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素质的提高_人大代表论文

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素质的提高_人大代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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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任务,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途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肩负着越来越重要的立法和监督职能,因而对人大代表的素质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明确人大代表应具备哪些素质,如何为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这是我国民主政治进程中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人大代表要正确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需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执行职务的能力素质。从当前人大代表的现实状况和坚持完善人大制度的发展要求来看,需要着重提高下述几方面的素质:

第一,为选民服务的意识。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无疑赋予了代表们以很大的权力——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为了保证代表权力的行使,在政治上,现行《代表法》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还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在经济上,《代表法》也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这种保障既包括经费上的,也包括物质手段和时间上的。这就不仅赋予了代表以极大的权力,而且又保证了权力的落实。如何保证这种权力的正确运用呢?换言之,如何保证这种权力是用来为选民服务的呢?切实增强选民意识将是很重要的。

首先,代表要摆正自己与选民的关系。法律上对代表各项权力的规定,本源上是由人民赋予的,具体说,这种权力是不同选区的选民对自己所选举的代表的一种有限授权。因为从根本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选民与代表的关系,是决定与服从的关系,是授权与执行的关系。说这种授权是一种“有限授权”,是说选民在选出代表后并未放弃对代表的最后控制权。对此,《代表法》中有明确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种监督权和罢免权,就是选民对代表的最后控制权的体现。

其次,代表要时刻牢记为选民服务。选民对代表授权,其主要目的是要代表们按照选民意愿去行使国家权力。在这里,代表所拥有的权力只能用来为选民服务。对此,宪法和《代表法》都有规定。如《选举法》第四条指出:“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时刻牢记为选民服务,这是法律对代表提出的要求。

第二,社会责任感。人民代表要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社会事物、决定社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这种身份决定了代表们应该敏锐地观察分析社会问题。只有清楚地把握社会运作的脉搏,科学地分析社会问题,才能掌握社会发展规律,从而按照社会发展规律有效地改造社会,推动社会发展。

人大代表的主要职责是倾听选民呼声,了解选民意愿,并将这些在议会中反映出来,进而将议会精神落实到千百万选民中去。这种职责决定了代表们应该时刻关注社会问题,要在与社会的广泛接触中,集中选民的意见与要求。

人大代表仅仅是社会成员中的极少数,而不是全部。人大代表是选民选出的代表,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说又是一种社会的代表。这种特性决定了代表应当负起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决定了他不是某个个人、某个组织的代言人、而是一种社会力量的代言人。某个人的意见和要求,只有当其成为一种社会需要、社会问题时,才应该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有所反映。否则,即使是正确的,也不应被人大所接受。这就要求我们的代表具有一种社会责任感。倾听选民呼声时,能够区分问题是社会性的,还是私人性的。如果是私人性的意见,则不管是由谁提出,也不应搬上人大会议的讲台;如果是社会性的愿望和要求,则不管是遇到什么样的阻力,也要在人大会议上有所反映。在这里,社会责任感要求代表们完全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上,以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为重,关注社会问题,了解社会问题,努力解决社会问题。

第三,收集表达选民意愿的能力。表达选民意愿,这是代表的最大职责,也是代表最主要的活动方式。而且,不光是表达本身,更要求表达的效果,即对选民意愿的表达包含有争取选民意愿的实现。如何达到这一目的呢?主要依靠代表的收集和表达能力。

首先,要善于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所谓善于收集,一是要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议会中的代表行为只能以选民意见为基础,不能“忘本”,从而怀着真诚之心去收集。二是要深入实际,扎扎实实,不走马观花,不道听途说。三是要全面了解与重点走访相结合,人大代表可以依据需要确立一些自己的联系点、联络员,依靠他们的作用增加深入程度。四是要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知识,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以便方便快捷地掌握信息。五是要善于观察分析问题,从群众的不同情绪、不同行动中发现问题、找出问题。

其次,要善于表达选民的意愿。收集的目的是为了表达。表达的能力体现在会前,主要就是要善提议案。议案是表达选民意愿的一种很好的有效的方式。而提议案的目的就是要争取使议案列入大会议题,或是对人大和政府工作产生某种影响。如何达到这一效果呢?一是要善于发现问题,找准问题而形成议案。二是议案要从社会大局的高度看问题,站在体现社会发展方向的角度提建议。三是应通晓与提案有关的现行方针政策,搞清楚问题的影响范围。四是要努力说服别的代表附议,以增加提案的份量。表达的能力体现在会中,一是要利用一切场合选用合法有效的形式对收集到的选民意愿进行充分表达,不能“隐瞒不报”。二是要继续争取其他地区的代表对议案进行附议,以扩大议案的影响力和增加议案的支持力。三是对与自己所代表的选民意愿不相符合的议案,要敢于和善于进行反驳,充分陈述反对理由,以便争取即使获得通过时也尽量减少自己所代表的选民的利益损失。表达的能力体现在会后,就是要向选民汇报自己的会议行为,特别是汇报选民意愿在会议上的表达形式,表达效果,并解释那些意见未被会议采纳的原因,以有利于下一次意见的征集。

第四,综合协调引导能力。一个特定的代表总是代表某一特定地区,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选民对同一议案,可能有的赞成,有的反对,有的表现出无所谓。多种多样的利益表达,汇集到代表的会议行为时却都只能有一种表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需要代表们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即要求代表对选民意见进行分析,去伪存真,求同存异。

人大代表是人民中的一员,来自于众多选民之中,经过选民的挑选,倾听着选民的呼声,可谓见多识广。人民代表又以代表的身份汇入高一级的代表集体之中,比较知道本地区以外的更广泛范围内的情况,可谓熟悉全局,高瞻远瞩。代表们的这种独特地位为一般选民所不具备,这种地位决定了代表们对选民负有不可推卸的引导责任,从而必须具有一种引导能力。

作为代表,他所代表的只能是自己选区选民的整体利益、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不能只代表少数人,特别是不能只代表那些在选举中为自己积极助选者的利益,而是应集大成、表大众。这种“大成”、“大众”也只能从综合协调引导中来。同时,代表们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无疑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支持系统,这个支持系统最好的就是自己选区的选民。那么,如何使众多素质和要求各异的选民同心协力呢?应该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代表的综合协调和引导能力。

第五,宣传贯彻议会精神的能力。人大代表既是人民的代表,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个集体中的一员,又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负有宣传法律和贯彻议会精神的责任。

首先是要宣传法律。议会是立法机关,确立一定的法律,一方面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违反规范的就要受到惩处;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引导人们的行为,起一个导向作用。无论哪一方面作用的发挥,都要以群众充分掌握法律作为基础。立法者的责任不仅在于确立法律,更要使法律深入群众。宣传法律的意义还在于法律不一定都符合所有人的意愿,法律的意义、地位、作用等也不一定能为所有人掌握,所以,不但要宣传法律本身的内容,还要宣传立法意图。宣传,当然要讲方法,要使不赞成的人也能自觉遵守。

其次,要贯彻议会精神。议会决定的是国家大事或是某地区的根本大事,反映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议会精神是大局所在,需要全面贯彻。如何贯彻、如何落实,特别是如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是大有学问的,又是必须的。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法规,代表不仅应积极宣传,而且应监督执行。如何进行有效监督,如何及时收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并迅速反馈给立法机关,这就不仅需要责任心、敏锐力,而且需要贯彻和监督实施的能力和技巧。

(二)

正如代表们的素质构成是多方面的一样,提高这种素质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作为代表个人来说,提高素质当然主要依靠自身的努力。本文在这里要探讨的是,作为社会来说,如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促进代表素质的切实提高。

第一,营造一种良好的民主政治氛围,这是提高代表素质必不可少的社会条件。民主是一种社会政治现象,民主的发展必须以社会为条件。代表制是为民主服务的手段,代表素质的提高也要以社会为条件。一方面,代表是生活在一定的人民这种社会政治环境中,其水平和素质受社会环境的制约,人大代表的素质和水平实质上就是社会群体民主政治素质和水平的反映。另一方面,如果民众的民主政治素质低,对政治参与不热心、不热情,就无法对代表提出应有的要求,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因而也就无法有效地鞭策和促使代表提高素质。在这种社会条件下的代表,很可能就会变成天马行空、独来独往。

营造一种良好的民主政治氛围,首先必须彻底扫除封建专制的遗留影响。应该明白,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意识仍然是我们今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大敌。在不少民众当中,仍将封建主义、家长制等看成司空见惯的东西而让其存在和发展,它严重地妨碍着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从而也就减弱了社会对提高代表素质的促进作用,故应彻底清除。

其次,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的民主政治参与积极性较过去大有提高。但也必须看到,无论农村还是城市,仍有不少民众民主政治参与热情不高,不重视选举权,不行使监督权;有些人对为什么要参加选举投票不明白,认为投不投都一样。必须通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努力改变这种状况。在当前,特别要注意一方面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要普遍确立选民意识。代表从何而来?是选民选举出来的;代表的权力从何而来?是选民授予的,而且选民掌握着最后控制权——罢免不称职的代表。在民主制发达国家,公民们都以“选民”的身份而自豪、而光荣。是选民,也就是权力之源,要通过选举活动选出高素质的代表来;是权力之源,就要对权力代行者进行监督,达到规范和促使代表提高素质。

第二,搞好民主选举,这对提高代表素质起着基础性作用。提高代表素质,需要先从源头做起。代表之源在选举,真正的民主选举是解决代表素质问题的本源之举。常言道,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群众中蕴藏着极大的发展民主政治的积极性,也蕴藏着各种各样的人才。人民群众与领导机关在根本利益问题上是一致的。但也不可否认,在实践中,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甚至于对所选人员的需要也不一样,因而在选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上有所差别是常见的。而从人民代表的特性的角度来看,只有在真正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才能选出高素质的代表来。

首先,根据目前选民(包括参加选举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中较普遍地存在投票的盲目性和从众心理等实际情况,我们应切实发扬民主,广泛推选候选人。目前,乡(镇)、县(市、区)级人大代表选举中提候选人较踊跃,所提候选人的人数常常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需要进行预选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但越是选举上一级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却越小。特别是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参选代表往往拿到的是一张不知由何机关按何原则定好的候选人名单,结果又是绝大多数中选。所以,从某种角度说,全国人大近3000人的队伍都是预定好的。不管选举哪一级的人大代表,都应定出制度采取实际措施发动参选人广泛提候选人。完全有理由说,文化思想素质相对较低的基层群众能做到的事,较高层次的代表们更应该能做好。

其次,针对目前一方面有一些代表表达能力和表达欲望不强,有悖议会代表要长于说的特性,另一方面有一些代表是身不由己,被动地推上代表的岗位,从而不怎么积极热情的情况,应该要求代表候选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一定的竞选活动。目前选举法只限规定推荐人可以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这是很不够的。代表候选人可以通过演讲、笔谈、电视辩论等多种形式竞选,让选民和代表在知悉候选人实际能力后作出最优选择,保证选出的代表口头表达能力强,为民办事热情。

再次,实行真正的民主选举,就不要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一个荣誉机关。从全国人大到地方各级人大,目前都有将一些劳模、英模、文艺体育明星等安排当代表的做法。客观地说,这些同志,特别是英模、劳模,确是对国家、对人民的有功之臣,应该受到人民尊重,其中也有一些人确有参政议政能力。但也不可否认,他们中有一些人并不具备符合代表要求的素质,观察社会问题的能力、提议案的能力、表达和争辩的能力以及审议法案的能力都很欠缺。所以,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物质的、精神的方式关心他们,而不必要将“人民代表”当作光荣之花奖给他们。

第三,经常进行培训,这是提高代表素质的直接而又具体的办法。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要议决国家大事、要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其素质要求是很高的,但实际情况却是发展很不平衡。在不少地方,代表当选后很少培训或根本不培训,使得有一些代表将自己的职责仅仅理解为举手赞成大会议案,有一些代表则既不知道如何依法尽己职责,又不懂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为此,应该采取措施,订立制度,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工作。

代表的培训工作要坚持经常性与重点突出相结合。经常性是指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要常抓不懈,应该采取各级人大机关主抓,各级党校负责实施等办法,分级分层次对代表进行培训。重点突出包括两方面:一是要突出对新当选代表进行培训,主要掌握作为人大代表的职责、权利和工作方式,其中特别要摆正自己与选民的关系。二是要突出对全国人大代表的培训,主要是丰富法律知识,总结立法经验,提高立法护法艺术。

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应以增强议政能力、提高立法护法水平、规范权力行为等为主。要将《宪法》、《选举法》、《代表法》与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组织法》作为必备的基础知识,传授给全体代表;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认真分析各种类型的案例,总结立法、护法的经验教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代表们通过系统培训,应努力达到以下要求:(1)增强代表意识,努力做好代表工作;(2)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3 )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4)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5)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建立监督机制,健全对代表的监督,这对提高代表素质有极大的鞭策和促进作用。一个人的成长发展,既需要自律,又需要他律。提高代表素质,也是既要有自身努力,也要有外部压力的。有效的监督对提高代表素质将起到一种鞭策和激励的作用。人民代表只有时刻将自己的代表行为置于广大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才会深感责任重大,才会既有动力又有压力,从而积极努力工作以不辜负人民的重托。同时,选民如果能够真实有效地对自己选出的代表进行监督,就会使民主政治发展的信心大增,就会更加积极热情地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从而也会更加大力支持代表们的工作。

为了有效地实施对代表的监督,各级人大机关应改革会议制度,为选民监督代表创造条件。改革会议制度包括:(1 )将会议重要议题内容提前发放到代表和选民中间,让选民有针对性地对代表提出自己的要求。在这里,知悉会议内容是表达意愿的前提,而表达的意愿才是监督的根据。所以,提前公示会议内容,是选民实施对代表监督的前提条件。(2)通过新闻媒体或信息网络公布会议过程, 让选民知道自己选出的代表干了些什么、是怎么干的。目前我们的人大开会实际上是“吃大锅饭”。选民只知道结果,不知道过程,特别是不清楚自己选出的代表的表现,因而无法实施监督。必须让选民知悉代表们的实际表现,才便于选民判断代表是否尽了职责,是否有违意愿。(3)公开投票详情。 代表们反映和体现选民意愿的关键一环就是投票,所以为了便于选民监督,必须让选民知道自己的代表在某项议案表决时是赞成、反对,还是弃权,或者是未按表决器,白去了。只有这样,选民们才能据以判断自己的意愿是否得到表达;也只有这样,表决行为处于众目睽睽之下,代表才会更尽心尽力去反映群众呼声,去实践群众意愿。

第五,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提高代表素质提供环境保证作用。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今后的重要任务之一。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其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我们的政治体制适应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知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但其巩固和完善无疑又要受到其他诸多政治体制的影响。

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我们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展开,特别是党委与人大、党委与政府、党委与工青妇、政府与人大、政府与企业等关系的进一步理顺,将为提高代表素质起到一个很好的政治环境保证作用。首先,改革的不断深化,将催生出高素质的代表。一般来说,代表素质的提高,一靠理论学习思考,达到认识提高;二靠实践锻炼,能力增强。改革的实践,就是广大人民提高政治觉悟、增长政治参与能力的过程。整个民众的素质提高了,也就提高了代表的基础素质。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改革,建立起适应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的各项体制,才能保证高素质代表被选出。如果体制不好,选拔人才的渠道不畅,即使有高素质的人才也难以保证被选出。有利于一批又一批人才的成长,这是邓小平指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之一。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才能为高素质代表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再次,改革政治体制,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才能一方面促使代表苦练内功,规范代表行为,切实代表选民意愿,另一方面又能保证将那些不称职的代表清理出局,从而促使代表整体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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