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的性质究竟由什么规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事物论文,性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本文认为,事物的性质不是主要地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而是主要地由根本矛盾的两个方面对立统一的关系所规定的。并从根本矛盾的内涵、矛盾两个方面的构成关系、事物的质的规定性、矛盾双方主、次地位的转化、事物的质变过程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关键词 事物的性质 规定
事物的性质是由什么规定的?人们在对“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来决定的。”〔1〕这一命题提出异议以后, 虽然仍有一些人坚持这一观点,但较普遍地同意了这样一个命题: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而对这一命题的理解又各有说法。一种理解认为:“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在单纯的过程中,只有一对矛盾,事物的性质是由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在复杂的过程中,有许多对矛盾,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矛盾方面所规定的。”〔2 〕另一种理解认为:“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主要方面规定的……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影响矛盾主要方面,对矛盾总体的性质发生一定的影响。 ”〔3〕“事物的性质‘主要地’但不是只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这是在肯定主要矛盾方面规定事物性质的同时,并没有否定矛盾次要方面的作用。”〔4〕笔者认为,以上的命题及对该命题的理解值得商榷。
1、 把对事物的性质的规定功能归结为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主要矛盾)是不确切的。
毛泽东在分析矛盾特殊性的时候,不仅提到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且还提到了“根本矛盾”这一概念。目前对根本矛盾的一般界说是:“根本矛盾是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事物和过程的基本性质的矛盾。”〔5 〕这里的含义非常明确:一是说“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二是说“规定事物和过程的基本性质。”我以为这是符合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所阐述的思想的:“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及为此根本矛盾所规定的过程的本质,非到过程完结之日,是不会消灭的。”〔6 〕他还拿从辛亥革命开始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过程的情形作例子,说明“整个过程中根本矛盾的性质,过程之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性质(其反面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质)”,并没有变化。”〔7〕
众所周知,根本矛盾和主要矛盾是两个明显不同的,从不同侧面说明事物矛盾运动的范畴。根本矛盾是从规定事物全过程基本性质的角度亦即事物存在根据角度确定的,它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主要矛盾则是从事物复杂的矛盾体系中,矛盾所占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的角度来确定的,它不一定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由此,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根本矛盾和主要矛盾之间就出现复杂的关系。有时它们是重合的,即某一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根本矛盾就是该过程的主要矛盾。而有时它们却有着很大的区别,表现为:①根本矛盾表现于事物发展的全过程,而主要矛盾仅表现根本矛盾发展的一定阶段。②根本矛盾贯穿事物的发展过程始终,不变化,而主要矛盾是转化的,不同的阶段主要矛盾不同。③根本矛盾的解决,事物就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它使事物的发展全过程终结,而主要矛盾的解决,只能使事物的一个发展阶段转化为另一个阶段。由此可以看到,对整个事物发展过程的基本性质起主要规定作用的应该是事物的根本矛盾,而不是其他。
2、从矛盾两个方面的构成关系看, 一超出它们两者关系及在矛盾中的地位、作用的范围,就不存在讨论矛盾某一方面与其他任何层次上的关系的可能性。
一对矛盾的主次方面,它们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而不是一种机械随机相加、机械随机并存的关系。它们不是两个可以拆开的实体,不可能设想矛盾的一方可以离开另一方面而单独抽取出来。那种独立自在的矛盾方面是根本不能存在的。就质的角度看,主、次方面的名称之别是相互规定的;从本质的角度看,各方面的本质规定则是从对方获得的。黑格尔说:“在对立中,有差别之物并不是一般的它物,而是与它正相反对的他物,这就是说,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每一方面都映现在它的对方内,只由于对方存在,它自己才存在。”〔8〕所以, 当我们在论及矛盾某一方面对事物的性质有什么作用时,这一方面的本质规定是在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的,这一方则是映现在另一方面之内的。实际上(尤其是在对具体事物的具体分析中)是无法独立地讨论某一方面的作用的。
3、从事物的质的规定性看, 不是由矛盾的哪个方面所能主要地(或次要地)确定的。
“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一种内部规定性,是由事物内部的特殊矛盾规定的。”〔9〕毛泽东说:“任何运动形式, 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有千差万别的内在原因,或者叫做根据。”〔10〕是矛盾规定了事物的质,是那种对立统一关系的矛盾规定了事物的质,而不是某一方面或者两个方面各自能力不同地规定了事物的质。如前所述,矛盾双方不是两个可以拆开的实体,它们不具备独自存在的能力,当然也不具备独立规定事物的质的功能,也就无从讨论哪一方在规定事物的质的过程中的主、次作用。因此,首先是确定了两个方面所构成的矛盾关系,然后我们才说是这种矛盾关系规定了事物特定的质。“化学元素的质,是由原子内部原子核同电子壳层的特殊矛盾所决定的”,“一种社会制度的质,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特殊矛盾所决定的。”〔11〕因为有了钠离子和氯离子的对立统一关系,才形成了氯化钠的特定的质。从物理性质来看,它有立方体的形状、有咸味,有一定的熔点和溶解度等等,这里我们无法各自说明钠离子和氯离子在构成氯化钠物理性质过程中的作用如何。因为有了雇主和雇佣劳动者的同一和斗争,所以有了生产资料归谁的问题,有了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问题;有了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问题;因而也就规定了某种生产关系的资本主义性质。在这里不可能单独地讨论是雇主还是雇佣劳动者在多大程度上规定了某种生产关系的资本主义性质。我们可以说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有决定作用,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上层建筑的性质。但是不能说某个社会形态的性质主要地是由某种经济基础决定的,它们之间没有直接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社会形态的性质只能由某种特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对立统一体来确定。有了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例如在奴隶社会末期),而没有相应的上层建筑,就永远不能形成资本主义社会。再从另一角度看,在生产方式中总的来说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占支配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是标志某种生产方式性质的却是生产关系(是“标志”而不是“规定”)。生产力再发达,如果没有形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就不可能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方式;而我们现在的生产力虽然比某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低下,但是这种生产力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的统一,就构成了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方式。总之,质就是矛盾存在的定性。撇开了矛盾整体去讨论矛盾某个方面在规定事物的质的作用上是主要的还是次要的,实际上已经偏离了辩证法。如果我们将“主要的规定作用+次要的规定作用=整体的规定作用”这一等式用来说明矛盾双方对事物性质形成的作用,岂不有机械论之嫌!
把矛盾的双方冠以主、次之分,是就他们自己在矛盾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相互关系而言,反映了矛盾内部双方的发展的不平衡性。毛泽东分析说:“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又是否可以平均看待呢?也是不可以的。无论什么矛盾,矛盾的诸方面,其发展是不平衡的。……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12〕这里“主要的”、“次要的”、“主导作用”等用词,都是就矛盾双方之间的发展的平衡关系而言。马克思亦曾经有过这样的思想。他在《黑格尔哲学批判》一文中说:“两个极端都真正地存在着”,由于一个极端“没有真正的现实意义”,因而“一个极端占了另一个极端的上风,两个极端的地位各不相同。”〔13〕他在《神圣家族》一书中,分析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时指出:“问题在于这两个方面中的每一个方面在对立中究竟有什么样的确定的地位,只宣布它们是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是不够的。”〔14〕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一文中分析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时,指出它们是“一个过程的两个要素”,两要素在同一过程中,生产是“居于支配地位的要素”。〔15〕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所谓“一个极端占了另一个极端的上风”,“居支配地位”等,也都是就矛盾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地位、关系来说的,并没有论及矛盾的哪一方是怎样地规定事物的性质。矛盾双方的相互关系与它们各自在矛盾统一体中的作用大小、地位高低是两回事,与构成事物的质更是两个层次上的两回事。诚然,“在分析复杂事物的矛盾时,特别要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矛盾方面,这样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和主流”,“要分清主次方面,抓住重点,方能认清事物的本质”。〔16〕但是这并不能说事物的本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或主要地规定的)。因为“把握”、“认清”与“规定”的内涵的巨大差别是显而易见的。矛盾的主、次方面与根本矛盾、非根本矛盾不同,“根本矛盾是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事物和过程的基本性质的矛盾;非根本矛盾则是不一定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不规定事物和过程基本性质的矛盾。”〔17〕人们应该和可以讨论根本、非根本矛盾在规定事物的性质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应该也不可能讨论矛盾的主、次方面各自在规定事物的性质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可以说同化和异化的矛盾在规定生物体基本性质中起了主要作用,而不能说是同化还是异化起了主要作用。
4、从矛盾的双方主、次地位的转化看, 不是矛盾的哪个方面所能主要地促成、并引起事物质的变化的。
我们知道,转化会带来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旧质转变为新质的决定环节,是旧统一体的分解新的统一体的产生。有转化才有新事物,才有事物的发展。但是谁是促成这种转化的原动力呢?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吗?不可能!毛泽东说:“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的内部都有这种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18〕这就是说,矛盾是统一体存在的基础,是推动转化的根本动力。质变、飞跃,它不可能凭空地发生,而是矛盾双方力量变化的必然结果。而矛盾又是同一和斗争这两种内在属性交互作用的表现。矛盾双方之所以能够互相转化,乃是因为对立两极存在着相互联结、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相互斗争的交互作用的力量。它既是对立面相互排斥和否定对方不利于自己发展因素的过程,又是矛盾双方相互吸引和利用对方有利于自己发展因素的过程。正是这种交互作用的力量使得矛盾双方的的地位得以变化,推动着一矛盾转化为另一矛盾。毛泽东说:“矛盾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19〕“事物总是作为过程而向前发展的。而任何一个过程,都是由矛盾着的两个侧面互相联系又互相斗争而得到发展的。”〔20〕于是,有人在分析这种转化时说:“在对立两极的力量发生变化的关系中,无论是两极力量的不平衡的共同增长或者是平衡的共同削弱,还是两极力量一消一长的变化,都是不平衡的消长变化。而这种不平衡的消长变化,既是在两极相互排斥同时又是在两极相互依存的作用下发生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两极的力量对比。这个力量对比变化过程,是在同一性和斗争性共同参与下所发生的实际过程,它不断地促使着两极各自沿着自己的方向充分发展,只有这个发展达到一个‘最高点’即达到一定的‘度’时,……质变就要到来。”〔21〕所以,毛泽东的这句话非常确切:“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互相转化着,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起变化。”〔22〕是矛盾双方的“互相转化”,事物的性质才起了变化。而不是矛盾的某方面主要地促成了矛盾双方的转化并引起事物的质的变化的。
或许有人会说,任何事物内部都有新、旧两个方面的矛盾,当旧的方面占支配地位时我们称它为旧事物,当新的方面占支配地位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时我们称它为新事物。如此看来,事物的性质不就是主要地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吗?对于这个问题是否可以这样来理解:第一,某物的质是由某物所固有的矛盾所规定的,但是“事物的质是多方面的”,也是多层次的,“随着实践的发展,给人们提出不同的认识的要求,人们就得从事物质的不同侧面把握事物质的一定的方面,没有必要去把握某一事物的另一些方面或全部的质。”〔23〕所以不能说某物所包含的所有矛盾关系都和某物的特定方面的质的规定性直接相关。任何事物内部都有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矛盾着的新旧两个方面。某物的特定方面的质只是跟它相对应的新旧方面矛盾有直接的关系,并非由其它任何可称之谓新旧方面矛盾的矛盾所直接规定。第二,矛盾中新的方面从被支配地位向支配地位的转化,是由新旧双方同一和斗争的结果,而并不单纯是某一方面作用的结果。事物的性质是随着矛盾主次方面的同时变化而变化的。毛泽东说:“任何事物的内部都有其新旧两个方面的矛盾,形成为一系列的曲折的斗争。斗争的结果,新的方面由小到大,上升为支配的东西;旧的方面则由大变小,变成逐步归于灭亡的东西。”(着重号为引者所加)〔24〕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矛盾的斗争,就没有矛盾的解决,也就没有矛盾的转化。第三,新事物不能简单地以与其相关的旧事物中新、旧矛盾方面的地位易位来确定。“质变、飞跃发生在不同事物之间的关节点上,但这个关节点并不是几何学上的那种没有大小的‘点’,而是从引起质变到完成质变的现实过程。”〔25〕所以从旧事物的解体到新事物的确立必然也是一个过程。应该说到这个过程的结束才算是新事物的最终确立。这样,当旧事物中新的方面刚取得对旧的方面的支配地位时,只能说是旧事物的性质刚刚开始向新事物的性质转变,而不能说已经变化为新事物的性质了。同时,最终确立的新事物是对旧事物的扬弃,新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当然不是旧事物“新的方面”的简单位移,而是既吸取、继承了旧事物积极合理的因素,又增添了旧事物根本没有的而富有生命力的新内容。所以我们既不能撇开质变是一个过程而贸然的说当旧事物中新的方面一占支配地位就马上有了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新事物;也不能把旧事物中新的方面简单地等同于新事物占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这一意义出发,我觉得下述的例举是不甚妥当的:“在社会现象中,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这对矛盾,当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居于矛盾主要方面时,社会的性质是资本主义社会。经过革命,无产阶级成了统治阶级,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随着生产关系的改变,社会的性质就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了。尽管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初期,主要矛盾都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但由于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同,社会性质就各不相同。”〔26〕其一,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是“随着生产关系的改变,社会的性质就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了。”从中国的情况看,应该说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才算确立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社会,而无产阶级(和劳动大众)早在三大战役以后就已成了统治阶级占据了矛盾的支配地位。其二,一旦社会主义改造得以完成,社会主义社会得以确立,作为阶级的资产阶级不复存在,那么原来意义上的无产阶级也就消亡了,也就没有原来意义上的“新的方面”了。社会主义社会有它全新意义上的占支配地位矛盾的主要方面。总之,从资本主义社会变为社会主义社会,并不是能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这对矛盾中无产阶级占了支配地位所能简单说明的。新事物是不能简单地以与其相关的旧事物中新、旧矛盾双方的地位易位来简单确定的。
其实, 我们在《毛泽东哲学批注集》中可以看到, 艾恩奇曾在1939年5 月出版的《哲学选辑》中的《研究提纲》中运用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导方面的思想,对事物的发展前途进行了分析,认为事物的发展方向,要看哪一种矛盾或矛盾的哪一方面起主导的作用,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前途都不会只有一个,可能成为主导方面的不只一个,只有压抑对立的方面才能使事物向着自己方向发展。“艾思奇的这个思想深化了《矛盾论》的论述。因为在《矛盾论》里着重阐述的是,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具有决定事物的发展性质的意义,艾思奇在这里要进一步说明它们怎样决定事物发展的方向和前途。”〔27〕从批注的内容可以看到,毛泽东是赞同艾思奇的观点的,并且引进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关系加以说明。
5、从事物的质变过程看, 不是矛盾的某个方面主要地规定了这一过程。
当事物的根本矛盾双方的主次地位一经转化,则事物内部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的地位亦即易位,事物的质同时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虽然质变有爆发式和非爆发式之分,但如前所述,都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仍然始终存在两个方面的相互作用,直至矛盾的彻底解决,亦即质变过程的基本完结。毛泽东说:“无论什么事物的运动都采取两种状态,相对地静止的状态和显著地变动的状态。两种状态的运动都是由事物内部包含的两个矛盾着的因素相互斗争所引起的。……事物总是不断地由第一种状态转化为第二种状态,而矛盾的斗争则存在于两种状态中,并经过第二种状态达到矛盾的解决。”(着重号为引者所加)〔28〕经历了上百万年的由类人猿到人的转变过程中,始终充满了“猿的因素”和“人的因素”的斗争。1948年11月,国民党军事力量下降为290 万左右,而我军则上升为300余万人。在这种情况下, 毛泽东说:“中国的军事形势已进入一个新的转折点,即战争双方的力量对比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人民解放军不但在质量上早已占优势,而且在数量上现在也已经占有优势。这是中国革命的成功和中国和平的实现已经迫近的标志。”〔29〕从我军占据主导地位时起,到蒋家王朝被推翻,在这一质变过程中始终充满着敌我双方的冲突,正是这种冲突促成了这一质变过程的完结。
综上所述,事物的性质不能由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也不是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而只能是:主要地由根本矛盾的两个方面对立统一的关系所规定。
注释:
〔1〕《哲学小辞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2〕〔16〕〔26 〕《毛泽东哲学思想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4页、95页、96页。
〔3〕《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第92页。
〔4〕《哲学争论(1977—1980初)》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 年版第120页。
〔5〕〔13〕〔23〕〔25 〕《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16页、216页、169页、191页。
〔6〕〔7〕〔10〕〔12〕〔18〕〔22〕〔24〕〔28〕《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289、290、283、297、276、297、297、306—307。
〔8〕《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4页。
〔9〕《辞海·哲学分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80页。
〔11〕《哲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7页。
〔13〕《马恩全集》第一卷第356页。
〔14〕〔15〕《马恩全集第二卷第43、97页。》
〔19〕《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372页。
〔20〕《毛泽东著作选续》下册第843页。
〔21〕《论矛盾转化》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181页。
〔27〕《〈毛泽东哲学批注集〉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8年版第73页。
〔29〕《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