安机关的情报平台开设向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交流情报信息的备案窗口;建立和细化知识产权行政处罚证据的采信与转化机制。

二、确保传统类型产权和新类型产权的平等保护

相较于传统类型的物权、债权而言,新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权益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强化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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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维权的侧重性

检察机关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应有所侧重,特坚持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相结合的协同保护原则,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持“资源整合、共享互利、协同作战、合成保护 ”理念,进一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安全监管立体化机制。[4]

(二)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权益保护的衡平性

在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权益保护领域中,检察机关不能动辄滥用刑事手段介入金融创新活动甚至是正常经营活动。多数案件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提出的要求予以处理,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方可考虑入罪。

(三)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权益保障的周延性

其一,针对消费者开展“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理念教育,引导其科学理性地进行投资、消费和决策。其二,会同行政监管部门针对诸多薄弱环节强化功能性监管,同时,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捆绑销售,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建设,促进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稳健运营,避免金融消费者财产权利因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 “人去楼空”而受到严重侵犯。其三,构建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机构。[5]检察机关中的金融检察部门已经相应成立,可以围绕平等维护互联网金融机构、投资者、借款人等各方权益,妥善处理鼓励金融改革创新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强化多角度、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其四,探索开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可以考虑通过对公益诉讼范围进行扩大解释,[6]将互联网金融投资纠纷列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参考文献:

[1]吴汉东、锁福涛:《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政策》,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6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害需要有全面性,笔者将在下文专门论述。

[2]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7月7日出台。该条规定明确:“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加强对商标权人的平等保护;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加大对互联网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网络侵权盗版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假冒专利权的犯罪,加大对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关键核心技术以及优势产业等领域的假冒专利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和专项整治。”

[3]吴汉东、锁福涛:《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政策》,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6期。

[4]郎俊义、马晓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研究》,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5]郎俊义、马晓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研究》,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6]目前对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中“等”的理解,是等内还是等外存在争议。

论文作者:蒋凡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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