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对比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旧论文,所得税论文,会计准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为目的,其范围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观为核心理念,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为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以暂时性差异为核算对象,在介绍资产、负债计税基础概念的前提下,对当期所得税负债(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做了相关规定。
二、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区别
(一)理论依据区别
旧制度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是收入费用观会计理念。在此会计理念下,其注重对收入费用的配比,但难以兼顾资产负债的客观真实;注重利润表的编制,而资产负债表只是利润表的附属物。
新准则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是资产负债观会计理念。其注重从资产负债定义出发客观真实地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注重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而利润表只是资产负债表的附属物。
新准则较旧制度在理论依据、会计理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理念的更新不仅体现国际趋同,也带来了我国所得税会计的一系列变化。
(二)确认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区别
修正的新会计准则中最大的一个变动即是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指因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的期间与税法规定申报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果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时,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反之,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有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有些暂时性差异则不是时间性差异。如资产的重估价,只产生暂时性差异而不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合并时,被并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会计上按公允市价入账,税法规定报税时按原账面价值计算,致使暂时性差异的产生,而此时亦无时间性差异。
在认识和确认暂时性差异时,要首先理解税基这一概念。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确定其计税基础,所以新准则引入了“计税基础”的概念。
1.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需要缴税的资产价值)。例如:
(1)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100元,相关的收入已包括在本期应税利润中,未来收回时100元都不构成应税利润,该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100元,没有差异。
(2)一台设备的原值为100元,折旧30元已在当期和以前期间抵扣,折余价值70元将在未来期间作为折旧或通过处置作为一项减项从应税利润抵扣,未来收回时70元都不构成应税利润,该设备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70元,没有差异。
(3)一项存货的原值为100元,已经计提跌价准备40元,账面价值为60元,在未来销售过程中可以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成本是100元,存货的计税基础是100元,产生暂时性差异40元。
(4)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收益的账面金额为100元,相关的收益按收付实现制征税,假设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税率为0,该投资收益收回时都不得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资产的计税基础是0,产生暂时性差异100元。
2.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予以扣税的负债价值)。例如:
(1)账面金额为100元的应付工资,本期计税时相关的费用已抵扣,未来期间支付后不得从应税所得中抵扣,该应付工资的计税基础是100元,没有差异。
(2)账面金额为100元的应付罚款,假设计税时该项罚款不可抵扣,该应付罚款的计税基础是100元,没有差异。
(3)账面金额为100元的预计产品保修费用,相关费用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征税,该预计费用的账面价值是100元,在未来保修时可以抵扣应税利润为100元,计税基础是0,产生暂时性差异100元。
(4)账面金额为100元的预收房地产业务收入,相关收入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征税已经完税,未来结转时可以抵扣应税利润为100元,计税基础为0,产生暂时性差异100元。
(三)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差额含义的区别
新准则将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因为暂时性差异产生于资产与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来源于资产负债表,所以据以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必然更加符合负债和资产的定义。
旧准则中使用应付税款法时不确认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异。使用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时,虽然也将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确认为递延税款,但该递延税款项目来源于损益表,只是一种纯粹的递延项目,既非资产,也非负债。
(四)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区别
旧制度对所得税会计处理允许从几种方法中选择:①应付税款法;②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这里的债务法是利润表债务法,注重对时间性差异的核算。在旧制度下,由于应付税款法的计算操作简单,导致众多企业选择既不能反映收入费用配比又无法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应付税款法。
新准则要求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不同的是,该方法侧重对暂时性差异的核算。它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按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将其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核算时,首先计算资产负债表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挤出利润表中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资产负债观为基本理念,注重资产、负债的真实与客观。只有在此方法下,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才能代表其真实的收款权利或付款义务。
(五)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区别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5年,旧制度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使用该方法企业应当对5年内可抵扣暂时性时间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
(六)所得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内容区别
一是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和负债单独列示的,新准则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旧准则是“递延税项”,并在“递延税项”下设“递延税款借项”或“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余额。二是企业在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新准则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旧准则仅包括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三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计人权益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额等项目单独披露,内容方面的列报和披露,新准则更详尽、完整、规范。
三、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并且要求企业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从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分析,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暂时性差异,进而将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执行原会计制度时,绝大部分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执行新准则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对弥补亏损当期允许确认所得税利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对5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正确判断,如果不能转回则不应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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