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贸易促进与保障制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创意论文,保障制度论文,贸易促进论文,我国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11)04-0006-04
修回日期:2011-03-29
一、文化创意产业贸易发展的现状
(一)文化创意产业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新热点
金融危机暴露了传统产业的固有弱点,“低碳标准”也日益成为国际经济角逐的热门砝码。集高知识性、高附加值、高融合性于一体的文化创意产业,克服传统产业瓶颈,在工艺美术、动漫、影视、娱乐等方面蕴藏的巨大商业价值逐步凸现,文化创意产业贸易正成为国际贸易新热点。据统计,2002年至2008年,文化创意产业出口值年均增长14%,已达到5920亿美元,其中文化创意产品为4070亿美元,文化创意服务为1850亿美元;文化创意产业产品进口值增长甚至高于出口值的增长,从2260亿美元增长至4210亿美元。[1]
伴随着全球文化创意产业的迅猛发展,中国文化创意产业也在不断繁荣。据《2010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显示,2009年我国文化产业国内外市场规模大约为8000亿元人民币,比上年现价增长10%,快于同期GDP现价增速3.2个百分点,文化产业已登上了国家战略性产业位置。但据2009年《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统计显示,虽然近五年来,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但仍未能扭转我国文化产业贸易逆差严重的现状,发展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
(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贸易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在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贸易的发展中,挑战与机遇并存。从机遇看,文化创意产业贸易正成为全球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之一,其国际发展空间十分广阔;同时,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在现近的国际经济危机中遭受冲击较为有限,甚至在动漫产业等领域还出现“逆势上升”,这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贸易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另外,新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还将“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专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推动文化创意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目标,更提出政府要支持企业加大创意设计投入、建立专业化文化创意设计机构、推动文化创意衍生品生产等要求。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良机。
从挑战来看,首先,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贸易发展外在阻力很大。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不断试图将其文化制品的内容标准树立为统一的国际化标准,为中国文化输出设置诸多门槛;同时,发达国家还凭借其在TRIPS协议下的有利地位,不断要求发展中国家提高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标准,这使我国文化创意产业难以沿袭过去发达国家由低到高的知识产权保护路线,文化创意产业贸易发展所需科学技术资源的获取难度越来越大。其次,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贸易发展内部动力尚待加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进入世界市场的时间尚短,企业规模小、国际化水平低、经营模式滞后、知名品牌缺乏、产品流通与销售不畅,策划创新、市场拓展、成本控制等方面的能力还较弱,相关支持制度与政策也还有待完善。为促进本国文化创意产业贸易发展,美国早在1965年就通过了《国家技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首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浪潮,并一直积极推动包括文化创意商品在内的“贸易和投资领域自由化”,为其文化创意商品输出提供保障;英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自上世纪90年代起也分别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及海外输出的促进与保障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和改革。从国外经验来看,我国应继续建设文化创意产业贸易促进与保障制度,并确保其有序运行,这是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迎接挑战和把握机遇所不可或缺的。
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贸易促进与保障体制之现状
(一)我国在文化创意产业贸易促进与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的努力
1.产业发展促进
在产业促进方面,我国近年来十分注重对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渠道的探索: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以及随后公布的《创意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撑。《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任务。2009年《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是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将文化体制改革推向高潮,该规划出台前后,一系列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了文化体制改革任务。我国在鼓励地方发挥区域特色、促进两岸文化产业协作①、推动文化产业差异化协调发展的同时,还积极出台了财政、税收、信贷、保险,以及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的具体鼓励扶持措施,并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平等竞争机会。②
在融资促进方面,2009年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共同搭建文化、金融合作平台”,综合采取金融措施,全面支持文化创意产业贸易发展。2010年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为文化创意产业与金融机构的双赢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持。同时,《2010年中国传媒娱乐行业投资研究报告》显示,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多元化的资金也正逐步涌入文化创意产业,并成为国内文化产业重要融资渠道之一。[2]
2.海外道路拓展
我国一直积极推动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贸易的发展。加入WTO以后,努力根据规则要求调整国内秩序,在立足国情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针对广受国际世界挑剔的文化领域执法问题,我国将实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工作。在专利、商标、版权、音像制品等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海关、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近年来,我国还主动参与《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讨论与制定,为争取文化资源保护以及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繁荣等方面权利做了重大努力。同时,在政府鼓励和牵头之下,文化创意产业组织蓬勃发展③,它们一方面为开展国际交流、汲取世界各国先进经验搭建了有效平台,另一方面也为建立创意产业测评体系、促进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权利申请及权益维护等提供了更专业支持。
2010年刚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努力开发适合文化创意企业特点和文化创意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逐步建立文化创意产业保险市场运行机制和制度,为防范与化解文化产品、服务“走出去”中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以及促进文化企业海外投融资业务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对减轻文化创意产业后顾之忧、大胆开拓海外之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贸易发展相关制度之不足
首先,在产业自身方面,一些深层次体制与机制问题仍未解决,文化产业的行业壁垒和行政界限限制了文化创意产业进一步发展,资源要素改革进展不快,文化资源利用效率总体偏低。④如何实现产业和资本的良性互动已成为文化创意产业贸易亟待解决的问题。文化体制改革后,大量行政事业性质的文化单位变成文化企业,原始积累不足,急需资金方面支持。特别是对于轻资产、重创意的中小文化企业来讲,融资问题更为突出。在投资手段和投资方式等方面,融资问题仍然未能得到彻底解决。
其次,在制度探索方面,世界发达国家都基本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制定了法律或规章政策。我国起步较晚,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及专门性的产业政策并不完备,法律保障机制也不够健全,诸如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所关注的法律地位、权益保护、退出机制等法律问题都尚未得到很好解决。产业政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措施欠缺具体运行规定和评价标准,难以转化为产业发展的直接动力。地方规章制度体系在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方面也还存在很多矛盾与冲突之处。
第三,由于政策执行涉及多个部门,这给文化创意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落实带来一定困难。另外,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采取“不告不理”,刑事救济又被发达国家认为“门槛过高”,很多情况下,权利人并不能得到充分而全面的法律保护。
第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成体系。目前我国关于企业投资风险保障的立法性文件仅有《保险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且皆未涉及文化创意产业,产业出口信用保险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目前,虽然《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海外投资保险有所涉及,但是承保的公司数量和种类太少,难以满足当前文化创意产业贸易的发展需要。
最后,对国际贸易话语权的争取能力有待提高。尽管《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已经生效,但其对WTO下发达国家占优势的贸易自由化体系的影响尚不明朗,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依此来争取国际贸易主动的实效更微乎其微。目前我国仍有一些规定与WTO相关规定不完全一致,在一些非中文国际规则谈判和工作场合中仍存在对相关专业词汇的解释冲突,这些都容易使我国在WTO争端解决中陷入被动,在“中美出版物与视听产品市场准入争端WTO案”中,中国市场准入规则就受到了质疑与否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国际规则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欠缺对尚在起步阶段的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必将是一个巨大冲击。
三、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贸易促进与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产业发展促进制度
我国应借鉴国外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践经验及不足,早日起草《文化产业促进法》,加强文化产业统计机制的科学化建设,合理制定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有效推动文化产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充分开发我国丰富创意资源,打造以文化价值为灵魂,科学技术为支撑,现代传播手段为标志,软件、动漫、数字领域等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加快地区、城乡、两岸等特色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和推广。
在参与主体层面,首先重点扶持和保障战略性文化创意产业,加快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核心竞争集群的形成;其次可借鉴发达国家人才培养的先进理念,确立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机制,确保产业发展需要;第三,通过加大市场开放度,降低行业进入壁垒,进一步构建国外文化创意企业来华投资与发展的合理化、规范化制度;第四,坚持“产、学、研”结合,建立以文化创意企业为创新主体的公平合理、有效运行的自主创新激励机制;[3]第五,完善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机制,提供良好竞争环境。
在资金保障方面,根据《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系统构建一整套完备的融资促进机制。在投资来源上,进一步发掘产业多元化投资主体和多样化融资渠道,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品牌信用担保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自主品牌文化创意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各类投资基金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开展风险投资和资本运作;充分鼓励企业、个人、境外资金兴办文化创意企业。在投资方式上,允许通过资金、土地、无形资产和技术等多种方式入股,也鼓励通过股票市场筹措资金,还可通过多样化贷款间接融资以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4]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首先,结合企业运行的阶段性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知识产权扶持机制建设与完善。例如,在创意研发阶段,可进一步完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资助制度,推动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产品化机制构建,促进各类版权交易,推动数字化时代文化创意产业的丰富发展;在产品交易阶段,应加大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建设和服务,构建文化创意产业市场信息传递机制,同时完善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合理化改革与发展版权授权体系。[5]其次,整合行政和执法资源,优化文化创意产业市场知识产权执法机制,适度加大执法工作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净化文化市场;加强跨区域文化创意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工作。
(二)海外拓展保障制度
我国应继续大力扶持诸如音乐舞蹈杂技、展览、广播影视、出版物、动漫游戏等领域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的出口,建设一批国际知名文化品牌。鼓励文化企业通过独资、合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在境外兴办实体、设立分支机构,实现文化企业在境外的落地经营,加深国内与国外文化创意产业的交流。
我国应完善和发展自主品牌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并购投资支持制度,支持企业获得海外销售渠道;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的优惠与协助制度,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文化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等驻外文化机构作用,构建通往国际市场的平台和渠道;完善中资金融机构国外分支机构功能,对出口企业、海外分销商及终端用户提供融资贷款支持;完善国际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服务、知识产权授权应用开发服务、文化创意企业投融资服务和财务服务、文化产品外贸外包中介服务、文化创意内容产品的传播服务等的发展。[6]
为了文化创意产业贸易的健康发展,我国还应加强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并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综合把握——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充分关注国家文化安全,建立统一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或预算,将各部门分别负责的文化安全工作整合为全面的国家文化安全政策,从全局上把握文化创意产业的风险,加强对不明意图文化投资之检视,坚决阻止境外有某种明显政治利益目的投资。[7]在微观层面,逐步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应对机制;加强对合资合作过程中文化创意自主品牌的保护和管理,防止自主品牌被恶意收购。
另外,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贸易中,我国还应完善相关国际贸易摩擦应对和化解机制。与其他领域的贸易一样,文化创意产业贸易也必然无法回避贸易摩擦的发生,故政府、行业协会等有必要建立长效机制,跟踪、收集和整理国际文化贸易摩擦相关信息,以较早发现、及时应对相关贸易摩擦,最大限度维护我国文化创意企业的权益。
注释:
①2009年《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提出“努力使海峡西岸经济区成为全国重要的文化产业基地”。
②2009年公布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文化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另外我国已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市场,并已基本实现在演出、娱乐、艺术品、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印刷复制等领域对国内非公有资本全方位、全过程的开放。
③较具代表性的有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中国创造学会、上海市创意产业协会、北京朝阳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等。
④目前,民间投资进入的深度仍明显不足,这不仅体现在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在市场准入条件上的不平等,还体现在我国对民间资本与外来资本的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