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力商品化与按劳分配的兼容性_按劳分配论文

论劳动力商品化与按劳分配的兼容性_按劳分配论文

试论劳动力成为商品和按劳分配可以兼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劳动力论文,试论论文,商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既要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必须进入市场,又要坚持个人收入的按劳分配原则,这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上几乎是不可兼得的,问题的尖锐程度似乎到了要么放弃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要么放弃市场经济体制。所以我们必须找到一种能使二者统一起来的合理解释,并能在实践中操作的方法。本人自1993年以来,曾在一些研讨会上和文章中表明过自己的看法,但未专门著文进行论证。本文的任务就想为解开这个“死结”提供一点看法。

我们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一种经济体制。这种体制比起按国家集中统一的指令性计划指标来配置资源具有很多的优越性,因为它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及时而灵活地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这样它就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效益。因此,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包括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力等在内的各种经济资源都必须成为商品并进入市场。不能设想其它要素是商品并进入市场,而劳动力则不然。这样的市场经济在世界上还没有也不可能有。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要“加速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进程。”这就是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要成为商品,劳动力商品的价格要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否则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

依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科学论证,一旦劳动力成为商品,货币就将转化为资本。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剩余价值就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自身价值以上的价值。资本和剩余价值反映了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雇佣与被雇佣和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个人收入是按他的劳动力价值的大小分配的,根本不存在按劳分配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劳动力是商品并进入市场进行买卖,那么劳动者的个人收入是否也应按劳动力价值的大小来分配呢?如果是这样,也就否定了按劳分配制度,而按劳分配制度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主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因此既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又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制度,似乎很难两全其美。这一问题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经典里也确实没有现成的答案,其他国家也没有先例,怎样把二者统一起来,就得靠我们自己去探索。

我认为这种表面上的尖锐矛盾现象,是可以统一的,其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市场经济是可以兼容的,这种兼容性的关键是公有制企业能够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在此不想对这个问题多作论述,只是提到这一点,就可以对我们在分配领域探讨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同样具有兼容性坚定信心。

我们知道,商品经济的再生产过程是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统一。但两个过程各有其特征。流通过程是在市场上进行的,因而其间必然发生买卖关系,买卖中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这是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生产过程则是远离喧哗的市场、人们创造物质产品的过程。这里有分工与协作,有劳动的直接交换,但没有按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买卖关系。生产过程的这一特点对于我们探讨上述问题十分重要。正由于直接生产过程的这一特点,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家就在其中对劳动者实行了事实上的不等价交换,无偿占有了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由此可以想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聘用者的公有企业也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否定按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劳动力买卖关系,而实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根据这一思路,我对按劳分配与劳动力成为商品可以兼容提出如下构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聘用者的公有企业(包括国有的和集体的)对被聘用者的员工(包括管理者和操作者)的支付,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和两种性质。

第一阶段:处于流通过程,是在劳动力市场上进行的。这时聘用者和被聘用者是平等的买卖关系,聘用者拥有货币,被聘用者拥有劳动力。二者进行自愿的等价交换。聘用者支付给被聘用者的只能是他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我们暂时把它叫做“聘用金”。聘用金的多少是双方成交的经济依据。这时聘用者与被聘用者之间的关系是市场经济中的买卖关系,二者都是市场主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的价值仍然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物质资料的价值决定的。形成较高技能的劳动力需要消耗较多较好的物质资料,因而这种劳动力的价值也较高;反之,则较低。聘用金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即劳动力的价格,其水平要受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影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聘用金只是劳动力买卖双方交易时的一种“说法”,交换双方对聘用金水平取得共识后即可成交。聘用金可以按月计算,它只表明劳动力商品的档次,并不需要实际支付。对被聘用者的实际支付是到生产过程以后的事情。即使如此,这个聘用金也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劳动力买卖关系;它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商品。

第二阶段:处于生产过程,是在企业里进行的。这时聘用者和被聘用者是一种平等的分工合作关系。这时聘用者支付给被聘用者的是作为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工资。社会主义公有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即劳动力的价格,而是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劳动报酬,即“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11页)所扣除的则是补偿消耗的生产资料、积累基金、后备基金、管理费用、公共消费基金和救济费等。在作了上述扣除之后,剩下的就是作为劳动者收入的个人消费基金,它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分配给每个员工。因此,劳动者的工资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他的聘用金水平。

由上分析,可以肯定,由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运动及其涉及的关系,分作两个阶段和两种性质,就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并进入市场进行买卖,同劳动者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得以并行不悖;同时也证明了不仅公有制和市场经济可以兼容,按劳分配原则和市场经济同样可以兼容;从而又证明了劳动力成为商品,并不妨碍劳动者作为生产过程的主人。他们不仅可以各尽其能、按劳分配,而且还可以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的管理与决策。这一切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优点的重要表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仅有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公有经济,还有私有经济以及外资经济即国外资本在华的经济。在那里,劳动者个人收入分配原则,只能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根本不存在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这是勿需争辩的,问题在于中外合资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种所有制的混合经济里关系较为复杂,其分配原则难有一个统一的定论。所有制关系的模糊性,决定了分配关系的模糊性,这也是自明之理,勿需多谈。上述两类情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占主要部分。

这里所论述的是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在这篇短文里显然难以得到全面的周到的论证,权作引玉之言,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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