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忠诚与家族主义困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困境论文,忠诚论文,主义论文,家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斯·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中指出:“……经济伦理往往是十分复杂的东西,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另外,我们也会看到,表面上相似的经济组织形式与一种极不相同的经济伦理结合起来,就会按照各自的特点产生出极不相同的历史作用。经济伦理不是经济组织形式的简单的‘因变量’,同样,经济伦理也不是反过来从自己一方去塑造经济组织形式。”(中译本,1999)。我们在这里研究的信任属于经济伦理的范畴,长期以来被排斥在规范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之外。近年来,对于东亚经济奇迹的研究表明,缺乏经济伦理与文化维度的研究,就不能很好地理解其经济增长和企业组织的逻辑。对此,韦伯的这段话似乎是一个很好的诠释。但韦伯在这里同样提醒我们,在经济伦理与经济组织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因果对应关系。因此,我们怀疑,在不少文献中,简单地在信任度高低与特定的企业制度安排及组织行为之间建立对应关系是否是恰当的?信任的实质又是什么?本文认为,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对于理解中国文化结构下(注:在Boisot和Child(1996)的研究中给出了一个有意义的概念:文化空间(C—Space)。在他们看来,在西方市场与科层制的线形框架下不能包容文化制度的因素,信任应当是这一文化空间的核心要素。从正式的到非正式或非成文信息以及信息的不同扩散程度,在Boisot和Child看来,是决定不同文化空间中采取(选择)不同治理形式(从封地到家族、科层制和市场)的主要力量。实际上,网络治理被认为是低信任度文化下偏好的治理形式(Fukuyama,Ouehi)。因此,在文化空间、信任与商业组织的治理形式之间似乎建立起了一种对应关系。而这种关系并没有经过严格的考察。)经济伦理与经济组织的关系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对于信任尽管已经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概念的界定,但仍然缺乏有针对性地描述中国特定文化制度环境下(以区别于西方)的“信任”概念。而要准确地理解中国文化空间下的信任结构,有必要将信任区分为社会信任和私人信任,社会信任是建立于法律、正式契约之上的,而私人信任是个人或组织之间基于信任管理和协调博弈演进的过程。相比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中国的社会信任缺乏,而私人信任较发达。而且,私人信任的市场是分割的,或说是一个内外有别的“差序结构”。本文将这种特殊的信任结构定义为“家族主义信任”。区别于西方基于“信心”之上的普遍信任,家族主义信任则是建立于“忠诚”之上的。用Bryant协调博弈来描述信任,可以看出,家族主义信任可能形成最优的帕累托协调博弈结果,能较好解决代理中的信任问题。但家族主义信任不能或难以解决随着组织规模或交易的复杂性增加时出现的代理能力不足问题,这在本文被称之为“家族主义困境”。而在特定的商业环境下,信任治理作为一种相机选择,取决于信任在特定文化制度环境下的治理成本结构。
一、家族主义信任与忠诚
在大多数文献中,信任是与合作紧密相联的。但信任并不是达成合作的唯一要素。在经济行为中,权力、市场和信任一起作为促成和维系合作的3种机制(Powel,1990)。信任被认为是一种期望对方不会利用自己脆弱性的信心(confindence)。对于信任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和区分,如理性算计的信任(Williamson,1993)、利他主义的信任(Dasgupta,1988)、个人信任与组织信任(Luhmann,1979)。M.Korczynski(2000)曾列举了20多位作者关于信任的不同用法,区分这些不同概念的基本要素是信心的来源。因为,信心来源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信任的多面性。可以从4种信心来源对不同的信任概念进行归类:激励—治理结构;个人关系;对于对方内在规范的知识;制度。经济学家主要强调的是信任的经济或社会意义上的激励—惩罚,如声誉机制。而对于比较制度文化的研究则给出了在不同经济条件下存在着有明显差异的信任结构,如区分了高信任度社会与低信任度社会(福山,2001)。在不少文献中,中国被归类为低信任度社会。但如果观察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就不难发现,中国的信任结构是不能简单地用低信任度来描述的。因为,在家族或延伸的合作团体中存在着极高的信任。而普遍信任与特殊信任的区分较适合于中国的信任结构,但这两个概念是不清晰的。相比于西方的普遍信任原则,中国是内外有别的特殊主义信任。中国文化下信任结构的特殊性在于中国特定的家族主义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或者说,特殊主义的具体表现是与家族主义相关联的。对于家族或家族化成员(自己人)表现出极高的信任,而对于非家族(化)成员(外人)则呈现出很低的信任或不信任。这种基于家族主义价值观之上的特殊主义信任我们称之为家族主义信任。这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特殊信任原则。
信任在这里主要是被理解为个人之间对于相互合作所持有的信心,“很少作者关注信任的社会制度基础。信任在现代社会不仅仅基于道德和价值体系上,同时,它还有很强的制度基础。法律就是树立社会信用的主要工具。或者说,对个人的信任中同时包含着对社会制度的信用。这里,为了更好地理解其相互作用的关系,我们可以将基于法律制度体系上的信用理解为社会信任,因为这是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而将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理解为私人信任。举例来说,假设A和B谈判一项交易,比如,A向B采购一批货物,合同(正式的或口头的)可能是不完备的,不能将所有关于货物质量、供货、付款中可能的意外情况都包括进来。这时,B就可能利用A的脆弱性,如利用信息不对称而提供部分次品;在法律制度不完善与实施成本很高的情况下,B则可能拖延供货期或在收到款项后逃之夭夭而不提供货物,A则可以拖欠货款等等。这其中,社会信任如此重要;如果社会信任程度很低,则交易几乎不可能实现或者要付出很高的监督合约实施的成本。这时,特殊主义的私人信任就是一个具有经济价值的替代或补充性机制,其信心的来源主要是个人关系或对于具体个人特征的知识。因此,一般情况下,构成信任的信心来源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社会信用和道德规范,社会信用是通过制度立法及其实施形成的信用治理,道德规范则确立了一套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准则,这两者都是通过惩罚(经济的与社会的)和约束力发挥作用。另一部分则是在具体交易中建立于个人特征之上的信心,每个人都会按照他人与自己的关系而进行信任度分类,并在长期关系或交易中动态地记录和进行信任管理。在大多情况下,这种信任管理是一种几乎本能式的、非正式方式进行的过程。或者说,私人信任是一种建立在个人特征化的信任编码、历史记录和动态的分类管理方式上的过程。因此,所谓“普遍信任”并不是对个人特征不加区分的信任,而是其信任主要是基于社会信任之上的,靠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维系的。这里,制度和道德规范的建设是具有很强社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其经济价值部分地在于它节省了个人建立私人信任的成本。而私人信任则是私人产品,不具备规模经济意义。
私人信任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可以用如下框图表示信任过程。最初的私人信任的建立主要是通过自然信任分类和信任传递实现的,自然信任分类是通过一些重要的关系特征来识别,如家族化差序结构与信任的基本对应关系。同时,信任信息也通过声誉、口碑传递下来,实际上,是关于对方内在规范的知识获取。这两者都是先天的和经验性的信息,必须在实践中加以检验。此外,还包括一些与“外人”的首次交易,这之前没有任何记录。具体合作中所表现出的行为将作为对具体个人的信任特征数据进入个人信任编码、储存和分类管理系统,这一管理系统将根据实际合作情况对个人信任进行动态处理,对特定个人的信任度升级或降级,并作为今后合作行为的基础。在信任的回报上,运用罗伯特·艾克斯·罗德(1996)的概念,对局人可能采取不同的策略或回报原则:“一报还一报”或者是“善良”或者是“报复”原则。这构成了合作的进化或演进过程。
图1 私人信任管理与合作演进过程
家族主义信任是一种特殊的私人信任原则。这里的信任管理是基于身份特征进行的,血缘的家族关系处于信任的核心层,但显然这一核心层还不足以解决超越家族交易的信任问题,这时,家族信任的原则是在合作演进过程中将参与长期交易的部分成员家族化,这是指在伦理、情感以及回报等原则上施以家族成员相同或相似的行为准则。家族化因此是将家族外部的(非家族)成员通过长期关系回报而纳入类似于家族成员的高信任层级。这是一个特殊的信任管理与合作演进过程,是建立于儒家文化价值体系下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组织行为。在中国长期的社会经济制度变迁过程中,这一由私人信任体系的发展而成为主导性合作演进制度的安排有着特定的制度文化背景,根本上是与社会信任制度短缺或失灵相互影响、相互加强的结果。同时,不难看出,在家族化信任的内部,信任不仅仅是阻止对局人机会主义的一个工具,而且具有更高的伦理与经济价值。这一价值可以体现在与信任略有不同的一个概念上:忠诚(注:卢昌崇教授向我指出,在信任问题的研究中,要考虑“忠诚”。忠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善待研究的概念。本文将家族信任与“忠诚”的概念直接联系起来,就是受他的启发。在这里表示衷心感谢。)(loyalty)。与普遍信任原则相比,家族或家族化成员之间有着一种忠诚感,对家长式权威(如领袖人物)、组织(如家族企业)或事业的忠诚。忠诚不仅仅意味着相互信任,同时还内涵着认同(价值观、行为准则等)、服从、奉献、效忠等含义。因此,也可以说,家族主义信任是基于忠诚原则上的私人信任。但这种信任体系显然是难以无限扩展的,一是受到建立长期关系合作的成本制约,同时也受到价值认同的限制,价值观的差异也不可能将所有的交易者都纳入同一体系之下。因此,家族信任只能是存在于小团体内。
如果说,信任来源于对对方不采取机会主义或败德行为的信心(用代理理论的语言表达),则将家族信任与忠诚相联系是合乎实际的。前者的信心可以通过制度和道德体系来保证或维系,但忠诚则不能。忠诚是在价值认同基础上的服从和效忠,这可以是对家族和/或企业的目标与利益的认同,也可以是对领导人的价值观的认同。但根本上来说,家族主义的忠诚是对个人而不是对抽象的道德价值的服从和效忠。马克斯·韦伯比较宗教伦理与儒家文化下的信任差异时就曾指出,在经济领域内,基于宗教伦理上的商业信任是建立在“个人在他的非个人化的职业工作中被证实了的道德素养”的基础上,而华人对个人忠诚的依赖是要在无所不在的不信任中构筑一个特定的信任纽带(Redding,1993)。进一步采看,在社会信任高度短缺或失灵的情况下,家族信任的忠诚可以是独立于社会的法制与道德体系运行的,因此,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或无政府的信任体系。但这并不是说,家族信任下可以不需要政府。而是,家族信任是一种“原始”的自然信任状态,它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只在特定、群体内发挥“俱乐部产品”的作用。而且,它与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的社会信任可能会产生冲突。原因在于家族信任中对内部人或自己人,“内外有别”而行使“自己人”至上的原则时,对外部人的歧视原则与对内部的“盲目的”忠诚有可能是以牺牲一般性的市场公平原则为代价的。即可能以牺牲外部人利益而满足自己人的利益。在一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危害大多数“外人”的利益,这实际上是可能导致违法或钻社会的空子。即以公共利益为代价而满足家族内部人的利益。在我国,如公共卫生环境遭到破坏,经常就是家族信任原则下的行为结果。
二、不同文化空间下的信任协调博弈
对于个人来说,在交易中,采取信任还是不信任是一个态度问题(attitude),按照组织行为学的观点,态度源于价值观。信任是与家族主义(特殊主义)还是普遍主义的价值取向直接相关的。这里,不是用特殊主义而是用家族主义的概念取代之,表示其中不仅包含有特殊的个人关系,而且,这些个人之间的关系还是有差别的,即是费孝通所说的“差序结构”。家族主义同时包含着强烈的实用和功利主义的价值原则(Redding,1993)。家族主义是一个具有工具意义(而不是终极意义)的价值观,因为其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经济价值,如抵御风险、利用机会、相互支持等。而西方的特殊主义主要是建立在个人终极价值原则之上,这是关于人生价值与好坏善恶的判断之上的,如小团体、俱乐部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家族主义融入了一系列的儒家文化价值体系,如仁义道德,同时也发展出内容丰富的功利和实用主义原则,如礼品交换的互惠原则,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任体系表现为内外有别、纵向秩序(Redding,1993)。这也是长期的文化实践的(重复)博弈结果,或者说,是一个长期博弈的均衡。人们的基本判断是:自己人是比较可靠的,外人经常是不可信的。或者说,“外人很容易欺骗你”,“对外人不可以用善心”。但随着商业活动的扩展,人们却不可能只同自己人交易。因此,就必须同一些“外人”合作或合作是必须的,只有这样,交易才能实现。但在交易中,对局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合作水平。如在企业所有者——经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可以选择高努力还是低努力。
假设博弈的局中人X和Y。他们的策略空间是:{1,2},1代表低的合作或努力,2代表高的合作或努力。可以区分两种文化空间:A空间(美国公平市场竞争文化或普遍信任原则)和C空间(中国或华人家族主义文化或家族特殊信任原则)。在C空间内,策略1与2之间有较大的信任差异或距离。假设高或低的努力作为一种行为取决于对局人的态度,而态度又与信任的高低直接相关。这时,信任高,则会采取高的努力,反之,则采取低的努力。相比较之下,A空间下策略1和2之间的差距较小。在这里,可以进一步假设自己人没有差序的关系距离,即所有的自己人都一样同心同德。这并不是一个严格的假设,在放松假设的情况下,可以设计一个具有不同级别差的自己人。此假设实际上只考虑了一个层次的自己人。博弈的支付(收益)函数是一个期望值,是长期博弈的结果。人们可以理性地预期支付函数及其变化。在一个组织内部,人们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对局人的信息以及支付函数的结构。这样,可以根据Bryant(1983)模型设计出特定信任结构下的协调博弈。
图2给出了在A和C信任至间下的协调博弈矩阵。A空间是一个典型的Bryant协调博弈。这是假定对局人X和Y都致力于一个交易的实现或生产过程。对局人i从消费Ci和努力Ei中得到的收益函数是:
Y
Y
1
2
1(1,1)(1,0) 1(1,1)(1,0)
x
y
2(0,1)(2,2) 2(0,1)(4,4)
A空间 C空间
图2 不同信任空间下的协调博弈
Ⅱ[,i][a]=2C[,i]-E[,i],i=1,2 (1)
其中:C[,i]=min(E[,1],E[,2]),且Ei∈{1,2}。
这里,Ⅱ[,i][a]广代表在A空间下的对局人i的支付函数。而且,只存在两种努力水平1和2。对应于这一收益函数可以很容易地给出图2A空间下的协调博弈。
对应于C空间下的高策略距离,有必要对Bryant的收益函数进行改进。这里,以二次方结构给出C空间下的收益函数:
Ⅱ[,i][c]=2C[,i][2]-E[,i][2],i=1,2(2)
其中:C[,i]=min(E[,1],E[,2]),且Ei∈{1,2}。
由(2)式的结构可以给出图2C空间下的高策略距离协调博弈矩阵。这时策略{1,2}和{2,2}的收益结构分别对应于(1,1)和(4,4)。如果将策略重视为“外人”,策略2为“自己人”或“家族化”,将低(高)信任与低(高)努力相对应,则可以看出,相比于A空间下的信任结构,图2表达的C空间中处于不同信任状况下的支付函数有较大的收益差距。这是与实际状况相吻合的。实际上,(2)式给出的收益函数表达了一个成倍放大了的惩罚和奖励机制,或者说,在C空间下,对于个人的信任受到更强烈的市场激励(注意:这里的收益可以是金钱的,也可能是社会的如声誉等)。这将强化家族化信任的结构(具有自我激励的意义)。
无论是A空间还是C空间,就其协调博弈的特征来看,只有双方都处在同一个位置时,才会出现帕累托效率改进的均衡结果。当双方处于不同的位置如{1,2}或{2,1}时,对局双方都会产生净损失。这里,存在多个帕累托均衡点,如{1,1}和{2,2},这些结果构成一个帕累托序列。{1,1}可以视为协调失败,因为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最优在{2,2}(较高合作或努力)时产生。但这一结果是有风险韵。如果X方选择高合作2而对局人Y选择策略1,则X将蒙受净损失。结果,策略{1,1}是安全的结果。在库珀等(2001)的实验中被证实,{1,1}是稳定的均衡结果。
这里,有意义的现象是,在华人C空间下,均衡结果常常被稳定在非安全的帕累托最优均衡上。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上的协调博弈中,如果信任分类给出的对局人信息较充分地显示为“高信任”;从而可以以很高的概率估计其策略选择为高努力时,策略{2,2}就具备很小的风险性。这将在下面进一步说明。
三、家族主义困境与信任治理的相机选择
在以上的Bryant博弈中实际上隐含着一个假设:博弈中的支付函数只考虑努力或信任(合作)水平而不考虑对局人的能力。或者说,这里假设信任是影响协调博弈收益的主要因素,因为,这时的信任度与协调收益的帕雷托排列是同向递增或递减的单调关系。这一假设是现实中总是合适的?有必要做深入分析。
这里,我将给出一个所谓“家族主义困境”的概念(familism paradox)。现实的情况是,按照中国家族主义文化的经验逻辑,“自己人好办事”,家族或家族化的成员不仅会节省代理成本?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办事。而且,甚至可以为你所想,从专家的角度(基于分工原则)做一些超出你的意料之外的事情。这是代理人发挥专家的知识和能力创造交易过程的帕累托效率问题,这里将这一专家知识和能力称之为“代理能力”(注:关于代理能力问题,福山有精彩的论述〈尽管他并没有直接提出信任与能力的关系问题)。他在《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一书中,特别强调德国的社团型工厂和劳动分工制度,通过系统的职业培训,技术工人被赋予高度的工作自主性和管理参与,这实际上意味着,技术或技能素质(能力)的提高降低了对于纪律或直接控制的要求,结果形成了一种高度信任的关系:“德国管理者愿意信任蓝领工人,并委以更多责权,这与德国工人高水平的技术有紧密的联系,当然也与培养和保持这些技术的学徒制度有关。”(第238页)在这一意义上,代理能力是与信任直接相关的。除了机会主义行为之外,不信任是源于交易方对生产或交易过程缺乏知识和经验,这是能力的一部分。)。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传统的代理理论只考虑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实现委托人目标的过程,实际上,委托人对于未来发生的交易过程并没有完备的信息,因此,其目标设定是一个事前的主观判断而存在很大的模糊性。正因为如此,代理人才可能利用委托人的脆弱性而增加自己的效用。如在两权分离的企业中,所有者(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目标就是笼统的,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基础上。好的代理人不仅仅是节省代理成本(按照代理目标行事),而且是作为管理专家为委托人创造或抓住一些事前意想不到的收益或机会。因此,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实际上是寻求一种“委托人如同为自己办企业一样经营企业”的结果。源于忠诚的家族信任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监督和控制以及治理结构都是成本高昂或不完备的,因此,忠诚就是解决代理问题的关键因素,这也是企业家族化组织的价值所在。但问题是,这种家族化的结果却遇到了管理专家能力的约束:或者被委托人挑选的代理人在管理能力上不是最优的,或者具有最优管理能力的人不愿意或不能成为自己人。家族主义困境是指:在一定的制度文化形成的价值体系下,只有家族化的信任才能形成最优的合作(忠诚),但这种合作却不是最有效率的,因为最具代理能力的人才不能或难以家族化。或者说,家族主义困境意味着家族主义行为不能同时实现基于信任基础之上的代理成本与基于专家能力之上的代理能力的帕累托最优。
在中国目前的市场和制度下,企业的家族化组织从信任的角度是最具合作效率的(信任),即能最大程度地降低机会主义的代理成本。
这一点是中国的家族制度文化价值观内生或内含的必然结果。因为,所谓家族化本身就意味着纵向秩序(注:Redding(1993:247—257)指出,在中国和海外华人的家族文化中存在着一种纵向的纪律或秩序,这就是尊重上下尊卑的秩序,核心的原则是尊重长者,与此平行的还要服从能改善你的生活的人。“上下秩序的意识,天生的顺从,守规矩的意愿,甚至或许还有对规矩的需要,都导致社会秩序与企业组织的结合。这是个微妙而又无形的过程。”(第250页)在Redding看来,这“可能是从儒家文化中最难模仿、最难察觉的组织秘密。”(同上)在这里,Redding可能高估了纵向秩序的作用,在一些情况下,纵向的服从是否是表面化的?它能否延伸到家族之外?都是值得怀疑的。但在较紧密的家族内部,Redding的观察似乎是正确的。)(Redding,1992),对于家长式权威的服从和忠诚(loyalty),这将使得组织的激励—治理结构设计变得非常简单和成本低廉。委托人将其社会生活中的关系和家族化伦理实践直接运用于商业或其他功利性活动中,而大大降低代理成本。而值得指出的是,这一信任结构并非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个人偏好所形成的,传统和文化(如大多研究中国经济的学者所强调的儒家文化价值观)才是人们行为态度路径选择的背景,或者说,文化传统形成的价值观直接决定了博弈的支付函数结构,而这又决定了人们的理性的行为选择。家族信任是中国制度环境下的必然结果。而家族化组织是家族信任结构所决定的。当我们的制度难以通过法律、正式的公开的制度化程序来建立和维持信任时,家族信任只是社会信任的一个替代体系。但家族信任却难以解决家族主义困境。
考虑信任结构的博弈支付因此并非是信任度的单调函数(如图2所示),按照以上的分析,支付函数受到两个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信任所决定的代理成本和由专家知识素质确定的代理能力。信任度与代理成本之间的关系可以假定是单调下降的,而代理能力却难以用自己人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图2所示的是假设代理能力是无差异的情况下得出的结果。在考虑代理能力的情况下,支付函数的结构就会发生微妙的变化。如果对局人作为自己人同时能力不低于外人,则图2的博弈支付是正确的。而如果自己人的能力低于外人,支付函数就是不确定的。可以假定,家族困境主要出现在较大规模的生产组织或广泛的交易中,这时,代理成本与代理能力共同起作用。现实的对应情况是,在企业规模发展较大时,自己人的能力不足,或用自己人会影响到企业的制度化授权管理而增加代理成本,这时的自己人策略都可能产生低于公平合作策略下的收益,这种情况下,选择合作策略(而不是自己人策略)就可能是帕雷托最优的。图3从信任作为一种治理机制的角度给出了组织规模成长中的家族主义困境的一个几何模型解释。
图3的横轴表示组织的规模成长G,纵轴表示信任作为治理机制(注:经济学家大多将信任作为一种实现交易的治理机制(如Nooteboom,1996;Casson and Godley,2000等)。在他们看来,信任作为一种治理机制,能降低交易中对机会主义的控制成本。Nooteboom(1996):提出,有4种治理关系风险的手段:减少被俘性(capticeness);通过合约手段增加控制;根据自利性增加激励;减少机会主义倾向。信任与这4种手段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的成本(可以看成是代理成本与代理能力的加总),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治理成本增加,这里假设为线形关系。将成本结构设计为在家族注意信任治理与普遍信任治理的一个相机选择,如图3所示,假定信任作为治理机制的成本均随着组织规模成长而线形增长。但家族主义信任治理成本随企业规模增加更快;表现为曲线的斜率更大。这是因为,家族主义信任受到交易规模的制约,而普遍信任则相对影响很小。在G[*]点,普遍信任的治理成本与家族信任相交。在G[*]的左端,家族信任的治理成本低于普遍信任,或者说,在企业规模较小时,家族信任可以产生较低的治理成本,而在G[*]的右端,家族信任的治理成本高于普遍信任。这时,就产生了所谓的“家族主义困境”,因为家族主义信任产生的治理成本上升很快,使得组织或交易的效率大大降低。因此,在生产组织或交易活动中,对于信任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处于一种相机选择的过程:当规模处于较小的阶段时,家族信任具有治理优势;而当规模超过某一阈值如G[*]时,则普遍信任治理具有成本优势。阈值G[*]是特定经济制度结构下普遍信任与家族信任治理成本结构所决定的。家族信任治理是一种私人信任治理机制,而普遍信任是基于社会信任之上的。因此,一个社会的信任度的高低直接反映在普遍信任的治理成本结构上。
在图3中同时给出了不同的普遍信任水平下的治理成本曲线1和2,曲线1代表社会信任度较低的社会,其成本结构处于较高的位置,但社会信任度上升时,普遍信任治理成本曲线将向右下方移动。也可以将曲线2理解为信任度较高的社会。曲线1与家族信任曲线产生的阈值为G1[*],曲线2与家族信任曲线的阈值为G2[*]。G2[*]小于G1[*]。这意味着,在高信任度社会,组织成长较早地遭遇到家族主义困境。而在低信任度社会,这一阈值将被推后或在较大的规模时才会遭遇。这一结论是与现实的结果高度吻合的。如在欧美国家,家族化的治理结构在较早期(较小的规模时)就得到制度化的改造,而形成一个普遍信任原则的治理,这包括对家族成员在组织中任职和家族式管理的放弃(钱德勒,1997;福山,2001)。而在信任度较低的华人和意大利企业中,家族信任治理结构在不少大型组织中仍很少进行改造。这同时表明,社会信任对组织的信任治理相机选择有很大影响。
图3 家族主义困境与组织规模
为了对这种信任治理的相机选择机制有进一步的理解,还可以用风险占优博弈模型给出说明。这里,给出卡森和范。丹米等人(1993)提出的风险占优均衡博弈[g(x)博弈]模型。有对局人A和B,其策略空间为{1,2},假设1为低信任度,2为高信任度。收益函数如图4所示。
对局人B
12
1(X,X)(X,0)
2(0,X)(4,4)
g(X)博弈
这里,x∈(0,4),在这区间内,存在多个纯策略均衡,而且,这些均衡(x,x),(4,4)按帕雷托排列。先看一种简单的情况,假设x=2,则得益占优的均衡策略是{2,2},但这一均衡结果是有风险的。在对方不合作的情况下,一方的收益就会变为0。范·海克的实验证明,策略{1,1}是“安全结果”,或者说,是风险占优的均衡。但在一般情况下,均衡将取决于x的值。最后的策略选择是在对对手选择(比如)策略1的概率估计(预期)s下,选择协调策略所产生的净收益V(s)[在本例中,V(s)=x-(1-s)4]。令V(s)=0;得到:s[*]=(4-x)/4。如果对局人认为对手选择行动1的概率小于等于s[*],则该对局人就应选择策略2(库珀,2001),反之则选择1。有意义的是,这里的协调均衡同时取决于X的值和对局人选择策略1或2的概率(S)。这可以几乎不加任何改进地直接应用于信任博弈中。
在考虑家族信任的文化空间下,可以将g(X)博弈中的策略1定义为低合作(信任),策略2定义为高合作(信任)。这里信任度直接对应于对局人选择策略1的概率s,可以区分两种文化空间:一种是家族化空间,这里,s1远小于1/2,即以很高的概率选择策略2(高信任),则这时除非x>4,否则策略{2,2}就是帕雷托最优均衡,均衡结果是(4,4)6另一种文化空间是非家族化空间,假设是公平交易文化空间,其对局人以1/2的概率选择高合作和低合作,这时,策略选择将取决于x的值。当x<2时,则选择策略2是风险最优的。当x≥2时,策略1是风险占优的。这里的现实含义是明确的:信任空间决定了对局人对对手策略选择的概率预期(s),家族化信任的s几乎为0,而外人则几乎一定是低合作的或s,几乎等于1。因此,在家族化信任的文化空间下(或特殊信任文化空间),有必要区分两种不同的信任结构。其策略选择也几乎是确定的:对于家族化的对局人选择{2,2}(高合作),而在外人的情况下则采取{1,1}策略是风险占优的。而在“外人”“自己人”几乎都公平合作的情况下(普遍信任的文化空间),可以假定s=1/2,即对局人将随机地选择高合作或低合作,而是否采取高合作取决于支付函数的结构(x值的大小),这时的x值可以看成是由激励—治理结构决定的。这也说明,在普遍信任下,激励—治理结构是更为重要的策略选择因素。
本文的研究和写作受到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战略联盟与网络组织中的信任与控制机制”(项目编号:01JA630021)以及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家族制度对广东非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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