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英皇制诰”发行动机新探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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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大诰》颁行动机新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朝论文,动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1)02-0092-03

《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到洪武二十年间,采集官民过犯而经御笔批示处理之案例,汇编而成的文告四编。其颁行动机究竟是什么?朱元璋在《御制大明律》的《序》中曾说,“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行之既久,犯者犹众,故作《大诰》以示民,使知趋吉避凶之道”[1]。按此逻辑,他自然得出《大诰》“为祥刑,岂非欲民并生于天地间哉”[2]的结论。今人研究《大诰》者也多从“教化”、“重典治乱”的角度立论,如“朱元璋颁行《大诰》的用意,既要把它作为教科书教化臣民,又要求臣民严守《大诰》禁令,用以规范自己的行动”[3],“编纂《大诰》的目的,是在‘警诫愚顽’、‘惩创奸顽’。四编《大诰》的问世,既是朱元璋开国近二十年来‘趋民从教’努力的继续,也标志着他把重典政策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4]。应当说,无论是古人的“祥刑”说,还是今人的“教化”、“重典”论,均有各自的合理成分和比较充足的史料依据,也触及了这一历史现象的内在本质。然而,细读《大诰》各篇内容,并联系明初朱元璋竭力强化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社会背景来考察,我们又不能不认为,朱元璋颁行《大诰》的另一个动机或者说更重要的动机,实际上是期望借此树立朱元璋一己之威,从而达到强化皇权,巩固统治的目的。

明初社会在经历战乱之后,“田野荒芜”,“版藉多亡”[5],“连年战争,加以饥馑疾疫,十室九虚”[6],可以说经济问题十分突出。广大农民因“苦楚为甚”“无以自立”而反抗新王朝的事情时有发生。从外部环境看,元王朝虽然被推翻,但蒙古贵族仍保持着强大的军事实力,并不断在北部边疆侵袭骚扰,意图复辟。更为重要的是,明统治集团内部不同派系之间,文臣与武将之间,争权夺利,互相倾轧,争斗不已,并且官场上下,受元末贪墨盛行遗风的影响,骄奢淫逸,贪污贿赂公行,直接造成了新建立的大明政权的统治危机。面对这种种严峻的社会矛盾和统治难题,为避免重蹈元王朝的覆辙,非常重视总结历史经验的朱元璋决定强化封建专制统治,特别是强化皇权,希图以此来维护和巩固新政权的统治。为此,他一方面徙豪强富民于异地,分散瓦解其势力和财产,实行奖励垦殖,兴修水利及减免赋役等办法发展农业生产,以稳固明王朝统治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他借惩治官场贪墨之机,竭力提升皇权,树立自己的一己之威。

应当说,在明王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在强化专制皇权方面是处心积虑,费尽心机的。为了使公侯将相尽忠于朱明王朝,洪武五年(1372年),他作了申诫公侯的《铁榜文》[7];洪武八年(1375年),他又编了《资世通训》,反复强调臣属必须对他效忠,做到“勿欺、勿蔽”[8];洪武十三年(1380年)又编了《臣戒录》,“纂录历代诸侯王宗戚宦臣之属,悖逆不道者凡二百十二人”之行事[9],来教育臣僚。而在政权机构设置方面,洪武十三年(1380年),他借口丞相胡惟庸“专事威福”,杀胡惟庸,罢中书省,并诏令曰:“国家罢丞相,设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务,立法至为详善。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立者,论以极刑。”[10]从此,永远废除了丞相之制。同时,提高六部地位,使分掌大政,并直接听命于皇帝。洪武十五年(1382年),他还设置了特务机构锦衣卫,由皇帝直接指挥,秘密侦察臣民言行,并根据皇帝之旨意,直接从事逮捕和审判活动。所有这些措施,应当说,在当时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期望大明王朝万世一系的朱元璋,既对长期跟随自己四处征战,为大明王朝的建立立下过汗马功劳的部属臣僚的骄纵违法心存不满,视其为强化皇权的障碍,同时又对乡里民间官吏百姓“狃元积习,徇私灭公,罪戾日滋”[11]而不能与新王朝“咸与更新”深感忧虑,从而更进一步走向极端,以更严厉的手段逞一己之意,树一己之威,进而巩固自己所代表的皇权。编订、颁行于洪武十八到二十年间的四编《大诰》,其实就是朱元璋极力树立个人权威以强化皇权的一种努力。

从《大诰》四编的内容来看,虽然整体上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吏”和“明刑弼教”的法律思想,但不可否认的是,其间也在多处体现出朱元璋不尊重既有的成法,而以己意为法,任意严刑或宽纵的种种事例。我们且看《御制大诰初编》的这样一则案例:福建道御史于敏,犯法遭刑,其妻击鼓以救,朱元璋遂“屈法赦之”,让其复任御史。不久于又胡作非为,罪当徒役,其妻复救,朱元璋又赦之,并命继续任前御史。不过一年,于又“大肆奸顽,交结朋党”,才被处死[12]。这之中,无论是前后两次赦免,还是犯罪人充任御史,均与已定之法格格不入,但因是出于朱元璋之意,也就理所当然,不仅要执行,而且要大肆宣扬。《大诰武臣》中还记有朱元璋这样一段自白:“凡抄札胡党及提取害民官吏人等,都差军官军人前去。为甚么不差别人,止差军官军人?每日差一个行人出去,有司打送,动辄数百贯钞,这等人,白身在草窠里出来,又无功劳,他却便得了许多东西,因此上都差军官军人,使他得了些东西,也是出过气力的人。”这之后,他斥责这些抄札胡党的军官们竟这样地不知恩,“却作弊,将罪恶人卖放”,因而必须严办。这则案例,与其说是朱元璋要求官民遵守法度的劝诫,不如说更典型地反映出朱元璋在强调以己意为判断标准而任意为法或任情废法的心理。其潜台词即是:我给你好处,你却辜负皇恩,因此必须严惩。这种以一己之见为标准来判断罪与非罪的事例在《大诰》四编中是比较常见的。当然,在《大诰》中之所以出现的许多诸如挑筋、断手、阉割、剁指、刖足等严酷的法外之刑,以及同一犯罪,《大诰》之惩处却比同一时期行用的《大明律》大大加重[13],正是朱元璋以己意为法,强化皇权的典型表现。更有甚者,在《大诰》之中,朱元璋动辄要求民间豪杰、四邻乡亲等绑缚违法官吏来京,并许诺必治以重罪。这种破坏常规司法程序的做法,既体现出他对现有官僚机构的不信任,也同样反映出他以己代法、惟我独尊的倾向,这与《大明律》中加重对违法官吏惩处,降低官吏威信,以及同一时期朱元璋先后以“胡蓝之狱”、空印案、郭桓案大肆诛杀官吏,削弱皇权的异己力量,树立惟我独尊的思想是一致的。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描述了明太祖晚年时朝廷中官员的心态:“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庆以为又活一日。”应当说,在这样的心态下,官员所求惟避祸而已,哪还能不惟命是从?是以皇权得以大大巩固。

朱元璋对《大诰》的宣扬可谓大造声势,力求其影响深广。朱元璋要求《大诰》颁行后,要“户户有此一本”,犯笞杖徒流各罪,均据其是否拥有该本而增减一等,并要求“皆颁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14]。于是,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19万人,朱元璋均“赐钞以还”。这诚然可以视为朱元璋重视法律宣传与普及,但同样可以视为朱元璋期望以此将皇权独尊的观念尽可能推广到乡里民间,以尽可能强化朱明王朝在基层的统治基础。

任何历史事件的出现都不是偶然的,也不是某个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就明朝《大诰》的颁行而言,既要考虑到这本身所具有的教化意义,也必须看到这一事件本身是在朱元璋竭力强化皇权时期出现的,也是朱元璋强化皇权,树立自己一己之威的手段之一。惟有如此,才与客观历史的真相相符合。

收稿日期:200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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