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与农地制度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社会经济论文,中国农村论文,制度创新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已为我们揭示出:在制度变迁和创新时不可忽视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影响作用。因为尽管非正式制度安排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但它通过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作用,并构成世代相传渐进演化的文化的一部分,从多个侧面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因此,我们在设计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方案时不能不考虑到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影响,因为,“如果不顾一个国家的风俗,则能将最不利的形势和最坏的法律转化为某种优势。”(注:苏姗:《博茨瓦纳国克加拉加迪人进行发展的制度资源》载《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9月第1版,第160页。)本文旨在介绍非正式制度安排对农地制度创新的影响作用;研究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些主要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及其对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影响;最后是简要的结论。
1 非正式制度安排与农地制度创新
从历史的角度看,在正式制度安排产生之前,非正式制度安排就已产生和存在,当时人们之间的关系主要靠非正式制度的安排来维持。即使在现代社会中,非正式制度安排仍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与正式制度安排相比,非正式制度安排由于内在的传统性和历史沉淀(注:孔泾源:《中国经济生活中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经济研究》1992年第7期。),一方面它可以节约信息费用,能有效地克服“搭便车”问题,减少违规行为,特别是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合乎理性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能淡化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它作为文化的一部分,以一种抽象的东西出现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以非常复杂的方式影响和制约着正式制度安排,“承认某种道德和智力活动同推动一种新社会的原动力有着实际分离”,“强调这种活动作为人类上诉的法庭,它凌驾于实际的社会判决之上,并且把它自己作为平抚和重组的替代办法提供出来”(注:Williams,Raymond.Culture and Society,1780 1950,New York:Harperand Row,1958.转引自艾恺《最后的儒家——梁漱溟与中国现代化的两难》,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第10页。),因而它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且只有当制度创新所设立的目标与既定的制度遗产距离较近、亲和力较强时,其变迁成本才会较低,制度的目标也才能容易实现。
因此,研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问题时不能不考虑非正式制度安排对它的影响作用。
1.1 文化与制度创新
作为支配社会行为的风俗、传统、态度、观念和符号的文化,它以社会共同享有且共同传递的知识、信仰、道德、艺术、教育、心理、法律、习俗等为载体外显地或潜隐地指导着、支配着社会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生产、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价值取向、行为模式,它通过教育和示范由一代人传授给另一代人。
虽然文化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但是文化有其自身发展运动的规律,面对社会存在的变化或面对新的文化的挑战,旧有文化不会立即分崩离析、骤然消失,许多有生命力的文化因素依然会被长期地得以保留,并能适应新的环境。仔细观察我们周围的生活,就不难发现这一点。
显然,一种特定的文化一经形成,就会对有关的习惯、社会舆论、内心信念、道德风尚等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特别是当这种文化深入到一个人的内心深处、形成既定的内心信念时,就会形成“一种不撕裂自己的心就不能从其中挣脱出来的枷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4页。),它时时支配、主宰、掌握着当事人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农村70年代末开始的以包产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就不仅是节约代理人成本和节约交易费用的要求,而且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在指向。
1.2 道德与制度创新
诚然,道德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由经济关系决定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然而道德一经形成,它就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特殊的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影响作用,从而使道德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依赖性以一种相对独特的形式曲折地表现出来:
第一,尽管说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包括道德在内的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也要随之变化,但在旧的经济关系已被推翻和新的经济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后的一段时期内,新的道德体系与旧道德体系的斗争仍将继续,并且已内在化为社会风俗习惯和个人内心信念的旧道德,只要它本身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就会在新社会中得以存在。因此,道德虽然为社会经济所制约,但它本身的发展具有与之不同步的特性。
第二,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派生物,道德的质变自然以社会经济关系为前提,它体现了道德发展过程中的飞跃;但是,道德作为一种思想体系,任何一种道德的产生都不能建立在荒芜的土地上,它必然要吸引人类长期形成的思想资料,并对业已产生的道德范畴和道德观念加以改造,这样就使道德的发展表现出连续性和继承性。
由上面的分析表明:道德具有相对独立性,历史的演变决不会将原有的道德基础全部抛弃。必有一部分具有较强生命力的传统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仍会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这在中国农村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在研究农村土地制度问题时就不能不考虑到道德的作用。
1.3 伦理与制度创新
伦理,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就其实质而言,既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反映,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节。虽然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用以调节、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规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因其以价值判断、道德风尚、传统习俗、行为规范等表现出来,因而它同样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由于制度创新本身受到既存的伦理关系的制约,同时制度创新本身就包含了一定的伦理问题(注:方军:《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其一是制度本身必然内蕴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其二是对制度本身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就既定的伦理关系对制度创新的影响而言,无疑只有当制度安排符合人们的伦理规范时,才能尽可能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促进制度创新的顺利进行;就制度本身的伦理问题而言,尽管说制度绩效和制度成本的对比是制度创新的经济学动因,但不可否认的是,人们从伦理的角度对某一制度作出的伦理道德评判,往往可以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构成制度创新的群众基础,从而诱发制度创新。因此在研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问题时不可忽视伦理问题,特别是在中国,经过数千年的历史变迁,形成了极具特色的中国伦理规范。从中国深厚的传统文化土壤上生长出来的至今仍是中国人行为核心的“家”的概念;“夫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平均主义思想;关系有亲疏远近、人分三六九等宗族等级观念;“明人伦”、“讲执中”、“求致和”的心态平衡思想;所有这些对农地制度创新的影响作用是很大的。
1.4 意识形态与制度创新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意识形态的存在就有其客观必然性。因为当每个人面对错综复杂的大千世界而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时,他们就会借助于意识形态,通过走“捷径”或抄近路来达到预期的目的。
显然,当一个特定的意识形态形成后,它就会帮助人们用既定的证判标准对有关现象进行评判。当某个领域的社会成员对该制度形成共识时,人们就会服从并拥护它们,从而出现一致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就能在一定范围内调节、规范人们的行为,并部分地替代正式制度安排的职能而发挥作用;相反,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认为该制度并不公正或认为该制度是非正义的时候,一方面统治者为维护该制度的运作,就必须加大意识形态投资以使人们相信该制度是合法的或是合理的,这必然会增加制度的成本;另一方面,认识到该制度是非正义或不公正的人们至少会不那么服从该制度的规范,有的甚至会努力地去试图改变这种制度安排,并且他们完全有可能对个人利益毫不计较,从而成为制度创新的始作俑者。因此,一个成功的制度创新方案应尽可能地与现行的意识形态要求相吻合。只有如此,才能尽可能多地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
同样可以理解的是,一个人或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一经形成,要改变它们就会十分困难,而强制人们放弃他们传统的信仰、价值观念、人生态度、习惯和生活方式可能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定。中国大陆在经过50年代的宗教改革、60年代的社会主义教育和破四旧(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等运动,宗庙、寺庙或被拆除,或被改造为仓库、学校,祖坟被开垦为粮田,一切涉及传统信仰和风俗的实物和标志都在取缔之列,这也确实取得了一时的成功。然而,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和意识形态控制的放松,建庙宇和神灵牌位,按照风水修造阳宅和阴宅,按部就班地开展年节风俗活动等,所有这些都充分表明要想改变已有的意识形态决非一件容易的事。因此,我们在设计制度创新方案时就必须认真仔细地研究现存于人们心中、仍在发挥作用的意识形态,以尽可能地增加制度方案的现实可行性。
2 中国农村中一些主要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与农地制度创新
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众多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其涉及范围甚广,本文主要讨论几种与农村土地制度有密切关系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这就是平均主义、中央集权经济、家庭和家庭观念、公私观念。
2.1 平均主义与农地制度创新
中国数千年文明史发展中所形成的平均主义观念,尽管其本身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它一经形成,就在潜意识里影响到人们的价值判断,并逐渐渗透到大众的心理、习俗、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进而影响到社会的正式制度安排,并借助于特定的正式制度安排而使之得到不同程度的实现。
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蕴含着“与其如此,不如那样”的选择,显示出均和寡的内在矛盾,继而使之成为以后历代王朝平均主义的典型概括。
中国传统文化的各家流派,无论是儒佛道还是后来的宋明理学,虽然彼此间分歧很大,争论不休,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提倡“制欲、寡欲、禁欲、均产相安”的均平思想,以平均、均等、大同作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本。体现在土地制度上,由于土地是主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因而当社会矛盾不十分尖锐时,统治阶级就进行内部调节。如西汉末年的王莽改制,下诏宣布,“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北宋王安石提出“方田均税法”,明代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更有维新代表康有为洋洋数万言的《大同书》;而当统治阶级无法进行内部调节时,农民战争和农民起义就不可避免,而农民战争和农民起义的一个极富号召力的政治口号就是以均田均赋为主要内容的平均主义。
当我们把历史的镜头拉向近现代时,我们不难发现,平均主义的幽灵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游荡,且不论孙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也不谈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改革,就是研究始于70年代末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我们也不难发现平均主义思想仍在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就其对承包地的处理而言,平均主义起着很大的作用。例如,它按照平均主义原则处理人地关系,按人口或按劳动力或按人劳比例分配土地;它按照平均主义原则处理土地的级差地租问题,即在承包地质量分配上人人均等;它按平均主义原则维持人地对应关系,即在承包户人口数量发生变化后即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以始终维护平均主义。尽管说这种状况的产生与社会成员所享有的无差异公有权相联系,是平等的收入索取权实现的结果(注:朱通华:《王道与霸道新论》载乔健等编《中国人的观念与行为》,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第158页。)。然而,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这种无差异公有权的产生与平均主义有着一定的联系。
由此可见,平均主义的传统意识已深入到人们的内心深处,扎根于人们的心中。诚然土地的平均主义分配潜伏着效率的损失,但我们在设计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方案时却不能无视平均主义的存在。也就是说,在进行农地制度创新时,我们必须很好地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而能否做到这一点,笔者以为,关键是能否处理好下列几方面的关系:
第一,兼顾公平与效率。我国农村土地现阶段仍然实行集体所有制,而且是社区群众的集体所有制。广大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仍较高,在他们的心目中,天然地拥有对社区土地的所有权,作为平均主义思想在其现实生活中的反映,自然而然地,他们要求平均分配土地。如果我们忽视平均主义思想仍在发生作用这一现状,为效率而效率,则可能会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我们在农地制度创新时,一方面要照顾到历史和现实;另一方面,又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二,要处理好个人公平与社会公平的关系。土地既是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成果,又是社会的劳动成果。作为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成果,劳动者理应获得他所创造的那一部分土地产品,理应获取他应得的那一份土地权益。只有如此,对他们来说,这才是公平的。更何况按人或人比例平均分配土地,也给他们创造了起点公平的条件;然而,土地又不仅仅是劳动者个人的成果,它也凝聚了一部分社会的劳动,如果劳动者在要求个人公平的同时损害了社会的利益,对社会而言,这决非公平。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单位无视社会利益随意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已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土地社会所有者的权益,是以一种所谓的公平(集体所有制单位有权处理自己的土地是其行为的理由)破坏了另一种公平(社会有权不让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
第三,要处理好公平、效率与土地流转之间的关系。我们强调公平和效率,同样不能忽视土地流转在这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因为土地若不能流转,效率就无从谈起,公平也就没有保障。只有土地流转起来了,土地才能从效率低的使用者和行业流向效率高的使用者和行业,只有在流转中土地的价值才能真正得到体现;土地流转起来,才能使使用者的能力与拥有的土地数量、质量相一致,做到人尽其才、地尽其力。相比较而言,目前农村集体所有制承包地缺乏流转机制,土地流转过于苛刻的种种限制从某种意义讲,是对作为农地所有者的集体成员的权益的侵害,对他们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土地流转机制,而土地的流转又不可避免,这样应运而生的必然是土地流转的极不规范,突出表现为随意乱占耕地、任意改变土地用途等,也是对社会所有权的侵害。对社会而言,这同样不公平。
2.2 中央集权经济与农地制度创新
在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中,中央集权经济的建立和延续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有其深厚的人文基础。
首先,中国是在没有来得及清算氏族制度反而是保存了氏族纽结的基础上进入奴隶社会的,这样统治者就可以把宗法制度作为国家统治的基础。统治者广泛利用宗族群体或部落间存留的血缘关系残余,把族权与政权结合起来,从而构成其统治的政治基础。这种族权与君权的结合、宗统与君统的统一,一直伴随我国奴隶社会的进程,并对我国后来的社会经济生活及其政治组织网络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国王作为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的最高统治者,自然地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第二,中国在其长达数千年的历史进程中,一直是一个统一的文化圈。从炎黄至今,数千年的历史文化绵延不断,尽管其间统治机构并不总是保持稳定,但无论哪一个统治者、哪一个朝代都强调中央集权,在治政之道上,强调“顺民心、厚民生、修民德、端民行这一治政根基上,特别注重培植弘扬具有强大向心力、感召力、支撑力、历久而弥坚的民族精神和爱国精神”(注:孔泾源:《中国经济生活中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经济研究》1992年第7期。)。统治者明确宣称他们的统治合乎天理和道义,王位代表着合法的正统的国家,皇帝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最高统治者。
第三,在中国历史变迁的长河中,通过把政府的强制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风俗、道德、伦理等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了这种中央集权经济体制,并在全社会造成了对这种价值观念和伦理准则的普遍认同,从而于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特别强调三纲五常,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孔子在其删定的《诗经》中表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孟子引用孔子的“天无二日,民无二主”,认为“有天下”的天子不容有二,天下应当“定于一”等等,让圣王有天下,并通过圣王的德化统一天下,强调王受命于天,王者承天以制号令(注:洪廷彦:《先秦两汉儒家的大一统思想》载《儒佛道与传统文化》,中华书局1990年3月第1版,第95-98页。),而天或上帝既是整个社会及个人命运的决定者,惟天为大,天命不易,又是最高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社会的道德规范都是由天或上帝制定的,这样就使中央的集权统治合法化、合理化、神圣化,使中央集权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加强。
事实上,仔细研究我国现实的政治经济生活,我们仍可发现中央集权经济的幽灵。正如大多数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承包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尽管是源于农民的利益诱致,而且从根本上改变了人民公社的制度安排格局,然而它的最终确立并在全国范围的推行都未能离开政府的支持或者哪怕是默许(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课题组《制度、制度安排与中国农地制度创新——制度选择与变迁方式的经济学分析》,《农村经济文稿》1994年第9期。)。因此,在我国这样一个有几千年中央集权经济的国度里,在进行农地制度创新时,尽管政府有可能不是制度创新的始作俑者,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政府在制度创新中所起的作用是决不能忽视的。因为对于象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且无自愿联合传统的农耕大国来说,要自发形成与技术变迁过程相适应的正式制度安排,其费用之高和时滞之长是不言而喻的;而东方传统中社会民众对中央权力的依赖性和认同感、传统经济体制与农耕经济组织原型的某种类同性,自然会大大节约制度变迁的成本(注:孔泾源:《中国经济生活中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经济研究》1992年第7期。)。并且,由于自发的农地制度供给数量总是小于最佳制度供给数量,尽管政府制度性干预潜伏着制度失败的诱因,但政府在制度创新中采取行为无疑有助于增加制度供给的数量、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
2.3 家庭和家庭观念与农地制度创新
中国自秦汉以来,家庭就一直既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单元,又是政治组织的基础。家庭作为中国伦理道德的起点,始于家庭而扩向社会,通过以血统和血亲为纽带,构成一个以由内向外、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由小到大的家庭和家庭网络。在家庭中,家庭成员从经济到情感直到安全等方面都能得到高度的满足,而且作为一个以宗族为特征的东方社会的典型代表,中国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又形成了一套植根于宗族体系的礼仪、宗教、伦理和法律之中的强有力的社会价值观念和组织形式。在这里血缘家族是传统伦理的根本,它在伦理生活、伦理精神中具有绝对的意义。家庭既是人伦的原则与出发点,又是人伦的归宿;既是人格的生长点,又是人格的最高理想,家庭的原理就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原理,家族的精神不仅是中国伦理的根本精神,而且也是中国文化的根本精神。
因此,在进行农地制度创新时,我们不能忽视家庭和家族对制度创新的影响作用。仔细研究我国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可以发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已有家庭和家庭意识长期沉淀的结果,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制度安排的成本,节约了农户与政府之间达成合约的交易费用,从而使这一制度安排在极短的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如果我们在进行农地制度创新时忽视了农民的家庭和家族观念,则完全有可能走弯路。当然,笔者在强调家庭和家族意识对农地制度安排的影响作用的同时,无意否认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家庭和家庭意识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而只是想借此说明家庭和家庭观念对农地制度选择的影响,至少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这一状况极有可能在短期内不会改变,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有长期存在的可能。
2.4 公私观念与农地制度创新
无疑,公私观念已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不论我们承认与否,它都客观存在着。特别是在目前,公私之争已深深地打上了意识形态的烙印。显然,能否在农地制度的创新中正确处理好公与私之间的关系将直接关系到农地制度创新的成败,联系到我国意识形态纷争的现实,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研究我国独特的传统道德和文化,我们会发现公私观念一直以一种令人困惑的方式存在着。一方面大力崇公而抑私,甚至要求“立公去私”。孔子强调“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宋儒理学宣扬“存天理、灭私欲”;而且在秦汉“家天下”、“私天下”格局形成后,公、君、官混一,人们常常有意或无意地把君主、国家、公的概念等同起来,官府和君主成为公的象征。另一方面,传统道德和文化中又肯定私的作用,认为它是一个合理的范畴,有其应该存在的领域。如孟轲主张“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苛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注:《孟子·滕文公上》,转引自钟祥财《中国土地思想史稿》,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第13页。)私的观念根深蒂固,以至陈独秀、鲁迅、林语堂等人认为中国人没有公共心,没有公有的观念。
在中国独特的传统文化中,一方面是肯定自我,肯定人的价值。如儒家肯定人具有高于一般动物的价值,肯定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自我价值的实现,孔子宣称,“古之学者为己”,认为学问是为了提高自己;道家则追求长生不死,得道成仙,看重个体生命的价值;佛教中国化后,也特别重视个人内在修养的提高,强调个人的修身养性。另一方面,在强调肯定自我的同时,也强调重视别人,主张从自我出发,由己推人,人我并重,人我兼顾。因为人总是生活在群体之中,或为家庭或为国家或为天下之一员,认为如果群体遭到破坏,个人也就失去了保障,因此强调将家、国、民族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求个人服从集体的利益,要求君臣父子等各守其位,从而实现群体生活的安定。在肯定自我与肯定他人的矛盾交织中,结果必然是“由于强调自我情感同与之休戚相关的团体之间在体认上相融汇”,从而形成“一种在自我与他人之间的无明确界限的意识”,这“尽管与被动性尚有不同之处”,“虽然也积极追求着自己的目标,但却将行动的发端留待于自我之外的种种力量”(注:墨子刻:《摆脱困境——新儒学与中国政治文化的演进》,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第42页。)。这样,中国传统文化所确定的人格基础必然是在肯定自我和否定自我的张扬中演变成哈耶克意义上的虚假的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虽然也以个人为起点,但它假定个人是以契约将自己的特定愿望与其他人达成一致,个人的行动受人类理性的控制。
不难理解,在制度创新活动中必须充分考虑到中国传统文化中这种奇特的公私观。就公的一面来研究,固然它有助于国家(作为公的代表)在制度变迁中发挥其作用,有助于缩短制度变迁的时滞,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但同时也会因国家管理目标的冲突可能会导致过强的政府行为;就私的一面来研究,固然它有助于个人对私利的追求,特别地,有助于使家庭充满活力和延续性,因为在家庭中,个人的私利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和保护。但与此同时,由于个人私利的追求是建立在对他人行为的依赖性基础之上,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个人积极性的发挥。
因此,在农地制度创新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好公与私之间的关系,使土地制度安排中公私对比适度,就成为一个不仅仅是技巧性的而且是较现实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换言之,国家作为公的代表,其权益如何在土地制度中得到体现,其权力如何限定在一个较为合适的范围;同样,家庭作为私的代表,其权益如何在土地制度中得到体现,其权力又该限定在一个什么样的范围。显然,只有当土地制度安排中公私关系的处理能为整个社会所承认和接受时,这样的土地制度创新才会具有较好的现实可行性。
3 简要结论
3.1 任何制度变迁和创新都是以既定的制度遗产为基本背景。由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演变是一个长期渐进累积的过程,因而会发生即使正式制度安排已经发生了变迁,非正式制度安排仍有可能顽强地发挥着作用的情形。因此,在农地制度创新时,必须考虑到非正式制度安排与正式制度安排的不同步性,认真研究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特别是对于象我国这样一个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历史文明灿烂悠久的伟大国度,非正式制度安排必定会在社会经济生活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而且历史和传统是不容也无法割断,一个民族中只有善于对待自己的文化和传统,并能使之不断得到扬弃,才能真正使自己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3.2 要想真正切入一个经济制度的内部,真正理解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客观必然性,就必须研究这一制度产生和演变的历史文化背景,并能从这种背景出发,选择合适的制度创新方案。马克思在批评米海洛夫斯基对他的理论的曲解时曾指出,“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说,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30页。)因此,在研究农地制度创新问题时,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真正深入到我国传统文化的内部。
3.3 在中国非正式制度安排中,平均主义、中央集权经济、家庭和家族观念、公私观念等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在现实条件下,我们唯一可取的态度是如何在既有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框架上构建农地制度创新的方案以尽可能利用现有非正式制度安排所提供的动力机制,减少制度创新的阻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标签:制度创新论文; 经济研究论文; 经济论文; 制度文化论文; 社会观念论文; 关系处理论文; 非正式论文; 历史主义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