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与社会建设·
社会企业的认证:争论与辨析
陈 雅 丽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行政学教研部,广州 510053)
摘 要: 尽管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仍处于发展初期,社会企业在过去的十余年间还是在中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认证是引导社会企业规范发展的关键一环,社会企业认证的诸多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极大争议。社会企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情况,与当地的制度环境、文化背景、社会氛围等密切相关,因此,认证主体也应因地制宜。对于起步阶段的中国社会企业而言,应大力推进社会企业分级认证,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企业制定不同的认证标准,并且根据认证等级评定的结果,向不同等级的社会企业提供不同的后续服务和外部支持,以及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实现认证、服务、监管无缝对接,力求真正达到推动社会企业行业规范化发展的效果。
关键词: 社会企业;认证;认证标准;认证体系
近三十年来社会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崛起,因其兼具公益性和商业性、追求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双赢的混合体特征,在创新性地解决社会问题方面表现出独特优势,正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民众的认可。作为一个新兴概念,“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一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含义有较大差异,组织形式和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在中国,社会企业概念于2004年被引入,此后逐渐引起公益界、学界和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各种实践探索也层出不穷。然而,毋庸讳言,我国社会企业总体上发展相对缓慢,与一些欧美国家社会企业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创新、提供社会服务的主力军相比,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影响力上均有一定差距。有鉴于此,为了推动社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近几年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开始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企业认证体系展开研究和实践。围绕社会企业的认证,迄今为止仍存在诸多争议,各方观点众说纷纭。本文在梳理和分析国内有关社会企业认证的各种歧见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作出了评析并提出了相关思考,以期对社会企业认证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有所裨益。
一、社会企业认证是否必要?
所谓社会企业,简言之,是指以商业运营手法达成社会公益目标的一种组织形态。近十余年来,随着公益理念的转变和社会创新的深入,越来越多有识之士进入社会企业这一领域,使我国社会企业的类型日趋丰富和多元。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社会企业在我国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组织形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
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地位的缺失致使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面临多重阻碍,而以社会企业难以识别的问题最为关键,因此,通过实施社会企业认证,使社会企业拥有易于识别的身份十分必要。王世强认为,应建立一个承认社会企业特殊性的基础性制度,在变更法律框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实施认证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式[1]。他指出,进行社会企业认证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社会企业迫切需要官方认可它们是一种独特的组织类型,将其与普通企业区分开;其二,政府、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公众若要对社会企业给予支持,也需要将它们辨别出来;其三,制定社会企业认定标准是最近的国际发展趋势,不少国家的实践证明,认证可以促进社会企业的发展[2]。韩文琰认为,我国对社会企业没有法律认证,不利于社会企业吸引投资者,难以形成持续而广阔的资本融资市场,造成融资难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企业发展的突出障碍,因此,立法认证是解决社会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3]。董蕾红等认为,社会企业只有获得了法律认证才能摆脱公众对其“社会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身份的质疑,才能获得“名正言顺”的地位,否则难以取得公众的信任[4]。白梦认为,认证能够为社会企业与其他主体的合作提供便利,有利于提高合作效率,为社会企业营造良好的、多方支持的发展环境,所以认证是建构整个社会企业生态体系至为重要的一环[5]17。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认证并无必要。周红云等指出,社会企业认证可能会捆绑住社会企业,形成一种“定性论终身”的僵化模式,特别是那种只顾着为社会企业贴“标签”,而不关注其过程和结果的认证机制,不但不能明辨社会企业身份,反而可能导致其“身份扭曲”,享受不到公正待遇,阻碍社会企业的发展,因此,形成一整套的评价体系更加重要[6]272。徐永光认为,目前中国社会企业不需要认证和税收优惠,因为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减免税企业和社会企业的领域基本是重合的,而且一旦贴上社会企业的标签,马上会被道德绑架,反而不利于社会企业发展[7]。
笔者认为,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国社会企业现在正面临着法律定位模糊、资源严重短缺、规范程度不高、社会认知不足等困境,极大地制约着社会企业的快速成长。在此背景下,亟须建立健全一套严谨、科学、权威的认证体系来引导、规范、促进社会企业的持续发展。
第一,认证有利于明确社会企业的身份和组织性质,经过认证的社会企业更容易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相区别,从而破解社会企业“面目模糊”“身份尴尬”的难题。
第二,认证有利于拓展社会企业的资源渠道,在与政府部门合作、向基金会和社会投资机构融资、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拥有认证过的社会企业身份将使其公益属性更清晰,从而在争取机会和资源时更具优势。
应力控制下的肢体创伤修复、畸形矫正与再生重建,是21世纪骨科学发展的大趋势,中国在这个新兴学科领域已经由跟跑者成为领跑者之一。秦泗河教授牵头申办成功“第六届世界外固定肢体延长与重建大会”主办权(2023-北京),届时将有上百个国家的代表汇集北京共镶盛会。为在这个学科领域培育国际化青年才俊,推动中国四肢矫形骨科在世界上的地位,秦泗河教授决定,在全国范围招收青年骨科进修医生。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实现农村现代化的关键一步。新农合制度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部门设置、财政资金、缴费金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等方面发生了众多变化,广大农民所享受的福利越来越多,这极大地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因此,加强对新农合供给体制的研究,对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认证有利于建立社会企业良好的行业形象,增强公信力,使社会企业更易于被公众认知和接受,提升公众对于社会企业的认可度和支持度。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参考和借鉴英国的多套认证体系并行的做法。一方面,鉴于慈展会已拥有社会企业认证的专业经验和影响力,政府应尽快对其认可和授权,赋予其正式的认证资质,使其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同时对认证过程加强监督,以增强慈展会认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社会企业认证由谁实施?
如图2所示,CB-Sync算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信标节点(beacon node)只采用单向广播机制来同步普通接收节点(ordinary node),而不需要接收节点的反馈信息,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信道的阻塞,还可以发送更少的消息以实现多个邻居节点的时间同步,得到更高效的能量利用率.
跨区作业走南闯北。河南省农机跨区作业发起于1993年,至今已经走过25个年头,全省联合收割机从无到有,发展到2018年的18.8万台,收割机作业面积达7900多万亩,成为全国小麦机收会战的“主战场”和“首战场”。每年河南省大面积机收作业结束后,大批收割机陆续奔赴山东、河北、内蒙古、天津等地作业,出省作业收割机总量在3万台左右。小麦跨区机收作业模式开辟了农业小规模家庭经营条件下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新路子,是我国现行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下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一大创举。
第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应该是社会企业认证的实施主体,通过政府部门的认证能使社会企业拥有官方认可的合法性。王世强指出,没有权威的官方认定标准是阻碍我国社会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政府应该制定社会企业的认证标准,可先由地方政府进行试点,再推广成为全国适用的标准[8]。樊云慧认为我国应改革相关立法,制定《社会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由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社会企业证书并予以监督管理,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给予社会企业一个统一的身份和地位[9]。韩文琰认为第三方认证不具有权威性,不能解决社会企业的外部融资市场问题,因此,应加速研究相应的立法认证,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社会企业认证法律制度[3]。
另一方面,政府应以更积极的态度推动社会企业发展,尽快确立社会企业的法律地位,制定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在当前出台全国性的扶持政策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先在若干省份开展试点,在省级层面出台符合本地现实状况的官方认证标准,以及实施针对通过认证的社会企业的优惠政策,包括提供专项补贴、将社会企业纳入政府采购框架并作为优先采购对象、给予社会企业和面向社会企业的投资以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贷款向社会企业倾斜等等。唯其如此,才能吸引更多社会企业踊跃参与认证,也才能切实发挥认证的功能,引导社会企业行业规范发展。待条件成熟时,再将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向全国其他省份推广,逐步开展官方认证,构建一套官方与民间彼此衔接、完善有效的认证和支持体系。
社会企业认证的实施主体也是一个备受争论的议题。虽然学者们都认同社会企业的认证过程需要政府部门和民间力量的共同参与,但双方各自承担何种角色,实施认证的主体是谁,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热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社会企业认证的主体应是多元化的,政府部门和各类民间机构制定的认证标准可以同时并行。顾远指出,大学、政府、行业都可以进行认证,制定出不同的标准,因为不同地区面临的问题差异很大,不可能使用一个一刀切的认证标准[10]。罗文恩等认为,社会企业认证制度是可以有多套的,我国地理范围宽广,地域差异大,用一套认证制度难以较好衡量出社企的多样性,如此,社会企业家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那一套认证标准[13]。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企业的认证标准中不应设置利润分配比例限制。因为限制利润分配不利于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企业领域,不利于社会企业快速发展,只要一个组织能够以商业运营的方式有效解决社会问题,就可以认定其是社会企业,而与利润分配比例无关。张军宏认为,不必限定社会企业分红,善的多少与分红毫无关系;作为认证评估机构,也无权去限定社会企业分红;而且,分红限定无法真正落实[14]。李健认为,社会企业尚属新生事物,对其设置过多的约束条件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不宜设计利润分配和资产锁定等硬性限制[15]。金仁仙认为,社会企业认证应结合中国实际,针对社会企业的利润分配等方面,不宜设置过多限制,避免压抑市场的投资热情[16]。赵萌认为,是否是社会企业与利润分配比例的设置在理论上没有必然联系。一个社会企业即使没有正式设置利润分配比例,仍然可以具有有效的社会目标稳健性机制;一个社会企业即使设置了利润分配比例,也可能做出损害社会目标的决策。利润分配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避免企业决策层不会把收入放进自己的腰包,但它只是稳健性机制的众多措施之一,而不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是社会企业的判定性标准[17]。
事实上,近几年我国已先后有广东顺德社会创新中心、中国慈展会、深圳横岗街道、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主体进行社会企业认证的实践探索。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2014年开始启动、2015年首次举办的中国慈展会社会企业认证,其也是目前我国唯一的面向全国的民间社会企业认证,主办单位包括深圳市中国慈展会发展中心、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尤努斯社会事业与微型金融研究中心、億方公益基金会、国际公益学院、中国公益研究院等六家机构,执行单位是深圳市社创星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国际公益学院公益金融与社会创新中心两家机构。慈展会认证迄今为止举办了四届,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对社会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引导作用,但认证的实施效果亦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如参评率不高、区域差异大、社会认知度不足等,而最关键的问题是该认证的权威性缺失。由于缺乏相关政府部门的正式批准和授权,由民间第三方机构主导实施的慈展会认证缺少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政府资源的支持,难以避免认证公信力不足和后续扶持措施落实难等问题。除中国慈展会认证之外,前述其他四种认证机制均有地方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它们均是地方性的认证机制,仅面向当地的社会企业,目前影响力有限,但发展前景值得关注。
对于质疑社会企业认证必要性的观点,笔者认为,尽管对社会企业认证负面影响的担忧不无道理,但是,从理论上看,认证体系的逐步完善可以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从实践上看,目前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社会企业认证,且对促进社会企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效果。中国社会企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初具雏形,现在加快推进社会企业认证,不仅势在必行,而且正当其时。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该由民间的第三方机构主导实施社会企业认证。白梦认为政府不应直接介入社会企业认证,而是应该将认证权力让渡给第三方机构,以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管理能力,同时保持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社会企业认证出现行政化、低效率等现象,政府需要扮演的角色是服务者,为第三方机构提供制度保障、扶持政策和监督,弥补其力量和资源等方面的不足[5]53。李涛指出,应该由一个站在公共立场的角度上,能够兼顾市场和社会双方利益的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制定认证标准,实施认证[10]。陈琦琦等认为,美国的B-Corp认证体系 (Benefit Corporation Certification)由非营利组织建立,有效促进了社会企业行业标准化,其评估方式和认证程序值得我国处于探索阶段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学习和借鉴,以保证社会企业的发展质量[11]。徐君认为,我国的社会企业行业代表机构可以与国外第三方权威认证机构合作,在合理引入的基础上,出台我国的民间认证标准,自下而上推动社会企业规范化发展[12]。
模拟日常面包和酥性饼干的烘焙体系,将黄油在室温下自然解冻,以猪油作为对照,每份称取20 g左右于铝盒中,放在烘箱中进行烘焙,烘焙温度分别为150℃、180℃、210℃、240℃,烘焙时间为40 min;重复加热:黄油和猪油烘焙加热冷却后7 h,同一温度继续加热40 min,重复加热次数分别为1次、2次、3次,冷却至室温后测定黄油和猪油的理化指标,并检测不同烘焙温度下黄油和猪油营养成分的变化。
三、社会企业认证有何标准?
鉴别一个组织是否是社会企业,需要一系列明确的可操作化指标。世界各国对于社会企业的认证标准并不一致,但目前具有共通性的认证维度包括:具有社会和环境方面的目标;独立运作,自主管理;具有持续性的生产或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活动;全职领薪员工不少于一定数量;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收入来自于商业经营;不超过一定比例的利润用于给所有者和股东分红;一定程度的资产锁定,注销后的剩余资产全部或部分归属于社会或社区,等等。
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欧美国家的社会企业认证标准可资借鉴,但不可照搬,如若完全照搬过高的认证标准,则我国没有几家社会企业能达标。对于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中国社会企业而言,在目前制度环境不完善、非营利组织发展远未成熟、社会公益慈善氛围不浓厚的情况下,应立足我国国情建立符合当下现实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的认证指标体系。从实务界来看,以认证起步最早、规模最大的中国慈展会为例,认证标准在2015至2018年间每年均有变化,从最初的组织目标、收入来源比例、利润分配限制、人员结构、注册年限五个维度,逐渐调整为机构资质条件、社会目标优先、具有创新模式以市场化运作解决社会问题、市场成果和社会影响力清晰可测量四个维度,认证标准在越来越具体化、精细化的同时,正朝着更具弹性、灵活性和包容性的方向发展。
在社会企业认证的实践与探索渐趋深入的同时,理论界关于认证标准的争论也在持续,尤其以利润分配限制问题引发最多争议。
2.2.3 精准考核确保权责到位 加强民政和政府部门、卫生部门等协作,将基层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作为街道或社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并加强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意识的转变。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作为政府绩效考评的内容,从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购买的效率与服务提供的质量两方面进行考量。除此之外,还要考评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数目以及服务内容落实情况等信息。从而保证考核标准的精准,促进组织的“活跃度”和可持续性发展,避免造成重硬件轻服务的“恶性竞争”。
第三,认证有利于引导和督促社会企业改善内部治理,促使社会企业践行社会使命和公益目标,防止发生“使命漂移”;同时,认证树立了社会企业的行业标杆,有利于推进社会企业的行业自律,提高整个行业的规范化程度。
客观来看,此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理论支撑和实践依据。笔者认为,社会企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情况,与当地的制度环境、文化背景、社会氛围等密切相关,因此,认证主体也应因地制宜。在已经开展社会企业认证的国家和地区之中,韩国、卢森堡等是由政府直接进行认证;中国香港、中国台湾、芬兰等是在政府强力支持下由民间机构进行认证;美国的B-Corp认证体系几乎不需要政府参与;英国则有多个认证体系,最著名的有三个,即社会企业徽章(Social Enterprise Badge)、社会企业标志(Social Enterprise Mark)、社区利益公司(Community Inerest Company),前两者是得到政府认可和扶持的民间认证体系,后者是官方的法律认证体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企业的认证标准中必须设置利润分配比例限制。因为社会企业既然以社会目标为优先,那么,就应该将大部分利润用于社会公益领域而不是进行利润分配,而且,完全不限制利润分配将使社会企业的甄别变得更加困难,难以将社会企业与一般的商业企业相区分。沙勇认为,社会企业的目的不是为了分配利润,应避免利润最大化行为,因此在认定社会企业的时候,应该对利润分配进行限制[18]。樊云慧认为,社会企业是提供社会公益,对社会企业的利润分配需要有所限制,限定只有一部分利润可以分配给投资人,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企业的公益性[9]。王世强认为,我国社会企业的认定标准可以具体和严格一些,否则“社会企业”将过于庞杂,在利润分配上应予以限制,除允许少量利润可以分配之外,绝大部分利润应用于社会目的和扩大再生产[19]。李郁丛认为,社会企业认证需满足社会目标、分红限制、资产锁定等条件,瞄准供需不匹配行业、追求高社会回报而非高经济回报;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其社会目标不漂移、分红比例限制和资产锁定[20]。
第三种观点认为社会企业应该分级认证,对于不同等级社会企业的认证标准有明确差别,普通社会企业的认证标准中不必限制利润分配,而优秀社会企业的认证标准中则可加入利润分配限制。夏璇认为,每一个国家的认证标准都是在相应背景下制定的,在有分红限制的国家,政府对社会企业也会给与相应的政策优惠,而在中国目前还没有政策优惠的情况下,分红限制应该作为认证的加分项,而不是基础项[21]。
7月30日,国务卿麦克·蓬佩奥在美国商会举办的“印太商业论坛”上,不仅提出了特朗普政府的印太经济方略,还对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进行了不点名的批评。蓬佩奥指出,从经济角度而言,“开放”意味着公平与对等贸易、开放的投资环境、国家间透明的协议以及改进互联互通以促进地区联系。蓬佩奥宣布美国将先期拨款1.13亿美元用以拓展美国在印太地区的经济存在,同时强调美国将大力推动私人资本对印太地区的投资,为此印太国家领导人必须将透明度、反腐及负责任的融资放在优先地位。[12]后者实际上是暗批中国在该地区的投资、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缺乏透明度、涉嫌腐败以及存在所谓的“债务陷阱”。
笔者认为,社会企业具有复杂的多样性,社会企业认证标准也是如此。事实上,在目前已经建立社会企业认证体系的各个国家和地区中,包括英国、韩国、希腊、比利时、芬兰、卢森堡、丹麦等多个国家都对社会企业的利润分配有所限制,要求社会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社会目的;与此同时,美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则对社会企业的利润分配没有设置比例限制,社会企业也依然得到了蓬勃发展;另外,中国香港的社会企业认证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是创启级、创建级、创进级和创越级,等级越高,标准越严格,前两个等级的认证标准中没有利润分配限制,后两个等级则必须限定利润分配比例。由此可见,社会企业的认证标准并无一定之规。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企业的认证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发展中不断调整的。如同我国慈展会的社会企业认证标准由限制利润分配转变为取消限制一样,英国的社会企业认证标准也在变化之中,例如,英国形式多样的社会企业中的一类——社区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以前限定利润分配比例不得超过35%,在研究发现其普遍面临资金困境之后,2015年,英国政府取消了社区利益公司分红限额的规定[7]。
中国社会企业的认证标准依然是一个热点问题,在当前社会企业发展的制度法规不明晰、公益创新的生态链不完善的背景下,认证标准将在很大程度上发挥导向作用。如果认证标准过于宽松,固然可能在短期内增加通过认证的社会企业数量,但也会因定位模糊、难以识别而导致社会企业的独特价值不易被公众接受和认可,将不利于社会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果认证标准过于严苛,则会抑制社会企业参与认证的积极性,导致通过认证的社会企业数量过少甚至整个行业逐渐边缘化,也无法发挥认证对社会企业发展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起步阶段的中国社会企业而言,应大力推进社会企业分级认证,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企业制定不同的认证标准,并且根据认证等级评定的结果,向不同等级的社会企业提供不同的后续服务和外部支持,以及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实现认证、服务、监管无缝对接,力求真正达到推动社会企业行业规范化发展的效果。
结 语
中国社会企业是伴随着社会结构转型、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福利社会化而出现和成长的。在社会治理创新的大语境下,“通过商业手段达成社会目标”的社会企业在中国已有了卓有成效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作为引导社会企业规范发展的关键一环,社会企业认证的诸多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极大争议。本文细致地梳理了我国学界和实务界有关社会企业认证的各种歧见,围绕社会企业认证的必要性、实施主体、认证标准等焦点议题展开分析。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这些研究从不同视角对社会企业认证进行的剖析,有助于学界和实务界加深对社会企业认证的意义和方向的把握,有助于促进社会企业认证的实践发展。在社会企业的认证标准方面,尽管目前尚未就具体指标的厘定形成统一认识,但对于认证申请的若干基本要求已经达成一定共识。社会企业认证这一领域还有许多值得持续研究的议题,例如,官方认证与民间认证在实施过程中各自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实现二者相互衔接?认证对于推动社会企业发展的实际效果如何?政府在不同认证模式下应扮演何种角色?这些议题还缺乏相关的宏观数据和微观案例,更多的实证研究有待开展。
诚然,社会企业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仍处于发展初期,还没有成为我国政府当前的重要政策关注点,因此社会企业认证还缺乏整体性的制度安排,同时还面临着社会关注度不足、社会支持体系薄弱、认证参与率不高等难题。但是随着社会治理创新的深入推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各类社会问题的解决已经被提上政府议事日程,不少投资机构包括基金会纷纷开始尝试投资社会企业。毫无疑问,社会企业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必将迎来更有利的制度环境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使建立健全社会企业认证体系显得日益重要和迫切。
三是构建融资服务体系,解决入驻企业融资难问题。Z公司通过自身建设以及与专业机构合作相结合的方式,从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两个方面构建融资服务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在债权融资方面,Z公司与绵阳市农业银行科技支行以及绵阳市商业银行军民融合支行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满足了入驻企业债权融资的相关需求。在股权融资方面,Z公司联合广东瑞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了四川中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仅将自身成立的种子孵化基金1000万元用于入驻企业投资运作,而且还顺利打通了成长型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道。
参考文献:
[1] 王世强:《政府推动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国际经验与中国路径》,《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2] 王世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与现实的社会企业认证标准》,转引自《文明的和谐与共同繁荣——不同的道路和共同的责任:大变局挑战中的社会创新专场论文及摘要集》,2015年。
[3] 韩文琰:《立法认证:解决我国社会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4] 董蕾红、李宝军:《社会企业的法律界定与监管——以社会企业参与养老产业为分析样本》,《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5] 白梦:《我国慈展会社会企业认证中政府角色缺位问题研究》,济南: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8年。
[6] 周红云、宋学增:《透视社会创新与社会企业:探索中国社会发展路径》,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6年版。
[7] 徐永光:《社会企业凭什么不能分红?》,http://sq.voc.com.cn/?p=5798,2016-06-30.
[8] 王世强:《社会企业兴起的路径研究——两大部门的相互融合与结构差异》,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1页。
[9] 樊云慧:《论我国社会企业法律形态的改革》,《法学评论》2016年5期。
[10] 王勇:《社会企业认证:为了拉山头就没有什么意义》,《公益时报》2017年6月20日。
[11] 陈琦琦、张远凤、牟洁:《B型企业认证体系:社会企业认证的尝试与挑战》,《宜春学院学报》2017年第7期。
[12] 徐君:《社会企业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安排:美国的实践及启示》,《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10期。
[13] 罗文恩、黄英:《构建社会企业身份: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地区社企认证实践比较分析》,《中国非营利评论》2019年第1期。
[14] 张军宏:《凭什么社会企业要限制分红》,http://www.chinadevelopmentbrief.org.cn/news-18463.html,2016-03-31.
[15] 李健:《政策设计与社会企业发展——基于30个国家案例的定性比较分析》,《理论探索》2018年第2期。
[16] 金仁仙:《中国社会企业的现状、评析及其发展战略》,《兰州学刊》2016年第10期。
[17] 赵萌:《社会企业十问:人大尤努斯中心主任赵萌采访实录》,http://www.sohu.com/a/285812613_669645,2018-12-31.
[18] 沙勇:《中国社会企业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版,第35页。
[19] 王世强:《社会企业的官方定义及其认定标准》,《社团管理研究》2012年第6期。
[20] 李郁丛:《分级分类认证培育社会企业》,《民生周刊》2019年第1期。
[21] 邹雨茉、周棋彬:《创业为赚钱,还是为解决社会问题——“社会企业”AB面》,《南方周末》2017年4月27日。
基金项目: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学科共建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背景下社会企业的发展路径研究”(GD17XGL06)
作者简介: 陈雅丽,1977年生,中共广东省委党校行政学教研部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 C91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7-4937( 2019) 05-0085-06
[责任编辑:杨大威]
标签:社会企业论文; 认证论文; 认证标准论文; 认证体系论文;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行政学教研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