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观者的冷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旁观者论文,冷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旁观者的冷漠是当前不良社会道德风尚中的突出现象。作为一种集体性良知麻痹行为,它与人们现场特殊的心理氛围、道德环境有关,也与人际关系磨损、传统消极文化影响、社会保障支持不够有关,广大社会成员盼望纠正这种畸型的道德扭曲行为。通过加强英雄主义教育、加强社会保障支持力度、用法规抑制见义不为行为、强化应付突发事件管理系统等做法,可以削弱旁观者冷漠现象,使见义勇为精神得到弘扬。
关键词:冷漠 见义勇为 社会支持
从1986年1月至1993年年底, 仅全国各新闻媒介披露的各种麻木不仁、见死不救的事情,就有1300多起。〔1〕近来, 见义勇为的报道虽然有所增加,但比之见困不助,见义不为的报道而言,不见其多。
紧急情况下众人的冷漠行为在社会学中称为集体性坐视不救,亦称旁观者的冷漠。这是一种与利他性行为相对立的行为,反映了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的消极性方面,是社会道德风尚的负指标,也是社会颓风发展到较为严重状态的信号。这一非道德行为对社会成员的道德信仰具有较大的伤害力,对此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情感的义愤上,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这一严重的非道德现象进行分析。
一、社会心理学的分析
“集体性坐视不救”从内容上看有两类,一类是突发性灾难,常见的有落水、车祸等,有旁观者而无舍已救人者;另一类是受犯罪分子攻击,如被侮辱、被抢劫等,有围观者而无见义勇为者,或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声援、帮助。“旁观者”主要是指紧急事件发生时现场临时聚集起的众多围观者,他们与事件本身并无联系,但从社会的伦理角度看,他们具有某种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责任,因而具有某种精神联系。旁观者的特点是:在现场围观;人数众多;没有援助行为或有意回避。“旁观者的冷漠”实际上是一种集体行为,主体是准群体中的群众,按美国社会学家赫伯特·布卢默对群众的分类,它属于群众中结构最松散的一种即“临时人群”。因而,“集体性坐视不救”具有许多集体行为的特征。社会学者通过研究发现,他人在场与救援行为的确有一定关系,冻结住救援行为的主要社会心理原因在于:
(1)情况不明、判断模糊。在突发事件中,情况紧急, 人们无法从容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因而在知觉判断上产生模糊,举棋不定,行动上则犹豫不决,不知该怎么办,或怕做出不当举动而受人嘲笑。 (2)期待暗示,相互误解。在场人群在这种特殊场合下行为谨慎,期望从他人的行为中得到暗示,这种集体性观望导致相互误解产生,即人们都等待着从别人那里看到榜样,都误以为别人的犹豫不决是不肯援助,于是自己也不便轻举妄动。集体性误解阻止了一些有救援动机的人的行动。(3)屈从压力、盲目从众。在特定的小环境下发生的突发事件, 具有特殊的场效应,由事件本身引发的紧张、危急、焦躁等气氛不断向在场者辐射某种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通过情绪相互感染着、传递着……。这时,如果有些不道德者在旁边冷嘲热讽,更会加重不良压力,人们(对大多数人而言,并非是道德情感的高尚者、道德意志的坚定者)往往会选择一种保全自己的、合法逃避压力的消极方式——从众。 (4)责任分担,相互推诿。在场的人对需要援助者虽然素不相识,但存在一种不可推卸的道义,即见死不救、有难不帮,良知难安。这种情况下,由于临时聚集的人们没有明显的个人标志,在互不熟识的人群中具有匿名效应,容易产生责任分担的的感觉,主观上把要求自己承担的道德责任分解到他人身上,似乎自己的责任便轻了。他们往往这样自我安慰,别人的条件比我好,身体比我好,为什么一定要我上前?这种心理上道德责任的推卸,带来了行为上集体性逃避现象的产生。(5 )怕惹麻烦、危及自身。在突发事件中,人们虽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对眼前感性的强刺激的意义作出十分周密的判断和深刻的理解,会产生行为选择上的摇摆,但是,个体的知觉判断毕竟是依据其价值观、人生观和生活经验作出的。人生观是极端自私的,对他人的危难便会无动于衷,甚至冷嘲热讽、幸灾乐祸;人生观是利他和利己兼有的,便会既产生救人的冲动,也会产生怕讽刺、怕麻烦、怕误解、怕吃力不讨好、怕被缠住等种种顾虑,在患得患失中徘徊犹豫,做不出实质性的救助行动;人生观是利他的,无论人多人少,都会挺身而出,见弱相助,见义勇为,把个人利益置之度外,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因此,人生观和道德素质,才是人们是否做出救援行为的决定性因素。集体性良知麻痹,折射出社会结构转型时期人们特具的复杂心态和道德状况。
二、伦理学的分析
日常生活中的突发事件,是人们道德品质的试金石,它把人抛入一个特定的狭小空间,它把人凝固在一个特殊的短暂时间,在没有结构性、强制性的情境中,个人处于匿名性的状况下,完全依据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素质作出行为抉择。它犹如一面聚光镜,一刹那间把人格的伟大与渺小照得十分清晰:挺身而出者——高尚;袖手旁观者——平庸;冷潮热讽者——卑微。
万俊人先生从伦理学的角度对此作过十分精辟的分析:“道德冷漠”(moral indifference)是一个道德心理学概念。它是指一种人际道德关系上的隔膜和孤独化,以及由此引起的道德行为方式的相互冷淡、互不关心、乃至相互排斥和否定,如同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所描述的“他人即是地狱”。道德冷漠不同于一般的感情淡薄,它是人与人之间道德意识沟通的阻塞;道德心理互感的缺乏;道德情感或同情的丧失;以及道德行为上的互不关心。其结果是使人在人际之间和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变形为一个冷漠无情的道德“局外人”、“陌生者”。表面看来,道德冷漠具有某种道德中立的意味,也不是一种反道德的恶行为。但是,它表面上的非道德性其实包含着对他人和社会的拒斥,只不过是以一种消极的方式来否定他人和社会的存在而已。同时,它也是一种人性的自我放弃和对人格完善的逃避,因而,也是对自我道德主体性的消极否定。“视他人善举为怪诞;置他人危难而不顾;对不义之恶缺少起码的正义感和义务感;对他人之难失却同情,甚至反唇相讥;这一切都是道德冷漠心态的暴露。正因为如此,它的社会后果又与其它不道德行为别无二致。”〔2〕
互助性是人类的群体性特性,互助自人类社会产生时,在与大自然的抗争中产生,人们正是通过群体内部的互助来实现个体的自卫。现代社会中,人们仍然会遇到各种困难,自然灾害、社会问题都危胁着人们,人们通过组织的形式来弥补个体能力的不足。尽管如此,人们还会遇到许多临时性的突发事件,一时无法依赖组织的帮助,这就需要社会成员的相互帮助来解决临时的困难,以摆脱困境。因此,帮助别人是任何社会都需要和期望的,是任何社会都倡导的道德价值,助人是道德的内核。见义勇为几乎在任何社会中都是被高度提倡的,不过,倡导的方式各有不同。改革前的社会,较多地强调为了社会的利益应该去帮助、救助人,这种倾向导致了多数人只看到自己的助人行为对于别人的意义,而看不到对于个人的自身的价值。实际上,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都在用自己的行为向社会证明着自己是怎样的人。帮助别人的行动不只在效果上有益于他人与社会,而且在心理上向自身证明,自己是一个善良的、富于同情心的、能助人的、具有崇高品格的人。这种自我意识将是个人在道德上自我立足的基础和感到自己生命有价值的立足点。只有当人们找到了存在于自身的理由,助人行为才产生一种不依赖于外在力量支持的行为动因。助人不只有利于别人和社会,更帮助自己提高做人的境界和养成崇高的品格。助人行为对于自我的积极意义,是从对于社会的积极意义中派生出来的。在社会生活中,互助是人类生存的需要,只有互助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而当自己置身于其中也必将受益。
正义观也是道德最重要的价值观。它作为道德感的基石,不论社会如何发生变化,但它的基本价值是永恒的,它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是推动社会前进的精神动力。放弃正义,意味着放弃人现有的行为准则和文明成果,还意味着放弃进步、放弃安全、放弃荣誉、放弃信任、放弃许多精神价值。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以采取一种行为无涉的态度,防止干涉他人的隐私权。但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特别是道德生活领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就成了一个社会成员逃避应承担的起码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的遁词。在突发事件这一特殊的道德考场上,面对正义这道考题,许多人回答不了,失败了。众多的道德麻木者失去了人所具有的最起码的恻隐之心和互助心。当他们选择了对危险的规避,选择了袖手旁观的不作为的同时,也放弃了自身的德行。他们自以为是从当前生活中提炼出的“真缔”,然而,他们没有想到,真理的辩证法是,越是向邪恶让步,邪恶越是得寸进尺,不要以为自己保全了性命,躲避了一时而沾沾自喜,但只要邪恶势力存在,任何人的生命就永远没有保障,只要有突发情况出现,人们永远会面临着灵魂的选择。如当你自身面临困境,而别人也成为看客时,你将体验到这种“聪明”选择的苦涩。有人放弃见义勇为是因为看到了相反的景象,有道德的人吃亏,无道德的人得利,见义勇为者利刃加身,见义不为者安然保命。这种颠倒的现象说明这种冷漠蔓延到全社会,与冷漠的旁观者有着莫大的关系。试图通过逃避道德义务而逃避危险,只能是增大危险。在人们对相互命运漠不关心的地方,不会有任何信任,不会有真诚,不会有安宁的社会秩序。反之,社会成员通过承担道德义务,会共同创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因此,见义勇为不仅是道德的选择,也是理性的选择。道德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社会契约,是每一个人的义务,当每一个人奋勇争先时,在互助中,人类才有安全的生活。少数人的拼死相争、见义勇为,甚至牺牲,会使邪恶势力得到有力的遏制,会有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社会学的分析
种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是畸型社会风气,是一种道德的异化和扭曲。“旁观者的冷漠”现象的实质是围观者怕危及个人利益而采取的一种自保行为,它反映了相当部分的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的状况,这类行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社会原因。
人际关系磨损。(1)政治斗争磨损。 社会主义社会理想的人际关系应该是社会成员在人格上相互平等,在心理上相互信任,在行动上相互帮助。然而,国家指导方针上的偏颇,致使政治运动不断,阶级斗争扩大化,一些极端形式如大字报的相互攻击,文攻武卫的相互残杀,严重伤害了正常的人际关系。虽然非正常的岁月已经过去许久,但人际关系的基础,即相互信任感已被磨损,裂痕难以在短时间内彻底消弥。“文革”对经济的摧毁是显现的、暂时的,对人际关系和社会风气的伤害则是潜在的、持久的,这是“文革”最大的后遗症。(2 )经济竞争磨损。随着市场经济的铺展,竞争已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展开,竞争机制开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人们在生活中发展方向的选择出现重大变化,由期望政治发展到转向经济收益,人们交往中利益性关系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工具性行为大量增多,感情性关系逐步下降,非物质的感情性交往被冷落,市场中和社会生活中的剧烈竞争在激发出人们潜能的同时,经济交换的原则在渗入社会各个领域的同时,也渗入了人们的观念深处,也使人将所有的行为都视为一种社会的交换行为,任何行为都需要回报,要有代价。使人与人之间的心理距离拉大,互助性行为减少。社会的发展肯定了社会成员对正当物质利益的的需求,由于长期的贫困使社会成员的这种需要格外强烈,一旦社会条件允许,许多人爆发出前所未有的强烈冲动,乃至发展到“一切向钱看”的地步,唯利是图的行为泛化,问路要咨询费,帮人要辛苦费,服务要小费,助人为乐也要与经济效益挂钩。许多人已经变成了只认金钱、物质,不讲道德、精神的“单面人”。当一个社会出现物质凸现而精神凹现的不平衡状况时,必然是利己性行为增多,利他性行为匮乏。更何况我国的物质水平远未达到富裕的程度,而人们的道德水准确如此快速下降,这不能不令人担扰。
消极文化影响。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伦理型文化,重视人伦关系,其基本道德范畴如仁、义、礼、忠、孝、信等,均强调了利他性。但这些范畴都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强调在约束自己的前提下的一种间接的、消极的利他。传统伦理强调忍、顺从、守成求安的思想,诸如“不为最先,不耻最后”,“木秀于林,风必摧之”,“枪打出头鸟”等等格言在民间十分流行,要人们自律、自保,不主动关心他人,明显地反映了一种怯弱无立,逆来顺受的消极性道德品格,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无不对这种懦弱的国民性格作过深刻的鞭挞,“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至今,这种消极性的道德品格对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们仍有很大的影响,许多社会成员是遵纪守法的老实人、老好人,但性格十分软弱,也怕惹事生非,面临突发事件往往怯而止步。传统文化中尽管也存在劫富济贫、扶危救困的英雄主义和侠义精神,但这种积极的文化品格没有被发扬光大,而被消极的文化品格所淹没。侠义精神反倒被社会越轨群体所接纳,演化为江湖义气,畸变为无视法纪意识,助长了为非作歹的嚣张气焰。这种消极的文化特质是利它性行为的凝固剂。
社会支持不足。(1)舆论支持不够。 社会舆论是一种社会的气候,健康强大的社会舆论会产生一股精神效应场,对见义勇为具有强大的社会助长作用。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者是一个国家和平时期的英雄,是社会为广大成员倡导的学习楷模,宣传鼓励他们,就是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倡导主文化的道德规范,为社会成员提供正确的行为模式,具有深远的价值导向意义。现在我们对他们的宣传报道,无论是从数量还是力度都嫌不足,对作壁上观者的见死不救行径,抨击、鞭达的也不够。相反,不少传媒关注的是娱乐界的歌星、影星,对他们的生活顼事津津乐道,不惜拿出巨大版面和黄金时间,冠之以诸如“天王巨星”等种种美名,每周还要推出“排行榜”,对明星的捧场远胜于对英雄的赞扬,这种倒错,表明传媒还未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和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当前,传媒的不足在于,一是过分追求名人效应,以期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二是误把名人当作英雄,其实,英雄是对民族、对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是名人中的出类拔萃之辈,其社会价值和精神鼓舞力远高于一般的明星。 (2)社会保障不够。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者往往会付出受伤、残废、牺牲的代价,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规来保护这些英雄和其家属应享有的权利,以至各地无从遵循,保护措施不尽相同。有的地方保护不力,善后处理出现各种令英雄尴尬的境况,使英雄流血又流泪,也使后继者望而怯步。1995年5月, 有关部门开展了一次对于英雄的调查,这次调查的对象是解放军、公安、武警一、二级英模和三届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调查反馈的信息令人担忧。因为在605 名被调查对象中,有201名表明他们的生活水平处于温饱线以下。〔3〕现在有些城市建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政府有支持,民间有捐款,对见义勇为者作一些善后处理,但保障的程度还远远不够。对见义勇为者的制度化保障措施必须提到议事日程,这对于弘扬社会正气,打击邪恶气焰,具有物质保障和精神支持的双重意义。(3)规范支持不力。 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界定和约束,全国各地每年有许多见义勇为的行为得不到确认。不少因见义勇为而致残者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一度被社会赞誉的勇士及家属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又一个现实的尴尬。据透露,全国见义勇为基金会每月要接待全国各地为数不少的上访者,他们有的是自身的见义勇为行为得不到确认,有的是对有关部门发给的补助金额持有异义,有的则是见义勇为者若干年后又出现了新的困难和问题。但是,作为一个挂靠公安部的民间组织,基金会自身的作用毕竟有限,许多问题的解决还要依靠各地方政府的配合,但缺乏相应的行政、法律约束,有的地方政府根本不予理睬,极大制约了基金会作用的发挥。加上资金有限,基金会所提供的补助、奖励金额最终还是救急救不了本。〔4 〕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一个没有希望的民族,有了英雄而不知敬仰和拥戴的民族是一个没有民族精神的民族。这种英雄一阵子,痛苦一辈子,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境况,全社会都有责任,不解决这一问题,见义勇为的英雄有后顾之忧,更多的人在遭遇到危急情况时,会忘而怯步,成为弘扬社会正气的一个实际障碍。所以,对见义勇为者的稳妥安置,不是一个一般的对伤残人的安置问题,而关系到是否鼓励广大社会成员前往援救,是否能用正气压倒邪气的大问题。
四、个案分析
见义不为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人心不古”“世风日下”,还有特殊的情况。
个案一,某长途汽车驾驶员,谈对宝鸡“3.12 ”(两记者勇斗歹徒)事件的看法:
大多数司乘人员单车承包是一辆车一条线跑到底,歹徒上车搞违法行动或行凶,多为团伙行动,今天你管了,明天他就来报复。我们宝鸡客运公司近5年来,就有几十名司乘人员遭到歹徒殴打, 但绝大多数报案后无结果,得不到公正处理。我就是1992年遭歹徒殴打造成视力下降,而且治疗费、误工费用等还得全部自理,凶手至今未抓到,这也是许多司乘人员不敢挺身而出的原因之一,治安环境是个重要的问题。 〔5〕社会治安环境的不理想,对歹徒的打击不力,怕歹徒报复,阻止了许多普通人的援助行动。
个案二,李先生,男,28岁,某大企业团委干部。
我觉得见死不救现象和社会心理失衡有很大关系,比如我吧,是个团干部,也算个热心肠的人,可有一件事儿搞得我现在心态都有点不正常了。那是一个星期天,我骑自行车上街买东西,在街口,恰好看见一个三轮车夫把一个老太太撞昏在马路上后跑了。我怕老太太有生命危险,就用自行车把老太太送到了医院。可老太太的亲属来了以后,不但一句感谢的话没说,还一口咬定是我把老太太撞倒的,非让我赔偿医药费不可。他们的理由很简单,不是你把老太太撞昏了,你为什么把她送来医院,当时差点没把我气昏过去。你说,我这不是吃饱了撑的,没事找事吗?我是团干部,应该扶危救难,可社会上这种好心不得好报的事多了,就是心肠再热的人早晚也得心灰意冷的!〔6 〕黑白颠倒的不正常社会心态不但令人寒心,更阻碍了人们挺身而出的行为。
个案三,李队长,36岁,某县巡警队长。
我觉得英雄之所以越来越少,是因为社会道德水平严重下降,人们的道德观出了毛病。我是个公安人员,维护治安是我的天职,但有时候工作中却让人心理不能平衡。抓小偷或罪犯,不可能总是避开人群,有时在大庭广众之下,当我在追罪犯时,同时高喊:“抓住他”!我的本意是希望前面的人能帮我抓住罪犯,谁知不喊还好,这一喊反倒帮了罪犯的忙,本来人山人海、难以通行的地方,一下子变得宽敞起来,人们自觉地给罪犯让开了一条大道。你说这是为我自己在抓罪犯还是在为老百姓、为社会在抓罪犯?这样的道德状态社会治安怎么能好?〔7 〕我们许多公众只是在自己危难时,才想到英雄、才盼望英雄,而当与自己的利益没有直接相关时,就不太想到英雄,因此,他们不是在心灵深处敬仰和拥戴英雄,在现实生活中关心和帮助英雄。
这些普通人的灵魂的自白,真实的反映出了我们民族精神的不稳定性和社会心理的不成熟,反映出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制约见义勇为的不利的社会因素。
五、定量分析
笔者在N大学对助人行为和“旁观者的冷漠”作过主观测量,在450个样本中,当问及一般性的利他性行为“有人在马路上摔倒时你怎么办?”有40%的人愿上前相助,有17%的人围观,27%的人扬长而去,14%的人说不清。当问及的问题与被救助者和援助者之间具有利益相关性,且情况更严重,即“当同学被流氓殴打时你怎么办?”40%的人表示挺身而出,46%的人去报告保卫处或教师,10%的人当作没看见,4 %的人不回答。从主观测验看表示有救助行为或积极行为意愿的人还是多数,但实际情况与之有距离,在尔后发生的校园流氓骚乱事件中,见义勇为者较少。在实际生活中,从我们的经验感受看,苦涩的事实远胜于美好的意愿。但真实的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呢?
1994年11月中旬,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委托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在南京开展了“我与见义勇为”调查活动,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382份。发放问卷采用按职业分类的定额配比抽样方法,其中,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干部占15%,教师及医务人员占15%,工程技术人员占10%,军人、警察占10%,服务人员占15%,企事业单位工人占15%,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15%。年龄结构分布是,28—35岁占32%,36—50岁占60.8%,50岁以上占6.3%。调查结果如下:
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会取得哪些效果?群众认为,第一是弘扬社会正气;二是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第三是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第四是带动更多的人见义勇为。对牺牲的或受伤的见义勇为英雄,被调查者给予了尊敬和良好评价:60%的人表示要以这些英雄为榜样,23%的人表示敬佩这些英雄,只有17%的人持有消极的看法。在今天的社会中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是支持见义勇为英雄的。
在问到阻碍人们见义勇为的主要原因时,32.5%的人认为是怕招来麻烦;还有24.7%的人认为是担心伤及自己;有20.6%的人认为是不想多管闲事。如何消除这些因素,是打破“旁观者的冷漠”的关键所在。被调查者表示对见义不为者行为愤恨,并提出了以下的处理办法:加强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逐步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尽早设立见义勇为法规,对可为而不为,见死不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人予以法律制裁。若是党员、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若是一般群众,可通知其工作单位,予以经济制裁。凡是见义不为者,情节恶劣的,一律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让舆论谴责他们。惩罚措施与教育手段双管齐下,设立科学的判别与处理见义不为者的机构,等等。
在当前奖励见义勇为者的诸种措施中,依调查者认为重要性程度的大小依次排列是:发给数额较大的奖金、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记功、通令或通报表彰、解决住房困难、安排适当工种或晋升工资、农转非。对于这些奖励措施,被调查者中,26.1%的人认为对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作用很大;57.5%的人认为作用较大。一些被调查者在问卷中提到,当那些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时,已把个人的生死置之度外,不可能患得患失,考虑到个人利益,因此,对他们给予物质奖励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宣扬他们的一身正气、不怕牺牲的精神。
关于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最重要的措施,34.6%的人认为是制定见义勇为法,法规是对见义勇为者最坚强的支持和最有力的保护。35.8%的人认为是为见义勇为人员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和人身保险制度,在物质生活方面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22.9%的人认为是防止坏人事后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报复,应设法采取措施在人身安全方面保护见义勇为者。4.9%的人认为,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可以在经济上鼓励人们。
当前,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其积极意义何在?76.2%的人认为,这对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70.3%的人认为,如果公民都能做到见义勇为,犯罪率将会大大下降。同时,有73.6%的人认为,就当前的社会风气而言,见义勇为者还是少数。在问到当前社会治安状况不尽人意的主要原因时,42.9%的人认为在于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42.9%的人认为是见义勇为者太少了。〔8〕
六、反思及对策
见义勇为是置自身利益而不顾,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挺身而出,这不是人自身固有因素,不是人本性行为的体现。人保护自己是出于本能,是无条件的,而牺牲自己保护他人需要后天的宣传、教育,树立起利他的人生观,是有条件的,这就需要我们不遗余力地去进行宣传、教育。但是在我们社会化的过程中,有些方面做得不够。
道德教育中少了刚毅内容。我国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都设有品德课,但从教育内容来看有明显的欠缺,诸如勇敢、正义、坚强、见义勇为等培养人阳刚品格的重要道德范畴没有被重视。几年前一度热烈讨论的少年期教育的女性化倾向,婚姻市场中缺少“男子汉”的现象,都反映了这一状况。道德教育的遗漏,给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带来了人格缺陷——软骨症,致使三分之一的人认为,目前社会上是好人怕坏人,〔9〕在公众安全感方面,我国公众的心理承受力也较脆弱。 从国际对比来看,美国1988年的犯罪率为6%左右, 但夜间敢于走夜路的人尚有61%,只有38%的人不敢走夜路; 而我国1988 年的犯罪为 0.077%,大大低于美国,但不敢走夜路的人竟高达49.1%〔10〕。这不禁令人深思,中国人的胆量为什么这么小?已经到了弱不禁风的地步。一旦遇到突发事件或歹徒行凶,能指望他们挺身而出吗?这种怀疑是合理的。国民性格中的软弱症削弱了日常生活中的见义勇为行为,这一点无疑是我们社会化中的薄弱环节,应引起教育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日常教育中少了挫折教育。现在的教育方法偏重于理想教育,这是一种阳光教育的方法,对社会中光明的一面讲得多,而对阴暗面讲得少,或者回避不谈;对社会生活中的困难、危机很少提及。而现实生活中的事物往往是真、善、美与假、丑、恶的混合体,光明与黑暗是一体两面;而社会生活既有风和日丽,也有狂风暴雨;人际关系中既有和睦相处,也有阴险狡诈。长期的阳光教育会弱化人们对丑恶的、阴暗的社会负面现象的警惕性,降低人们对恶性现象的心理承受力。这样,一旦遇到突发事件或歹徒行凶,由于缺乏心理准备,没有应付危急的知识、能力、办法,只能不知所措或畏而怯步。
对青少年教育缺少人道主义。人道主义是基于人类本质属性中美好的一面,即互助性,人道主义是在现代社会中发展起来的伦理体系。在极“左”思潮统治的年代,因有姓资的涉嫌,人们对它避而不谈。回避的结果,使在独生子女背境下,以个人为中心的观念中成长的一代青少年,缺少对同胞的仁慈、同情、怜悯之心。见到别人遇难,不仅不上前相助,反而幸灾乐祸,而一旦触犯自身利益,却能象狮子般猛勇争斗,连“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种基本的利己和利他的辩证关系都不懂。道德教育要落实到个人与他人这一基本出发点,然后再上升到对集体,对国家的关系,教育程序的颠倒是不切实际的,也会失之空泛。
缺少了英雄主义宣传。50至60年代,传媒机构曾推出了一个又一个的英雄人物,尽管这些英雄可能有时代的局限性,但对提升人们的精神面貌,鼓舞人们的斗志起了巨大的作用。一度时期,电台充斥的是通俗歌曲,歌唱的主题是爱情、失恋、孤独、苦闷、梦幻,缠绵得难以提起人们的精神;电视中占据屏幕的多为油嘴滑舌、藐视一切的道德虚无主义者,“潇洒”得叫人游戏人生。报刊愿化费大量版面免费捧星,对英雄人物和劳动模范却不感兴趣,懒得化笔墨。传媒中缺少的恰恰是血气方刚,大义凛然,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主持社会公平和正义,见义勇为的志士。不歌颂社会的脊梁,社会风气中缺少浩然正气,一个社会的利它性行为怎么能不匮乏?传媒的价值导向功能作用巨大。对于通过什么渠道了解见义勇为事迹这一问题,有98.6%的人回答是通过传播媒介了解的。在传媒报道中,最有效的宣传途径是电视(70.5%),其次是报刊(64.6%),再次是电台(64.3%),这提示我们要充分发挥传媒的作用。〔11〕
缺少了社会先进分子的榜样作用。现实生活中,对共产党员、政府干部及各类公务人员,应有更高的道德要求,不仅在平时要以身作则,在突发事件面前更应挺身而出,做见义勇为的表率。经验研究证明,紧急情况下第一行动者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打破集体性观望、集体性误解的场效应,带动大批有援助愿望而又不敢率先行动的人。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突发事件面前,例如,碰到歹徒行凶,一般的围观者中有相当多的人不是没有正义感,可能是赤手空拳,没有能力和手持凶器的恶人搏斗,只好漠然视之,但是这也并不等于他们良心的溟灭,没有正义感,他们只是期待有一个勇敢者挺身而出,打破冻结住他们行为的种种消极性心理因素,到时,是可能形成一呼百应,正义力量升腾,制服住歹徒。因此,共产党员、政府公职人员有责任以其人格的感召力,为提升民族道德,创造良好社会风尚作出贡献。
如何改进当前不尽人意的社会风尚,使勇者争先,怯者奋勇,见义不为者受到舆论的强大压力?这是一个艰苦的道德建设过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
首先,必须加强英雄主义教育。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英雄,见义勇为者是和平时代的英雄。在当前特定时期,在社会成员中普及英雄主义教育有着强烈的针对性,它可以奠定见义勇为的思想基础。这可以从几方面做起:(1)汲取古代优秀文化中的英雄主义精神。 中国自古就有锄强扶弱、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优良传统,在广泛流传、脍炙人口的文学作品中,这种英雄人物比比皆是,深受广大人民的喜爱。晏子将之总结为“轻死以行礼谓之勇,诛暴不避强谓之力”,大丈夫“有所不为,有所必为”,义之所在,“虽千万人,吾往矣!”这种英雄主义气概,应该继承发扬。(2)颂扬现实生活中的英雄人物。看客群落的出现, 使不少见义勇为者心生凄凉之感,成为消磨他们斗志的腐蚀剂。近来,这种状况有所改变,宣传英雄的报道逐渐增多。但这还远远不够,人们渴望英雄辈出,人们怀念英雄主义,一个英雄的出现在社会中会引起巨大的反响和扬起社会的浩然正气;会鼓舞千百万人挺身而出。一个社会中如果没有正义、公正,如果没有战胜邪恶的正义力量和强大的社会舆论,这个社会一定是颓风盛行。反之,正义会战胜邪恶,勇气会战胜怯弱,互助与关怀会战胜冷漠与自私。我们应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地推出一个又一个的见义勇为的英雄。(3 )澄清对英雄主义的模糊认识。人们热爱自己的生命,人们希望社会生活中的纯洁、光明、平静,但这毕竟只是美好的理想。社会生活中还有假、丑、恶,存在着危险,会出现许多不可预料的事件,面对突发事件必然会有保全自己还是舍身取义的两难选择。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但其宝贵之处正在于能对社会和人类有所贡献,当生命安危和它维系的崇高理想和道德信念发生冲突时,挺身而出、舍身取义,是人们行为中最具道德行为的选择。保全自己是一种选择,但决不是一种高尚的选择,不应对它大肆辩解。当前,最缺少的是,永远不向恶势力低头的一种浩然正气,那怕以生命为代价!当这种大无畏的英雄气概,在广大的社会成员中生长、壮大之时,也是社会颓风得到抑制、见义勇为蔚然成风之时。见义勇为的教育,应该从小学、中学就开始做起,在青少年中,从小就培育起英雄主义的精神,培养起见义勇为的气质。
其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重奖和保障。奖励见义勇为者,虽然属于一种事后措施,但对当前弘扬正气、铲除邪恶,激励人们见义勇为、挺身而出仍是十分有效的。“重奖之下,必有勇夫”对已将生死置之度外的英雄而言,他们自身是不会考虑的,但至少可以表示对他们行为的褒奖,可以激励他人奋勇向前。重奖包括物质奖励,也包括精神奖励。如为维护社会治安正常秩序,鼓励人民群众除恶扬善,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人民保险贵阳分公司面向全市推出了“见义勇为者人身意外伤害特别保险”。凡是在维护社会治安、制止现行犯罪、或者协助政法机关执行任务、捕捉、扭送、拦截和看押违法犯罪分子的见义勇为行为中,被犯罪分子致伤、致残、牺牲的同志,人民保险贵阳分公司将按情况不同给付医疗费用、伤残保险金及死亡保险。贵阳市所有公民和外地到贵阳市公出私访或打工的公民有见义勇为行为者,均属于保险对象。〔12〕江苏、广西等地的法规也已出台,诸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或见义勇为的规定,对向犯罪分子作斗争而牺牲、负伤致残或误工的进行社会保障。其主要内容有: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死亡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符合烈士条件的,授予革命烈士称号并对其家属予以抚恤。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负伤致残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因公负伤致残办理;其他公民由民政部参照国家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的规定办理。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负伤致残尚有工作能力的待业人员,有关部门应优先安置就业,对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牺牲的,应优先安置一名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就业。这个条例还明确规定: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负伤、致残或牺牲的,其医疗、丧葬、生活补助费用,依法由侵害人或其监护人承担。侵害人或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工伤或因工死亡处理,其它公民由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支付,未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从当地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社会优抚款项中开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而误工的,视同出勤。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的,医疗单位必须及时抢救和治疗。鼓励各地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目前,在一些省份地方性的见义勇为为法规的基础上,应争取全国性的法规及早通过。
第三,强化应付突发事件的处理系统。我们强调精神的重要作用,但同样重视物质条件的支持。(1)加大对治安力量的投入。 西方国家警力有的已达到五百人中有一名警察的地步,而在我国警力的比重相对要小得多,这使我们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与国外比要小得多。当前我国基层公安部门普遍面临着办案经费不足、侦测设备匮乏、交通通讯工具落后的严重困难。为此,公安战士付出的是血的代价。1985年至1995年的10年间为国捐躯的有2275位警察英雄,许多是执行任务中,或武器较差、或通讯落后、或交通不便等因素造成的牺牲。〔13〕加大对公安力量人、财、物的资源投入,可以使我们应付突发性事件有强大的物质基础。(2)改革治安管理体系。根据成功的经验, 加强基层治安组织的力量,建立疏而不漏的防范体系,单位联防、居民联防一起上,加强对群众必要的培训,让他们掌握处理紧急事态的知识和方法,提高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现在大多数军警执勤时是赤手空拳或只有警棍等十分简陋的武器,更何况受刀具管制条例约束的普通老百姓。而蓄意犯罪的坏人却无此约束,于是常见这样的情境:有备而来的歹徒真枪实弹、尖刀利斧,卒遇坏人的挺身而出者,有勇为之心,无可拔之刀,屡屡血洒闹市,饮恨黄泉。过去我们有武装民兵维护治安的成功经验,现在是否可以恢复这种传统,提倡组织见义勇为青年志愿者自愿组织,义务治安联防队等组织。公安部门在群众治安骨干中选拔可靠人员,训练格斗本领,配上专门研制的防卫性武器,成立业余防暴队。一旦遇上歹徒呈凶,围观者中哪怕只有几个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敢于挺身而出,振臂一呼,自然会打破围观者的沉默效应。屡次有效,就会使正气弘扬,见义勇为的豪侠之士层出不穷,袖手旁观的看客日渐式微。在专业防范力量中,须加强巡警队伍建设,它因其灵活性、机动性而受到群众欢迎,这支队伍对付突发事件有着特殊的威力。它在社会心理上起着保障群众安全、威摄犯罪行为的作用。(3)教会人们见义勇为。 面对熊熊燃烧的大火,面对伪装的、凶残的敌人,面对形形色色的突发事件,一个有正义感的人该怎么办呢?我们倡导见义勇为,挺身而出的精神,但我们反对不讲科学规律,不讲客观条件的与救人无助的蛮干。生命是可贵的,正因为如此英雄的壮举才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我们对生命的最高承诺,就是最大程度地创造生命的价值。见义勇为是我们基于正确人生观的思想境界,但见义勇为并非一定是轰轰烈烈的壮举。“义”是道义,“为”是道义的选择,而为了达到道义的目的,怎样“为”是需要智慧、方法和经验。面对意外火患,首先拨打报警电话;果断阻止准备跳入有毒废井的无助行动……,我们需要教育公民掌握最基本的自救和救人的方法和常识。
第四,用规范来支持见义勇为。部分社会成员的观念由“重义轻利”向“重利轻义”转变,中国传统“耻感文化”型的道德难以抵御经济利益的冲击其功能衰退势在必然,见义不为仅靠道德本身是无法纠正的。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对见危不救设立相应的法律,用法律这一钢剑来铸造新的社会风气。道德衰退留下的空白应及时借助法规予以弥补,这并不是社会倒退的表现,而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规律。除了考虑对见义勇为者保障的法制化外,还应考虑对见死不救者制裁的法制化,这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有先例,而我国对见危不救还没有在法律上给予必要的制裁,法规已滞后于现实。现在,设立见义不为罪的条件已经成熟,当某一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并经常出现时,法规就应将其规定为犯罪并运用刑法加以惩治。当前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见义不为已经不是少数人的现象,而是正在泛滥成灾,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还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气焰。见义不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纯粹的不为,即面对生命、健康正处于重大危难且又急需求援的人,有条件救助而不救助的行为。没有制止见义不为的立法,使见义不为者解除了后顾之忧,有了逃遁的空隙,在突发事件面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可以光明正大地推卸自己的道德责任而不须承担任何后果,使见义勇为者得不到法规的强有力支持,消磨了其勇气。鉴于道德规范已无力调整这种极不道德的行为,现实生活呼唤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有关法规尽早出世,使人们在遇到他人有危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救助义务。总之,设立见危不救罪,其功能有:其一,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对犯罪分子形成一种强大的威慑力。当前,犯罪率急剧上升,除了与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打击力度不够等因素有关以外,对犯罪分子还远未形成一种“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正义局面,与人们不敢同犯罪分子针锋相对作斗争有关。设立见义不为罪,要求每一个公民必须履行救助的义务和责任,公民不管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只要有条件和有能力,就必须实施救助。法规可以唤起人们的勇气,激发起人们的良知,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社会程序和促进了社会风气的好转。其二,有助于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得到切实的保护,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近几年来,由于受金钱至上的影响,出现了“救人讲价,凭价救人”的畸型社会现象,许多受难者因无法付出“抢救费”而丧失了获救的一线希望,甚至丧失了宝贵的生命。设立见义不为罪,可以从法律上制止这种唯利是图而置他人生死而不顾的极端自私自利的行为,使国家财产的损失和人民生命的危险降到最小的程度。
注释:
〔1〕《扬子晚报》1995年6月5日
〔2〕《中国青年报》1995年5月9日
〔3〕《扬子晚报》1995年6月5日
〔4〕“谁帮勇士摆脱尴尬”,《中国青年报》1995年7月22日
〔5〕《中国青年报》1996年4月15日
〔6〕铁钧:“中国还有英雄吗?”《社会》1994年第7期
〔7〕笔者的社会调查
〔8〕〔11〕本文调查数据引自南京大学社会学系王家增、 倪虹主持的“我与见义勇为”调查报告
〔9〕〔10〕陆学艺等:《中国社会发展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418页
〔12〕《中国青年报》1995年6月27日
〔13〕“生命的承诺”,《法制日报》199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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