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比较_社会保障支出论文

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比较_社会保障支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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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机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组成。从战后初期到50年代后期,发达国家纷纷建立“福利国家”;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初期,“福利国家”发展到鼎盛时期;此后“福利国家”陷入危机,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困难的调整时期,西方各国纷纷进行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改革。加强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探究其内在的发展规律,不仅对于认清当代资本主义,而且对于我们如何借鉴西方的经验,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具有启示意义。

一、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一)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1935年罗斯福政府制订第一个《社会保障法案》,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多次重大修改和补充,逐步形成了现行的内容复杂、覆盖面广的体系。而且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起重要的补充作用。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项目主要用于对低收入者及其家属提供救济,主要包括:

补充保障收入(SSI);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救济(AFDC);医疗保障计划;食品补贴;离异家庭的儿童抚养义务强化执行服务;母婴健康福利计划;能源补贴;住房补贴;矽肺病补助;工伤补贴;退伍军人福利费;一般补助等

社会保险项目:

(1)养老、遗属和残疾人保险(OASDI):是美国最重要的社会保险项目,为参加保险的退休职工、残疾人及死亡工人的家属、未成年子女按月发放保险金。它包括基本保险金和辅助保险金,基本保险金的发放对象是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税缴纳人,辅助保险金的发放对象是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老年残疾医疗保险:对象是参加养老、遗属和残疾人保险的个人。它包括两个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的部分:住院保险和补充医院保险。美国以半赢利模式的疾病社会保险著称于世。在美国,医疗服务远未实现由国家举办的社会化保险,迄今仍主要停留在私人商业性保险阶段。它与第一项合并形成养老、遗属、残疾和医疗保险(OASDIHI)。

(3)失业保险:对非自愿失业的人在失业期间提供失业保险,它有一定的领取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者依靠社会救济金维持基本生活。

此外联邦政府还单独制定了公务员和铁路工人的社会保险项目。

(二)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现行的社会保障包括狭义的社会保障、广义的社会保障以及与社会保障有关的制度。狭义的社会保障包括:公共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公众卫生及医疗、老年保健五个方面。广义的社会保障是在狭义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之上再加上恩给、战死者援助。与社会保障有关的制定包括住宅制度和就业对策。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共有63种制度组成。这里仅简单介绍其社会保险体系。日本的社会保险分为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个方面。

健康保险分为三大类,一是以一般工商企业雇员为对象的健康保险;二是船员保险、国家公务员等共济组合、地方公务员等共济组合、私立学校教职工共济组合,这四种以特定雇员为对象的健康保险项目。三是以农业劳动者、退休者及个体经营者等不按上述健康保险办法保险的居民为对象的国民健康保险。健康保险费由个人、雇主和国家三方负担。

养老保险分三大类,一是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国民年金;二是以一般受雇者及船员为对象的厚生年金;三是国家公务员等共济组合、地方公务员等共济组合、私立学校教职工共济组合、农林渔业团体职员共济组合,这四种为数众多的共济组合提供的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本年金和附加年金构成,基本年金付给投保者本人,分为定额部分和报酬比例部分,附加年金支付给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失业保险对象为自愿投保或专门制度未包括的所有企业的雇员。分一般支付对象和特殊支付对象,前者是对一般失业者支付失业保险金,后者包括年龄在55岁以上者、临时被雇用者提供的一次性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由雇主、雇员和国家三者负担。

工伤保险共有四种: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船员保险、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和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工伤保险的费用原则上由企业负担,政府给予部分补贴。

(三)欧盟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

战后,发展规模宏大的社会保障体制成为欧洲社会的突出特征。欧盟各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在组织结构和筹资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反映了各国文化、历史和风俗习惯方面的差异。不过,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对所有需要支持的人提供保障,不管他们是暂时因疾病、失业或生育,还是因为退休、永久残废或抚养小孩而长期陷入困境,并且不考虑他们的偿还能力。这是欧洲社会保障制度区别于其它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和私人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

在社会保障范围上的主要差别是在南部国家:西班牙、意大利等。不象其它成员国,在这些国家没有普遍的最低给付水准的保障,虽然它们已经作了一些努力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某些支持,但是那些因为没有就业或就业期限达不到要求,没有资格领取标准津贴(特别是疾病和失业津贴)的人,只能从地方政府获得救助,而这些救助没有标准化,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不同成员国的社会保障存在一些不同:社会规模不同,与保险金缴纳数目联系的保障津贴的给付条件不同,特别是那些正在工作者(尤其是被雇佣者)和其他人之间的待遇不同,以及与自动给付相对应的需要资产调查的社会救助范围不同。根据以上不同,欧盟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被分成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瑞典、芬兰。

在这两个国家,社会保障覆盖所有国民,成为公民的权力。每个人都有权获得相同数量的基本保障金,工资收入者还可获得另外的与收入挂钩的补充津贴。只有失业保险从由国家营运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分离出来,自愿缴纳而不是强制缴纳。

第二种类型,英国和爱尔兰。

除爱尔兰的国民健康体系对低收入者是完全免费服务外,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非常普遍。虽然给付水准相对北欧较低,并广泛使用家庭收入调查,但基本支付额也是标准化和统一的。

第三种类型,德国、奥地利、法国、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

在这些国家,保险原则更加明显。津贴给付大多和收入挂钩,包括健康保健,在很大程度上与就业、保险金缴纳数额有关,并且随行业的不同而不同(虽然在荷兰,许多普遍性计划已经确立)。在这些国家,社会保险所没有涉及的领域由广泛的社会救助计划来弥补。

第四种类型,意大利、西班牙等南部国家

这些国家近年来才开始尝试建立普遍性社会保障体系。其社会保障体系是分散的、分行业的,以保险为基础的收入保障制度和相对慷慨的养老金方案。但是除了意大利,还没有广泛实施其它社会保险项目以及国民健康服务。

二、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

(一)社会保障模式不同。

欧盟国家、美国、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其历史发展和实行原则来看,可分为北欧、欧洲大陆和英法三种模式。从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来看,三种类型在制度上截然不同。北欧国家,如瑞典、荷兰等国家是一种普遍的均等式保险,强调以公民权平等为基础,社会保险的出发点是平等地给居民分配相当丰厚的保险金,如全民健康保障计划等。总之,北欧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典型的福利主义。英国和法国等是基于需求的分配模式,强调社会保障的出发点是保障居民有一个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条件,根据人们的基本生活要求和各种家庭的不同状况来提供保障和救济。英国的作法被称为平等主义原则,国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最低限度以上的生活水平应由本人自己去努力实现,如果由国家来承担将与自由主义原则相悖。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社会保险的分配基于“贡献”大小,保险金按比例缴纳,支付水平由过去缴纳的保险金来决定。德国的做法被称为能力主义原则。

美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很多方面类似于德国型,明显地有能力主义的特征。但从社会保障在个人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看,美国强调自主努力的原则,这一点又接近英国型。日本的社会保障一般称之为混合型。厚生年金接近德型,国民年接近于英国型;医疗保障制度中的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也是分别建立在上述不同的原则上。

(二)价值观念不同,造成社会保障指导思想的不同

不同国家对社会保障的理解有所不同,例如,美国将社会保障视为社会安全网,日本把社会保障理解为一种社会主体的互济制度。在欧洲,不同国家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也有所不同,比如德国所遵循的是特殊性原则,强调个人的责任,认为社会保障即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是为弱者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其目的是通过保障使之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英国认为提供社会保障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福利计划,将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遵循的是普遍性原则。

由于对社会保障的不同理解,造成了各国的社会保障模式的不同,社会保障体系存在较大的差别,实施的内容也都自成体系。有的国家强调以公民权平等为基础,任何保障计划设立的出发点是平等地向居民分配福利,如瑞典实施的全民健康保障计划;英国、法国则更强调社会保障的出发点应是保障居民有一个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德国和美国则把重点放在受益人曾为社会作出多大贡献上。日本的社会保障主要是学习并借鉴欧洲的方式,采用混合型的方法,以养老保险为例,厚生年金接近于德国型,具有能力主义的特征,而国民年金接近于英国型,带有平等主义原则。

(三)社会保障项目普遍性强,涉及面广

“贝弗里奇报告”倡导的两大基本思想之一便是“社会保障应体现普遍和全面的原则,即应包括所有居民的需要”,它不仅是现代英国福利制度的框架思想,更为其他欧盟国家所仿效和奉行。在医疗保险、养老金和失业保险三个项目上,欧盟各国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得到了很好的体现,社会保障的全民化成为这些国家共同的社会目标。各个项目基本覆盖了对该项保障有需求的群体的绝大部分。例如,丹麦、爱尔兰、意大利、瑞典、英国的医疗保险覆盖率已达100%,其中意大利还包括在意的外国居民。养老金基本上也覆盖全体雇员,其中丹麦的国民养老金包括全体居民,瑞典的基本养老金也是包括全体居民。至于失业保障,除包括全体雇员外,法国甚至将囚犯、侨民、被遣返者等包括在内。与欧盟国家相比,其它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对收益人就挑剔得多。

美国社会保障内容繁多,覆盖面较广,但有自己的特殊之处。其社会保障对象不是全体国民,而是特殊群体,即“保两头、舍中间”,重点保障老人和儿童,而对劳动年龄以内的人除提供伤残和失业保险外,其它如医疗保险等都基本不管,公共医疗保障只提供给老年人和极端贫困者。美国至今仍未建立一般通用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以全体儿童为对象的家庭津贴,以及以全体老龄者为对象的老龄年金制度等。1993年,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为13,500万,受益人数为4,220万,收益比例(受益者与参加者之比)为31%。社会保险虽然是社会保障的核心,但社会救济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不小的比重,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而且它强调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政府鼓励个人参加储蓄保险的同时,也鼓励雇主为全部雇员进行团体投保,1994年团体商业保险的覆盖面为全部在职职工的48%,其中政府雇员为78%,企业雇员及各行业职工为40%。

日本随着战后经济的高速增长,逐步建立了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项目按不同产业和不同企业规模划分为很多种类,投保者选择一种加入。例如,日本医疗保障的覆盖面较广,在60年代就实现了国民皆(医疗)保险体制。日本和欧洲国家一样,医疗保险制度大多采用强制加入为主,任意加入为辅,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占国民总数的比重几乎达到100%。

(四)各国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有所不同

欧盟发达国家根据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可以分为四种:

第一类是社会保障水平高的国家。这类国家规定高标准的最低收入,它们是德国、丹麦、荷兰、和卢森堡。社会保障的高水准使这些国家的贫困率非常低,救助的居民众多。

第二类是社会保障制度发达的国家。其保障最低收入仅在很少一部分国民中实行,而且只限于一定的阶层。这类国家有比利时和法国。

第三类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发达的国家。这类国家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较低,但是接受这种救助的人在居民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大,包括部分就业者,领取低工资者和抚养一个或多个子女的人。爱尔兰属于这种类型。

第四类是南欧国家,如意大利、其国内社会保障水平低,并且尚未普遍实行最低收入制。

美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各地不同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确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上各州、地区在联邦统一法律之外制定的社会保障法规也不同,致使各地社会保障待遇差别较大。而且由于美国社会保障的指导原则和大多数欧盟“福利国家”有很大的区别,它更加强调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没有最低收入标准的限制,所以它的社会保障支付水平比欧盟发达国家低。

日本的社会保障水平总的来说也是比较高的,但是日本社会保障的很多福利保险计划是由行业、企业自办的,因此交纳保险费和发放津贴的标准不统一,行业与行业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出现不公平现象。

(五)注重社会保障立法,立法较完善,但各国的管理模式有差别

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欧盟国家走在世界的前列,德国是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在1883年颁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随即又在1884年颁布《工伤保险法》,1889年颁《养老、残废、死亡保险法》。美国和日本相对较晚,美国于1935年通过第一部《社会保障法》,日本1938年制定《国民健康保障法》。但上述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要大大早于发展中国家。而且,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立法较完善,据粗略估计,美国各种社会保障项目的规定有300多项,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发展迅速,一方面是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就是靠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制强制推行。另外,随各国经济发展势态的变化,各国及时对已有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予以丰富、补充和修正。在具体做法上,有的国家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一次性修改,基本形式不变,如丹麦、德国、爱尔兰、卢森堡、英国的失业保障法规;有的则是对原有法律进行多次修改或将原有法律分解为多部法律,如法国、意大利的失业保障法规。1985年4月,日本通过了《年金修改法》,将国民年金扩大为向国民支付基础年金的制度,新的年金制度降低了年金支付水平,提高了应缴保险费比率,实现了支付和负担的合理化。总之,总的趋势是法律适应社会保障深化、细化的需要,适应不同经济、社会环境的需要,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由于不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有自己的历史背景,有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因而各具特色。下面就社会保障管理模式为例加以分析。

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障管理模式上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为集中式管理,即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资金分配和医疗保障标准由中央政府部门统一规划管理,比利时、法国、爱尔兰、荷兰、瑞典、英国属此种管理模式国家。另一类分为分散式管理,即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资金分配和保障标准主要由地方政府或行业组织进行分散的、自律的管理,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只起协调、监督作用。丹麦、德国、卢森堡、美国和日本实行分散式管理。第三类为混合式管理,意大利的社会保障管理是上述两种模式并用,属于混合式管理。

(六)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比较

1、社会保障资金均有四个来源

这包括雇主缴纳的税金、雇员缴纳的税金、国家财政补贴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增值。实际上就是由企业、个人和国家共同分担。如下表:

1989年若干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比较(%)

保险者雇主国家(注1)其它(注2)

丹麦 4.26 5.02 88.25

2.47

法国 71.72

18.82

9.46

德国 36.66 34.11 35.98

3.25

爱尔兰16.24 24.69 57.49

1.58

意大利16.10 49.96 29.18

4.76

卢森堡22.67 32.47 32.30 12.56

荷兰 35.81 29.17 18.29 16.73

瑞典

2.77 29.97 50.78

8.48

英国 18.12 24.90 52.93

4.05

美国 25.41 33.72 28.71 12.16

日本 23.06 26.65 20.54 29.75

注1包括政府特别税、政府承担的部分和其它公众部门的参与。

注2包括资本收益、转帐和其它渠道。

资料来源:周弘《福利的解析—来自欧美的启示》

然而,在国与国之间,三方分担的责任并不相同。如德国和荷兰强调个人责任,保险者与雇主承担约2/3的份额。在丹麦、瑞典和英国,政府财政占了一半以上的比重。这种责任分担比例的不同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90年代欧洲福利国家改革的不同方式和进度。1993年的数据也表明,在德国、法国、和比利时,2/3以上的社会保障资金来自个人和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税),其中雇主负担其中的60%左右。在意大利、荷兰和卢森堡,社会保险金和税收并重,社会保险金仍是主要来源。在英国和爱尔兰,更多的资金来自税收而不是社会保险金。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税收占主要地位,来自社会保险金的资金很少。美国的社会保险项目资金主要来自社会保险税,联邦政府对社会保险基本不提供财政援助,社会救济方面的开支主要从政府的一般税收中安排。政府只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鼓励个人尽量自负其责,减轻财政的压力。在日本,国家承担资金的比重相对较低,而且它的资本收益所占比重较高。

2、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差异

从资金筹集的方式看,英国、丹麦和爱尔兰靠一般性税收筹集资金,德国、日本、比利时、法国、卢森堡和瑞典等国靠个人和企业缴费(社会保险税)筹集资金,意大利、荷兰和美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两种方式并重。现分述如下:

比利时、德国、法国、卢森堡、瑞典和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传统的保障制度为基础,其目的是使人们在不工作时也能维持生活,或者在需要时能获得实物或现金津贴。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金,由雇员和雇主共同负担。但不排除使用一般性税收方式筹集资金。如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于一般性税收。再如医疗保险资金入不敷出时,由政府用税收收入予以补偿。

丹麦、爱尔兰、英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一般性税收。尤以爱尔兰、英国为典型。这两国的社会保障目标是保证“普遍的生存权利”,所以养老金支付额与原收入水平相关性低,支付水平相差不大。居民只要缴纳一定年限的养老金特别税即可领取养老金。丹麦的社会保障目标是保证居民的水平不下降。养老金支付额和工作收入水平、居民对社会保障系统的捐助密切相关。这些国家的医疗保障系统对全体居民提供平等服务,而不论其贡献大小。在英国,雇主根据其雇员的收入按法定的不同税率纳税,如果雇员的周薪少于46英镑,雇主和雇员就勿需交纳社会保险税。

意大利、荷兰和美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上述两类国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在具体方式上是一般性税收与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税)占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比重大体相当,两者并重。意大利的社会保障资金约一半来自于社会保险金,一半来自于税收。荷兰的社会救济资金来自一般性税收,且该国社会救济系统相当发达。覆盖面遍及每一个居民以保证最低生活标准、养老金则来自于居民工作时所支付的保险金。美国的情况与荷兰相似,一般情况下,政府征收的社会保险税全部用于社会保险项目,社会福利救济方面的开支主要从政府的一般税收中安排。1990年,社会保险(OASDI)支付仅占总的社会保障支出的49%。美国社会保险税占联邦收入的比重,1955年为12%,以后直线上升,1960年为18%,1970年为26%,1980年为30%,1986年跃增到37%。目前社会保险税的收入仅次于个人所得税,1992年美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765亿美元,而社会保险税收入为3855亿美元,成为第二大直接税。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在各国不同,在欧洲国家和日本,由个人和企业缴费筹集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或国会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不直接构成政府财政收入,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政府财政部门不直接参与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运营,充其量对社会保障收支运营进行监督和补助。而在美国,依靠社会保险税征收社会保险资金,社会保险税直接构成财政收入,成为政府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社会保障税收全部记入专门的基金帐户,专款专用。因引两种筹资模式没有本质差别。

(七)社会保障支出的比较

1、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欧盟国家社会保障支出(ESP)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高,且变动趋势相同。早在1960年,欧盟十国(比利时、丹麦、德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瑞典、英国)的ESP/GDP平均值已达14.9%。60-70年代,随着各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黄金时代”的到来,社会保障水平大幅提高,ESP均开始大幅度提升,且增长速度超过同期GDP的增长速度,造成各国ESP/GDP值的逐步上升。ESP/GDP值连年攀升给欧盟各国还来沉重的财政负担,也增加了企业的包袱,使之活力不足,还造成个人劳动意愿低下,“福利国家病”的症状日渐显露。于是,从80年代起,各国纷纷采取措施,意欲控制乃至下调ESP/GDP值,但是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刚性,加上各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先进的医疗技术和新型药物层出不穷,经济状况不佳造成失业率上升,因而ESP下降困难重重。与此同时,经济发展缓慢,GDP增长不力,致使ESP/GDP值仍是居不下。在1993年,这十国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为29.1%,最低的爱尔兰也达21.4%,最高的瑞典竟达35.4%。一般来说,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比南欧国家要高些。这一方面说明各国繁荣程度不同因而资金来源的可获得性不同,另一方面说明社会保障制度在南部国家发展程度还不高。美国的社会福利开支分为公共项目下的社会福利开支和私人的社会福利开支。1980年,美国社会福利开支占GDP的26.3%,其中公共开支占GDP的18.6%,而1990年,总开支占GDP的30.0%,其中,公共开支19.1%。美国的社会保障体沉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私人开支在社会保障支出中约占1/3,公共开支大体和欧盟的西班牙、爱尔兰、意大利和葡萄牙接近,但其原因是不同的。美国享受社会保障的个人除必须交纳社会保险税以外,还必须自我承担很大一笔费用。日本在1980年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重是14.2%,到1990年是15.5%,1991年为15.7%,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基本不变,而且日本的社会保障收入大于支出,这与其它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比。所以日本的社会福利制度给国民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不象欧美国家那么严重。

2、社会保障支出结构相似

在社会保障支出结构中,医疗、养老、失业保险支出地位相近。其中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开支中最大的一笔支出,其次为医疗保险,而失业保险所占的比重较小。

社会保障项目繁多,但在各发达国家,养老支出居各项之首,1993年欧盟各国养老金支出平均占整个社会保障支出的45%,意大利的养老保险支出最高,达59.7%,1994年则跃升达64%,唯一较低的国家是爱尔兰,但在1993年也达26.8%。其余欧盟国家一般都在30-40%之间。医疗保障支出位居第二,1993年占整个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各国平均为25%,最低的丹麦也有18.3%。两项之和构成了整个社会保障支出的主体部分。究其原因,一是这两个项目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受惠人数众多;二是这两个项目受惠时间长。失业保障支出虽然随80年代,90年代各国失业率的上升而上升,但在整个社会保障支出中的比重仍然比较低。除爱尔兰该比重为13.8%以外,其余各国均在10%以下,平均值仅为6.58%。由失业津贴支付率——失业津贴领取者的人均津贴额与人均GDP的比率——来看,欧盟国家也存在普遍下调的趋势。可见,失业保障既是为失业者提供帮助的手段,也是政府刺激劳动力就业积极性的手段。

美国的情况和欧洲国家不同,由于其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相对发达,社会保险支出占整个社会保障的比率较低,所以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例也较低。1990年,美国社会保险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例为49%,养老保险占社会保险的48.08%,医疗保险占社会保险的20.92%,失业保险占社会保险的3.9%。日本的情况和欧盟国家基本相似,在1991年日本养老保险占整个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重为51.6%,医疗保险占整个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重为38.6%,失业保险等其它项目占整个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重为9.9%,日本的医疗保险费用所占比重较高,其原因在于日本老龄化速度是发达国家中最高的,因而医疗保险支出激增。

3、社会保障给付形式比较

社会保障支出总规模受三个因素影响:第一,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大小;第二,社会保障各项目的对象多寡;第三,支付水平高低。社会保障给付一般按照供款基准原则和受益基准原则进行。根据上述两种原则,社会保障给付在各国通常有三种形式:

第一,一律定额型。它与被保险人的收入无关,既适合无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又适合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只要符合规定的某些统一的资格条件,如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和数量(所有成员同一绝对额标准,不与工资挂钩)、就业年限以及工资外其他收入等等,都可以领取同样数额的保险金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如生育津贴、保健津贴、价格补贴等。按照固定的金额进行社会保险项目的支付,因此这种方式的给付不将收入与其挂钩。这实际上是一种无筹资的普遍性社会保障制度,其财源是一般性税收。

第二,所得比例型。适用于享受社会保险前有劳动收入的社会成员,项目包括养老、失业等。采用这种方式时,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不同的保险项目,确定各个保险项目的保险金支付的比率,然后根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前的收入情况,计算出具体的保险金支付水平。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高低,与其在此之前的货币收入高低直接有关。

第三,二阶层型(基础+所得比例)。结合上述两种给付形式,在给予符合条件的国民基本保险金,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再按收入比例发放另一部分的补充津贴。

医疗保险制度的给付。日本健康保险规定,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病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保险机构负担70%,瑞典、英国、德国的医疗给付水准较高,医疗费都是全额给付的,医药费被保险者少量负担。英国规定每一处方患者负担2.8英镑,瑞典的门诊患者每日负担额为55克朗,住院则全部免费。法国的制度规定如果是一般门诊,被保险者自己负担25%、住院治疗自己负担20%,医疗费自己负担30%。美国没有通用的医疗保险制度,它的医疗保险对象仅限于65岁以上的老人和重度残疾者,而且医疗给付也主要限于住院和部分的护理服务,并且本人负担额相当高。

在养老金的支付方式上,美国、德国和法国采取的是按所得比例给付,例如美国的“养老遗属和残疾人保险”提供的养老金为整个加入期的平均工资月额(除去最低的5年)X一定的给付率。而日本、瑞典、英国采取的是二阶层型,按“基础+所得比例”的方法支付。在考虑“基础”部分时,日本采取的是人均定额的做法,英国和瑞典对单身和夫妇采用不同的定额。

对于失业保险的给付,美国、日本和瑞典都采取所得比例的办法。如日本的失业津贴是离职前月工资的60%-80%,美国的支付标准以周为单位,绝大多数州支付比例为50%。英国采取的是按政府规定的绝对定额给付,如单身者为每周30.8英镑,有配偶者每周49.8英镑。法国则采取用工资比例(离职前工资的40%)和定额给付(46.32法郎,1993年)两个部分组成的动态给付方法,所谓动态,是指定额给付部分,政府根据需要可及时调整。

结束语

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来看,至少可以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不仅欧盟与美国、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明显的不同,而且在欧盟国家内部也有同异。

第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取决因素太多。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不同的价值观念,造成各国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不同。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导致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状况不同。

第三,随着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的变化,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在不断地调整,社会保障立法也在不断地完善。

第四,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水平是较高的,社会保障项目普遍性强、涉及面广、社会保障支付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较高。但是,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筹集资金的方式、给付形式、以及管理模式等等,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具有启示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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