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治理结构趋同问题的讨论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司治理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方发达国家演化出了两种主要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以美国为典型的市场模式和以德国为典型的大股东模式。这两种模式在所有权结构和经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学者们关于这两种模式的关键差异(及其产生原因)和相对效率的讨论已有10多年的时间。而近年来出现的全球竞争加剧、金融管制解除和贸易自由化等趋势,又赋予了比较公司治理讨论新的意义。如果全球产品市场的竞争如此激烈,以至于国家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决定企业在竞争中存活的边际因素,如果公司将在各国证券市场间自由地流动,那么,各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就不仅存在差异,还将接受生存竞争的检验。因此,比较公司治理讨论聚焦于这样一个问题: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将会向某一最优模式趋同吗?如果它是必然趋势,各国政府就应该及早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通过移植或开发最优公司治理结构来提高其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经济绩效。
向最优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趋同的问题因关系到公司法律和政策的改革,而在各国学术界和公共政策领域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该讨论的参与者可划分为两派:“强趋同”派和“弱趋同”派。前者认为,全球竞争力量能确保,只有最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在竞争中存活下来,因此,各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将会向某一最优模式趋同,国家间的差异将完全消失。后者则强调情景依赖和路径依赖在公司治理结构演化中的重要性,认为各国的社会、政治、历史和文化等力量将限制并可能压倒推动公司治理结构趋同的竞争力量,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趋同前景是不确定的,即使存在趋同的趋势,它的发生也将是缓慢的、零星的和局部的。在每一个阵营内部,都有不同的学派为其论点提供理论基础。这些深入的讨论,有助于增进我们对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理解。
强趋同观
持强趋同观的学者将全球化的前景想象为企业在一个一体化、无摩擦的世界市场上竞争,并认为,竞争将激烈到使国家公司治理结构成为与企业的竞争性存活相关的因素。一系列预测随之而来。按照单一价格法则,每一种商品将在整个世界市场范围内以相同的价格出售,生产成本也将在全世界范围内同一化。由于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在内的协调机制影响产品成本,因此,响应价格竞争的理性企业将寻求开发或模仿最优的治理结构,而那些未能采用最优治理结构的企业将趋于灭绝。由此,这些学者得出结论,日趋激烈的全球竞争将最终导致各国公司治理实际做法甚至法律规则趋同于某一种最优的模式。
持强趋同观的学者都把向最优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趋同看作是产品和资本市场日益加剧的全球竞争不可避免的结果,因而认为,需要讨论的仅仅是这样一个问题:最优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是什么样的,是美国模式、德国模式还是这两种模式通过相互取长补短而形成的某种混合模式?对于该问题,存在两种流行的看法,即最优混合模式论和美国模式最优论。
1.最优混合模式论
由于现存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是在国际竞争不激烈的情况下,由各国政治和历史塑造而成的,因此,它们可能都不是最优的。也就是说,它们可能都没有将融资成本和经理代理成本之和降到最低水平。最近20年,日益加剧的国际产品市场竞争第一次使国家公司治理结构成为与企业的竞争适应度相关的因素。目前的国际竞争结果似乎显示,市场模式和大股东模式各有优缺点。比如,Bolton and Von Thadden(1998)[1]指出,大股东模式的一个潜在好处是监督是持续进行的,而市场模式只能在出现管理失败的情形下通过敌意接管提供监督和干预;但另一方面,市场模式包含的所有权分散要素能增强股票交易市场的流动性,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又如,Porter(1992)[2]认为,大股东模式使公司经理致力于长期增值目标,而市场模式却给公司经理施加过高的短期增值压力;Gilson(1996)[3]则赞美市场模式,认为它能使企业对经济环境的变化迅速做出反应。
事实上,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学者对市场模式和大股东模式的相对竞争优势问题做出过任何直接的、基于经验证据的回答(Bratton and McCahery,1999)[4]。比较公司治理文献中提出的关于相对竞争优势的理论预测不能被证伪,并常常随国家整体经济表现而变。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日、德经济迅速增长,美国经济严重衰退,许多学者就断言大股东模式优于市场模式。可到了20世纪 90年代中后期,却出现了日、德经济的衰退和美国经济的繁荣。于是,公司治理文献转向宣扬美国模式的优越性。可见,比较公司治理研究尚未触及不同模式的效率比较,而只是探讨了某个看起来最成功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什么特征导致了它的获胜。
因此,许多学者倾向于一种比较中庸的假说,即大股东模式和市场模式具有相同的竞争适应度。也就是说,大股东模式和市场模式可能以近似的成本,将经理代理成本和融资成本之和降至大致相同的水平,因而这两种模式在制度形式上的差异不影响公司绩效。比如,Charkman(1994)[5]指出,没有哪种治理模式拥有相对竞争优势,否则,不同的模式就不会存在如此长的时间。Kaplan(1994a,1994b)[6][7]还为“相同竞争适应度”假说提供了经验证据支持。他发现,在美国、日本和德国,随着公司绩效的恶化(无论是用股票市场回报还是会计收入来衡量),经理被解雇的可能性都显著增加,虽然它们通过不同的机制(美国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日本的主银行相机干预,德国拥有投票控制权的银行通过监事会进行的积极监督)解决该问题。也就是说,在统计意义上,这三个国家的高级经理替换对糟糕的绩效具有相同的敏感度,因此,它们在治理机制方面的差异与公司绩效不相关。
那么,在大股东模式和市场模式具有相同竞争适应度的情况下,如何可能发生向单一最优治理模式的趋同呢?可能性在于这两种模式的次优性和全球竞争的进一步加剧。这两个因素会促使企业寻求能进一步降低成本的治理安排。Kester(1996)[8]指出,由于大股东模式和市场模式各有优缺点,因此,它们可以通过相互取长补短,来形成新的、由不同模式中具有效率优势的制度要素构成的混合模式。Kester设计的混合模式由市场模式中的强股东保护和高能激励以及日本企业间的长期密切合作关系构成。各种混合模式将和现有模式一道在产品市场上接受生存竞争的检验,通过该过程,最终可能产生一种最优的、被所有国家和企业采用的混合模式。
需要指出的是,要通过相互取长补短产生更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现存的模式必须拥有可分的制度要素。也就是说,某个特定的制度要素必须能与某一制度结构相分离,并适应于另一个制度结构。
2.美国模式最优论
许多学者认为,美国的市场模式是最优的,代表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化顶峰,所有其他模式要么向美国模式演化,要么趋于灭绝。
美国芝加派学派对市场竞争的结果持新古典式的最优观,相信市场的效能将确保企业只有采用最有效率的治理结构才能在长期中存在,使治理模式间的差异变得不重要或不存在。该学派暗示,公司管制及其改革是不必要的甚至是有害的。日益加剧的全球产品市场的竞争将在长期中自发地实现向最优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趋同。目前在国家间存在的公司治理结构差异,反映这些国家内部经济竞争程度的差异。比如,欧洲大陆国家对产品市场的管制,使其竞争程度低于美国产品市场;而近年来,在日益加剧的国际产品市场竞争的压力下,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已出现了向美国模式趋近的明显迹象(Easterbrook,1997)[9]。
Ramseyer(1998)[10]认为,美国的市场模式是非常合理的,不需要改革。他指出,20世纪90年代早期,那些主张用大股东模式来指导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学者是对反接管法做出了过度的反应。随后发生的事件表明,美国的市场模式自行调整得很好,比如,接管活动(以善意合并与收购的形式)再度打破记录,开发出新的敌意要约收购策略,机构投资者活跃成为治理常态。
Coffee(1999)[11]指出,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最优的,因为美国的各州(拥有立法权)之间存在对公司注册的竞争,且企业能通过合适的公司章程规避不合理的公司法律规则,而其他国家内部却不存在这种竞争,且不允许企业通过合同规避保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法律规则。他认为,日益加剧的全球产品和资本市场竞争将导致全世界的公司治理结构向美国模式趋同,并且,这种趋同可以在不改变国家公司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通过企业跨境购并和上市的途径实现。他指出,全球竞争意味着更大的市场,使那些规模更大、能筹集到更多资本的企业具有竞争优势,从而给予企业跨国融资和购并的激励。La Porta,et al.(1997)[12]提出,英国和美国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优于其他国家,因此,它们的股票市场规模更大,流动性更高,使其企业能以更低的成本筹集到更多的资本。Coffee由此推出,美国公司更容易收购其他国家的企业,其他国家的企业也有激励到美国证券市场筹集股权资本,所有这些,都会导致其他国家的企业采用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两位著名的公司法学者Hansmann and Kraakman走得更远。他们在《公司法的历史终结》(2001)[13]一文中宣称,公司治理的股东导向模式战胜其主要竞争者已确定无疑,它的获胜标志着公司法的“历史终结”!他们指出,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规则已实现了高度的趋同,并且,还可能继续向单一的标准模式趋同。趋同的主要原因是许多国家的政府、企业和法律精英已达成了规范共识:公司经理应排他性地按股东(包括非控制股东)经济利益行事。之所以形成该共识,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他公司治理模式的失败,包括美国在20世纪50、60年代演化出的经理导向模式,在德国的共同决定中达到其顶峰的员工导向模式,以及在法国和许多亚洲国家占支配地位的国家导向模式。他们指出,该共识已对各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将驱动各国公司法律规则的趋同。
弱趋同观
持弱趋同观的学者反对公司治理演化的技术决定论,认为公司治理不仅是技术,还受各国法律、政治和历史的影响,不是企业能简单地选择或缔约的变量。这些学者虽然承认新兴的全球竞争将在公司治理演化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不认为它的力量能确保向最优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趋同。他们指出,即使日趋激烈的全球竞争将给企业施加采用最佳治理安排的压力,企业也不能够单靠自己的力量完成所有必要的调整。国家公司法律改革将在公司治理安排的调整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这是因为,法律影响股东保护、代理成本控制、金融中介机构和大股东的投资行为,从而影响在特定国家框架内组织的公司治理安排的形式和相对有效性。而一个国家的公司法律规则是“集体行动的产物” (Charny,2004:296)[14],受其社会和政治环境的深深影响。因此,在不同国家,可以实施和能产生效率改善结果的公司法律改革方案是不一样的。由于这些国家环境因素的影响,全球竞争引起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前景是不确定的,公司治理安排的次优性和差异性可能无限期地持续存在。
Bebchuck and Roe(1999)[15]提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路径依赖理论,并用于解释为什么公司治理结构在国家间持续存在一些重要的差异。他们指出,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变具有路径依赖性,即一个国家在任何时点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部分依赖于其更早期的模式。路径依赖的一个重要来源是,一个国家的初期公司治理结构影响公司的各利益相关群体在制定法律规则过程中的相对影响力,增加国家制定和维持有利于更有影响力的利益群体的法律规则的可能性,从而会强化初始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因此,如果国家间在更早期(由于当时不同的环境甚至历史偶然事件)存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这些差异将在以后的时期持续存在。他们认为,全球产品和资本市场施加的压力不足以消除路径依赖。
制度互补性也是公司治理结构趋同的阻碍力量。制度互补性是指一个制度的存在和运作导致另一个制度更加巩固。Schmidt and Spindler(2004)[16]指出,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体制的各制度要素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或“适应性”;改变某个制度的形式以提高其自身的效率,可能导致整个体制的生产率的降低,因为该制度的新形式与体制中的其他制度不互补。必须同时变革所有其他互补的制度,才能带来体制效率的改善,而这种重大的、破坏既有体制的改革是高成本的,只有在紧随强大的外部经济冲击而来的危机期间才可能发生。因此,国家公司治理体制对国际竞争加剧的反应常常不是移植其他体制中的制度要素,而是在其既有体制设定的界限内寻找提高效率的方案。这样,日益加剧的全球竞争的结果可能是,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体制在功能上具有相同的适应度,而在制度形式上却持续存在差异。
次优微观经济学也支持弱趋同观。向单一最优模式趋同的假说依赖于企业在一个无摩擦的世界市场竞争的假设。但是,在现实世界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缔约摩擦、沉没成本、规模报酬递增和公共产品问题的存在,市场竞争并不能产生惟一的、稳定的和最优的均衡结果。Bolton and Von Thadden(1998)指出,在不完全合约世界中,不可能创造出最优的公司治理结构。他指出,公司治理结构面临所有权集中和股票交易市场的流动性的两难选择:要形成稳定的大股东结构以促进监督,就必须允许大股东通过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获得一定水平的控制权私人收益,以补偿其在监督方面的支出和牺牲流动性的代价,而限制大股东的控制权私人利益以保护外部投资者的权益又是股票市场流动性的前提条件。并且,不能将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限定在使监督和流动性产生的总价值最大化的水平,原因在于相关事项的不可缔约性:每期的监督成本和公司从监督中获得的每期收益都不适合在事前详细描述;并且,给定大股东和外部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些成本和收益也难以在事后被观察和证实。因此,现实世界的公司治理结构只能是要么禁止控制权的私人收益,要么不对其进行限制。具体的选择视对监督和流动性的重视程度而定。根据这一分析,大股东模式和市场模式都是次优的,并将持续存在,不会发生向最优治理模式的趋同。
总之,持弱趋同观的学者认为,尽管存在推动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趋同的全球竞争力量,但也存在其他限制趋同的力量,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趋同前景是不确定的,只能安全地预期弱趋同,即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将在全球竞争的压力下,进行局部的、与其既有制度结构互补的制度创新。通过这样的创新,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可能出现在功能适应度上的趋同,但其制度形式上的差异却可能持续存在。
趋同的证据及其不同的解释
持强趋同观的学者引用一些公司治理结构趋同的轶事和例子来支持其预测。被最广泛提及的是企业的跨境融资和购并。例如,Licht(1998)[17]指出,在1996年末,总共有784家来自大股东体制的企业在英国和美国的证券市场筹集股权资本,因而不得不遵守英美公司治理规则,如更严格的会计标准。又如,Mueller(2003)[18]指出,近年来出现的跨境购并浪潮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重大的影响。
趋同的另一类证据是国家公司治理结构发生的变革。比如,欧洲出现了公司所有权集中程度的下降和股票市场的深化。Wojcik(2001)[19]考察了德国企业在1997至2001年期间的所有权结构变化。他发现,在该期间,德国企业的所有权集中度大大下降,交叉持股开始解散,金融机构正在增加其持股的流动性。Coffee(1998)指出,在1995~1997年期间,意大利的股票市场资本化与GDP的比率从19.3%上升到了31.3%。类似的事件也发生在日本。Yoshimori(1995)[20]指出,由于经济萧条和外部压力,日本正在改变其公司治理结构,比如,金融部门解除管制,Keiretsu成员减少相互持股量,银行正在增加其持股的流动性(出于对筹集现金的急迫需要)。
经验证据显示,欧洲和日本已在参照英美模式对其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革,这反映在法律规则和企业实际做法两个方面。Braendle and Noll (2005)[21]指出,欧洲大陆国家,尤其是德国和奥地利,引入了接近于英美模式的公司治理准则;在这些国家,虽然只是建议公司遵照准则,但大部分上市公司在实践中选择遵循准则。 Coffee(1998)指出,意大利政府在1998年公布了一系列证券和公司法改革,比如,提高信息披露标准。Milhaupt and Miller(1997)[22]指出,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通过了一系列与治理有关的法律,如允许股东集体诉讼,减少对购并的法律限制,取消对股票发行的法律限制(旨在阻止发行者将股票期权作为经理报酬)。
持弱趋同观的学者认为,上述证据远不能为强趋同提供有力的支持。不仅可以找到相反的证据,这些轶事和例子本身就显示趋同是缓慢的,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仍然存在重大的差异,并且趋同的方向是不确定的。比如,Bratton and McCahery(1999)指出,跨境股票上市与购并活动可以在不伴随国家公司治理结构趋同的情况下继续增加;在纽约或伦敦股市上市的法国或德国公司仍然固守大股东模式,虽然它们做了一些治理让步;企业通过跨境交易筹集股权资本恰恰表明国家间公司治理规则差异的持续存在。
Jacoby(2001)[23]指出,尽管欧洲大陆国家和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出现了趋向美国模式的迹象,但变化是缓慢的。比如,在德国占支配地位的仍然是通过交叉持股、银行持股和家庭所有权形成的集中所有权结构。事实上,德国银行在20世纪 90年代持有的大公司股份上升了 5%。尽管公众持股所占的比例有所上升,但按国际标准衡量,它仍然非常低。同样,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的持股增加了一点,但它占GDP的百分比仍然只有美国的1/20。尽管出现了一些媒体大肆渲染的敌意收购案例,其数量仍然远低于英美。共同决定制和工会仍然深深嵌入在德国的法律和公司实践中。同样,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仍然保留了其典型的传统特征,如稳定的持股、强调红利的稳定支付、倚重银行进行债务融资和稳定雇员工作等;其购并活动远低于美国,敌意接管稀少,经理期权和管理层收购也远没有变得流行。
Kirchmaier and Grant(2005)[24]从德国和意大利各选了两个收购案例进行研究,发现新制定的公司治理标准被控制股东和主要的金融机构成功地规避。这些例子表明,公司治理结构改革要产生效果,不仅需要改革法律,更重要的是,必须确保新规则被广泛接受。
结论
上述分析表明,学者们在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趋同速度、方向和程度方面存在观点的分歧。产生该分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学者们对“全球化竞争是否是压倒一切的公司治理结构演化的决定力量”有着不同的看法,二是很难对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相对竞争优势问题给出直接的、基于经验证据的回答。笔者认为,学者们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趋同化问题上出现认识上的重大分歧,可能还根源于趋同概念本身是有歧义的。如果讨论的问题是“在全球化竞争时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化前景是所有的国家和公司采用单一的公司治理规则集,还是各个国家和公司继续遵循实际做法的多样性”,那么,讨论的参与者就很容易分裂为两个相互对立的派别。但是,如果趋同意味着对有效的公司治理基本要素的全球共同理解和接受的不断增长,那么,可能大部分学者都会同意,这种意义上的趋同正在发生。
我们可能永远也不会看到所有的国家和公司在相同的法律和执行框架内采用相同的治理规则和实际做法。绝对的一致既不必要,也不一定有助于增进效率。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文化、监管历史和商业传统,因而不可能存在具有普适性的单一最优公司治理模式。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公司治理原则的全球共识也在不断地发展。日益加剧的全球产品和资本市场竞争已经使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暴露出不少弊端,并对其施加了改革的动力和压力,使人们日益关注良好的公司治理问题。并且,不同国家的经理、顾问、律师、政府官员和学者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和深入,这有利于各个国家和公司吸取彼此的经验教训,深化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本质、目标和有效性的理解,从而使公司治理的改进变得更加容易。公司治理原则的趋同与实际做法的多样性并不矛盾。无论是国际公司治理网络(ICGN)开发的“公司治理最佳做法”,还是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发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都同时强调趋同和多样性。并且,公司治理原则本身也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