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试行职工持股制度_职工持股会论文

上海试行职工持股制度_职工持股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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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股份制登上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大舞台

“职工持股会”登上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舞台,已引起了企业、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广泛关注。当前需让实践为理论探讨提供更丰富的“原材料”,从而有可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持股制度。

上海的《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试点办法》是作为政府部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配套法规,于1994年底出台的。职工持股会的试点从一开始就与企业改革、制度创新紧密结合。

成立职工持股会必须与国有企业改革结合

国有企业的效益低下是国际性的难题。我国的国有资产占60.8%,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许多国有企业效益低的状况,至今没有根本改变。1995年全国国有企业帐面亏损达541亿元。 这是国有企业成本失控的结果。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是虚化的。虚化的产权主体对国有企业缺乏产权约束力,但却承担全部经营的权利和义务结果;国有企业全体经营者的价值却和体现经营结果的利润分离。这也就使企业经营目标偏离于资本增值和投资收益。

当前急需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即谁是国有企业的主人的问题,而职工持股会是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重要途径。现代企业制度主要表现形式是公司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已经设立的国有企业,有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职工出资总额的职工持股会向本企业投资,是这二至五十个股东中的一个,成为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有效的投资主体。

职工持股会依法行使产权职能,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来自于公司内部的产权主体的介入,促进产权约束力和明确产权责任制。新的投资主体的塑造和确立,为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途径。

职工持股会必须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

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公司制,其核心是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和法人治理结构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否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能否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标准,也是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成功与否的分水岭。职工持股会能给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注入永久的动力。职工持股会作为来自于公司内部的独立股东依法参加股东会,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决策,参与监督。一方面同股同权的原则,可以促使原来缺位的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尽快形成并到位,促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另一方面同股同利的原则,使国有资产处于相对安全的位置。利益机制调动了职工内在动力,关心公司的经营成果——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

最终目标是确立劳动力与产权的结合

劳动力所有制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结合方式是构成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活动着的劳动能力和物质性的生产资料是人类社会生产的两大基本要素。马克思指出:“两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的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把他们结合起来。实行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只有两者的结合,才能使可能的生产因素成为现实的生产因素。我们长期以来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忽视劳动力所有制,这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历史事实。

“职工持股是私有制”是荒缪的

纵观人类社会生产发展历史,我们发现,劳动力所有制形式的演变对私有制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演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属于原始公社所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所有制由奴隶主完全占有,演变为封建地主部分占有,直至劳动者本人所有。社会主义社会,是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公有制起决定作用。但是,社会主义革命并未也不可能把劳动力成为公有制,相反,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坚持把劳动力完全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力产权是建立在劳动力完全个人所有的基础上的。马克思对资本的定义是:资本实际上是某种可以带来增值的价值。劳动力可以作为资本形成产权,参予新增价值的分配。这种分配,可以理解为广义的按劳分配,因为除了自然条件外,其余的生产要素,都是过去劳动的结晶。其实,我们有些人不敢提出建立劳动力产权,把劳动力产权与私有制挂钩,这是十分荒缪的。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消灭私有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而是要消灭资产阶级那种以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所谓私有制,是指社会的绝大部分财产集中在绝少部分人手中的制度。无产阶级革命推翻了私有制,绝不是使自己永远是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建立职工持股制度,就是要确立劳动力产权,使社会绝大部分人拥有社会总量中的一部分产权,使职工是企业主人的政治命题,更具有经济上的意义。

职工持股要从下面搞起

所谓企业的层次,我们是这样划分的:第一层次是国家授权的投资公司,包括国有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型集团公司等;第二层次是原有的国有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传统体制下,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对国有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对应的是无限权利,因此企业不可能有独立的权利,也不可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律责任实体;第三层次是国有小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兴办的实体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内部核算单位。自下而上从第三层次企业着手实施职工持股制试点。

我们所说的第三层次国有企业改制,就是存量资产的原投资者,加上职工持股会,可能的话再吸收有投资资格的外部股东,将原国有企业或内部核算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之所以要自下而上从第三层次推行职工持股会试点是因为:

1.有利于资源配置。第三层次企业较容易界定原投资主体,存量资产相对容易达到产权清晰。人格化产权主体的介入,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我们主张国有存量资产的置换,优化股权结构,国有资产的置换收益,一般留在改制后的公司,形成借贷关系,分若干年归还原投资主体。

2.有利于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相对简单,经营结果较直观,职工容易形成合力,共同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如在大中型企业或集团化组织体系的企业建立职工持股会,容易形成新的“大锅饭”。

3.有利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逐个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将其原投资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所负无限责任的资产转化为有限责任股权。同股同权,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同股同利,可以和包括职工持股会在内的其他股东一样享受投资收益。一家有1700职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就是这样进行的。其下属有十几个全资企业和分支机构,成立相等数的职工持股会,职工只能加入本企业的持股会,不能跨单位交叉入会,然后逐个改制为持股会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资产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对这些公司投资形成股权,另一部分留在母体进行生产经营。母公司形成两种收益来源:一是股权收益,二是生产经营收益。计划待第三层次企业全部完成公司制改造后,母公司再成立母公司的职工持股会,改制为职工持股会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当然,第三层次企业推行职工持股制度,需具备一定的市场属性,如产品市场属性较强,能独立生产和经营,对政府或母公司依赖较少;引进股东参股,吸纳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优化后,能尽快形成经济增长点,保证全体股东的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回报。

职工持股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持股法人化。持股会设立在工会下面,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对本公司投资,并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化使持股会成为合法的主体。

第二,团体性。职工以自然人身份加入持股会,全体会员累计所持股份,由持股会理事长统一行使股权。会员大会按股数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理事长对会员大会负责。把分散的股权集中起来,有利于增强职工意志对企业的影响力,确保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落到实处。

第三,封闭性。持股对象封闭性:仅限于本企业职工,职工一旦离开企业、退休或死亡,即失去会员资格;投资客体封闭性;仅限于投资本企业形成股权,不能用于向企业外投资。封闭性保证职工关注力的专一性。

第四,非流通性。持股会所持股份不上市交易,股权收益表现为本公司利益的函数,呈现动态性并承担负收益的风险。非流通性保证职工与企业利益共同体的稳定性。

职工持股会的难点

1.持股比例。我们主张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持股会成为最大的股东,这样可以激发职工的积极性,有效抵御行政干预,也使国有资产较安全。但目前的问题是缺乏多个投资主体,股东难找,股权分散较难实现,我们主张最大股东不超过总股本的75%,持股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一个职工持股最多不超过平均持股数的十倍。

2.持股资本来源。长期以来的产权制度,使劳动者成为事实上的无产者。现实可行的来源是三者结合。一是工资总额余额。这部分应发未发工资本来就是职工所有,是企业欠职工的债务,属企业负债,债权变股权。二是提供资本信贷。三是职工个人现金投入。上海职工持股个人现金投入比例掌握在50%左右,让职工感觉到投资的风险因素,目的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激活生产经营者的内在动力。

3.投资收益的实现。我们不主张投资收益以红利作为唯一的或主要的形式,支持企业红利转股,资产增值。职工至退休时,以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转让给其他职工,或由持股会、公司回购,职工获取现金,提高其晚年生活质量。

建立职工持股制度目前在上海还处于试点阶段,我们要根据公有制与市场对接的客观要求,加强交流和探索,不断总结,构筑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持股制度,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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