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工程科研中心与企业集团的合作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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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与企业集团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增强企业集团的科技实力;解决高校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中试基地问题、资金问题,以及培养人才的基地问题。它们的合作方式有通过合同方式转让科技成果、企业集团向中心提供定向开发基金共同开发技术、股份制合作三种。

关键词:合作 重要性 合作方式 措施

1 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与企业集团合作的重要性

高校是我国科研开发的一股中坚力量,以高校为依托所建立的工程研究中心,已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在高校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中,还有许多非常难解决的问题需要得到企业的帮助解决。而这些问题是单个企业或几个企业解决不了的,因此必须组建企业集团。自1986年以来,我国的企业集团有了很大的发展,并且逐步走向规范化。但由于我国的企业集团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不长,加上以前我国科研体制的局限性,很多企业本身还没有成为科技开发的主体,因此这就更需要加强科研单位的开发机构与企业的广泛合作。

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与企业集团进行联合具有重要的意义。

1.1 能增强企业集团的科技实力。

对于企业集团来说,其技术的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从外部获得,二是从内部获得。从内部来看,虽然我国企业集团都有自己的开发机构,但总的来说人数少、素质低、科研实验条件差,科研的集中度低,不能适应大型关键成套技术的开发,而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在这方面却有其优势。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可以凭借自己的优势与集团联合进行技术开发,以增强集团的活力和后劲。这股力量与企业的生产能力、金融能力组合在一起,就能形成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的新的生产力,增强企业集团的综合实力。同时,工程研究中心加入企业集团,跟企业进行交流合作,互相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科研、生产、市场一体化的技术进步机制,还有助于使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和技术转移的主体。

1.2 能解决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在实现技术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许多问题。

1.2.1 易于解决中试基地问题。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在实现科技产业化、商品化的过程中所遇到最大问题之一就是中试基地的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大学除有少量规模不大的校办工厂之外,极少具有中试能力;要以巨大的投资使中心自建中试基地也不可能。而若把中试放到企业中去,就会影响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况且一般单一的企业也不具备中试条件,所以一般企业即使能够看到技术的前景也不愿或无能力接受“中试”任务。中试过程带有很大的风险性。而这对于企业集团来说,它们可以从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适当分散风险,并能够将承担中试任务成员企业的损失在集团内给予补偿,减少中试企业的重负。在中试中企业集团的另一个优势还在于能够统一协调参与中试的各企业的分工合作,以保障中试的顺利进行。

1.2.2 解决资金问题。无论是技术的研究开发、中试,还是进入工业生产,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国家虽然对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有一定的投资,但强度远远不够,中心自筹也不现实。单个企业即使愿意投资,也多半“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企业集团却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满足这方面的需求。

1.2.3 解决中心人才培养及实习基地问题。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还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的重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工程技术人才的重要途径,但学生实习和工业生产在安排上有一定的矛盾。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习可通过管理部门的行政命令来实施;而在市场经济新体制下,则必须能够带给企业实际的物质利益,实习才能被接受。这就使学生深入生产实际的机会大大地减少了,从而影响到他们解决工程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与企业集团合作后,它们培养人才的课题可以来自于集团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学生利用集团下属企业的条件来研究集团委托的课题,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许多问题也能较好地解决。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既可以在中心工作,也可以直接“流向”企业,而且到企业后就能够马上从事实际工作。

1.2.4 有利于快速实现技术的社会化。企业集团是以骨干企业为核心,由有内在联系的若干个企业、科研单位组成的。有的是以一个行业为主,有的则是跨地区、跨行业的,它的影响远比单个企业大得多。集团在掌握了某一技术之后,不但会在其内部迅速扩散,而且还会迅速向外进行横向技术扩散。这对整个行业乃至全国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升级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1.3 能促进高校工程研究中心科技人员与企业集团科技人员的结合,不断提高他们的工程开发能力。

高校工程研究中心的科技开发人员大多来自高校或相关科研单位,接触工业实际少,市场意识、工程化意识、工程化能力总体相对较弱,但其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能力则较强,而且知识更新快。企业集团技术开发部门不同于单个企业的技术开发部门,它不仅要考虑能够马上带来经济效益的“短线”技术的开发,而且还要从集团长远利益出发,进行“长线”技术开发。可是企业内的科技人员因忙于解决日常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很少能得到业务进修的机会,知识老化现象比较严重,这就大大限制了他们的眼界和能力。这样,一方面,企业不知本领域技术前沿的状况;另一方面,学校不知企业处在什么样的水平上和需要什么样的技术,这就必然造成学校科技成果向工业生产转移的“瓶劲”现象。而中心和集团的合作,就会使双方的科技人员互相取长补短,不断提高技术开发能力,使开发方和接产方的差距逐渐缩小。

1.4 能加强对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推广的能力,减少重复引进。

许多国家都把开发高新技术和促进其成果产业化,作为社会经济发展重要内容;因为高新技术领域的每一个突破性进展都几乎能带动一批产业的兴起。有人断言: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从目前我国高校工程研究中心所选择的技术领域来看,多是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如北京大学的新闻电子出版新技术工程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的光盘系统及应用工程研究中心、上海交大模具CAD工程研究中心。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大、风险大,传统的产业很难中试接产。因此以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为纽带来联合 各有实力企业集团进行共同开发、分散风险、共同投资就显得格外重要。在这方面,日本的经验是将风险在大的法人结构或法人集团中社会化;美国的做法则是建立风险基金,进行风险投资。我国尽管已建立了一批创业投资机构试图发展风险投资,但由于真正的风险投资机制还没有形成,因此借鉴日本的经验较为适宜。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走技术引进、消化、创新之路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并赶上发达国家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引进成绩很大,但也存在不合理的重复引进和消化创新不力等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是引进主体过于分散,无统一规划,各自为战;二是缺乏足够的消化创新资金;三是引进主体缺乏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力量。日本和韩国在技术引进中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以大企业或企业集团为主体联合引进,一家牵头消化、吸收、创新、推广,大家受益,取得了极好的效益。虽然,以企业集团的雄厚实力,统筹规划,再加上工程研究中心的科技开发优势,在减少重复引进和加强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上必然会显示出其强劲的优势。

2 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与企业集团合作的方式

2.1 通过合同方式转让科技成果。

通过这种方式所建立起的一般是一种临时合作关系。也就是,中心通过与企业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将其开发的有工业生产价值的成熟技术转让给企业,中心的责任在于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当双方履行完合同后就不再有任何责权利的关系了。这种方式只适应于出让成熟的、投资小见效快的技术。这种方式的困难在于技术的估价问题,以及转让费的支付方式问题。这种合作方式不符合中心的目标,因为企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往往要求独家转让,从而影响了中心社会功能的发挥,而且对技术的后续开发也不利。

2.2 中心设立专门的开发机构,企业提供定向开发基金或中心人员到企业中去实现共同开发。

这种合作方式可以称为一种固定协作关系。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科技力量如设备、人才、资金等方面的不足多愿采取这种方式。它们在中心设立一个开发部,由中心和企业的人员共同参加,或只有中心的人员参加,由企业提供开发基金以定向开发某一技术,或就某项技术进行长期的咨询服务,中心人员到企业中也多是技术咨询和服务。这种合作方式,虽然能够建立一种较长期的合作关系,能够进行技术的后续及系列开发,但去不利于中心社会功能的充分实现,并且产权关系不易搞清楚。因为,既然企业投入资金、投入人员进行定向开发,那么它对所开发技术就有一定的垄断性,不利于技术的社会化,中心有时也会受企业的过多限制。

2.3 股份制合作方式。

这是一种以资金为纽带的融合关系,是一种更为高级的形式。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参与企业的合作,形成一种休戚与共的融合关系。技术入股有两种形式:一是研究开发型的技术入股,即中心与企业联合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益;二是技术转让型技术入股,即中心将自己掌握的技术折合成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然后分享效益。这种形式的合作比较适合需要进行长期合作和系列技术开发的场合。

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讲,如果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以股份制的方式参与企业集团的合作,则是同股、同利、同权、同责。但从企业的发展来看,对于不同的企业集团,中心所处的地位也就不同。如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其产品更新换代较快,集团的竞争力在于其技术的开发实力,集团的生命力在于其创新力和产品的更新换代的能力,相应来说中心所起的作用就非常大,其投入集团的技术股折合股份也应较大,而集团对中心的资金投入上也要加重份量。而对于传统产业型的集团来说,产品周期比较长。技术的开发周期也相对较长,集团为保证中心的良好运行,在开发期内要有必要的资金投入。总之在合作中为保证集团有充分的后续力量,保持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必须充分重视中心的作用。

上述三种不同层次的合作形式,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从中心和集团的特点来说,第一种合作方式不宜长期采用。因为中心所开发的技术大多不是短、平、快项目;而企业集团从长远发展来看,所需要的也是具有更大开发潜力的大型技术,要不断地对技术进行后续开发。第二种合作方式适合于集团技术力量比较雄厚的情形。集团在这样一种长期协作关系中,利用中心所处的优越环境,将中心视为“超前思想”的发源地,而得到一些可供进一步工程化开发的新思路。第三种是最为适宜的一种长期合作方式。这种方式将双方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双方在合作中都不仅会从近期利益出发,而且更多的会从长远利益出发。在这种以股份制联结起来的关系中,还能在实现集团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使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做到完美结合。技术从中心到集团是一种纵向的扩散,而集团还可以将技术转移到集团外去实现技术横向扩散。

3 应采取的措施

目前,我国正处在大踏步的改革阶段,经济体制、教育科研体制的改革,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都将为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与企业集团的合作创造较好的条件。为鼓励和促进双方的联合,我们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3.1 搞好重点科技工程开发建设,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企业集团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影响要比单个企业大得多,因此必须重点抓好企业集团科技开发。但是,我国企业集团本身科技开发存在着许多困难,如领导认识不足,缺少必要的科技开发人才和必备的科技开发设施等。而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却可以弥补其许多不足。如果双方结合,选择对产业结构影响较大的项目进行联合重点开发,或对行业技术引进进行消化、吸收、创新,那就可以建立起适应国际市场变化的、合理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3.2 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作用,为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与企业集团的合作提供资金上的保证。

无论是对于中心还是对于集团,在科技开发过程中资金的缺乏是共同存在的问题。对中心和集团所进行的科技开发项目,如果是国家重点的,金融机构要在贷款上充分保证,并且在利息、期限上给予优惠。对一些合作双方得益不多,而社会受益较大的技术项目,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可提供一些低息或无息贷款。此外,商业性金融机构也可参股或控股进行合作,以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形成巨大的资本,以适应科技开发的巨大资金需求。

3.3 在税收上要给予必要的减免。

在这方面的优惠条件,至少应不低于给予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条件。对于双方合作在新技术领域投资而得到的股息、红利、利息等要在一定的年限内减征所得税,而对于所得的收益又投入到后续的研究开发的部分要免征或退还所得税。对高校工程研究中心所得的分成也要给予暂免所得税,以尽快扶植工程研究中心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3.4 充分发挥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培养人才的功能,向集团不断输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背靠高校,能够利用学校的教学条件为企业培养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也可以为企业的科技人员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如上海交大的模具CAD工程研究中心,这几年不仅培养了一批工科博士、硕士和学士,还为上海各地的模具厂培养了一批以高技术改造传统模具技术的人才。

3.5 以重点综合高等院校为依托的工程研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组建科技型产业集团。

由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当一些重大的工程项目涉及诸多技术领域,同时技术的创新要从根本原理上来解决时,就需要发挥综合性高等院校在这方面的优势。因此组建以工程研究中心为核心的集团公司,进而形成科技型产业集团就显得必要。如以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为核心的方正集团,其核心技术的不断创新来自于北大新闻电子出版新技术工程研究中心。中心与集团已形成从科研、开发、生产、销售一条龙的有机整体。这一整体不仅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1992年销售额为4亿元,1993年增至9亿元),更重要的是给我国的出版印刷业带来了一场大的革命,并顶住了几次进口大潮的冲击,实现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3.6 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与企业集团合作中的作用。

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宏观调控上,比如,国家通过科学的产业政策,产业组织政策支持合作的企业集团;尽快出台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双方的合作规范化;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如信贷、税收政策。中心与企业集团的合作和中心与单个或几个企业合作不同,前者的影响面大,国家也比较容易发挥调控作用,比如在技术的引进上,应限制与合作开发相关的技术、产品的引进等,使政府行为为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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