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历史主义与阶级观点——与王学典教授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历史主义论文,唯物史观论文,阶级论文,教授论文,观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历史主义与阶级观点问题,是我国史学界长期争论的重大理论问题。王学典作为第一作者撰著的《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①一书,是对此争论进行系统研究的最新成果之一。该书以“历史主义阶级观点与非历史主义阶级观点的交锋(冲突)”为主线梳理了唯物史观的阶级观点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不少分析深刻入理,我读后很受启发。不过,王先生对于马克思唯物史观、历史主义和阶级观点的诸多论断②,我无法接受,于是写下此文与王先生商榷,请王先生指教,并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
王先生在书中指出:“生产力要素或因素只有结合在一定生产关系中才能形成现实的生产力,生产关系是现实生产力的社会形式。”③对此观点,我非常赞同。但遗憾的是,王先生并未将它在书中贯彻到底。
范文澜先生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向前发展的推动力“基本上就是生产力的体现者——农民阶级(包括一切被剥削者)反对生产关系的体现者——地主阶级(包括一切剥削者)的阶级斗争”④。对此,王先生反问道:农民阶级可以充当生产力主体,为什么没能充当生产关系的主体呢?他认定,这一问题是范文澜无从解释的⑤。我认为,王先生没能找准范文澜的理论误区。
我们需要明确:在什么意义上使用“体现者”、“主体”等概念?我们可以说:生产工具是一定生产力的体现,劳动者的素质技能能够体现出特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等等。但把农民阶级作为“生产力的体现者”、把地主阶级作为“生产关系的体现者”就有些词不达意了——就农民阶级是封建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创造者而言,封建的生产力主要就是农民阶级的生产力;农民阶级、地主阶级共处于封建的生产关系之中,只不过地位不同。“主体”概念通常有三种含义:一是“施动者—创造者”(在此意义上,它与“客体”相对),二是“参与者”(比如,企业是市场主体),三是“处于支配地位”(比如,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就农民阶级作为封建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创造者而言,可以说它是封建社会的“生产力主体”。然而,生产力只有与一定的生产关系相结合才是“现实的生产力”——农民阶级的物质生产活动主要是在地主—农民这一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中进行的。因为土地这一封建社会的基本生产资料主要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因而,在此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中,地主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地主阶级是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主体”。农民阶级的主要劳动成果最终被地主阶级占有,在此意义上,物质财富的创造本是农民的劳动能力(生产力)发挥作用的结果,却表现为地主的生产力。这就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的生产力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⑥。“生产力的主体”、“生产关系的主体”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主体”这一概念——这是王先生的那句反问的理论误区所在。
王先生对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的把握不到位,还体现在对毛泽东的一个论断的评价上。毛泽东认为,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那么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的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⑦。对此,王先生批评说:毛泽东无视或忽视西方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与中国合作社的本质差异:在西方是一个私人利益机制,而在中国,却要消灭或动摇这种私人利益机制⑧。
马克思认为,资本起初是在历史上既有的技术条件下使劳动服从自己的,它并没有直接改变生产方式⑨。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封建的生产关系曾共有相同的技术条件,即生产力水平。这一历史事实表明:在相同的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之上,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生产关系存在;因而,生产力对于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并非径直地限定它必须在某个“点”上,而是限定它的“区间”。正是以此为根据,毛泽东意图说明:既然在“工场手工业”的既有生产力条件下,可以实现从封建的生产关系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那么,“动摇私有制”、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也不是非有“农业机械化”的条件不可;资本主义可以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我们也可以依靠统一经营的农业合作社形成的新生产力。王先生没有理解毛泽东的深意,而是提出另一个层次的“差异”来进行批驳,其实没有什么说服力。
对中国近代史基本线索的两种观点(阶级斗争论—革命史线索和现代化线索)的评价,王先生在行文中贬损前者、推崇后者的倾向是十分明显的。对此,我想扼要地指出以下两点。
第一,必须基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的特定需要,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来谈论阶级斗争。如,地主阶级改革派(洋务派)、资产阶级改良派、资产阶级革命派、以“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垄断资本主义势力的作为,都可以纳入“阶级斗争线索”。如若不然,将阶级斗争孤立地突出出来,只能损害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的声誉。就此而言,王先生对于他称之为“伦理史观”的许多批评是非常中肯的。
第二,正如只有与一定的生产关系相结合的生产力才是现实的生产力一样,作为历史实存的现代化,不可能是“现代化一般”,而是带有浓厚封建残余的现代化、资本主义的现代化、依附于资本主义的现代化、独立的(或依附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等等“现代化特殊”;以生产力发展为根本动力,以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为中心内容的现代化理论,需要充实自身的阶级内容,才不会偏离马克思主义方向——现代化本身亦有道路之争,亦内含了阶级间的力量角逐。在此,重温马克思的如下教诲是十分必要的:“对生产一般适用的种种规定所以要抽出来,也正是为了不致因为有了统一(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这总是一样的,这里已经出现了统一)而忘记本质的差别。那些证明现存社会关系永存与和谐的现代经济学家的全部智慧,就在于忘记这种差别。”⑩
二、关于阶级产生的原因、剥削的含义、对农民战争的评价
王先生说:“从历史上看,阶级产生于‘旧式分工’或‘固定分工’,而不是产生于私有制。”(11)王先生引用“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等经典语句来论证分工之于阶级产生的重要性(12),对此我是赞同的。但是,非常遗憾的是,王先生并未给出“阶级不是产生于私有制”的理由。而“阶级产生于分工”与“阶级产生于私有制”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因而,王先生并未给自己的观点以有说服力的论证。阶级产生于私人财产占有的社会分化,而私人财产与私有制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一个是就“实体”而言,一个是就“关系”而言。也就是说,私有制之于阶级产生的前提性意义是个显而易见的事实。王先生意图否认这一“事实”,对此,我想反问的是:否认私有制之于阶级产生的意义,对于批判非历史主义的阶级观点、“伦理史观”是必不可少的么?
“剥削”本是指:在“对抗性生产关系”中,“非生产劳动阶级”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权,对“生产劳动阶级”的“剩余劳动”进行的“无偿”占有(13)。但王先生鉴于“资本家把剩余价值的相当一部分用来积累,转化为资本,而不是主要用来消费”,而认为:剩余价值中用于积累(扩大再生产)的部分似不应视为剥削;剥削是指对超过自己劳动(体力或脑力)所得的占有的消费。剥削是指与自己的劳动所得不相称的那部分消费(14)。其实,剥削指的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占有,与占有者本人是否消费掉这些成果无关。按王先生的逻辑,也可以用于扩大剥削的指称范围——工人阶级也可以说:如果我本人消费的价值量小于我的劳动创造的价值量,我就受到了他人的剥削。
对于“所谓阶级立场就是为一个阶级说好话,对另一个阶级说坏话”的观点,认为“研究奴隶社会历史要站在奴隶阶级等劳动人民一面,研究封建社会的历史要站在农奴、农民阶级等劳动人民的一面”的态度,我也是不赞同的。对于王先生在叙述我国学界关于农民阶级的属性、农民政权的性质等问题上的论争时的基本倾向,我是持赞赏态度的。但他似乎还没有把有些问题说清说透。
我们必须明确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地主、农民等概念。我们知道,封建社会的农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土改中获得土地的农民,参加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农民,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民,进城务工的农民,虽都被不加区别地称为“农民”,却因之处于不同的生产关系中,其内涵有着重大差别,因而对于这些不同的“农民”所参与的实践活动的评价就理应迥然有别了。在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时,有必要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相关概念:地主是凭借对于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人(阶级);农民则是在“地主—农民”的阶级关系中被剥削、被压迫的人(阶级)(15)。此时的农民发动起义所要改变的只是自己“在封建关系中的地位”,而非消灭这种“封建关系本身”(16)。于是,起义在胜利条件下建立的所谓“农民政权”只不过表示参加起义的农民(尤其是其领导者)掌握了改变自己“在封建关系中的地位”的暴力工具而已。只有在先进阶级业已产生的时代,在资产阶级(而后是无产阶级)的领导下,农民阶级、农民战争才能发挥反对封建制度的历史作用。
三、关于历史的创造者
王先生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命题不能成立,他提出的观点是:“剥削者、压迫者作为一个阶级和劳动阶级一样,是整个人类文明史包括整个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史的不可或缺的创造者。”(17)王先生以为自己的上述观点有经典依据——正是马克思恩格斯把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即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说成是资产阶级的创造(18)。
王先生从“资产阶级是物质财富的直接创造者”的意义上来理解《共产党宣言》中的“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这句话,很显然曲解了马克思的原意。如果此时的马克思认为“物质财富皆由资产阶级创造”,则《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19)就会无从谈起。其实,它指的是,生产力是“在资产阶级统治下造成”、生产力被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雇佣工人的劳动创造了资本主义的社会财富,不过,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被层层“现象—假象”“遮蔽”了起来(20),劳动的生产力却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21)。也就是说,“在资产阶级统治下造成的生产力”、被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的生产力,也都是作为雇佣劳动者的工人阶级的生产力,只不过在其现象形态上表现为资产阶级的生产力。
王先生说:“私有制社会的人类历史,一般不是通过‘反剥削反压迫’而主要是通过剥削与压迫创造的。”(22)其实,正确的说法应该是:私有制社会的人类历史,是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压迫与反压迫的斗争中演进的。然而,在阶级剥削与压迫中创造历史,绝不等于统治阶级的剥削与压迫创造历史。
王先生说:“物质资料的生产——财富的创造——不是在和剥削者无关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正是在剥削者的利益的推动和调节下一步步地发展起来的。离开了剥削阶级就根本不可能有什么私有制社会里的物质资料生产历史的创造,就像离开了劳动阶级一样。”(23)其实,应该说:如果没有剥削阶级与劳动阶级的对立,就不再是什么私有制社会,当然也就不存在私有制社会里的物质资料生产了;就像只有在“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中,“货币”才是“资本”,同时“劳动”也才是“雇佣劳动”。
王先生说:“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艺术的繁荣,不过是剥削者追求财富和享受的副产品而已。”(24)我想说:“追求财富和享受”是一回事,“创造”财富和被享受的对象是另外一回事;只有在财富和被享受的对象由劳动人民“创造”出来之后,统治阶级才能“实现”这种“追求”。
不过,王先生论证剥削阶级是物质资料生产历史的创造者还有更进一步的理由:“剥削阶级对物质资料生产历史的创造不仅仅是在具体生产过程之外实现的,而且,它的一些成员或阶层还以组织者、管理者的身份直接进入了物质资料的具体生产过程。”(25)王先生是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所说的“这个利息形式又使利润的另一部分取得企业主收入,以至监督工资这种质的形式”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的。王先生说:“既然是工资,那就是必要劳动的表现而不是剩余劳动的表现,那就是劳动所得,由企业主所进行的这种劳动就是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利润的一部分‘能够作为工资分离出来,并且确实也作为工资分离出来’这一无可争辩的事实的存在,说明以资本家为代表的剥削阶级并不都是寄生虫、不劳而获者,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曾进入了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直接参与了物质资料产品的创造。”(26)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的总利润分割为、硬化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好像它们是出自两个在本质上不同的源泉,而且,它们好像不与剩余价值发生关系,而只是互相发生关系。此时,企业主收入表现为某种同资本的所有权无关的东西,表现为资本家作为劳动者执行职能的结果——在资本家的头脑中,他的企业主收入远不是同雇佣劳动形成某种对立,不仅不是别人的无酬劳动,相反,它本身就是一种工资,一种监督工资。领取“监督工资”的产业资本家,就不是表现为执行职能的资本,而是表现为雇佣劳动者(27)。这些都是具有拜物教性质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呈现给人们的假象(28)。王先生显然被这些假象迷惑了头脑。对于这些假象,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合作工厂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管理人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因为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29)。而且,针对混淆企业主收入与监督工资或管理工资,不把利润解释为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而把它解释为资本家自己所做的劳动取得的工资这样一种混淆,社会主义者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把利润实际地缩减为它在理论上伪装成的那种东西,即单纯的监督工资。而随着工人方面的合作事业和资产阶级方面的股份企业的发展,混淆企业主收入和管理工资的最后口实再也站不住脚了(30),从而,利润在实践上也就表现为它在理论上无可辩驳的那种东西,即表现为单纯的剩余价值,没有支付等价物的价值,已经实现的无酬劳动。于是,“管理工资”的谎言被揭穿了: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实际上是在剥削劳动,并且在他是用借入资本从事经营的时候,他的剥削的结果就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31)。
王先生说:在“劳动群众”的身旁,还有“一个脱离直接生产劳动的阶级”,它从事社会的共同事务,它担负“劳动管理”的重要职能;没有一个劳动管理阶级的存在,劳动群众的生产劳动就不能正常进行(32)。但马克思却说:“说这种劳动(指资本家的‘指挥劳动’——引者注)作为资本主义的劳动,作为资本家的职能是必要的,这无非意味着,庸俗经济学家不能设想各种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发展起来的形式竟能够离开并且摆脱它们的对立的、资本主义的性质。”(33)我们可以套用王先生的一句话来作评论:马克思恩格斯不应当为后人对他们观点的错误理解和应用负责。(34)
王先生说:“从‘奴隶创造历史论’必然引出一个悖论:‘血淋淋的剥削史是奴隶们自己创造的’。这对于‘奴隶创造历史’论者来说是一难堪的问题。”(35)对此,我的答复是:这有什么“难堪”的?!工人不是创造了资本家奴役自身的手段——剩余价值么?这一点不是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应该具备的常识么?!
王先生说,“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作为一个价值命题,是指向未来的;它所反映的只能是现代无产阶级解放斗争的实践,它所表达的只能是现代无产阶级的思想意识,只能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世界观;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包括历史创造者命题在内,集中了科学性和阶级性的特质,它不属于除无产阶级以外的任何阶级(36)。如果说,王先生此论想指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命题的提出,需要具备特定的历史条件,我是赞同的。但王先生想以此证明这一命题并不适用于它提出之前的那个时代,其逻辑错误就是比较明显的了:一个理论得以提出的历史条件,与这一理论的适用范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混同。我们可以举例说明二者的差别:万有引力定律是牛顿在17世纪发现的,我们不能因此而得出结论说,它不适用于17世纪以前的自然界。
四、关于在历史研究中贯彻历史主义原则
王先生强调:“从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史学的失误教训来看,必须区分作为无产阶级政治的阶级观点与作为史学的阶级观点。”(37)对此,我的理解是,“无产阶级政治”指向当下,“作为无产阶级政治的阶级观点”是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认识和处理当下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史学的研究对象是过往的历史,“作为史学的阶级观点”是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研究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等等;对二者作出区分,应该是指,进行历史研究与处理现实问题,都要贯彻历史主义原则,把“历史与当下现实之间存在差别”这一“差别意识”时刻留存在头脑中。这是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实践中和马克思主义史学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史中总结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经验教训。不过,可惜的是,这一原则并没有很好地贯彻到王先生本人在书中的诸多评论中。
在20世纪40年代末,就剥削制度的评价问题、尤其是如何认识“劳心和劳力的分裂和对立”,艾思奇与叶逸民有过一场争论。艾思奇的核心观点是:劳心劳力的分裂对立,在社会物质生活发展的一定条件之下,在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乃是必然的、合规律的,并且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叶逸民则认为,我们今天教导启发读者应把重点放在“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在今天是反动的有毒的思想上。显然,两者在其各自的范围内都有其合理性,而超过一定的限度就都会走向自己的反面:我们不能因“劳心和劳力的分裂和对立”在“历史”上的功绩,就在“当下”大肆宣传它;也不能因在“当下”对它的否定,而在历史研究中否认它在“历史”上曾经有过的进步意义。然而,王先生却不是这样评论的,他认为艾思奇坚持了历史主义,而叶逸民的观点是一种“非历史”的观点。(38)王先生的“差别意识”受自己理论立场的左右,“时现”而又“时隐”,实在有趣得很。
王先生的“差别意识”“时隐时现”的例子还有很多:在批判“阶级斗争史学”、“革命史学”时是“在场”的,在叙述和评论“改革史学”、“建设史学”、“现代化史学”时是“缺席”的。
王先生说:“当在现实政治中,改革获得与革命同等价值、同等地位的认同时,在历史领域,历史上的改革也终于挣得了一席之地。”(39)其实,社会主义的改革与对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改良是有重大差别的。与把历史上的革命“现代化”一样,把历史上的改良“现代化”也是错误的,因为它们基于相同的逻辑——历史与现实的“同质化”。
王先生说,阶级斗争史学也就是革命史学;革命史学以阶级斗争作为史学的核心价值;建设史学意味着以经济发展作为史学的核心价值。(40)其实,无论是“为革命而研究历史”,还是“为建设而研究历史”,如果是以“当下”来裁剪“历史”,就都是不可取的。
王先生说:“以现代化的视角重新审视近代革命史化的现代化进程,意味着为政治革命或政治变革提供一种客观化的分析路径和评价标准,这对于推进近代历史研究,推进史学为现实服务,具有重要意义。”(41)其实,与历史在“革命史学”中的境遇类似,在“现代化史学”中,历史可能会再次成为“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只是“形象设计”与先前有所差别而已。
在我看来,王先生撰著此书包含有探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在阶级斗争问题上所犯的错误、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的理论根源的理论意图。这是很有意义的一项工作。不过,王先生却把自己的“历史研究”得出的结论直接运用到对于当下的阶级斗争问题的认识上了。王先生说:“毫无疑问,重新阶级化之后,我们绝不可能重复当年阶级斗争的场景,绝不可能采用阶级斗争的方式处理和面对阶级问题。”“面对重新阶级化的社会现实,显然不能再重复阶级斗争、暴力革命的老路。和谐理念、制度规范、对话协商,成为解决阶级、阶层利益矛盾、利益冲突唯一可供选择的系统要件。”(42)这里,王先生的“差别意识”再次“缺席”。
由于“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恶果,阶级斗争在我国是许多人讳言的话题;否认阶级斗争在当下中国的存在,至少是认为绝不能再搞阶级斗争,是诸多学者的“共识”。与之恰恰相反,面对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后资本主义现象的重新出现和社会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的现实,有人认为,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是完全正确的,显示了他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远见卓识。上述两种看法都有失偏颇,都没有把“历史与当下现实的差别”上升为理论自觉。
我们不能因为否定具有特定含义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文化大革命”,而同时否定用阶级分析、阶级矛盾的思路分析当下中国的社会矛盾的必要。同时,现实中阶级矛盾的重新激化并不能证明在几十年前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作为当时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正确性。因为,作为“文化大革命”指导思想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至少涉及互相关联、但又有所区别的四个层次的问题:第一,阶级分析方法对于研究当时的中国社会是否还是适用的?第二,能否用阶级矛盾的思路来判定当时的主要矛盾?第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是不是当时中国的主要矛盾?第四,用群众运动的方式来解决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是否可行?这样的层次分析,无论对于认识几十年前的历史,还是对于理解和解决当下的社会矛盾都是有意义的。
五、关于对唯物史观的整体把握
王先生通过概括马克思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共产党宣言》1883年德文版序言、《反杜林论》、《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中的经典表述,得出了自己对于唯物史观的理解:居于基础和核心地位的是其社会结构理论(它强调生产力、物质利益、经济关系对于社会关系、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关系);此外,还包括处于从属、次要、派生、推论地位的社会发展理论、阶级观点和无产阶级革命学说。(43)我以为,对于唯物史观的这种理解还只是比较干瘪的条条框框,还没有在其丰富性和具体性上进行把握。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阶级的观点,在王先生看来,并不处于唯物史观的基础和核心地位。王先生说:“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逻辑上看,马克思恩格斯的阶级观点都是他们的历史观即唯物史观的派生物。”(44)王先生之所以看轻阶级观点与他不理解在马克思那里生产关系与阶级关系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有关。马克思说:“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45)因而,马克思的阶级观点是以他对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分析为基础的。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这是王先生给予充分重视的方面。另一方面,生产过程的阶级关系也是分析(有阶级存在的社会的)生产关系必不可少的内容。这是王先生没能关注或关注较少的方面。这里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的分析为例来说明。
首先,对于资本关系,即资本家阶级与雇佣劳动者阶级之间的阶级关系的确认,是马克思的资本分析的前提,因为货币只有在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即资本关系中,才能实现增值,才能“转化”为“资本”(46)。
其次,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分析实际上是“二位一体”的。马克思说:“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从其连续性来考察,或作为再生产来考察,它不仅生产商品,不仅生产剩余价值,而且还生产出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社会关系,并使之永久化。”(47)如果说简单再生产就已经是剩余价值和整个资本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那么,资本积累就是剩余价值和整个资本关系在不断增大(扩大)的规模上的生产和再生产(48)。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所谓原始积累》一章中对“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的分析,既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起源的考察,也是对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关系的历史起源的考察。
再次,阶级关系的内涵随着对生产关系的分析而渐趋“丰满”。阶级关系在其作为“前提”被“确认”时,其内容还是非常“干瘪”的;而在全面研究了资本的直接生产过程、资本的流通过程、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的各种形式之后,阶级关系的内涵也逐渐“丰满”起来。以“资本家阶级”为例,在《资本论》理论叙述的终端,它就不仅包括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还包括靠“利息”取得“收入”的“货币资本家”,以及靠收取“地租”为生的“土地所有者”。
把马克思的生产关系分析与阶级关系分析密切联系起来进行考察,我们对唯物史观的理解才能是具体而丰富的,而不再是干瘪的几条。
注释:
①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
②虽然该书的主要篇章直接出自作为第二作者的牛方玉之手,但王学典先生是该书的第一作者,集中了全书核心观点的引论“马克思恩格斯阶级观点概述”由他本人亲自撰写,且本书的其他众多内容实为牛方玉根据王学典先生先前论著所作的改写(书中还有“改写”不彻底的痕迹,比如在由牛方玉执笔完成的该书第三章中,在引用王学典发表在《文史哲》1988年第1期上的《关于“历史创造者”问题的讨论》时,使用了“笔者在1988年指出”的字眼——见该书第299页),所以,我在本文中所提的该书中的论断皆笼统地认定是王学典先生的论断。
③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7页。
④《范文澜历史论文选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第40页。
⑤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06页。
⑥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6页。不过,我们有必要同时明确二者的差别:封建社会的地租——无论是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还是货币地租——都是剩余劳动的直接表现,都没有什么难以理解和神秘之处(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85-906页);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的剩余劳动或无酬劳动也表现为有酬劳动(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19页);也就是说,封建的剥削是显而易见的,资本主义的剥削则被层层假象掩盖了起来。
⑦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91页。王先生在第122页的注释中把书名写为《若干重大历史决策与事件的回顾》。
⑧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22-123页。
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59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6页。
(11)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页。
(12)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20页。
(13)对“剥削”概念的辨析,读者可参见王峰明、牛变秀:《“剥削”与“非剥削”——立足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辨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6期。
(14)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6、27、28页。
(15)如果只是在“土地的主人”的意义上理解“地主”,则在土改中分得了田地的人就是“地主”;如果只是在“从事农业劳动的劳动者”的意义上理解“农民”,则资本主义农场里的雇佣工人也是“农民”,这样只会引起理论上的混乱。
(16)比如,追求自己的发家致富(或者更进一步,用自己的财富接济穷人)与消灭造成贫富分化的社会根源,根本就是两种阶级意识、思想境界。
(17)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页。
(18)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3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6页。
(20)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37-940页。另可参见拙文:《拜物教批判理论与马克思的资本批判》,《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4期。
(21)参见马克思:《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6页。另可参见《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19-421页。还可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43页。
(22)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3页。
(23)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3页。
(24)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5页。
(25)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2页。
(26)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3页。
(27)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17、420-421、425-427、429页。
(28)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拜物教性质的详细阐述,请参见拙文:《拜物教批判理论与马克思的资本批判》,《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4期。
(2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34-435页。
(30)马克思指出,在工人的合作工厂和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中,商业经理和产业经理的管理工资,都是完全同企业主收入分开的(《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36页)。
(3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37-438页。
(32)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10-311页。
(3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35页。
(34)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66页。
(35)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97页。
(36)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08、316页。
(37)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63页。
(38)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16-120页。
(39)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55页。
(40)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61、362页。
(41)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58页。
(42)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0、358页。
(43)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8页。
(44)王学典、牛方玉:《唯物史观与伦理史观的冲突——阶级观点问题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页。
(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47页。
(46)对此观点的详细阐述,参见拙文:《拜物教批判理论与马克思的资本批判》,《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4期。
(4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607页。
(48)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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