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与证券保险:美国的实践及对我国证券业建立保险机制的建议_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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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通过保险机制来保护投资者是美国证券和基金监管实践的一个成功的工具。它有三方面的特色:一是根据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建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ecurities Investors

ProtectionCorporation,SIPC ); 二是美国证券委员会和证券商自律监管组织NASD有关证券和基金保险的规则;三是共同基金行业独特的保险提供者——投资公司协会共同集团(ICIMutual Group)。 当然还有其它保险公司提供类似的保险产品。保险机制降低和分散了风险并起到稳定市场的功能。这对中国证券和基金市场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

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公司”是一个联邦注册的非赢利会员公司,为陷入财务困难的证券商的客户和国家交易所(注: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可的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成员单位提供资金保护。每个客户提供的保险不超过

500,000,其中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不超过

100,000。

所有的证券商和国家交易所成员自动成为保护公司的成员。公司的资金来源于由成员估算交纳的会费。在成员发生支付困难时公司要寻求法庭的允许来成为托管人。其为由于证券商失败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护的机制提高了美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信心。

保护公司的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五名由总统任命再获准参议院通过。五名中三名来自证券行业,两名来自一般公众。剩下的两名董事其中一人由财政部长任命,另一名由联邦储备委员会从成员单位中选拔任命。董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从公众董事中指定。

联邦法律(注:这里指美国国会1940年通过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投资公司和投资顾问的保险规定

美国1940投资公司法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均要求共同基金及其投资顾问必须为所有有机会进入基金证券和现金的经理和雇员购买诚实保险(Fidelity Bond)。诚实保险覆盖由雇员在任何地方的任何不诚实、欺诈或偷盗行为造成的损失。即使这种损失直到雇员解除雇佣关系后还未发现,保险仍然有效。保险还覆盖发现损失的审计费用。基金独立董事的大多数成员必须至少每年批准诚实保险的数量和形式。其中要考虑基金组合的性质、托管人安排以及类似的情况。

证券商自律监管组织NASD关于证券商保险的规定(注:见NASD手册3020。)

每一个保护公司的成员必须持有诚实保险。所有保险协议的最低保险额不能少于

25,000。低于

600,000 净资本的证券商要求保险额不低于净资本的120%。净资本高于

600,000的保险额相应地增加,但最大保险额为

5,000,000。(注:NASD 监管手册上列出了净资本与最低保险额的比例。)对于欺诈交易的最低保险额必须是

25, 000,或者是上述要求保险额的50%的最大者,最大不超过

500,000。

投资公司协会共同集团和其它保险公司的业务

1987年,美国投资公司协会(注:美国共同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单位投资信托的行业协会。)发起,各投资公司参股组建了专门为共同基金行业提供保险的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协会共同集团(以下简称“共同集团”),来满足共同基金和投资顾问的需要。八十年代中期,一般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过于一般化,保险价格过高,保险额很难得到,不适合共同基金的需要。共同集团成立的目的就是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共同集团为基金、投资顾问、登记公司、董事、经理和一般雇员提供保险。保险价格取决于被保险者的风险水平。如果风险过高,保险申请将被拒决。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共同集团为基金业务提供了行业规范的标准。

共同集团最近的发展是为货币市场基金提供违约保险。产品于1998年开发出来,设计的目的是使货币市场基金的与信贷事件有关的财务暴露降低到最低。共同集团于1999年7 月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函——非行动函(no-actionletter),为货币市场证券提供保险。目前,共同集团提供总额为不超过100万美元的保险额。 在此以上的赔付额需要一事一议。

近年来,其它保险公司对基金行业的业务也有了大力的发展。与共同集团一样,它们提供的保险品种一般包括:错误和遗漏保险(Errors'& Omissions'

insurance ); 雇员实践债务保险( Employees' Practices Liability Insurance ); 董事和经理保险(Directors' & Officers'

Insurance ); 雇员福利计划义务保险 EmployeesBenefit Plan Fiduciary Insurance)。一项新的业务是货币市场基金保险(Money Market Fund InsurancE)。 一些基金开始积极地将其货币市场基金进行保险(注: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最热衷的趋势是投资组合保险。部分原因来自于罗神融资基金(Mercury Fiance)的失败。诚实集团( fidelity )、 普物曼( Putman )和前锋集团(Vangard)等大型基金顾问均得到美国证券委员会批准提供投资组合证券保险。)。

在美国为证券和投资业务提供保险业务不仅是监管者的要求,它已经成为市场的必须。比如说,基金董事会通常要求获得董事和经理保险以及错误和遗漏保险,为独立董事与基金管理发生诉讼时提供保障,从而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这种诉讼会极端昂贵甚至会使个人倾家荡产。所以,缺少足额的保险会削弱独立董事大力维护基金股东利益的积极性(注:1999年,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组成顾问组对基金行业独立懂事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全行业出具了推存意见书。)。

对中国证券业建立保险机制的建议

据作者所知,中国尚未有保险产品或机构专门为证券和基金业务提供保险。

从中国证券市场起步开始,就经常发生投资者的资产或投资被盗走或挪用的案件和纠纷。在处理这些事件时,经常在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监管者经常收到投资者的举报,并花去好多人力和时间来调查、调解和处理这些事件。一些严重的事件不得不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民事或刑事调查和处理,往往花去好长时间才能得到处理。一些侦破不了的案件只能悬而未决。 投资者的损失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注:1997年发生的“新国大期货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罪犯挪用客户保证金,虽被抓获,但挪用巨额款项却难以追回。由于没有赔偿资金来源,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到现在尚未了解,已发生好几起集体示威事件。)。这些事件的屡屡发生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在另外一些情形下,为了避免由于同一事件在同一时间引起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行为对市场造成不稳定,例如计算机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等。监管者往往给证券公司施加压力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尽管有些事件并非完全是证券公司的责任。

如果存在证券保险的话,情况就不同了。投资者可以在不需等待处理或判决的结果就可以得到补偿。证券公司也不会额外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事件的调查处理与索赔通过保险分离开来了。实际上,证券保险的重大意义还在于为被保险者提供了控制业务风险的手段,从而鼓励业务创新。

为什么证券保险没有在中国发展起来呢?可能是以下原因:

1.保险公司不熟悉证券市场。正如普通人所认为的那样,证券市场充满了风险,保险索赔会很大,不可预测也不可控制。

2.保险公司仍然停留在传统的保险业务上,缺乏机制或动力来开拓证券市场。

3.证券行业和保险行业由不同的监管者分别监管,业务完全分割,相互缺乏沟通和了解。

4.证券机构和证券监管者没有意识到对证券业务进行保险的好处。

实际上,证券行业的风险并非想象的那么大。他取决于风险的种类。证券业务所产生的风险可以根据他的属性进行分割,分别进行保险。在美国有诚信保险,错误与遗漏保险,董事和经理保险,等等。这样被保风险的保险支付被分散化了。

证券业务保险适用于偷盗、挪用、违约以及不可遇见的灾害等。保险额的大小与被保险的资产规模及被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程度有关。好的内部控制系统应当得到高的陪偿率。证券公司应当尽可能地改进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水平来得到低的保险价格。而保险公司尽可能地发现证券公司的真正风险所在来恰当地制定保险价格以不至于失去客户。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保险对促进证券公司对风险的警惕性和提高内部控制水平有很大的帮助。

对保险额特别大又难以估量的证券保险,一个可行的办法是设立保险支付的上限。这样保险公司可以估计最大可能的陪付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来匹配资金。在这种情形下,保险重点保护中小投资者。因为他们没有抵御损失的能力。对大投资者来说,他们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和认识他们所面对的风险,更大的能力来承担损失。这一思想可以在美国保护投资者的实践中明显地体现出来。例如,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为每一个投资者由于证券交易商造成的损失只保到

500,000为止。在中国,为了避免意外事件造成大规模索赔行为保险公司难以支付的情形,对这种保险支付可设立上限来锁定最大赔偿额,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从而稳定市场。

在美国证券保险甚至发展到对投资组合的保险。例如,美国推出了货币市场基金保险(与信用事件有关的保险)。它与美国货币市场发展成熟,价格相对稳定有关。即使是这样,保险额仍然设置上限(见本文前面叙述)。

对于面临倒闭或财务危机的证券机构,一个保险公司未必能支付可能的巨大损失。应当建立一个保护系统,要么是为证券公司单独建立保护公司,要么在保险公司中建立集团保险。这要看那一个更容易建立和运行。

证券监管的市场化不再纯粹是证券监管者和证券经营者的任务,跨行业的整合变的越来越需要。证券市场需要保险业务的支持。反过来亦然。在目前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状况下,首先两个行业的监管者应当加强沟通和合作,构建沟通证券和保险的桥梁,推进证券市场保险机制的形成。

对于建立证券市场的成本和效益问题,虽然投资者和证券机构要为证券保险支付一部分费用,但他的效益却远远大于投资者和证券机构得到的补偿。通过配合其它措施,他将为整个证券行业营造一个创新机制。

最大可能限度地保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是监管者在实施证券监管中的核心责任。由于缺乏倒闭和支付危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保护机制,监管者通常的做法只能是提高市场准入条件,限制业务范围,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例如,设立证券公司必须有大量资本投入,发起者必须在限定的范围之内;证券机构不能为投资者管理资产,不能进行信用交易;证券机构的重大决策必须得到监管者的批准等等。监管体系僵化,市场缺乏创新能力,投资者没有得到更好的服务。

事实上,我们可以寻去求以市场为导向的风险控制方法。证券保险就是很好的方法之一。一方面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放松管制,鼓励创新。从而实现更高层次的风险收益平衡,让投资者在更高层次上得到满足。

可以相信,证券保险不止限于上述讨论。只要这种实践能够启动,他可以有更深、更广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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