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民主管理_民主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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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民主管理是最基本的特征之一。本文就现代企业制度中,坚持和强化企业民主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怎样搞好企业民主管理等问题,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的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少人对企业民主管理产生了一些模糊认识。主要有:一是把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当作单纯的政治概念,认为在以经济为中心的企业里,应当强调厂长(经理)的职权,不宜提倡民主管理。二是把企业自主权等同于厂长(经理)自主权,认为既然政府把权力下放给企业,那就等于政府把职权交给厂长(经理)了。当然也就用不着同职工商量了。三是把企业职代会看作是个徒有虚名的形式,忽视了职代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厂长(经理)指挥中心,教育职工提高素质和监督行政干部违纪行为等职能。四是把企业民主管理看作是单纯监督行政领导,将领导与职工对立起来,忽视了民主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要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五是把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会和职代会混为一谈,认为既然有了作为企业内部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会和常设权力机构的董事会,就无需职代会了。凡此种种。

本文认为,以上这些模糊认识是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本质认识不清的表现,社会主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企业民主管理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使职工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企业的主人。管理国家、管理企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作为国家和企业主人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社会主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

二、实行企业民主管理,是共产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表现。广大职工群众是生产的主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让职工亲自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表达他们的意志,他们就会真正感到自己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从而树立起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

三、企业民主管理是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础。企业是职工群众生产劳动和进行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倘若职工群众连自己所在企业都无权管理,那就谈不上去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了。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否实行企业民主管理,是能否实现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环节。

要实行企业民主管理,在当前企业民主管理中亟待理顺以下几种关系:

一是要理顺股东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股份制改革正在普遍推行,但如何处理好股东大会与职代会的关系,如何实行民主管理的问题也随之日显突出。不少人认为,既然企业实行了股份制,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企业的主人已变成了股东而不是职工,那么职代会民主管理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我以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实行股份制后,国家股和集体股仍占大头。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并没有变,同时企业职工作为全体劳动人民的一部分。其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主人翁地位也应在企业内部得到体现。基于这两点,作为企业民主管理基本形式的职代会就应当继续存在,并积极发挥作用。

如何理顺和确定股东代表大会和职代会的关系,目前尚无定论,但我以为以下两种做法是可行的。对于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城镇集体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可以实行股东代表大会与职代会的“两会”合一,代表具有双重身份,行使“两会”的各项权力。对于实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可以“两会”并存,其职权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并由职代会推选部分职工股东参加企业的股东代表大会。同时工会负责人代表职工分别参加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决策和监督,这也是一种可行的民主管理形式,目前有些企业在股份制章程中将职代会的职权、性质等加以明确,避免了产权改革对民主管理的影响,这种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二是要理顺厂长(经理)决定权与职代会“五权”的关系。两者应该是辩证的统一,不可相互取代。要真正理顺两者的关系,本文以为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企业法》所规定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留用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等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方面,都应由以厂长(经理)为主的企业行政行使决策权,其方案也应由企业行政制定,这是体现厂长(经理)生产经营指挥权的重要方面。但同时也应注意,这些方案的制定也要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提交职代会审议。对于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企业行政应予认真考虑,合理的建议应予采纳。这样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其次,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等,应严格按照《企业法》规定,由企业行政与职代会共同决策。企业行政应在充分征求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对合理的方案,提请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并全体代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当前有不少企业的奖金分配方案、重要的规章制度未经职代会讨论就付诸实施,甚至采取那种由“老板”根据自己的感情好恶塞“红包”等方法,这不但挫伤了绝大部分职工的积极性,而且这本身就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侵权行为。

再次,企业的住房分配调整方案、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以及生活福利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都应由职代会行使审议决定权。当前企业中住房分配的矛盾相当突出,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分配调整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而是由个别领导人说了算,这种不按程序办事的作法是腐败现象得以肆无忌惮地蔓延的根源之一。

三是要理顺职代会与广大职工的关系。职代会是代表职工行使权力的机构,但目前由于职代会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所以在职工中失去信任。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大致有两方面。其一是职工群众在职工代表大会中所占的比例过小,绝大多数代表的名额被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占去,这样的代表结构很难反映最基层的声音。其二是职代会审议的事项会前未与职工见面,代表没有时间与职工交换意见。笔者发现,在一些企业中,广大职工对职代会审议的方案、通过的决议几乎很少了解。广大职工事实上被排斥于企业管理之外,他们的民主管理权力事实上被剥夺。职代会本身脱离了职工群众。

要理顺职代会与广大职工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措施有:提高代表的素质,增强参政议政能力;代表结构要合理,职工所占比例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对职代会进行规范化管理、畅通渠道、保证职工的意见能及时在职代会上得到反映;建立职工代表联系群众、监督行政制度;健全三级民主管理网络,加强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工作,为一线职工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这样会大大提高企业民主管理的水平。

四是要理顺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关系。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不少政府主管部门多年来形成的对企业统管的习惯至今未能改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主管部门自觉不自觉地侵犯职代会职权,挫伤职工民主管理积极性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在人事任免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按照《企业法》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宪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同时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分别由企业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选举任命。但目前的情况是,不但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任免权仍被主管部门统管,职代会和职工代表参与选择自己的领导者的职权事实上被剥夺。而且已经实行股份制经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往往也仍都由主管部门任命,甚至有些新设立的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在不经任何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主管部门的“一把手”“当仁不让”地直接担任。按照法律和有关规章,基层供销社主任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不少县级供销社片面强调统一管理,随意任免基层供销社主任,面对企业所发生的亏损问题一推了之,只管盈不管亏,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再如,近年来,不少政府主管部门重奖企业的厂长、经理,动辄数万甚至数十万,而奖金来源是在企业奖励基金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以上这些现象有悖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职代会职权落实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今后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应主要是依法监督,及早制止和查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可以作为国家股东代表和其他代表一样在股份制企业中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不管是企业行政的职权,还是企业职代会的职权,作为主管部门都应依法不折不扣地还给企业,随意干预、越俎代疱,有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建立和发展。

目前,我国不少地区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将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或以国家投资为主创立国有股份公司。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一方面受国际通行的公司制度的影响,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具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本质。在实践中,目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国际通行的股份制管理模式并不完全适应于我国的国有股份公司。本文认为,假如忽视了我国国有企业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特征,不对股份制公司的通常管理模式进行适度调整,那么,这种模式最终会对推行股份制产生阻碍作用,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顺利建立。

上述问题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的矛盾。首先,是“人”与“钱”何为主导的矛盾。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生产力的主体,是最活跃的生产力要素,即使货币转化为生产资料,也只是从属于人的物质因素。因此,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是由职工的主导地位决定的。但在不少股份制试点企业中,有的职工只是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不能成为股东,一些职工股东享受参加管理的权利,也认为这只是股权的体现,而不是职工政治地位的体现。这与我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建立“四有”职工队伍的思想是相背离的。因为经济关系的不平等导致政治地位的不平等,这无疑会伤害大多数职工的感情和劳动积极性。

其次,国有股份公司民主管理的普遍需要与非网络化的矛盾。在国外的股份制企业中,股份具有融资和笼络的双重属性,股东集团的中坚核心多为占据大份额股权的股东的组成,其所谓的民主管理主要集中在食利阶层。因此,非网络化结构不是其突出矛盾。而我国国有股份公司仍然没有脱离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在民主管理方面不但具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而且具有组织网络化、工作制度化、活动经常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的要求。但在一些国有股份公司的实际操作中忽视了这些客观要求。注重了一部分股东职工而忽视了另一部分非股东职工的积极作用;注重了公司一级而忽视了以车间、班组为重点的二、三级民主管理;注重了股东大会而忽视了职工的民主管理,职代会五项职权得不到实施,工会既无权也无法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

再次,职工投资积极性与投资能力的矛盾。按劳分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劳动所得是国有企业职工主要的生活来源。可以说,现时企业主要筹资对象不是内部职工。在当前,职工思想准备、物资准备不足,与股份制按资分配形式、股东地位的优越条件形成明显反差,也给职工长期形成的主人翁意识造成挫伤。

克服国有股份公司的上述缺陷,一个根本原则就是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股份制,是一项深层次的改革和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现成的模式。我们必须紧紧把握“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大胆尝试,勇敢探索,不断完善国有股份公司民主管理机制,从而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

此外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积极作用,将企业民主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我国《宪法》和《企业法》都明确规定,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邓小平在工会“九大”致词中指出:“企业的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这些都是我们要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这一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根据。同时,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也进一步证明,职代会是职工实行民主管理,体现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集体的智慧是无限的。先进企业的经验说明,实行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发挥了职代会的积极作用,效益就提高,事业就发展。从目前的状况看,中央领导同志一再强调,要加强民主,企业要实行民主管理,要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不少企业至今还未建立职代会,即使建立了的,也是徒有虚名,只是形式而已,更谈不上能发挥作用。本文以为,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使职代会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同时进一步做到活动制度化,监督法律化,使企业民主管理真正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股份制企业如何确定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好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这是企业搞好民主管理的关键所在。

职工在民主管理方面,应有以下一些权利:

1.参加公司民主管理;

2.对公司生产经营提出意见和建议;

3.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

4.向国家机关和工会反映真实情况,对公司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

5.在企业内部职工入股的公司,职工认股平等自愿,持股职工有权参加红利分配;

6.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7.在国家规定的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有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同时,职工应以国家和企业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听取和讨论有关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企业工资形式、标准和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各项改革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

3.审议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职工生活福利(包括住房分配)等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

5.对经理、副经理的人选和聘用或解聘提出建议;

6.推选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

职代会的上述权利只是反映了劳动者的基本民主权利,与职工当家作主民主管理企业的应有权利还有相当差距。但从实际情况看,当前这样确定职代会的职权是切合实际的。

企业民主管理不仅要制度化,而且要法律化,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化既是企业民主管理发展到一个新高度的重要标志,也是保证企业民主管理健康发展的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一、实行企业民主管理是新中国宪法历来的一个重要原则。

《共同纲领》作为我国临时宪法规定了在国营企业中“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这一重要规定充分体制现了我党的“城市工作中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的正确路线和思想。其后四部宪法的总纲中都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民主)的根本原则。规定了人民有权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管理经济和文化、管理企业。1982年宪法关于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重大原则规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化、法律化的可靠保证和法律依据。

第二、企业民主管理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要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其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实现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化。企业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搞好了企业民主管理,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才有牢固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推进企业民主管理法律化的进程。

要使企业民主管理法律化,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从法律上确立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正确规定职工的权利与义务、厂长(经理)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民主管理的内容及活动方法、程序、以及规定对于违反企业民主管理法律的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等。本文认为,要实现企业民主管理法律化,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点:

首先,是在关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要充分体现宪法关于社会主义企业都要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精神。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宪法的这些重要规定,是对企业民主管理发展现状的科学反映,也是对这一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新生事物的强大法律保障,对企业民主管理建立和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所有现行法律、法规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企业管理的法制建设中,我们一定要遵循宪法精神,制定有关企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一定要坚持宪法关于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原则,保证广大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这一法定权利得到真正实现。

其次,要把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中,经实践检验是正确的、科学的政策规定转变为法律规定,以此保证其权威性和强制性,在执行中才能有法可依。

再次,要规定企业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执行民主管理方面法律的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违反企业民主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阻挠工会和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妨碍以至侵犯职工的合法民主权利,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对职工中的个别人,借口行使民主权利,严重干扰领导干部行使职权,也要依照法律追究法律责任。作出这些方面的规定,是为了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遵守法律、使企业民主管理走上法制的轨道。

同时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保证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要使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基本的企业民主管理形式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首先,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领导,在政治上要引导职代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组织上和工作上要把好关,支持职代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对职代会的政治领导作用。其次,建立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制定完善职代会工作实施细则,保证职工民主管理工作能及时地、有效地开展。再次,上级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机构和检查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企业职代会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以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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