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对外开放的六个阶段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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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业领域开始有限度地对外开放,其大体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禁止期”(1978年—1992年7月)

在这一时期,中国政府禁止外商在中国开办独资或者合资的零售、批发企业。但是如果外商投资生产企业,法律允许其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合同比例内的产品。因而,外商实际上能够不同程度地介入中国国内贸易领域。

第二阶段:试点期(1992年7月—1999年6月)

1992年7月,国务院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大连、青岛6个城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5个经济特区,各试办1—2个中外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审定。

这期间,试点是中国商业对外开放的主基调。具体表现为:一是地点上的试点;二是有限度地吸引外资。1995年5月和1997年12月,国家行政部门分别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均把商业零售、商业批发和物资供销列入了“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三是规定了外商的出资形式。1997年12月,国家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重申了商业领域“不允许外商独资”,并增加了“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规定。

在此期间,外商纷至沓来,表现出极大兴趣和投资热情。1992年,上海八佰伴作为国内正式批准的第一家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的总体表现为“三多”,即:

投资项目多。

著名跨国公司多。美国沃尔玛,日本大荣,德国麦德龙,法国家乐福,欧尚等都是这一时期进入的。

进入中国经济发达地区多。仅广东、上海、江苏就约占70%。

第三阶段:规范管理试点期(1999年6月—2001年12月)

1999年6月,中国国家经贸委与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该办法称,“……使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投资试点健康有序进行”。该办法首次提出了可以设立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企业,允许外商合营者控股。自此,中国商业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上海、广州、杭州、南京成为外商近期投资的重点。

日本丸红株式会社与上海一百(集团)有限公司合资组建上海百红商业贸易有限公司,2001年7月18日正式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成为全国第一家具有外资参股的批发企业。

第四阶段:外资进入中国抢滩的第一次浪潮(2001年12月—2002年12月)

2001年12月10日我国正式加入WTO后,商业服务业开放进程已经列入了明确的时间表:在批发业方面,我国在2001年以前,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占大多数股权,取消地域或数量限制;2003年以前,取消企业股权及形式的限制,外资服务供应商可为其分销产品提供全面性相关服务,包括售后服务;在零售业方面,入世后允许5个经济特区以及北京、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及武汉成立合资企业,在北京及上海允许设立4家合资零售企业,在其他地方最多成立两家,北京可允许两家合资企业在市内开设分店;2002年1月以前,允许外商拥有控股权,允许在所在省会城市、重庆、宁波成立零售企业;在2003年1月前,取消所有地域、数量、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

2002年,是我国进入WTO的第一年,这一年表明:零售业走在开放时间表之前。1—9月,我国新批准设立的12家合资零售企业,外方投资分别是家乐福、欧尚、吉之岛、百安居以及我国台湾的统一集团和香港特区的华润集团。

外资零售企业从单店到连锁,从零售到批发、从沿海到内地、从中方控股到外方控股的步步为营的扩张已经进入高潮。至此,我国商业领域开放告别试点阶段,进入常规开放。

第五阶段:外资以并购形式进入商业领域时期(2002年12月11日—2004年12月11日)

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也随后颁布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这标志着QFII进入中国证券市场投资的法律规范已经完成,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又一大突破。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已经批准QFII企业31家,可控额度达到56.45亿美元。

至2004年,外资商业占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大约在3%左右,世界50家大的零售企业已全部进入我国。

第六阶段:商业全面对外开放,外商进入中国的第二次浪潮(2004年12月11日以来)

2004年12月11日,中国零售业入世过渡期结束,兑现中国对零售市场全面向外资开放的承诺,零售领域实行全面开放。

2005年,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资商业企业达到1027家,其中外商独资商业企业共625家,占新批企业数量的61%;同时在这一年内还批准了入华的外资批发企业571家;批准了24起外资在零售领域的收购案。

2006年2月,7—11便利店在北京发展特许经营业务获得商务部批准,是首家获准在华开展特许经营的外资零售企业。

2006年3月1日起,外商投资内地商业领域的部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6部委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9月8日实施。

2007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485号令,正式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商务部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全面落实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积极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

摘编自洪涛《流通产业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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