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一个特殊的价值世界_交换价值论文

商品经济:一个特殊的价值世界_交换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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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在人面前展示了一个特殊的价值世界。人怎样认识和实现自己的价值,社会如何建构自己的价值体系,都离不开对商品经济时期价值特性的切实把握。在这里,价值观念的主体和核心是商品价值意识,人的价值地位、价值关系、价值矛盾是围绕着商品价值展开的。商品,作为人类劳动的对象化,商品价值是人的劳动价值的体现,商品交换是人的劳动价值的交换,由此突出了人的劳动价值;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人的关系通过商品货币关系表现出来,人的价值采取物化形式,物成为衡量人的价值尺度,由此突出了人的物化价值;商品交换要求社会人群分离成自由、平等的个人,个人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和价值主体,能自主地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进行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由此突出了人的个体价值。劳动价值、物化价值、个体价值,可说是构成商品经济社会价值体系的三大支柱。

一、劳动价值

按通常说法,人的价值,无论是社会价值,还是自我价值,都在于人对人(包括个人和社会)的需要的满足。但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满足需要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妓女满足嫖客的需要,难道能证明妓女的价值?毒品满足瘾者的需要,难道能证明毒品生产者的价值?这说明,确定人的价值,不能离开人的本质,不能脱离人的根本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基本方式。人的价值是人的本质力量的表现,这种本质即是劳动。人区别于动物的需要、满足需要的方式及结果,都立足于劳动,劳动是联结主客体价值关系并实现其价值转换的真正基础。所以,研究人的价值不能离开人的劳动,劳动是实现人的价值的基本方式,通过劳动可以透视人的价值的本质和特点。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的生产“是反映我们本质的镜子”,人“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37页;第3卷,第24页)。这是讨论人的价值问题所必须首先明确的前提。

在商品经济中,人的价值本质集中体现在“商品”上。商品是用于满足人和社会需要的价值物(载体),凡商品都有使用价值,具有满足人们需要的直接而现实的属性。而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由人的劳动创造的,是人的劳动对象化的产物,人把自己劳动的价值转移到劳动产品上去,凝结为商品的价值。所以,商品,突出了人的劳动的创造价值、满足需要的意义,也提供了对人的价值进行比较和评价的尺度。

然而,自有人类以来就有人的劳动,人的价值需求向来是通过人的劳动来满足的,为什么唯独商品生产能突出劳动价值观,使劳动成为衡量人的价值的普遍性尺度?这是因为,劳动作为人的价值本质,既有个客观显示的过程,也有个主观认同的过程。费尔巴哈关于宗教的看法提示人们,当人还不能正确了解和把握自己的本质时,往往是在人之外去寻找或创造自己的本质。同样,当人还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去认识和实现自己的价值时,也往往是到人之外去寻找价值的源泉。虽然劳动始终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不等于一开始就对劳动的价值和意义有真正的了解和认识,特别是当整个社会没有形成“普遍的劳动体系”时,更难以形成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概念。马克思说:“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有在人类平等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4-75页)确认劳动价值论,需要两个相关的条件:一是,社会不是只有某种特殊种类的劳动支配一切,而是存在一个十分发达的劳动分工体系,可以抛开劳动的具体的、特殊的形式,从共性的角度对任何种类劳动同等看待;二是,劳动者尽管分工、职业不同,但其劳动都具有一般人类劳动的同质性,他们在劳动面前是平等的,不致因社会身分、地位的差别而影响或改变劳动的同等意义。可以看出,劳动平等和人的平等这两个相关条件,只有商品社会才能提供,而以前的社会是不具备的。

在以前的自然经济社会中,由于劳动的分工和交换不发展,生产与需要的联系简单而直接,劳动的丰富内容和形式不能广泛展开,劳动种类十分贫乏、单调,自然性质的农业劳动是支配一切的劳动形式。这样,就难以使劳动联结成一个普遍的社会体系,难以从一般和普遍的意义上去深刻理解劳动的本质,也难以从劳动的普遍交换中去认识和比较劳动的价值。即使在早期古典政治经济学那里,也还是从劳动的特殊形式出发去认识劳动的价值,如重农学派只把农业看做创造财富的劳动。而在人的关系上,自然经济时期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特征,人的价值在各种依附或隶属关系(如氏族、等级关系等)中被确定,这种人的不平等意识更加阻碍着对人类劳动价值同质性的认识。商品经济则打破了有关劳动的狭隘观念和人的不平等意识,奠定了劳动价值观的社会物质基础。在商品经济中,商品具有无限扩张和渗透的本性,它力图把自然界和社会中一切有用要素纳入到商品生产和交换之中,创造出“一个普遍有用的体系”。与此相应,它也把人类各种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活动(不仅生产活动也有经营活动,不仅物质生产也有精神生产等等),纳入到社会劳动分工总的体系之中,建立了“一个普遍的劳动体系”。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劳动种类的区分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各种劳动所生产的产品都具有共同的商品属性,各种劳动的价值在于凝结于商品之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这样,就为认识和衡量人的劳动价值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根本性的尺度。亚当·斯密第一次撇开劳动的一切具体规定性,完成了价值的抽象,提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这个认识后来被马克思改造和发展为科学的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的确立,为认识和实现人的价值开辟了新的视野和方向。

它要求把人的生存意义同满足社会的需要联系起来,人的生存价值以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加以实现和衡量。为此,为了增强生存能力,提高生存质量,人就必须十分重视培养提高自己的劳动素质和能力,力求使自己的劳动最大限度地发挥满足社会需要的功能。不能以劳动证实自己存在价值的人,如封建时代那类养尊处忧的官僚、游手好闲的文人,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终将失去生存立脚之地而被无情淘汰;

它为每个人创造和实现自己的价值,提供了平等的起点和机会。在商品经济社会之前,人是处在各种“人的依赖关系”之中,人的价值不是由个人的素质和能力来确定,而是依其在血缘关系、等级关系、伦理关系中的地位来确定。这种确定是先天的、外在的、无可选择的。而劳动价值观则意味着:人的价值是人自己创造的。劳动的秉赋是人人具有的,只要肯于劳动并不断增强自己的劳动素质和能力,就可以创造自己的生活,掌握自己的命运;

它为衡量和评价人的价值,提供了一个客观的、公平的尺度。以往对人的价值评价,往往掺杂许多主观的、人为的因素,缺乏客观标准。劳动价值论则把对人的评价提到商品交换关系面前,在这里,不同人的职业、身分、地位、等级差别都被抹去了,剩下的,只是每个人作为商品生产者以其劳动产品进行等价交换。而评价尺度是商品货币交换规律,人的劳动价值之大小,能否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社会和他人的需要,都在这个尺度上得到客观的、公平的认定。马克思说:“流通成了巨大的社会蒸馏器,一切东西抛到里面去,再出来时都成为货币的结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51页)不同质的劳动之间,如医生的劳动、教师的劳动、工人的劳动、农民的劳动等,难以比较谁更重要,更有价值。商品交换把不同劳动的质的差别转化为量的差别,提供了可比性标准;

它增强了人对劳动的选择性,为实现自己劳动价值的最大化提供了可能。由于劳动具有商品性,使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及付出与获得的比较来选择职业,这既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也有利于发挥人才的作用;

如此等等。总之,商品经济的劳动价值观给予人掌握自己命运的主体性和进取精神,使人凭借自己的劳动去创造和实现自己的价值。在人类发展史上,商品经济不仅揭开了生产社会化、社会现代化的序幕,同时也展示了人的价值在经过历史的扭曲之后向人的本质靠近这样一种历史过程和发展趋势。

但是,商品经济还不是实现人的劳动价值的完善的、彻底的经济形式,还不能直接地、完全地反映和评价人的劳动价值。因为在商品经济中,劳动价值是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即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并以占有商品、货币和财富的最终形式表现出来。正是这种曲折表现,造成了商品经济价值观念的特有矛盾。商品交换中“等量劳动交换”规律的实现,要受市场供求关系及其它非劳动因素的影响,这就可能出现劳动付出与交换结果之间的矛盾和背离,有的社会必要劳动得不到相应的价值体现和回报,有的人却可以利用市场提供的条件和机会以非劳动手段、非劳动所得发财致富;由于劳动价值是以占有财富这个最终形式表现出来,人们就有可能淡漠劳动本身的价值,不关心过程,只注重结果,只关心货币价值,不关心社会价值,只重视物质价值,不重视精神价值;市场竞争中胜利者的价值增殖,是以一部分人劳动价值的丧失和社会财富的损耗为代价,等等。因此,商品经济一方面培养了人的劳动价值意识,要求劳动者增强自己的劳动能力和素质,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效益,另一方面也会诱发人的非劳动价值意识,使人离开劳动这个根本手段去追求欲望的满足。有的文章把市场经济说成是“经过多少人苦苦思索而未解决的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这是把历史发展的逻辑弄颠倒了。真正能体现按劳分配的,只能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社会主义社会。在那里,第一,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不可能用其它手段来占有财富和满足需要;第二,个人的劳动价值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商品交换来实现,而是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直接体现出来,因而人的价值也就直接通过劳动本身的价值得到表现。商品经济时期显然还做不到这些,现时的中国也远未达到马克思所说的那种社会发展水平。面对商品经济的实际,我们的提法是“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但正如商品经济在人的其它问题上一样,虽然它还不可能真正解决人的主体性问题,毕竟从此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意识;商品经济把人的价值同劳动价值联系起来,确立劳动价值论,也是人的价值追求走向人类根本的伟大开端。在此意义上,我们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所要求的“按劳分配为主”,不能仅仅理解为一种分配政策,更应看作是社会的价值导向,它将引导人们按着“劳动本位”的方向去创造和实现人的价值。

二、物化价值

近来国内学者已开始注意到商品经济社会的物化特征及人的物化问题,并提出“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人的关系通过物的关系(商品货币关系)表现出来”等看法。人的价值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既然商品经济中人的关系具有物性化的特点,那么人的价值也不可能不打上这种烙印,至少可以说,商品经济把人的价值的物化方面突出出来。

要研究这个问题,首先应当证明: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物质、经济关系本是一切社会的基础,决定和支配其它各种社会关系,何以唯独商品社会才极为突出物质、经济关系,并影响整个社会使之成为物化社会?实际上,马克思对商品社会(其典型表现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这个特点,已多有论述。人们知道,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学说,是把人类社会分为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发展阶段,并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它们的特征。这里,试举出几种常用说法作一比较:自然经济

商品经济

产品经济自然共同体

经济的社会形态

自由人联合体人的依赖关系

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

个人全面发展和自由个性自然必然性王国

外在(经济)必然性王国

自由王国必要劳动

剩余劳动

自由劳动

此外,马克思还提出过诸如只有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阶段,人们的社会关系才“纯粹表现为单纯的生产关系——纯粹的经济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147页)等一系列观点。这些说法都一致地强调了商品经济时期的物化的、经济的特征。深入研究把握马克思的这个思想,对于理解人类的过去和未来,特别是解开当代(商品经济时代)人类发展之谜,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这是一个需要专门研究的课题,限于本文主题和篇幅,这里只能把它当作前提,意在说明人的价值的物化性,正是与商品经济社会的这个基本特征相联系的。

首先,人的价值追求的物化性。价值追求表现为人的活动(主要是劳动)目的,在商品社会中,则集中表现在商品生产的目的上。按马克思的思想,在自然必然性支配的社会里,人类生产的目的是直接为了谋生的需要,即获取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这种生产与人的自然性需要直接联系着,为“人”自身而生产的目的十分明显。而商品生产虽然也通过商品的使用价值来满足人的需要,但其根本目的和动机“不是使用价值和享受,而是交换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增殖”,是利润(剩余劳动)的追逐和财富的积累,商品满足人的需要的使用价值成了实现交换价值和占有财富的手段。马克思说:“古代的观点和现代世界相比,就显得崇高得多,根据古代的观点,人,不管是处在怎样狭隘的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规定上,毕竟表现为生产的目的,在现代世界,生产表现为人的目的,而财富则表现为生产的目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86页)生产不再是为了直接满足人的谋生需要,而是为了追逐必要劳动之外的剩余劳动并在此基础上积累财富(不是消费掉),这种积累为培养和满足人的更高的、多方面的需求创造了条件。从这一方面说,商品生产表现了人类生产发展的必然性和进步性。但另一方面,这也表现生产的目的脱离人本身,它以外在的、物化的形式(财富)支配着人。

其次,人的价值实现的物化性。在商品经济中,人怎样“实现你自己”?或者说,人的价值以什么样的价值形式体现出来?既然价值关系是一种需求关系,那就应该从商品经济的要求说起。商品经济要求商品必须具有使用价值的特性,“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和消费中得到实现”,它所表示的是物和人之间的关系,具体地说,是“物的(或物一样的)有用性”满足人的直接、实际需要的关系。而且,由于货币是商品交换的等价物,这种使用价值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商品的这种使用价值特性,并不是凡有价值、有用的东西都具有的,因而不能笼统地都列入商品的范围,一概地作商品“使用价值”的理解。例如,知识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尽管有的也可以采取某种特殊的形式进入商品交换,但就这些价值的根本属性来说,它们不同于商品的使用价值;新科技革命中兴起的宇航工程和海洋开发工程,尽管会给人类带来物质利益,但眼前不具有直接效应,暂时还不能进入商品范围;报刊上常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列的提法,也意味着某些产品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不同于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如前所述,商品的使用价值,应是一种物化性价值。由此,人生活在商品经济中,要想实现自己的价值,就必须把这种价值转化成使用价值,使其变成象物一样能被占有和使用的东西。在人身上,具有这种属性和功能的是人的劳动,人的劳动力商品化和劳动产品商品化,是实现人的价值的主要形式和手段。

最后,人的评价尺度的物化性。在商品经济中,人的价值要在社会的劳动交换关系中体现出来,而这种关系又表现为商品货币关系,因此,人的价值最终会以占有财富(商品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人的价值被物化了,物成为衡量和评价人的尺度。我是什么和我能够做什么,已不是由我的个性和能力来决定,而是取决于我能占有支配多少财富和金钱,有多大钱便能办多大事。这样,人对金钱的崇拜与对人的价值崇拜联系起来,“价值等于金钱”的意识成为普遍的社会心态。封建时期落魄的皇帝仍然是(至少在一部分人心目中)天子,商品社会中沦为乞丐的国王只能是乞丐。从理论上说,以金钱为尺度的评价观念是从这样的前提导出的,即:金钱所代表的财富是由劳动创造的,金钱是劳动价值的物化表现,一个人金钱愈多,意味着他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财富。较之以往的权力、等级观念,这种评价尺度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和合理性。但实际情况要比理论假定复杂得多,例如:由于商品经济中存在着以非劳动手段获利的可能性,劳动价值与占有金钱之间并不是简单地成正比;人的价值有许多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不少为人类文明作出伟大贡献的人物并不同时是富翁。所以,单凭金钱尺度并不能完整地表现人的真正社会价值。

以上分析表明,人的价值特别是劳动价值的物性化,既是人的发展的必经途径,也是人的发展的片面形式。劳动本是人类实现主体自身内在需要,发展人的素质、能力、天性的活动,正是从这里产生和展现着人的价值的丰富内容。然而,人的价值目标的提出和实现,只能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过程。人的价值的实现程度,只能以物质生产和物质财富为基础。商品时代意味着,人为了发展自己,必须首先和集中力量发展自己的物质能力和物质手段,更多地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只有人在物质生产领域获得了真实的解放,人的全面发展才成为目的本身,人才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从而实现他作为人的完整价值。

但人毕竟是人,有人特有的本性和要求,当历史要求人服从客观法则的同时,人也总是以人的眼光去看待和要求历史。如果以为,既然奴隶制的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因而奴隶就应该甘当“会说话的工具”;资本的存在具有“伟大的文明作用”,因而工人就应当心甘情愿地忍受非人的待遇,这种观点未免太缺乏历史的沉重感,理论上也并未超出费尔巴哈自然唯物主义的水平。在费尔巴哈看来,“某物或某人的存在同时也就是某物或某人的本质;一个动物或一个人的一定生存条件、生活方式和活动,就是使这个动物或人的‘本质’感到满足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8页)对这种以消极、顺应的方式去理解人与世界的统一,消解“存在”与“本质”的矛盾的观点,马克思从实践唯物主义出发给予了批判。依马克思观点看,自从人获得了实践的本质和生存方式之后,也同时获得了新的理解世界和对待世界的方式。在人的眼里,现存的世界不再自动满足人,只有改造的世界才能满足人的需要。因此,人总是要通过实践去变革现存事物的现状,创造适合于自己的新的生存环境。人对现存世界的不满足,不仅包括外在的自然界,也包括人自己创造的属人世界;人对现存事物的变革,不仅表现在条件成熟时以新事物代替旧事物,也表现在同一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不断变革和完善。这样,奴隶社会中的奴隶、资本社会中的工人为改变事物现状的反抗斗争,也就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同样,商品经济中人的物化虽然是人的发展所必须的,但人也不会对这种存在状态感到满足,人的生命活动的本质必然要求他超越有限的物质生存实践,去不断寻求和创造更广阔的人生价值世界。萨特说存在主义“是唯一不使人成为物的理论”,不论实际效果如何,终究反映了人对物化的超越意向。

人的价值的物化性还涉及到另一个重要问题,即与人的主体性的关系。人的价值以物化形式表现出来,是人的主体性的提高还是主体性的丧失?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怎样理解马克思说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第一,这里的“人”,不是泛指一般“人”,而是具有主体意识的独立个人。自然经济中“人的依赖关系”,个人是不独立的,没有从人与人的关系中分化出来,因此这种人没有个人主体意识,他的依赖是对自然人共同体的隶属和依附。商品经济则把人分化为独立的个人,个人在相互关系上是平等的,有意志和行动的自由,有明确的个体自我意识,这样个人便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第二,这里的“物”,不是自然物,而是社会“物”。自然经济中“人的依赖关系”是以人对自然的依赖为基础,是人受自然支配、对自然崇拜的产物。而商品经济则把自然变成人的支配对象,人对物的依赖,不是受自然物、自然关系、自然本性的统治,而是受自己的产品、自己创造的关系、自己的活动的支配。这表明人已由自然性依赖转变成社会性依赖,是摆脱了自然局限性后又面对着社会局限性。由于“人”和“物”两方面的变化,商品经济中这种人对物的依赖关系,在人与世界关系的历史发展中是一个重大进步,亦是人的主体性提高的表现。当然,这种依赖性的存在,也说明商品经济时期人的主体性的展开和发挥,仍是片面的、有限度的。对这个问题的判定,不应以理论想象为准,而应以实践效果为准。人的主体性的提高和实现,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包括人和自然、人和社会、人和自身三个方面,由此,人的主体性也表现在人对自然的主体性、人对社会的主体性、人对自身的主体性三个方面。只有达到恩格斯所说的时代,“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91页)时,人才真正成为完整的主体,具有全面的主体性,从而充分实现人的价值。

三、个体价值

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把个人的地位、作用和价值突出出来。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是个人劳动同社会劳动的分离与交换。个人劳动只有同他人劳动、社会劳动分离和区别开来,并同他人劳动、社会劳动发生交换关系时,才能得到承认、尊重和实现,人也只有在这种劳动交换关系中才能真正认识自己的价值。

商品经济首先要求人从对“人的依赖关系”中摆脱出来,变成独立的个人主体。商品交换,必须以个人的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为前提。马克思说:“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个人,每一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交换主体。因而这就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96页)。只有个人成为独立的主体,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能力、劳动、产品等,他才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并直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而要确立这个前提,就必须打破传统的人对以自然血缘关系、统治服从关系、宗教伦理关系等纽带结成的共同体的隶属和依赖,形成以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为基础进行活动和交往的新的社会联结形式。商品交换关系与传统的人的关系不同,“普遍的需求和供给互相产生的压力,促使毫不相干的人发生联系”(同上,第104页)。这种联系超越血缘、地域、民族和语言的界限,成为个人之间的普遍的、全面的社会关系。以个人为主体的交往,他的活动范围和社会联系不是缩小了,而是扩大了,是把传统的自然性联系变成了真正的社会性联系。这个过程培养了人的社会意识,而传统的共同体意识(家族意识、单位意识、乡土意识等)则相对淡化。经常有人抱怨说,人一经商下海,亲情、友情、人情就淡薄了,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正是商品活动促使人们社会联系扩大、社会意识增强的表现。

商品经济也强化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意识。马克思说:“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的目的;活动、劳动、内容等等都不过是手段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46页)这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而言,但如果排除资本主义把个人主义发展到极端形式,就一般商品经济的特征来说,应当承认个人利益的增强是一种普遍趋向。没有个人利益的分离,商品交换的前提就不能成立;没有个人利益的追求,商品交换活动就失去了内在的动力。商品交换总是遵循“最小——最大”原则,以尽可能多地谋利、赚钱为目的。在排除暴力和欺诈的情况下,交换过程和结果一般说来对双方都是平等、互利的,但在行为动机和目的上,交换者总是力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并从对方身上攫取更多的利益。象中国古典小说《镜花缘》中对“君子国”的描写,买卖双方吵架是因卖者要价低而买者出价高,不过是针对商品交换中的自利行为而产生的“乌托邦”式的空想。此外,优胜劣败的竞争法则也强化着人们的利己排它意识。所以,若把商品生产者为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的生产,把商业为顾客提供的周到服务,抬高到“为人民服务”的境地,不过是一种肤浅的看法。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在商品经济中,人人都直接追逐自己的利益,同时又不自觉地(或客观地)为一切人的利益服务,结果促进了普遍的社会利益。

商品经济还使人以个体的形式参与历史活动的结局。马克思在谈到自然经济下的农民时说,小农不能代表自己,只能由别人代表他们。他们依附于某种共同体内(这种共同体通常为个别人物的权力和意志所支配),自己决定不了自己的命运。商品经济把人分离为无数独立的个人,每一个人都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历史活动。商品经济中的人仍受规律支配,“看不见的手”决定着人的命运,但这种决定已不是先天规定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商品经济给予每个人以平等的机会,个人的成功与失败,取决于自己的机遇、选择和努力。作为具有自主意志的主体,他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因为他参与了自己结局的决定。而从社会整体看,历史的最终结果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无数相互交错的力量融合为一个总的合力,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每个活动都参与影响历史的结果。恩格斯所表述的“合力”思想,其实应理解为主要针对商品经济时期人的活动状态而言。

商品经济使人变成独立的交换主体、利益主体、活动主体,这种社会关系的变化也理所当然地使人变成独立的价值主体,培养和强化了个体价值意识。过去流行一句名言:“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这里所重视和强调的人的价值,主要还是作为集体和阶级等群体人的价值,而不是作为个人的价值。个人的价值和贡献,在以集体为唯一价值主体和价值尺度的传统观念中无法得到衡量和体现,这不仅压抑了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模糊甚至丧失了人的自我价值意识。商品经济则势必要提出并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只有承认个体价值的存在,才使劳动价值、交换价值的确定和计量成为可能。个体价值主体确立之后,他对个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对待世人世事的态度,以及理想、愿望和追求等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因为他已经获得了一种新的认识视角和行为依据。这种变化,必然导致社会价值行为和评价尺度的多元化。个体会从各自不同的利益出发去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会以不同的价值尺度去评价自己和他人、社会行为及其后果的得当与否。

由此可见,商品经济发展必然伴随着人的“个性解放”(形成个人主体、突出个体价值等),这也是人的发展中的一个必经阶段。按辩证法观点看,事物只有经过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这样几个阶段,才能实现完整的发展过程,也才能使事物的发展趋于完善。从人类早期的自然共同体到未来的“自由人联合体”,都强调和突出作为社会人的群体的、联合的特点,后者对前者似乎是在更高基础上的“重复”和回归。这里的根本区别在于,组织于社会群体中的人是否是独立个人、有无主体意识。在历史和未来之间,如果不经过一个人的个性充分解放的阶段,彻底打破人对原来自然共同体的附属关系和依赖意识,确立和发展个体的自主性、独立性,那么,新建立的联合体中将不可避免地过多保留着初始阶段的痕迹,使其难以实现发展过程中质的提升和飞跃。以中国社会发展为例,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存续两千多年,各种人的依赖关系严重压抑和束缚了人的个性发展。近代以来,由于缺乏一个商品经济充分发展而带来的“个性解放”阶段,使得封建主义和自然经济文化在其后建立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仍广泛存在,影响到社会体制、人际关系、意识形态各个方面。按新社会的要求,我们强调的集体主义应是集体与个人关系的辩证统一,但由于人们没有经过商品经济的锤炼而缺乏个体独立意识,这种集体主义有时就难以同传统的“人的依赖关系”划清界限。许多群众单纯依赖国家、依赖领导的“大锅饭”心理,某些领导对待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都是传统关系残留的表现。特别是由前苏联建立并移植到我国的那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体制,其形成时固然有多方面原因,但也不是同俄国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没有关系。尽管毛泽东等领导人生前已经发现那种体制的一些矛盾和弊病,也想做一些改革和突破,也想造成一种既有统一又有个性的生动活泼局面,但都由于缺乏商品经济和个性解放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条件而不能实现。现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必将为人的个性发展提供充分的机会和条件,反过来,这种个性发展又将为新社会体制的建立提供人的素质方面的基础和前提。

因此,从历史发展的观点看,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惧怕、阻止这种个体分离的趋势,而是要解决分离之后的整合问题,即怎样把无数个体结成的社会关系由混沌无序状态调整至稳定有序状态。这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怎样把个体的活动,通过健全的市场机制和法律纳入到社会行为规范体系中,使其具有合法合理性,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从发达商品社会的经验看,这个问题比较容易操作,认识也容易一致。二是怎样规范和引导个体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等。这是商品社会中最令人苦恼和费解的难题,认识上也有很大分歧。道德、价值既然是一定社会关系首先是经济关系的反映,那么,事先假定一种高尚的、完满的道德观、价值观,从外面向人们灌输进去,这是既不现实也不可能的。一般认为,商品经济社会的道德观、价值观应当从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中产生出来。在西方市场经济的伦理辩护中,大都赞同一种以普遍主义为特征的个人主义,认为这种个人主义把个人的幸福和自由同守法和遵守普遍的道德原则结合起来,比较全面地满足了市场经济既需要秩序和法制,又需要个人利欲冲动的要求,因而能起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纽带的作用。按此说来,个人主义是不是商品经济社会最适宜的道德观,价值观?从市场经济行为本身所引申出来的道德规范,能否直接提升为维系整个商品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道德纽带?非市场形式的人文精神和道德价值意义何在?等等。这些都是市场经济中的个人主体形成之后,在价值观上必须认真研究和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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