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农村改革成功原因的思考_农民论文

对我国农村改革成功原因的思考_农民论文

中国农村改革成功的原因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村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674(2000)05-0040-05

1993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格拉斯·C·诺斯(Douglass C.North)在其制度演进理论(1990)中讲到:制度中的一些偶然事件会产生不断增强的制度变迁的特定方向,形成报酬递增,即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path dependence),进而由于路径依赖,会使制度变迁进入两种状态:一种是良性循环,迅速优化;一种是恶性循环,进入“锁定”(rock-in),而一旦进入“锁定”,那么“既有方向的扭转,往往要借助于外部效应,引入外生变量或依靠政权的变化”才有可能。[1](P135)由是观之,在中国改革的过程中思考路径依赖这一问题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首先经济体制的转轨在本质上是一种制度结构向另一种制度结构的过渡,在此制度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变量,也是整体社会发展的变量[2];其次改革是在无参照系前提下的“摸着石头过河”,由此经验的积累对“渐进式改革”(Incrementalist Reform)至关重要,而其中“制度的记忆”又是关键。所以,改革无疑是一场制度创新的过程,而路径的选择与依赖将决定改革能否最终成功。立基于此,文章试图以“路径依赖”为视角,经由对农村改革过程的分析而揭示改革的路径,并探讨农村改革成功的制度逻辑及其发展动力系统,以期得出一些有益的经验。

一、农村改革:历史的简要回顾

改革20年取得巨大成就,离不开其背后蕴量无穷的农村的支持与推动,更重要的是,农村是中国改革的源头。然而众所周知,改革前,中国实行的是“总体性社会体制”,国家获取了对社会中绝大部分资源的控制和配置权,这在农村体现为以“一大二公”为特征的人民公社制度的治理。尽管人民公社的出现在建国初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3],但是历史表明,这种制度模式只给农村带来憧憬和希望,却以农民的苦难和失望而告终。

事实上,“政社合一”的高度集权的指令性计划控制导致的是社会自主性的过度缺失:人民公社体制始终没有能够使理论上作为集体经济主人的广大农民真正行使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收益权问题(注:实践中,公社剥夺了农民的财产权利(对资产的占有、收益和积累的权利)与人身自由权,例如:“大跃进”时期农民财产的被“共产化”、“1958年秋农民退社自由权利的被剥夺及同年政府规定限制农民往生产队外流动等。)与此相伴随的是,国家在农村日益面临着困境: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产品供给长期短缺;农民对公社制度的不断“反叛”(尤其是三次自发包产到户(注:第一次是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提出“合作社可以实行包工”之后;第二次是1959年全国农村工作部长会议认为“过去农业社曾经行之有效的分层包干责任制……应当继续推行”之后;第三次1961年中央发出《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指示》,允许搞责任制之后,但三次“包产到户”都遭到批判和修正)。)以及合法性支持的大量流失[4]。因而,国家不得不经常地,虽然有反复,松动着治理“总体性”,即有限承认农民的一点自主权,例如:“六十条”对家庭副业、自留地合法地位的承认。正是这样“细微变化”使农民得以实践“生存理性”,即“在自己所处的特定资源与规则条件下,为寻求生存而选择比较而言并非最次的行为方式”[5],进而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寻求更多的自由。马德森在《共产主义统治下的农村》中分析到:“……农户能自行决定安排他们劳动的程度越大,他们与数不清的其他人在生产上协作的必要性就越小;他们获取自己创造的劳动所得越多,就会越积极。”[6]而林毅夫的研究表明:1959—1960开始实行强制性合作化时期,农村总要素生产率急剧下降,比1952—1958自愿合作化时期低20%的水平[7]。由此可见,人民公社制度对农民自主权的抑制是导致其非合理性的根本因素之一。

70年代后半期由于人民公社治理的困顿以及安徽小岗、四川一些地方包产到户的再次“试验”成功,终于促使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农村的逐步确立。从中央由“不许”变为“不要”(1978),再变为“有条件的允许”(1979),继而“肯定”(1980),最终完全放开(1983)的过程中,农民的自主权一步更进一步地得到了承认(注:参阅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1979年的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1980年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快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有关内容。):土地耕作和经营的相对自主权、重建家庭私有财产的权利以及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等的相继获得。这种制度创新的直接结果是:农村经济流量的迅速扩张[8]和在此基础上的中国农村经济体制与社会结构的裂变(“总体性社会体制”开始瓦解)。

旧体制所释放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创造了农村发展的宽松环境;但是改革初期,国家统派收购和城乡二元结构仍阻滞着农民对更大利益的追求。所以,促使国家对农产品价格和流通渠道逐步松动的同时,农民开始自发筹资组织农村手工业和初级农产品加工业。正是这种后来被称为“乡镇企业”的自发创造,奇迹般地开启了农村发展的新道路:打破长期以来的单一产业结构并推动农村市场的极大繁荣(注:1984年中央肯定“乡镇企业”之后,1985年乡镇企业即增加至1220万个,安置就业劳动力7000万,创产值2728亿元,到1994年企业数已达2429.5万个,安置就业12018万,创产值42588亿元;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伴随着市场的发展,具体数据可参见世界银行1984年初在中国的调查。)邓小平后来这样评价:“我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如果说在这个问题上中央有点功绩的话,就是中央制定的搞活政策是对头的。”[9][P197]所谓搞活政策,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决定进行农村改革,给农民自主权,给基层自主权。”[9][P238)

一个持久的民主所需要的条件,和保障个人权利以便促进经济增长的条件完全相同(奥尔森,1993)[10]。从家庭联产承包到乡镇企业,农民“生存理性”实践着自主权内的自发创造,而这种“理性”的演化和积累,不断改变着农民行为遵循的“习惯”。当农村利益重构加速旧有制度化的分层体系瓦解,而社会对新的分化的引导、规范不足导致“社会失范”的日益严重,农民开始转而寻求更强的稳定感,寻求对经济的可预期性,寻求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正如诺斯(1990)所言:正式规则的演变总是先从非正式约束的边际的演变开始[1](P25)。80年代初,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农民自发组织村民委员会,进行自主管理,这一做法迅速遍及全国(注:1982年宪法认可了村民委员会的合法地位,1987年人大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0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至此,全国已制定具体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地方性法规的省份已达24个,占总数的80%。),从而推进了农村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政治的型构:正是对这种“习惯”演变的回应。

可见,农村短短的20年改革,始自家庭联产承包制,经由市场、乡镇企业、村民自治的制度创新,积累起了改革的巨大绩效,这是“出乎意料的收获”。但值得人们深思的是,农村改革日益体现报酬递增的过程伴随着农民的自发创造过程,家庭联产承包制、乡镇企业、村民自治已是合法承认的农民的“三大创造”。上述农村改革历程的回顾亦正凸显出“扩大农民自主权”是影响或制约农村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说农村改革是一个诺斯所谓的良性循环的“路径依赖”过程,那么“扩大农民自主权”就是人们不得不正视的农村特有的改革路径。”

二、路径依赖:经济社会系统的一种理解

诺斯提出了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现象,并把西班牙和英国的历史解释扩展到美洲的经济史,以评价路径依赖的广泛影响。但事实上,也如他自己所强调的,“……社会演化到今天,我们的文化传统,我们的信仰体系,这一切都是根本性的制约因素”[11],因此诺斯只是提供了一个路径依赖的特例解释,而我们亦不可能从中苛求一种解释框架来直接运用于中国的改革。由此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农村改革过程中路径的强化或报酬递增机制是如何发生作用的?以往在成本——收益分析的框架内遵循渐进改革模式解释农村改革的成功[12]可以提供部分答案,但在本文,笔者尝试以经济社会系统的“复杂性”理论[13]对之进行分析。

作为一个经济社会系统,改革前的农村依赖人民公社治理下的“总体性社会体制”,其“集权”、“大一统”的结构与规则决定了国家与农民成为系统的“主要作用者”。在此,国家的概念首先代表着党对农村的领导,因为“党管农村”的原则决定农村政策的决策权首先来自于党中央;其次,政府作为政策的实际操作者,由于受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所以从根本上依然体现了党的领导。因而,为了便于分析,我们把农村改革过程中的行动者——党和政府,归于“国家”这一角色。

改革——新旧体制的转轨(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亦即新旧系统的转换过程。这种转换的过程是复杂的,突出表现在:旧系统的依赖结构和规则的影响“根深蒂固”,但并非“铁板一块”。70年代末,即使在旧体制尚未改变的表象下,农村基层的系统并非一成不变;实际上产生着“进化”,即“生存理性”不断驱使农民在有限的空间(小环境)内发生着背离旧系统的创造——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和包产到户(三自一包”),且这种创造在一定范围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尽管事实上创造很快被抑制(文革中对“三自一包”的大批判使抑制达到顶峰),但国家选择的“农业学大寨”、“高级合作社”等理想模式对农民的作用日渐式微,进而更强化了农民的“生存理性”:正是一个较大的初始预期回报即使只持续很短的时间,也会诱致具有较高贴现率的变迁(诺斯、戴维斯,1971)[14]。

农民的这些行为无疑使国家在农村的治理步入了困境。尤其是70年代末的财政压力(注:据周其仁的研究,国家对农村的收益指数和费用指数在1972—1981年间发生“倒挂”,在1978年达到峰尖。参见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秋季卷。)及合法性支持的流失等促使“总体性社会体制”岌岌可危。由此,要摆脱“初始预期回报甚微”的治理困境,国家便面临着如何从基层系统的“进化”中汲取“信息”的问题,即以“进化”的经验而改善其所依存的基础——对系统环境的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预期性知识结构的调整。于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家选择“扩大农民自主权”的尝试,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则正是系统内“信息”传递的初显。随之而来,制度创新迅速产生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初始效应:一方面,农民的生活开始从穷困的边缘回复;另一方面,国家在农村的治理困境开始得到了缓解。因此,基层“进化”的经验得到了实践的初次检验,进而使其在系统内的传递更具有了拓展性:

首先,在“系统的作用者”层面,农民经由经验的传递而实现了自我创造的内涵——利用系统的小环境而使自己的生存空间扩大,这在农民继自发创造家庭联产承包制之后,又以乡镇企业、村民自治的自发创造而得以凸显;与此同时,国家在汲取经验的过程中,转换着知识的结构而籍以改变制度性预期,即日后国家政策对农村市场的建立、乡镇企业的发展及村民自治的产生所起到的推动作用——实现“创新”制度化。其次,在“系统的转换”层面,由于经验在系统内从基层不断地向更高层次地传递,使得不同层次的作用者在不同的系统小环境内产生了“连锁反应”;然而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变化”而不断使新系统的结构和规则在旧系统内显现,例如农民自主权得到保障、市场经济因素的增多及农村社会的结构转型等,进而促动着旧系统的“自我改造”,即当新系统规则充分激活了旧系统内受抑制的因素——缺乏创新性自主权的潜在人力资源,就使得改革的初始绩效(如家庭联产承包制后的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了一种“示范效应”,人力资源的转化诱致了相关性资源从旧系统向新系统的流动,尤其是与人力资源转化紧密相关的制度选择过程的内在变迁。

由此,让我们转过来看制度选择过程的内在变迁性。新制度经济学提供了两种变迁轨迹,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强调一定环境内的行为者的自发行动创新制度,后者强调由国家或政府创新制度并加以强制性推行。显而易见,农村改革的制度变迁,并不适合于简单地概括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或强制性制度变迁,而具有着其特有的内在逻辑。一如上述,“扩大自主权”是农民“生存理性”不断演进的习惯与其生存环境不断磨合应对的产物,这种基层系统“进化”的经验经由“传递”而引致了系统自下而上的转换。但是,“进化”的经验在何种意义上对制度的变迁产生作用?正如哈耶克道明的,“对未知的适应乃是一切进化的关键”[15]。由此,农民在自身特定环境内适应性进化的“理性不及性”对其他作用者(如国家)至关重要——经由吸收和转化有效经验而做出应对自身环境的选择。所以系统整体的复杂性适应能力的提高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积累而得以达致。进而言之,系统转换实质上拓展出了系统作用者之间的预期一致性,即理性构致制度发展目标这一有意识的努力与农民自发性制度创造过程中所蕴含的“生存理性”不断演进的习惯的持续互动。因此,系统进化的动力得以形聚,即农民由习惯推动的不断的自发适应性创造被纳入了由国家在尊重习惯基础上构致的制度的规范化,且这种动力对应于更高一层的社会组织、体制、秩序的总体协调。所以,在此意义上言,基层作用者“进化”经验的传递促使了系统内的制度变迁融入了和外在环境相适应的系统整体进化的过程。显然,这种“互动学习”的制度演化过程,不仅创造了农村改革的巨大绩效,而且也使农村这一经济社会系统的创新转换进入了一个不可逆的方向:即农民生动创造与国家不断选择的互动而发展了系统的创新能力。

综上分析,经济社会系统的“复杂性”研究引入农村改革,其意义上在于:表明复杂系统的总体效果取决于千百万个作用者的无数决策的结果,这些作用者往往能够利用系统内的小环境不断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且其“进化”的经验随着拓展的过程而以“自执行”(self-enforcing)的方式实现传递,即以不同层次作用者之间的互动学习而形成系统创新转换的路径依赖。由此观之,改革的路径依赖可以概括为:(1)改革并非一次性人们理性设计完成的,它的形成经过自下而上的自发创造与自上而下的自觉选择的互动发展;(2)改革的深层动力来源于农民在自主权范围内的自发创造,用邓小平的话来说,这种蕴涵着“最丰富、最实际智慧”的群众创造是社会发展的本源;(3)农村改革特定秩序的型构来源于一种“在秩序的出现过程中确定的秩序”,其意即,改革“侵蚀、转型、重建”的过程所要创造的结构与秩序不可能由外部强加,而必须依靠身处其中并互影响制约的国家与农民,经由“合作规则”的博弈而推演制度变迁的互动过程。

三、“三农”现代化与路径增效

中国现代化的艰难曲折促使人们不得不经常反思以“中国式的现代化”为导向的改革的历程。改革前,农村为中国城市工业化进程作出过重大贡献(众所周知的工农业“剪刀差”),但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城乡二元格局却排斥农村于现代化之外,于是“农民”被看成“小农意识”和“愚昧落后”,农村也日显贫苦化,进而使得立国之本的农业亦呈现起伏不定的发展循环。因此,历史决定农村改革必须深入到农村、农业、农民的“三农”现代化过程。

路径依赖的分析重在揭示“初始的改革倾向为后续的改革划定范围”[16]。如前所述,20年改革的路径效应是巨大的,事实上,农村正以此而建构着发展的过程。但是,由于农村的不发达,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当前由于农民负担过重、干群矛盾激化、农村恶势力的兴起以及“社会碎片化”过程导致农村组织资源的匮乏[17]等因素都引起了不稳定现象的增多,而不稳定又反过来制约改革的进程。因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是对农村当前形势的一种回应。值得重视的是:《决定》对改革基本经验的概括指出,“必须承认并充分保障农民的自主权,把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首要出发点”,必须“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18]。由此可见,“扩大自主权”这一改革的路径必将影响农村今后的改革。

首先,国家自上而下的制度完善。(1)、确保农户家庭经营的相对独立性。《决定》指出“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18]。(2)、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决定》在保障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指出土地使用权在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下的合理流转。(3)、培育市场主体。鼓励农民特别是各类专业户以劳动联合、资本联合等多种形式创办专业合作组织,提高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4)、完善市场制度。在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基础上,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促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5)、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民主的法制建设,为农民树立现代化意识和实行法律意义上的自治创造制度性条件。

可见,制度的完善是在稳定家庭承包制、尊重并保障农民自主权与利益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其方式是通过对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法规性保障,从而稳定国家与农民互动的根基,并由此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市场主体及完善市场进行制度建构,进而构勒出立于农民自发适应性创造基础上的农村经由产业化发展、小城镇建设而达致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决定》指出的“一切政策都要有利于增强农村经济活力,放手依靠农民改变落后面貌,不断提高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18],应该在于理解农民积极性所蕴涵的巨大能量的本质或潜力,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国家如何才能以制度的创新与农民的创造形成互动而实现的农民的现代化,这是解决农村和农业现代化的关键。

其次,农民自下而上的路径增效。农民并不天生’愚昧”,邓小平曾评价,“中国最大的变化在农村”[19](P117),尤指农民的创造力出乎意料:家庭联产承包制后生成的自由空间,使农民获得一定的自主权及自由,促使他们发展起了农业的多种种植、农产品、乡镇企业的工业化、村民自治的民主化。随着自主权的被保障和不断增大,驱使农民进入更广阔的生存空间,并在市场的熏陶下,实现’生存理性”转向“经济理性”:这种新生因素的力量又会促使农民追求居住的城镇化、人口的知识化及农业的现代化,这是农民立于改变自身落后的面貌的必然要求。《决定》中提到的农民采用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形式兴办经济实体以及产加销一体的产业化经营均是农民的新创造。

《决定》强调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设:经由基层民主的制度化、程序性建构与依法治国的相结合,使农民参与组织和管理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所需的政治素质、能力、知识及习惯等获得更多的训练和积累;同时,民主自治保障着农民在市场经济中所享受的利益的获得、生活的富足和文化的进步,这种融合提高了农民的现代化意识。换言之,村民自治实践着邓小平认为的“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9](P252),民主应同社会主义法制相辅相成[9](P249),而成为实体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并促动着中国民主化的进程。由此可见,改革的路径(扩大自主权)有助于农民的现代化:在此过程中,农民自主性参与所引致的内在信仰的改变(经济利益、自由竞争、民主和秩序的内在整合)则实现着自身的创造性转化。

最后,互动效应。国家的制度完善与农民的路径增效,对系统内双向转化的互动的体现,依赖于制度实施并达致制度目标过程中的国家与农民的互动。

(1)、制度的理性并不必然导致制度实施的有效。市场取向的制度完善已成农村改革的既定趋势。然而国家自上而下的市场建构并不必然使农民获益。如,近来一些农产品开始出现地区性或结构性的过剩,使农民集体行动的困境日显加剧。尽管这本身包含有市场不完备的因素,但即使是完全市场条件下,农业也会进入“恒定型”和“发散型”的蛛网循环而使农民利益受损[19]。因而对制度理性及制度实施的关注是重要的。

市场作为一种有效率的“自发秩序”本身存在缺陷,而在后发现代化国家又不可避免另两种缺陷:一是市场建构离不开国家的理性设计与选择,但理性是有限的;二是市场的非自发性容易使制度创新的超前与制度的社会基础缺失之间的矛盾加剧。所以,制度实施过程中国家与农民互动意味着:首先,一个制度实施的开始即新一轮互动的开始,农民的自发创造推演着习惯的进化,国家经由新经验的吸取而对制度进行创新,也即制度的理性应来源于上述互动的过程。其次,互动的达致需要一种适应性的制度实施机制,适应性意指与农民行为遵循的习惯的相调适,也即制度实施应引导承受制度的社会基础的型构。

(2)、互动应有助于凸显系统进化的动力源泉,即制度实施不只侧重国家行为,还应包括农民的自主自发行为。《决定》揭示了农村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是我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然而这一过程不可能单纯由国家推动。历史证明:人民公社导致的是农业生产的效率低下,非规模效益;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成功,源于农民自发创造适应农业产业特点而形成的效应。因此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依靠经济手段和利益机制,发挥农民主体性的自发作用,选择或创造适应自身环境的特定模式。现时农村出现的“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股份合作制农场等正是这种多样性创造的体现。同样,农业经营的技术选择应遵循以农民适应环境资源禀赋的自主选择为主,而非重蹈过去国家选择并以群众性运动推进的覆辙。

所以,制度实施并非对农民行为遵循的习惯的替代,而是以制度与习惯的互动提高农民自主自发的创造力。在此,制度的作用显示出对农民行为遵循的习惯及农民应对的环境的尊重意义上的服务性和规范化。

农村改革过程中的路径依赖意味着:制度实施和国家与农民互动构成的过程,是“三农”现代化联动发展的过程,农村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将是这一过程的内生结果。然而,这种包含了国家、农民、制度、习惯、法治等一系列因素重构的转型过程是艰难复杂的。正如诺斯指出的,“路径依赖性意味着历史是重要的”,“你过去怎么走过来的,你的过渡是怎么进行的,我们必须非常了解这一切,这样,才能很清楚未来面对的制约因素,选择我们有哪些机会”[12](P32),本文籍以要解决的也仅仅是对农村改革经验的一种积累,但是毋庸置疑这种尝试还只是浅层的,农村改革这一蕴涵丰富的制度、制度变迁过程仍需要更多的重视与研究,一定意义上而言,改革能否最终成功,与上述经验的累积过程紧密相关。

[收稿日期]200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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