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定概念的分类、形式与功能_辩证思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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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具体概念的分类、语言表达形式和功能问题,我国辩证逻辑学界的专家们彼此看法不一,甚至互相矛盾,为了澄清混乱,本文将具体分析这几个问题。不当之处,请专家指正。

具体概念是辩证思维形式之一,是整个辩证逻辑的最基本的范畴。什么是具体概念呢?这要同它的对立面的抽象概念联系起来理解。按国内辩证逻辑教科书的说法,我们对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似可作如下规定:

所谓抽象概念(普通概念、知性概念),是指反映思维对象某一方面的特性或某一方面的本质属性的概念。它撇开对象的本质之间的联系,只反映对象的抽象普遍性和抽象同一性脱离对象的特殊性、个别性、对立与差别,所以,是孤立、片面地反映对象的本质的。所谓具体概念(辩证概念、理性概念),是指反映和把握思维对象的内在矛盾和多种规定性统一的概念,它反映了对象的具体普遍性和具体同一样,把对象的特殊性、个别性、差别和矛盾都包括进来,因而它反映了对象的多样性的统一。两者的关系是:抽象概念是理性认识发展的低级阶段,具体概念是理性认识发展的高级阶段。前者不是以全面的揭示事物的本质,只能提供“片断”的真理,真理只有借助具体概念才能把握。

对这种规定与说明,笔者基本同意,只是对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的功能问题有些疑义,这将在本文的后面提到。在具体概念问题上,我们有些不同看法,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具体概念的分类问题

《辩证逻辑学》(梁庆寅编著,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将概念作了如下认识论分类:

从表中可知,范畴和概念体系都属于具体概念。笔者对此有些不明白,现提出来,请教于作者和逻辑界其他专家:按照该书对科学范畴和逻辑范畴的理解(后面的引文将表明这种理解),两者应该都不是具体概念。而概念体系是具体概念是有道理的,因为具体概念反映对象的多方面的规定性和本质,并在思维中形成一个具体完整的东西,比较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对象,概念体系就可以多方面展开这诸种规定性。

但是,范畴就不一定如此了。有些范畴,特别是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基本范畴,一般不可能反映对象多方面的规定性,它们只是概括反映了对象的最基本的属性,因而应该是抽象概念。如果作为一门科学的基础的基本概念要反映对象的多方面的规定性及其对立统一,那么它就不能作为基础,就没有必要在其之上建立理论大厦,只有反映对象的最深刻,最简单的规定性,才有可能使这种抽象概念成为基础,从而建立理论大厦。比如,辩证唯物主义的最基本的范畴是“物质”,按照列宁的意思,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1 〕这个定义是在古代朴素唯物论以及近代形而上学唯物论的物质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抓住了物质的最根本最普遍最广泛的特性——客观实在性,而舍弃了物质的其他一切特性(这是列宁的高明之处,如果不这样,就无法与旧唯物主义的物质观划清界限)。以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的定义为衡量标准,列宁的“物质”范畴当属抽象概念无疑。在这一范畴的基础上展开运动、时间、空间、等等,从而建立整个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体系,若要把它当作具体概念,则理论体系的建立纯属多余。马克思巨著《资本论》中的最基本概念“商品”亦可如是看待。

辩证法大师黑格尔认为:人的认识是从简单到复杂、从片面到全面、从贫乏到深刻、从抽象到具体逐步发展的,因此他的逻辑学的各概念和范畴也是按照这个顺序排列的,作为开端的“有”是一个最贫乏、最抽象、毫无规定性的概念。从“有”发展到“无”,又到“变”,一个比一个具体。他的逻辑学体系中的一系列概念和范畴的推演过程,就是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是认识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出,作为学科基础的最初的概念,范畴不是具体概念。

这种情况在欧氏几何中也有明显表现:作为系统出发点的初始概念是“点”、“线”、“面”等,它们最少规定性,然后在此基础上定义出一系列其他概念和定理,很自然,“点”、“线”“面”等初始概念应视为抽象概念。

抽象概念是经科学抽象而成的。“科学抽象是单纯提取研究对象的某一特性,对研究对象进行认识的思维活动。科学抽象的起点是经验事实。”〔2〕从抽象概念的形成过程来看,“物质”、 “商品”等范畴也应该是抽象概念而非具体概念。它们是在大量物质现象和劳动产品的基础上经科学抽象而成的,抓住的是对象的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属性。“具体概念的形成也离不开科学抽象。但是,具体概念是多种规定的综合,因而,它是一系列科学抽象的结果,是把一系列抽象的规定综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概念体系。而一系列的科学抽象过程也就是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3 〕这实际上等于说具体概念的形成必须以抽象概念为基础,离开抽象概念,具体概念无有根基。而科学理论的形成是由一系列概念组成的一个整体,作为基础的概念也只能是最简单的抽象,不能是多种规定的综合。

按《辩证逻辑学》说法,科学范畴是具体概念,“科学范畴指的就是具体科学(如物理学)或某一种科学理论(如牛顿力学理论)中的基本概念。”〔4〕“科学概念总是处于一定的科学理论系统中, 科学理论是概念的体系。但是,在科学理论体系中,概念的地位和作用并不一样。有些概念居于枢纽的、主导的地位,它们构成科学理论的‘框架’,成为科学理论的支撑点,决定着科学理论的性质和形态。标志着科学理论的发展阶段和水平。这样的概念是科学理论体系中的基本概念,即科学范畴。在科学理论体系中,还有些概念是由基本概念定义和导出的,对科学理论不具有决定性作用,称为非基本概念。这些概念不是科学范畴。”〔5〕“科学范畴是构成科学理论的基础。有了科学范畴, 就可以借助它定义其他概念和定理,从而构成科学理论体系。没有科学范畴,科学知识就是残缺不全、不成系统的。”〔6〕以此观之, “物质”、“商品”这些概念理应是基本的科学范畴即具体概念,因为它们“居于枢纽的、主导的地位”,起“框架”作用。然而,以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的定义观之,它们又应该是抽象概念,因为它们是事物,对象某一方面的本质属性的抽象,而非多方面的规定性的综合。这就有自相矛盾之嫌。

“科学范畴是科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它们在具体科学中具有最大的普遍性。”〔7〕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反比关系,规定性越多, 普遍性越低;规定性越少,概括能力越强,普遍性越高。如此看来,科学范畴的规定性是较少的,由此,也应把科学范畴当作抽象概念看待。

如果说科学范畴不是具体概念,那么,逻辑范畴就更不是具体概念。“逻辑范畴是现实世界多种现象和认识的最一般规律的反映形式,是各门科学共同使用的最普遍、最基本的概念。如个别与普遍、本质与现象、原因和结果、必然与偶然等,就是这样的范畴。”〔8 〕这样的范畴只有抽象的规定,撇开了事物、对象丰富多彩的具体特性,即使有所谓的对立与同一,也只是适用范围最广的对立与同一,这种规定是没有任何具体内容的规定,更不要说多种规定的有机综合”。逻辑范畴作为最大普遍性的概念,能够在最普遍、最深刻的层次上规范现实,迫使得逻辑范畴具有一般方法论的职能,成为人类能动地认识世界的思维工具。”〔9 〕这种具有方法论意义(普遍指导意义)的逻辑范畴是最抽象的,最少规定的;如果它的规定性很多,就会影响到它的普遍适用性及广泛规范性。因此,逻辑范畴是抽象概念而非具体概念。

“具体概念是辩证逻辑研究的最基本的思维形式,是辩证逻辑理论体系建立的基础。”〔10〕如此说来,“具体概念”所表达的概念应是具体概念,因为它是辩证逻辑的基本范畴,是辩证逻辑的科学范畴,而科学范畴是具体概念之一种。但是,从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的定义角度看,“具体概念”所表达的概念又应该是抽象概念,因为它只有一个最基本的规定性。这是很有趣的事情。

至此,我们已经从多方面论证了范畴(科学范畴和逻辑范畴)不应归属具体概念,而应属于抽象概念。所以,在这点上,我们不同意梁庆寅先生的分类,但完全同意他们把概念体系(即科学理论)纳入具体概念的做法,这里不述理由,因为这已超出本文范围。

《辩证逻辑教程》(章沛等主编,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在讲到辩证概念(具体概念)的划分方式的时候,把矛盾方面划分法作为划分方式之一,并说:“矛盾方面划分法就是根据辩证概念矛盾的对立面的不同,划分出两个既对立又统一(即相互区别,又相互依存)的两个子项。”〔11〕还举例说明之:“劳动可以区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真理可以分为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进一步补充说:“这些划分是相应相称的,各个子项外延相加之和等于母项外延:这些划分的子项之间是相互区别的,例如,相对真理不是绝对真理,绝对真理也不是相对真理;上述划分的标准也是一贯的,并未偷换标准。这些都是辩证概念划分与普通概念(抽象概念)划分的一致性。”〔12〕好一个“一致性”!事实果真如此吗?只要有一点经济学与哲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任何生产商品的劳动既是具体劳动,又是抽象劳动,是两者的统一,不存在一种劳动叫具体劳动,另一种劳动叫抽象劳动,两者统一于、存在于任何一个劳动过程之中。同样,相对真理(真理的相对性)和绝对真理(真理的绝对性)也只是真理的两种属性而已,并没有一种真理叫相对真理,另一种真理叫绝对真理。这与普通概念的划分是一致的吗?“人分为男人和女人”与“劳动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真理分为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是一致的吗?这一点恐怕连作者本人都难以置信。这是对例子而言,那么,“矛盾方法划分法”本身能成立吗?我以为同样不行!因为具体概念就是揭示对象的诸多规定性的有机统一的,如果硬要把这统一的属性分开来,岂不是违背了具体概念的要求吗?岂不是使具体概念“退到”(按一般理解,具体概念高于抽象概念;故用“退到”一词,笔者对此存疑)了抽象概念吗?况且,具体概念是把对象当作整体而非属加以反映的。属可以分为不同的种,而整体只能分为部分;部分不必然具有整体的属性,整体的属性不必然为部分所有,种却必然具有属的属性。与此相适应,抽象概念可以划分,而具体概念却不可以划分。

第二,关于具体概念的语言表达形式问题

这个问题,不少专家都详细谈论过,我在这里只约略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关于具体概念的语言表达形式问题,有两种基本的看法:第一,同一语词既可以表达抽象概念,也可以表达具体概念,如商品、民主、真理、国家、自由、必然、原因、运动等等,我称这为“同一语词说”。第二,具有矛盾结构的语词形态明显地表现出概念的辩证本性,这些语词是普通思维中所没有的,是辩证思维中独有的崭新的语词,这种形态的语词表达具体概念,如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扬弃、波粒二象性、微积分等。我称这为“矛盾结构语词说”。

笔者认为,这两说都有问题。同一语词究竟表达抽象概念还是具体概念,仅从语词本身是无法断定的。持“同一语词说”的人已注意到这个困难,于是补救说:要判断一个语词表达何种概念,必须与内容和用途联系起来考察。这是没有错的。然而这就不再单单是一个语形的问题了,而是涉及到语义和语用的问题了。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概念系列和判断群的出现,即科学理论的出现。既然这样,那么,还有什么必要从语形上去判断具体概念呢?这不显得多余与徒劳吗?而且事实上又根本做不到仅从语词形式方面去判断。至于“矛盾结构语词说”,我以为也好不到哪里去。对于这一说,我大致同意这样的看法:“我们承认具有矛盾结构的语词可以表达具体概念,但不一定都表达具体概念。且不说一些具有矛盾结构的语词,如‘圆的正方形’、‘木制的铁’等,表达的是它包含逻辑矛盾的概念,就是那些能够表达具体概念的语词,如‘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对立统一’等,由于人们的理解水平不同,也可以代表不同的概念,在几岁的小孩那里,它们甚至只是一些没有意义的声音和符号。”〔13〕

第三,关于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的高低之分及其作用问题

一般认为,抽象概念是理性认识低级阶段的产物,具体概念是理性认识高级阶段的产物。抽象概念没有反映对象的差别和联系,而是孤立、片面地反映对象的本质,具有空洞,偏狭的弊病,片面性、孤立性和贫乏性是它的特点;具体概念反映对象的多样性的统一,具有全面性、灵活性、整体性和丰富性的特点。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思维(与具体思维相对应)是最容易不过的。在现实生活中,进行抽象思维的往往不是有教养的人,而是一些头脑简单的人。

我不完全同意这样的看法。抽象概念虽然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病,但抽象概念并不是轻而易举得来的,也不见得在任何情况下都比具体概念低下。从概念的形成来看,属概念比它的种概念经历了更长远,更艰苦的过程,它是在考察了具有某种共同属性的大量特殊事物之后才形成的。马克思指出:“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的发展的地方,在那里,一种东西为许多东西所共有,为一切所共有。这样一来,它就不再只是特殊形式上才能加以思考了。”〔14〕就是说,从人类认识运动的秩序来说,总是先认识许多不同事物的特殊本质,然后才有可能进一步概括出它们的共同本质。“物质”概念这形成就是如此,但这规定性极少的内涵却揭示了物质的最普遍,最深刻的本质,从而它能够说明任何的物质现象,同它所包括的许多种概念相比,具有更大更高的认识价值,它彻底地说明了世界统一性。〔15〕

“具体概念同客观世界保持联系,有了具体概念,人的认识才与客观实际相符。由于它达到了多种规定的综合,即在思维中再现了对象的复杂多样性的联系,因而它最接近客观实际,保证了认识的客观性,”“运用具体概念才能把握客观真理。”〔16〕具体概念有把握客观真理的作用,但不应贬低抽象概念在把握客观真理方面的作用。列宁说:“物质的抽象,自然规律的抽象,价值的抽象及其他等等,一句话,那一切科学的(正确的、郑重的、不是荒唐的)抽象,都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地反映着自然。”〔17〕列宁这里所说的“科学的抽象,”笔者的理解是既包含了由“科学的抽象”形成的具体概念,也应包含由“科学的抽象”形成的抽象概念,否则,就不好理解“物质的抽象”。如此看来,无论是具体概念,还是抽象概念,都可以正确地反映客观对象。比如:“人”作为抽象概念,是指能思维、制造工具和运用工具进行劳动的动物。这一规定性可以使人与任何其他动物区别开来,这不是一种科学的抽象吗?不是反映了客观真理吗?“国家”(抽象概念)的内涵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与“全民国家”相比,它反映了客观真理,怎么能说“运用具体概念才能把握客观真理”呢?

注释:

〔1〕《列宁选集》第2卷,第128页

〔2〕〔3〕〔4〕〔5〕〔6〕〔7〕〔8〕〔9〕〔16〕梁庆寅编著《辩证逻辑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0、97、88、87、88、 89、89、90、91页

〔10〕李建华《也谈具体概念的语言表达形式》,《湘潭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4期

〔11〕〔12〕章沛等主编《辩证逻辑学教程》, 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5、200页

〔13〕〔15〕于惠堂《辩证逻辑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文史哲》1995年5期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7页

〔17〕《列宁全集》第38卷,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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