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介机构论文,对策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作为创新链条中重要一环的科技中介机构的培育与发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科技中介机构已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环节
当前在科技宏观管理转型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情况下,我们尤其要充分认识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里所谓的科技中介机构,是指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资金和信息等为技术研发机构、技术需求机构提供技术创新和技术应用服务的各种机构。它们在技术供给方和技术需求方之间,具有桥梁纽带和组织协调作用,通过技术服务推动技术创新主体的研究开发活动,并促进已有技术成果的转移、扩散,或根据技术需求与可能的提供者建立联系。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科技中介机构是促成研究机构和企业以及企业之间共同进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是创新增值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科技中介机构,大部分科技成果将无法实现从研究领域向经济领域的有效转移,进而制约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创新能力。
当前,科技中介机构以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基础,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与各类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建立紧密联系,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性服务,在克服残留计划体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技术梯度转移、降低创新风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对于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加速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科技部还把2003年确定为科技中介年。在科技部的有关文件中,甚至直言:“在新形势下,国家创新体系中科技中介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已日益突出,成为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
二、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为代表的科技中介机构迅速发展,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根据科技部在“2004亚太经合组织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论坛”(2004年2月9日在北京召开)上公布的数字,全国现有60000多家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约110万人。这些中介机构中有700多家生产力促进中心、460多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3000多家科技咨询机构,为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发挥了重要作用。
科技中介机构的分类,依据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法。按组织的目标是否以提供公共产品、实现公共利益为主,分为公共科技中介机构和非公共科技中介机构。按照机构的功能和作用,主要可以分为技术研发服务业、科技咨询业、技术贸易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科技孵化服务业、科技信息服务业、技术监督检测服务业、科技风险投资业等。按照机构存在的形态是否独立,可以分为独立的科技中介机构或作为某公共机构或公司的一个部门存在的非独立的科技中介机构。本文主要从一些共性问题上做一些探讨,不对各类机构的分类和功能建设做深入的分析。当前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通过比较研究,不难发现其数量、服务水平、生长环境和社会影响等还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科技中介活动在资金面和政策面上没有得到应有的支持。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科技管理模式主要是向技术的生产领域投资,即向科研院所、高校、大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投入运转经费、项目经费、技改经费等,而疏于向技术的流通领域投资。近几年,虽然国家开始重视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但从资金支持力度看,还远远不够。
有关科技中介服务的政策法规还不够健全。根据科技部政策法规司的说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都还未得到明确。在扶持政策方面,仅有“四技活动”税收减免等少数措施;在行业管理方面,除咨询、评估、技术市场等领域有行业管理措施外,其他科技中介服务领域缺少类似规定;在机构制度建设方面,科技中介尤其是其中的民间非营利机构几乎没有成型的制度建设模式。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二战以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美、法、德、日等国都把“发展科技”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大都依托中介组织在科技与经济、政府与科技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联系渠道。
第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使科技中介业发展受限。
在我国体制改革中,在某些地方出现了“政府办中介、中介养政府”的相互寻租现象。或者有些地方干脆仍由政府承担应该由中介机构干的事。这种政府职能的错位和越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制约了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在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往往是由政府批准,在主办单位利益驱动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它们与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类中介机构依附性强、独立性和公正性差。它们可以凭借政治权利轻易获得一部分资源,甚至控制某一行业的资源配置,致使在同一业务领域内的亲疏关系差别很大;而大多数地方的或民营的中介机构要从部门或行业争得委托项目却相当困难。信息不对称、资源分配不由市场主导,破坏了市场的竞争秩序,尤其是阻碍了民营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同时由于我国政府管理体制尚未改革到位,受“挤出效应”的影响,政府越是过多地介入技改项目的审批、评估与资金管理,市场中介组织越找不到发挥作用的空间。
第三、科技中介的体系不够健全、专业化服务程度较低。
科技中介服务涉及技术研发、成果评价、技术交易、技术咨询、科技投资、创业孵化等技术转移的全部内容,需要有一个完善的、专业化的中介支撑体系。我国的科技中介机构的体系还不够健全,专业化服务程度较低。原有科研院所由于受到计划体制的束缚,技术转移机制没能得到较好的发育,正在建设的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其技术转移能力和水平才刚刚起步。目前,不同程度地存在公共信息资源由各部门、各单位独占的现象,难以共享,导致科技中介机构获取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较低,更多地来自社会关系和非正规渠道。据上海市科委组织的调研,上海大多数大学尚未建立技术转移管理、协调和执行机构,即使在已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高校,其仍然存在人员配备少、素质差、功能弱等问题。专利服务、科技评估、创业投资服务机构比其他类型的机构发展滞后。由于受到技术来源的限制,民营技术转移中介机构还非常弱小,且集中在专利代理服务、无形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上。外资机构则在某些政策约束下,难以有大的作为。
第四、科技中介机构力量分散,协同作用有待发挥。
我国现有科技中介机构由于其背后依靠的机构不同,所以常常各自为政,很少彼此联系、协调互动,更没有环环相扣,实现要素之间的协同。目前在上海,科技中介分为高等院校,国家部委、中科院在沪机构,上海本地机构,三股力量既存在“条”上的分割,也存在“块”上分割,各块资源的利益主体不同,很难摆脱自身利益的局限性,所以资源的整合度低。科技中介尚未形成统一的宏观管理机制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五、科技中介机构自身的商誉和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良好的商誉和高质量的服务是中介机构成长和发展的基础。由于科技中介机构的行业进入成本低,加之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因素,一些不具备科技中介条件的组织盲目进入该领域。它们当中的某些组织或打着科技中介的幌子,钻国家政策的空子,谋取利益;或以推销出技术成果为目的,夸大成果的效用,给企业造成损失。同时,由于科技成果本身的不确定性,技术加速进步、加速淘汰和市场风险等因素,更增加了科技中介的难度,降低了科技中介的成功率。上述情况使接受中介的双方通常待中介实施并成功后才会全部兑现中介费用,而这个过程有时需要几年功夫才能完成。这又影响了科技中介机构成本的回收,使其发展进入恶性循环。为此,科技中介机构必须通过诚信经营、品牌服务,尽快树立起自己的商誉,从而实现良性循环。
科技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素质是决定其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但是,目前我国的科技中介机构的人员素质离工作要求还有很大距离。一是因为科技中介本身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往往需要具有技术、营销、法律专长和有良好产业联系的人构成的群体来承担。二是因为某些科技中介机构与政府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甚至直接由政府投资设立,导致这些机构几乎没有独立的人事任免权,其主要领导由政府任命、部分工作人员则是从政府分流出来的,他们的专业背景和工作能力不一定适合科技中介活动的要求。
三、对上海发展科技中介事业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科技体制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不断发展。上海的科技中介机构也应科技界和产业界的需求,不断发展壮大起来。这些机构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立足上海的科技创新体系,我们不难发现,科技中介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也已成为上海科技创新体系中需要继续加强的薄弱环节。于是,我们基于对全国科技中介机构在发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的分析,结合上海的现状,提出了对上海发展科技中介业的思考。
1、要为科技中介的发展建立良好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环境。
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是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基础条件。古人云,“小智谋事、大智谋略、睿智立法”。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证明了立法的重要性。我们要借鉴别国经验加紧研究制订促进和规范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明确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制度和发展模式。要对上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十八条”政策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做进一步调研,尽快加强机关工作的立法进程。为避免那些依托政府建立的科技中介机构独占资源,防止不公平竞争,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科技中介机构的关系。应该脱钩或转制的要尽快操作,并做到脱钩彻底、转制到位,形成法律定位清晰、市场竞争平等的良好发展环境。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是壮大科技中介队伍的必由之路。要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对民营科技中介机构放宽限制、鼓励发展,扩大规模。制订鼓励民间非营利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明确管理办法、成立条件和税收、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快其发展进程。事业型科技服务机构要深化改革,除了保留少数由政府资助的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外,绝大多数科技服务机构要以民间投资为主,建立以合伙制企业为主要形式的内部运行机制。
科学合理的政策扶持措施是科技中介机构从发育走向成熟的催化剂。我们可以借鉴历史上政府扶持幼稚工业的措施,和目前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做法,在科技中介机构设立初期的3-5年内给予政策上的优惠,经过一定孵化期之后,根据优胜劣汰原则,有潜力的机构必然会成长壮大。其中对于不同类型的科技中介机构,应根据其发展现状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孵化期和扶持力度;对于发展潜力特别大的机构要进行重点扶持,形成示范效应。我们还可以运用集群式创新的理论以及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实践,尝试在技术成果密集的地区建立科技中介园、或科技中介一条街,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硬件支撑、配套服务和政策优惠。
2、要牵头建立区域公共信息平台。
在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系统中,由于技术和经济信息具有广泛性、复杂性与发散性以及个体差异性,使得技术供求双方仅仅依靠主观渠道实现创新信息的传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同科技中介机构也很难共享所获得的信息。并且由于力量分散,这些机构也无法统一财力和协调管理能力建立共享的信息平台。所以政府要挑起建立区域公共信息平台的重任,为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创造硬件支撑系统。
当前上海应结合市科委牵头进行的“一网两库”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制度,整合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大学和信息研究分析机构的信息资源,将大量的、分散的信息归类形成若干科技数据库、资源数据库、专利数据库、技术标准库、政策法律库、技术文献库等,建立全市及区域性公共信息网络,从而促进信息流动和共享。建成的公共信息平台应向科技中介机构全面开放,向社会部分开放,方便公众免费获取公开信息。
3、要加强科技中介的市场培育。
对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市场培育,涉及三个方面,即对大学和科研院所研发活动的支持、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服务的数量。而这三个方面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上海对大学和科研院所技术创新的支持自不待言,甚至可以追溯到计划经济时代;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培育则呈逐年增加之势,但支持的力度、规模、信息对称程度还须不断加强;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则需要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
当前科技服务业的市场需求在短期内仍然表现为一种潜在需求,如何将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更大范围地启动科技服务市场是我们面临的一大挑战。今后上海的政府部门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把更多的项目委托给科技中介机构,通过向他们购买服务,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和成长。
4、要提升科技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协同作战能力。
在科技中介的不同环节需要不同的中介机构,在不同的技术领域,需要有不同专业背景的中介机构来提供服务。这一特点表明,要求某一个科技中介机构面面俱到地提供服务是不现实的。上海的科技中介机构必须结合自身特点,术业有专攻,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专业化服务能力,比如建设专业化的科技咨询机构、专业化的孵化器、专业化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专业化的创业投资机构等。这样的专业化机构不但有助于集成优势资源,而且有利于打破各公共机构之间在资源占有方面的条块分割。当前上海在专业化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方面,已构建了集成电路设计研究中心、纳米研究中心、新药研究中心等一批平台,其成效已初步显现。但在专业化的科技咨询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方面还须通过各种鼓励性措施,加快建设步伐。
科技中介机构可以借鉴某些行业同业公会的做法,建立广泛的协作网络。这样一方面能够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专业知识、优势人才和技术开发、检测、中试设施,作为开展中介业务的重要资源;另一方面能够与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和投融资机构协调配合,相互集成,为科技创新的全过程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国内外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经验表明,开展国内和国际交流,是提升机构自身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上海一方面要鼓励科技中介机构之间的交流,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会、论坛、展示会乃至办刊物和网站形成固定的交流平台;另一方面要支持资质好、信誉高、运作规范的机构积极开拓国际业务,同时吸引国际知名中介机构来沪开展业务,使本市的科技中介机构在国内外竞争中发展壮大。
5、要加强科技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规范。
完善的监督管理是科技中介机构良性运转的保证。由于我国的市场体系刚刚发展起来,尚未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更要求有完善的监管措施,规范中介市场的发展。主管层面可以通过帮助建立社会中介组织的认证、投诉、评估和排名制度,实施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还可以组织专家分类研究科技中介服务的各种问题,力争率先在某些相对成熟的领域形成行业规范。
鉴于公共管理机构在管理上的局限性,要鼓励各种科技中介机构分别成立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引导和管理。要引导行业协会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制定和实施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职业操守、违规惩诫、资质认证等行业管理制度,组织本行业的科技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形成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的行业风尚,使行业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6、各方力量要携手培养科技中介人才。
面对当前科技中介服务的从业人员素质急需提高的现状,上海一方面要加强引进,另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培养和使用。
在人才引进方面,要鼓励高层次的海外留学人员回国从事科技服务工作或创办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放宽其人力资本入股的限制。通过政府及民间多种途径的合作,加强与国外知名中介机构的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市科技服务机构尽快上水平、上层次,与国际服务规范接轨。
在人才管理方面,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科技服务业职业资格标准体系。加快推进科技咨询师、项目管理师、质量认证师、技术经纪人等职业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妨尝试某些较为严格的规定,通过抬高进入门槛,迫使这些机构重视人才问题,比如规定新成立或进行年审的机构,其职业资格持证人员所占比例要达到一定标准,否则不予注册或年审。
在人才培养方面,要把科技服务业人才培养,真正纳入市紧缺人才工程,并切实实施好。尽快制定向科技服务专业人才倾斜的政策措施,增强行业吸引力,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力度,资助此类机构选派优秀的从业人员出国培训,努力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组织专家分类研究科技中介服务的各种问题,分析不足、总结经验、借鉴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和大学技术管理者协会(AUTM)的做法,制定系列教材,为专业人员提供系统的职业发展培训。
总之社会各层面都要充分认识科技中介机构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和公共机构要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中介机构自身要加强协同合作与自律,共同推动我国科技中介业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