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建设研究及启示_农产品论文

国外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建设研究及启示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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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政府都已深刻认识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日益受到国际、国内市场的约束,不仅发达国家继续重视对农产品市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通过完善高效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系统,为本国农民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支持本国农业的发展,提升本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且发展中国家也根据本国农业产业发展的特点,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系统。目前在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国家有美国、德国、法国等,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

一、国外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建设的情况

1.美国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建设的情况

美国直接从事农业的人数已不足3%,每个农业劳动力创造的产值高达3.47万美元,是我国人均农业劳动生产率的100多倍。美国之所以有这么高的农业劳动生产率,重要原因在于美国农业有一个强大、健全的农业信息服务系统的支撑。美国农业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农民根据市场信息经营和管理农场,独立做出生产和销售决策,美国农产品市场信息是影响美国农业的关键因素。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农产品市场信息及其运行过程中的各环节均已规范、有效,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发布体系。美国农业部所属的国家农业统计局(NASS)、经济研究局(ERS)、农业市场局(AMS)、世界农业展望委员会(WAOB)以及外事农业局(FAS)等机构,组成了美国农业部的信息收集、分析、发布体系,这五机构都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它们通力合作,以满足农民、农产品经营商和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2.德国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建设的情况

德国已经建立一套完整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发布机制,在重视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发布机制的同时,重视对信息工作人员水平的提高,在调查方法和技术上进行教育培训。德国的农产品产销信息系统分别由两个体系完成,生产信息的调查和收集是由国家统计总局进行,从联邦——州——县——乡都有相应的统计信息机构;而市场信息、则由半官方性、非赢利性的农业和食品市场价格信息报告中心负责。例如,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村中介组织。主要农产品如粮食的价格一般由第一次购买者(直接进行加工的企业)上报;蔬菜价格则是由生产合作社直接上报。农产品批发价格主要由大型商业企业和协会报告。零售市场的价格信息是由全国700多个零售商店、超级市场上报。

3.法国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建设的情况

法国是欧洲联盟内第一农业大国,世界第二农业和食品出口国,世界食品加工产品第一出口国。其农业信息比较发达,具有集中、准确、高效的农业信息收集、处理、发布系统;具有多元复合的农业信息服务主体和多样化的信息服务形式;而且计算机及互联网使用已有相当好的基础,并有良好的发展趋势。家庭电脑配备在1997年到2000年几乎翻了一番。在2000年末,个人电脑家庭配备率介于26%-33%之间,增长幅度基本上达到了该时期欧洲平均水平,有700万至1100万个因特网用户,由此也促进了法国农业信息服务的发展。法国农业信息由国家农业部门集中收集、处理、发布。多元信息服务主体参与到法国农业信息服务之中。如农业商会、各级各类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各种行业组织、生产合作社和专业技术协会、民间媒体机构等。

4.韩国、印度等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建设的情况

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这些国家农业发展的情况与我国农业发展状况相类似,因此很有必要对韩国、印度等国家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的建设有所帮助。

(1)韩国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建设的情况

韩国政府从2001年开始启动“信息网络村”项目。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为偏远地区的人们提供信息帮助,使他们通过获取教育、医疗、农技等丰富的媒体内容而获益。韩国政府预期该项目会创造一个新的渠道,使农产品可以直接销售给城镇消费者。韩国政府和公共机构在农业信息网络和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农村的信息主干网由政府投资建设,从主干网到中心局的管理由三大民营电信企业投资,从中心局到用户的网络,由民营电信企业负责,政府给予经费补助。韩国还制定专门措施方便农民上网。农民上网的费用,白天比市话便宜30%,晚上比市话便宜51%,农林水产信息网免费给农民使用。

(2)印度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建设的情况

印度农业的发展没有完成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农业市场也没有形成,分散在各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现有约7000个,但互相之间很少沟通调剂。农民生产的大部分农产品都只在当地的市场上销售。由于市场需求有限,农产品无法获得合理的价格,造成农产品市场低需求、农产品低价格和农户低收入。印度农村信息化的构想就是在各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之间和政府农业市场委员会等部门之间建立起一个供给链模式的网络。目前,农村市场数据网络已经开始提供用户服务。在全国农业市场数据库系统的平台上,印度信息技术部所属国家信息中心陆续建立了若干个专业性的农业信息数据库系统。印度农村信息化的重点是通过网络信息服务,使农户与销售商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的盘剥,让农户更多地直接获得市场利润。

二、国外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建设的启示

1.要发挥政府在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各国的实践表明,农业和农村信息化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要想取得成功,前提必须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一方面,在各国政府通过对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投入大量资金。美国的农业信息投入总额2001年为13亿1800万美元,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每年用于农产品市场新闻的年度预算为2200万美元。欧盟2000年用于农业统计信息的花费总计是6151.3万欧元,用于农业和农村信息通讯方面的花费是2亿欧元左右。另一方面,信息的收集及其处理,也主要有政府牵头进行。美国农业部在全国建立了庞大的市场信息网络。美国在全国建立了庞大的市场信息网络,收集和发布官方的信息。德国的农产品产销信息系统分别由两个体系完成,生产信息的调查和收集是由国家统计总局进行,从联邦——州——县——乡都有相应的统计信息机构;法国农业信息由国家农业部门集中收集、处理、发布。国家农业部下达农业信息收集任务,大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和完成信息采集、汇总和上报任务,省农业部门协助大区农业部门完成信息采集任务。另外,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科技人才,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如印度非常重视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

2.各国都注意加强信息网络及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实践已经表明,将市场信息同信息网络紧密结合,向各方市场主体提供充分的农产品商品的信息,发展电子商务,为市场主体的市场决策提供信息平台,才能真正解决农产品市场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既要关注硬件建设,也要注重软件建设。首先,农业信息化的实现需要在农业信息网络、数据通信设施等等方面具备一定的基础。目前美国已经建成世界最大的农业计算机网络系统,该系统覆盖了美国国内的46个州;在德国,17万的全业农户中有7.5万农户使用了计算机,占44.1%,连接互联网的农户有5.5万,占全业农户的32.3%,占使用计算机农户的73.3%。农业数据库是农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项目,受到发达国家政府、企业和国际经济组织的普遍重视。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所(IIASA)、世界观察研究所(WWI)及美国农业部(USDA)等都投资建立了大量的农业生产数据库和农业经济数据库,覆盖面遍及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农业科学研究和农业信息服务方面,美国国家农业图书馆(USNAL)和美国农业部(USDA)于1970年联合建立了农业文献联机检索数据系统(AGRICOLA);联合国粮农组织于1975年创建了农业科技参考资料数据库系统(AGRIS);英联邦农业局开发包含有农业科学以及生物、经济和社会有关的文献数据库系统(CABI)。目前AGRICOLA,AGRIS和CABI是国际公认的世界三大农业数据库系统,成为检索世界各国农业生产、科研、教育和推广情况的权威工具。内布拉斯加大学于1975年创建的AGNET联机网络,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中心网络系统,可提供多种不同用途的数据库信息查询服务。这些数据库和相应服务普遍质量比较高、数量多并且具有共享性。

3.重视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其发布机制

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及发布机制,例如:美国形成以农业部及其所属的国家农业统计局、经济研究所、海外农业局,农业市场服务局、世界农业展望委员会等五大信息机构为主的信息收集、分析、发布体系,各部门都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分别负责美国农村的统计信息、市场研究、农业商品预测、市场营销服务和农产品进出口信息等信息服务内容。欧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发布机制,同时重视对信息工作人员水平的提高,在调查方法和技术上进行教育培训。德国的农产品产销信息系统分别由两个体系完成,生产信息的调查和收集是由国家统计总局进行,从联邦——州——县——乡都有相应的统计信息机构;而市场信息则由半官方性、非赢利性的农业和食品市场价格信息、报告中心负责。在法国,农业市场信息、尤其得到重视。从1963年起,法国农渔部生产和贸易司(SNM)的市场信息处每天都发表有关水果、蔬菜、花卉、畜牧等行业的商情信息。SNM还努力收集和传播来自国外的农业市场信息,尤其是商务交易中价格的变化和市场的趋势,包括多数欧洲国家,每年约4万条信息,主要涉及25种水果和蔬菜,根据产品和季节,每天或每周发送。

4.要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促进农业市场信息化发展

建立健全的农业信息化法制、法规并注重立法、监督,依法保证信息质量真实性、有效性及知识产权等,维护农业信息化主体的权益并积极促进信息的共享。美国从1848年第一次颁布农业法开始,就对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做出了规定。在1946年农业市场法案授权规定,凡享受政府补贴的农民和农业,都有义务向政府提供农产品产销信息。美国在农业信息管理上,从信息资源采集到发布都进行立法管理,并不断完善,形成体系,其中对农业信息较为重要的法律有“1987计算机安全法案”、“1996信息技术管理法案(又称克林格-考恩法案:Clinger-Cohen Act)”和“2000农业风险保护法案”等。目前美国已有5个州通过了关于强制性报告牲畜和种子价格的州法案。欧盟的法规较多,其中《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4条,涉及建立农产品市场共同组织(common organization of agricultural markets),并相应地对水果蔬菜、粮食、水产品等都制定了有关的法规。德国为防止人们恶意攻击网络,制定电信法和信息服务法。法国有关法规规定,所有社会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者都有义务如实填报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违者按偷税行为处罚。

5.信息服务主体多元化,信息形式多样化

尽管政府在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仍有各类民间信息媒体、中介组织积极介入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例如,美国政府网站提供的市场信息服务,而电子商务服务则由农业网络公司提供。在法国,农业商会在农业信息服务方面具有很重要的地位,主要是传播高新技术信息,举办各类培训班,组织专家、学者讲学和发表文章,协助农场主做好经营管理。教学科研系统向农民的信息扩散。

多元化的信息服务主体,在运行中必然采用多样化的信息服务形式。如美国主要农业信息服务项目可以归为以下几类:市场新闻报告、市场形势报告、展望和预测服务、统计报告和研究报告法国农业信息服务就是很好例证。目前,多种农业传媒(计算机网络、通讯、视听等载体)网络正成为农民、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和各农业部门获取科学知识、传播推广实用技术,进行农业信息咨询服务的重要手段。德国在农业信息的采集上,主要依靠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村中介组织。主要农产品如粮食的价格一般由第一次购买者(直接进行加工的企业)上报;蔬菜价格则是由生产合作社直接上报。农产品批发价格主要由大型商业企业和协会报告。零售市场的价格信息是由全国700多个零售商店、超级市场上报。

6.加强国际协作,关注国外农产品市场

国际早期四大农业数据库:美国农业部联机存取数据库、联合国粮农组织农业数据库、联合国食物信息数据库、国际农业生物数据库主要是由农业发达国家推动建成并运作,是他们进行协作的产物。这四个数据库在为各国农业工作者提供农业信息资源的同时也加深和巩固了发达国家在这一方面的领先地位。印度信息产业部与美国麻省理工大学多媒体实验室合作共同组建的印度亚洲多媒体实验室,正在开发一种低成本宜于推广的计算机系统以解决农村地区信息服务问题,以实现数字农村的构想。欧盟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则完全按照“共同农业政策”的规定,设置专门的农业信息统计机构,负责农业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仁作,保证共同农业政策各项市场支持和服务措施的开展。欧盟成员国首先建立起本国的基础农产品价格信息体系,在此基础上扩大范围与其他成员国相衔接。欧盟农业法则要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要采用统一的方式,运用统一的标准,便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市场信息交流。美国设立了专门的农业部海外农业局,主要负责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世界各国各类农产品的生产、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化情况。每年发布将近200种商品报告,这些报告描述了大约100种作物和畜牧业产品的全球的生产、消费和贸易动向情况,这些报告为美国出口商分析国际贸易条件的变化并指出市场贸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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