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劳动关系的新发展看《工会法》的修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会法论文,中国论文,劳动关系论文,新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58(2003)03-0075-03
在市场经济的国家,工会是以维护和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提高工人经济地位为主要 目的,由工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体,其产生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时至今 日,工会仍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在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劳 动关系的协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的工会产生于中国沦为半封 建、半殖民地社会的特殊时期,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工会的 主要任务也由传统的政治斗争转变为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新中国的第一部《工会法》 在1950年颁布,1992年曾经作过一次修订,这部《工会法》确定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 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其规范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对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履行各项 职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当 前中国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特别是中国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 正式成员国,这意味着中国将全面加入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如何在“入世”后的市场化 进程中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就业、工资等方面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新形势对原有的 《工会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中国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发展来看,劳动力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其发 展相对滞后,而2001年中国的“入世”对其劳动力市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又将带来重大 的转折。从当前的情况分析,中国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就业和劳动关系方面已出现两大变 化趋势:
第一,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在趋同的过程中加剧城镇就业压力,并危及在业者的就业岗 位。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今天的中国农村有一亿两千万的剩余劳动力。“入世 ”以后,随着农产品关税的降低,欧美国家农产品对华出口必将出现大幅增长,中国农 村的富余劳动力将因此继续增加,剩余劳动力的大潮在涌向城市的过程中,由于农村劳 动力特有的低成本,企业遵循市场规律,在同一层次劳动力中会首选农民工,城市职工 的就业岗位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第二,劳动力供求双方实力不均衡呈扩大趋势。从经济学角度看,劳动力供求双方的 实力关系就是劳资关系的力量抗衡。在市场化条件下,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单位均属 于资方。受人口增长以及传统的影响,中国历来就是一个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国家,因此 ,在劳资关系中,供方基本处于劣势。而“入世”以后,中国将大范围的开放市场,伴 随着关税的大幅削减,民族工业将受到巨大冲。在产业结构转化过程中,只会进一步强 化劳动力供给方的弱势地位。近年来,中国的劳资关系已经出现了激化、对立的情况。 在国有企业中,随着隐性失业的公开化,下岗工人总量增加,在岗工人的权益也受影响 ;在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资方在报酬待遇、生产条件、劳动时间和管理方面侵害工 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增无减,诸如广东中山市中横灯饰厂非法拘禁毒打工人和深圳宝祥 衣业56名女工被非法搜身等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恶性案件屡有发生。
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的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并正朝着不利于劳动力供给方 的方向发展。为了能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 益,建立健全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和经济发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对原有的《工会法》进行了修改,新的《工会法》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这次 修改的内容重要涉及:对新建工会的组建、对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 会经费的收缴和对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制裁,其中心内容主要是提出和强调了工会在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基本职能。具体表现在:
一、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六条第 一款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利益的同时,代 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 的法定职责。近年来,虽然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无论事前或事后均见 不到工会组织的参与,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未被法律确认,工会组织对自身职责定位不明,在工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工会要么 无所适从,要么借故推诿。此次修改,明确了工会组织的主要任务就是代表工人说话, 替工人办事,从而为工会积极维权提供了法律后盾,同时也以法定的形式要求工会在维 权方面必须有所作为,否则就是失职、违法。
二、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针对在现实生活中不断发生的侵犯工会合法权益以及打击 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新《工会法》在第六章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 了:(1)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救济;(2)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行 为的处罚;(3)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的 行为的处罚规定;(4)对阻挠工会或职工依法组建或参加工会的行为增加了处罚规定。 这一章的增设,为《工会法》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有了制裁措施,任何侵犯工会合 法权益或打击报复工会干部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消除了工会工作人员的后顾 之忧。
三、增加了对新工会的保障性规定。在新建企业建工会是当前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 而在非公有制企业建工会是难中之难。据统计“上海97年底已有私企、外企7万家,雇 工15万左右,符合建会条件的有4036家,已建会的有3203家,工会会员只有4.47万人。 上海杨浦区某街道辖区内已成立工会的13家私企,在1年内没有搞过任何工会活动”。 目前,在外资、私营企业这些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工会组建工作普遍存在阻力大、进展缓 慢、覆盖率低的状况,再加上“入世”后,中国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数量上还会有一个大 的增长,为了避免这种状况对工会工作的影响,新《工会法》在第十一条第二款增加规 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同 时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在《工会法 》的第五十条规定了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是协调劳资关 系的需要,凡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不论是何种所有制都应当建立工会组织,这不 仅不会制约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反而会因劳资关系的不断改善,更大限度的促进生产 力的发展。
四、针对劳资双方实力不等的事实,加强工会对职工的保护。工会在劳动关系双方中 ,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上,工会应始终站在劳动 者一方,工会实现其维护职能的途径就是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从劳资双方的关系来看 ,作为个体的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无力与拥有雄厚实力的资方抗衡,这种状况在雇佣 关系十分明显的非公有制企业中更加突出。工会之所以产生,基本原因就在于工人群众 自发地组织起来以集体的力量与资方抗衡。从近年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 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工人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保护工人在工资 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以及劳动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因此,新《工会法》第 六条第二、三款增加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 职工劳动权益。”同时,除了强调工会的集体力量对劳动者的保护外,新《工会法》第 九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的 人选”,以此来杜绝当前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被企业主直接操纵成为“家工会”的现 象。
五、强调工会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强化维护职能。随着市场导向型机制的建立,就 业竞争日益激烈,失业类型也将更多地表现为劳动者所具有的技能不符合职业需求的结 构性失业。“入世”以后,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新兴产业将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新形势下,劳动者如不能快速掌握新的劳动技能,提高自身素质,就会很快被淘汰。 因此,当前的工会不仅应致力于为工人争取劳动权益,向工人宣传就业的发展变化,激 励工人参加学习和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要依照新《工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组织职工开展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来提高职工的文化 业务水平,使职工在劳动的同时也获得个人的可持续发展,以不懈的努力来稳定就业岗 位和减少失业。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本质就是法制经济,法律作为市场经济的调节器,对经济的发展 起着保障和调控的作用。《工会法》的修改适应中国经济利益和劳动关系变化的要求, 可以预见其将对中国新型劳动关系的形成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中国“ 入世”后,经济进入全球一体化,法律也会逐渐纳入全世界的法制轨道,目前新的《工 会法》虽弥补了原有《工会法》的许多不足,但从总体上来说中国的工会与劳动立法与 世界水平相比尚有差距。另外,在强调工会借助法律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 加强工会的制度建设,双管齐下,才能使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维 护社会稳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收稿日期:200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