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阿拉巴马图书馆权利宣言内容的演变看知识自由的内涵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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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25X(2008)04-0101-05

关于知识自由的议题,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伊始,经过五、六百年的理论发展和积淀,现就其保障基本达成共识。就图书馆界而言,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自20世纪30年代始亦逐渐重视相关议题的研究,并努力践行之。今天,图书馆在西方社会业已成为保障知识自由的最主要的机构之一。我国学界对此议题的关注只是近一个世纪以来的事情,图书馆界更是在近几年始有学者开展相关研究。然而,诚如邹序明君所言,“今天,我们吸取西方的物质成果已不再成为问题,但如何对待西方精神成果,依然有许多顾虑并尚未完全理解。例如对待科学上,我们往往以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的态度理解科学,而忽略科学的先验性,以及想象力和创造性对科学的根本作用;我们注重科学的普遍性而忽视其模糊性;比起科学的精神,我们似乎更重视科学的结果。这样,科学始终未成为我们文化的一部分,依然停留在器物层面。”[1]在对待知识自由的问题上也是如此。我们只是把知识自由简单理解为一种理想的制度性安排,而非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毋庸置疑,我国社会正处于从传统文明向现代文明转型的过程中。然而,任何一种文明都包含有技术、制度和思想理念3个层面,它们分别位于一种文明的表层、中层和底层。在发生文明变迁的场合,其惰性或称为抗变性依次增强,即对于一种文明的重整或再生来说,思想理念的转变是最为根本的,制度次之,技术则似乎是最无关紧要的。秉此,本文拟通过对较早践行保障知识自由的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ALA)制定《图书馆权利宣言》(The Library Bill of Rights,以下简称《宣言》)的背景及《宣言》内容之演变的探讨,藉以了解知识自由之内涵,并期翼对我国人民大众尤其是图书馆界保障知识自由理念之达致有所裨益。

1 ALA制定《图书馆权利宣言》的背景

1791年,美国宪法中增补了10项修正案,即日后众所周知的《权利法案》。该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的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该条款被称为“表达自由条款”,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权、请愿权等,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与知识自由至为密切。此宪法修正案规定的自由表达的权利作为一剂威力强大的良药,不仅解除了政府对公共讨论的限制,而且把决定表达什么见解的权利主要放在了每个公民的手上。因此,表达自由不仅仅被当作个人权利,而且成为了政治中必需的部分[2]。我们知道,“即便是最最纯洁的真理,一旦强加在持不同意见者的身上,就变成了对圣灵的犯罪”[3]。因此,美国在知识自由、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方面,都采取了相当开放的态度,赋予了人民可以接触、讨论、出版各种信息与自由表达的权利。

然而,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后的美国,由于言论自由受到压抑及图书检查制度等因素的影响,知识自由及民主精神受到严重的威胁。与此相关并引起美国图书馆界行动的事件,首先是1937年蒙大拿州立大学图书馆馆长Philip O.Keeney因其馆藏政策无法得到校长的认可而被校长解雇事件。由于解雇的原因涉及到知识自由,引起图书馆界及ALA的关注。是年6月,ALA的图书馆员薪资、职员及职位委员会向蒙大拿州立大学校长提出抗议,要求校方尊重图书馆员的专业和权利,同时Keeney也认为图书馆员应当获得专业的地位和知识自由的保障。但因为当时美国社会对于图书馆专业的认同不足,缺乏有力的协助,抗议并未引起大的反响[4]。1938年,艾奥瓦州得梅因公共图书馆认为限制言论自由及图书检查制度可能影响到其所服务的居民及少数人的权利,于是该馆的图书馆委员会采纳馆长Forrest Spaulding提出的权利宣言大纲,于1938年11月21日制定了该馆的服务政策,名曰“公共图书馆权利宣言”(Bill of Rights for the Free Public Library),并将之提送到ALA年会讨论,为ALA制定“图书馆权利宣言”提供了基本的内容框架。其内容如下:

(1)由于书籍和其他读物的购置仰赖于公共资金的支持,所以本馆选书准则的制定,应依得梅因人民之利益及价值立场,而绝非作者的种族、国籍、政治或宗教立场。

(2)在图书馆所可能收集到的资料范围内,选书时应平等地对待对有争议性问题和存有不同立场的所有文献。

(3)图书馆应公平地提供所有各宗教团体、政治团体、兄弟会、阶级团体、区域性组织、社团及其他类似团体,甚至受控制的机构的出版品或倡导品给读者。虽然由于用于购买图书和其他阅读物的资金不足,致使收藏所有团体的出版物明显不可能,然而制定这一政策却是必须的,因为厚此薄彼必然造成不公正的歧视。

(4)图书馆的会议室应以公平的立场,提供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公开集会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而且不排拒任何人[5]。

而导致ALA1939年制定“图书馆权利宣言”最直接的原因则是“禁书事件”。是年,John Steinbeck出版的小说《愤怒的葡萄》(The Grapes of Wrath),因以现实主义和社会批判主义的手法表达了强烈的社会观点,尤其是关于无产阶级的观点,引起社会的诸多批评和议论,而被伊利诺伊州、新泽西州、加州等地区图书馆列为禁书,引发检查制度[4]。然而美国图书馆协会却认为,无论任何内容的信息文献,均应平等地提供给人民自由使用,检查制度只会侵害人民的基本自由。于是着手制定“图书馆权利宣言”。

2 《图书馆权利宣言》内容的演变

以时间先后为序,美国ALA《图书馆权利宣言》内容的演变经历了4个阶段。

2.1 第一阶段:1939年-1947年

1939年,ALA理事会在旧金山年会上制定通过了“图书馆权利宣言”(Library's Bill of Rights)。该宣言在秉承得梅因《公共图书馆权利宣言》精神之基础上,对其第2、3、4条进行了修改。在第2条“平等地(equal)对待对有争议性问题存有不同立场的所有文献”中,将“平等地(equal)”改为“公正且足够的(fair and adequate)”,以体现对藏书册数的要求;完全删除第3条,因其仅适用于处理专门图书馆的个别情况,而非普适性的条文;第4条,即关于图书馆会议室的使用,做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图书馆作为教育民主生活的公共机构”的表述,删除了“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及“不收取任何费用”,更明确地强调图书馆会议室“以平等的条件提供各社会团体使用,而不管其信仰或隶属关系”[5]。1939年ALA理事会通过的“图书馆权利宣言”内容如下:

(1)由于书籍和其他读物的购置仰赖于公共资金的支持,所以图书馆选书准则的制定,应依所服务小区人民之利益及价值立场,而绝非作者的种族、国籍、政治或宗教立场。

(2)在可能收集到的资料范围内,在购买对所有不同问题存有不同立场的书籍和其他读物时,均应公正且足够地选择,以供公众利用。

(3)图书馆作为教育民主生活的公共机构,应开放会议室,作为社会公益、文化活动及讨论当代社会议题的场所,并应以平等的条件提供各社会团体使用,而不管其信仰或隶属关系[5]。

同时,在该宣言序言中,ALA认为:有迹象表明,当前在世界许多地区,对异端学说的不宽容、压制言论自由及图书检查制度正在迅速蔓延,已经对少数人群体和个人的权利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图书馆专业应该以“图书馆权利宣言”为其服务的基本指针和政策[5]。具体宣告了ALA对民主精神和知识自由的主张和理念。

此后,1939年“图书馆权利宣言”历时5年没有变动。直至1944年,由于社会言论对John R.Carlsond的《内幕》(Under Cover)和Lillian Smithd的《奇异的果实》(Strange Fruit)两本书的异议才促使了宣言的修订——前者主要描述美国的法西斯主义组织,后者则叙述了一黑人女子与白人男子的爱情故事。虽然两本书描述的都是当时社会事实情况的一部分,但由于这些观点相左于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而受到压抑。作为对此事件的反应,美国ALA知识自由委员会主席Leon Carnovsky建议,“图书馆权利宣言”第1条应修订增加“对于描述确切事件(Factually Correct)的书籍,不应仅仅因为部分人的反对而被图书馆列为禁书或从书架上移除”之内涵。该建议第一次宣示了美国ALA对于“禁书和图书撤架”的立场,并于1944年10月14日由ALA理事会审议通过[5]。然而,由于宣言中使用的“描述确切事件”的表述含义不明确,在执行中也无统一的标准,造成实践中难以把握,致使此后对于“描述确切事件”的论争不断,直到1948年。

2.2 第二阶段:1948年-1961年

1948年,在知识自由委员会主席David K.Berning hausen的倡导下,ALA对1939年“图书馆权利宣言”内容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并正式命名为《图书馆权利宣言》(The Library Bill of Rights,以下简称《宣言》),同时明确指出ALA制定《宣言》的目标,即提供各图书馆服务的方针政策。本次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宣言》第1条首先讲明并强调了图书馆服务的职责,即在图书及相关文献的选择上图书馆维护知识自由的角色。同时将1939年条文中“书籍和其他读物的购置仰赖于公共资金的支持”这句话删除,更加清楚地阐明了“图书及相关文献的选择应依据所服务小区读者的兴趣、知识及教育等因素。不可因作者的种族、国籍或政治宗教观点而拒绝典藏其作品”的立场,并且将《宣言》适用的范围扩展至所有文献,而非仅限于通过购买获得的文献。

(2)修订后的第2条除了强调“舒适地阅读”外没有实质的变化,只是将1944年修订增加的“对于描述确切事件(Factually correct)的书籍,不应仅仅因为部分人的反对而被图书馆列为禁书或从书架上移除”从第1条移至第2条,并在措词上修订为“对于描述高度可信事实之图书及其他阅读文献(books or other reading matter of sound factual authority),不应因党派争执或学科的不承认,而被图书馆列为禁书或从书架上移除。”

(3)全新的第3条宣告,图书馆界必须挑战由道德团体、政治团体或其他组织所要求或进行的图书检查制度——因为这将形成美国精神中的强制观念,以维护图书馆提供大众信息及教育的责任。

(4)新增加的第4条宣告,图书馆界应联合科学界、教育界及出版界等,反对外界对自由存取及表达自由之压抑,以捍卫美国传统。

(5)1939年条文的第3条,即关于会议室的使用政策,在文字上略做修改后作为新条文的第5条[5]。

《宣言》完整的修订条文由“Living with Books”一书作者,加州图书馆协会知识自由委员会的创办人Helen E.Haines起草完成,并于1948年6月18日由ALA公布实施。新的条文已与1939年的条文有很大不同,不仅第一次明文提出反对“检查制度”,而且也首次声明“挑战检查制度”乃图书馆之职责。同时,作为一项成就,条文被冠以新的名称:《图书馆权利宣言》(The Library Bill of Rights)。新条文内容如下:

(1)根据图书馆服务的职责,图书及相关文献的选择应依据所服务小区读者的兴趣、知识及教育等因素。不可因作者的种族、国籍或政治宗教观点而拒绝典藏其作品。

(2)图书馆应充分典藏对我们当代的及国际的、国家的和地方性问题的各种不同观点的阅读资料。对于描述高度可信事实的图书及其他阅读文献,不应因党派争执或学科的不承认而被图书馆列为禁书或从书架上移除。

(3)由道德自愿团体、政治团体或相关组织要求执行的对藏书的检查,必将形成美国精神中的强制观念。图书馆界应向其挑战,目的就在于维护其通过出版物提供大众信息及教育的责任。

(4)图书馆界应联合科学界、教育界及出版界等,反对外界对自由存取及表达自由之压抑,以捍卫美国传统。

(5)作为追求民主生活方式的教育机构,图书馆应开放会议室,为社会公益、文化活动及讨论当代社会议题提供场所,并且以平等的条件提供给各团体使用,而不管其成员之信仰或隶属之机构[5]。

《宣言》自1948年由ALA公布后,一直到1961年都没有修正。期间又发生了一些对《宣言》内容的争议。一是伊利诺伊州皮奥里亚的美国退伍军人协会及当地的报纸向公共图书馆施加压力,要求移除馆内收藏的The Brotherhood of Man,Boundary Lines and Peoples of the U.S.S.R这3部电影——虽然这3部电影均列于ALA视听委员会建议小型图书馆应当购置电影的目录之中。为此,教育电影图书馆协会(The Education Film Library Association)提出抗议,反对这种对图书馆电影收藏的检查制度,并对《宣言》只适用于印刷或纸质文献提出批评和质疑。针对此问题,ALA于1951年2月3日的年会对《宣言》的适用加入了新的解释,扩充了其适用的文献类型范围,即《宣言》适用于图书馆使用和收集的所有文献和媒体。其次是1961年发生的另一件关于《宣言》的议题,即与种族歧视相关的公民平等使用图书馆之权利方面的问题。自1948年开始至1961年2月,图书馆职业团体就图书馆中的种族歧视问题进行了研究。1961年,ALA特别委员会(ALA Special Committee)针对公民自由问题的研究有了结果,即建议在《宣言》中增加一新的条款——“读者个人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得因其种族、宗教信仰、国籍血统或政治观点的不同而被拒绝或削减”。1961年2月2日,ALA接受建议,将此条款列为《宣言》新的第5条而将有关会议室使用之政策移至第6条。至此,《宣言》内容扩增为6条[6]。

2.3 第三阶段:1962年-1967年

《宣言》虽然经过1948年的大规模修订和1961年的局部修正,但图书馆在营运方面仍受到不少批评和非议。所以ALA认为有深入讨论和再度修正《宣言》的必要,以使《宣言》更加明确和周全。

此次修订源于1965年ALA在华盛顿特区举行仲冬会议之前的一次专门针对“知识自由”议题的预备会议。本次会议主要对于《宣言》中“描述高度可信事实”(of sound factual authority)的表述进行了讨论。引起对该表述批评的原因是由于伊利诺伊州贝尔维尔的一位信仰天主教的图书馆员,根据《宣言》中“描述高度可信事实”的条文而将新教徒的出版品排除在图书馆的收藏之外。通过对贝尔维尔事件的讨论,与会者认为,许多内容深奥及具影响力的出版品——如虚幻小说或基于哲学的思想等,的确缺乏“描述高度可信事实”的要素。因此该表述可能被滥用,反而阻碍了《宣言》目的之实现。1967年6月27日,在ALA知识自由委员会的主持下,《宣言》在诞生近30年之后,经历了第二次大规模的修订。

第一项修订,基于当时公民权利运动的深远影响,在1948年《宣言》第1条和第5条之条文中加上“社会”(social)一词,以示不同社会观点之平等性。同时,根据此前在旧金山举行的主题为“知识自由与未成年人”(Intellectual Freedom and the Teenager)的预备会议(1967年6月23-25日)的关于“未成年人同样具有自由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之建议,在第5条增加“年龄”(age)一词。第二项,基于贝尔维尔事件,ALA删除了第2条中“描述高度可信事实”的字句,以强调不得任意禁止任何文献的流通。第三项是关于第4条的修订,删除了“捍卫美国传统”的表述,因其所体现的是一种狭隘的国家主义理念。并且将原文中“图书馆界应联合科学界、教育界及出版界”修改为“图书馆应联合任何个人和团体”,以扩展该政策的适用性。第四项,即原文第6条关于会议室的使用,增加“开放给公众使用”(provided that the meetings be open to the public)的表述,确定了图书馆会议室可提供私人团体使用的立场。

同时,为了更好地回应社会各界对《宣言》只适用于“印刷或纸质文献”的批评,在1967年的修订中,将图书馆收藏的文献解释为“阅读文献(reading matter)”,使《宣言》适用的文献类型范围更加广泛,而非仅限于纸质或印刷文献,即包括各种可资被使用之文献[6]。

1967年6月28日,ALA委员会正式批准新修订的《图书馆权利宣言》,其完整内容如下:

(1)根据图书馆服务的职责,图书及相关文献的选择应依据所服务小区读者的兴趣、知识及教育等因素。不可因作者的种族、国籍、社会或政治宗教观点而拒绝典藏其作品。

(2)图书馆应充分典藏反映我们当代问题的所有各种不同观点之图书及其他阅读资料,并不应因党派争执或学科的不承认,而被图书馆列为禁书或从书架上移除。

(3)图书馆界为维护其通过出版物提供大众信息及教育的责任,应挑战检查制度。

(4)图书馆界应联合任何个人和团体,反对外界对自由存取及表达自由之压抑。

(5)读者个人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得因其年龄、种族、宗教信仰、国籍血统及社会或政治观点的不同而被拒绝或削减。

(6)作为追求民主生活方式的教育机构,图书馆应开放会议室,为社会公益、文化活动及讨论当代社会议题提供场所,并且以平等的条件提供给各团体使用,而不管其成员之信仰或隶属之机构。会议室应开放给社会公众使用[6]。

1967修订完成的《宣言》与最初1939年的“宣言”在内容陈述上已有了非常大的不同。如果说最初的“宣言”比较注重选书政策的公正性、平衡馆藏及开放会议室的使用的话,1967年修订后的《宣言》基于对“源于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之检查制度最终都将影响图书馆的营运”之认识,则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为图书馆界对抗检查制度,维护知识自由提供了基本的原则[6]。

2.4 第四阶段:1968年至今

1967年修订的《宣言》虽然较原来版本已经周延许多,但依然遭到诸多批评。有些人认为《宣言》忽视了性别歧视;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宣言》没有直接涉及与基于年龄因素限制传播相关的检查制度;还有人讲,“图书检查制度”对大学图书馆和专业图书馆而言根本无关紧要[6]。诸如此类的论战一直持续着,直到1980年1月23日,ALA召开正式会议,再度修订《图书馆权利宣言》。1996年1月24日ALA又对《宣言》进行了重申,其重申后的《宣言》即现行《宣言》完整内容如下:

(1)图书馆馆藏之图书及其他文献资源应被用以满足其所服务小区所有读者的兴趣、资讯和教育的需求。所有图书资讯不可因作者的种族、背景及其作品之观点而被排斥。

(2)图书馆应提供能够呈现当今或历史上各种问题所有观点之资料文献与信息。任何图书资讯均不应因党派争执或学术上的不承认而被禁止或移除。

(3)为履行提供资讯和启迪教化之职责,图书馆应挑战图书检查制度。

(4)图书馆应联合所有个人及团体,以抵制任何对自由表达和自由存取限制之事由。

(5)读者个人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因其种族、年龄、背景或观点的不同而遭受剥夺或限制。

(6)对所服务的公众或团体提供展览空间或会议室的图书馆,在个人或团体提出使用的需求时,不论其信仰或隶属关系如何,应在平等的基础上为其使用提供便利[7]。

1980年以后,《图书馆权利宣言》没有再进行重大修改,如果有条文不明确或解释不足的部分,则由ALA知识自由办公室(The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Freedom)以“图书馆权利宣言的阐释”(Interpretations of the Library Bill of Rights)进一步详细说明宣言中基本原则的原理和缘由,以适应时代环境的变迁[8]。

3 知识自由之内涵

综观现行美国《图书馆权利宣言》,其旨在强调图书馆应尊重人的基本权利,以平等中立的态度处理各种阅读文献,保障知识自由,担负起社会教育的责任,而“民主”则是其最主要的精神体现。具体讲,《宣言》第1条明确了图书馆的任务,并指出图书馆在收集和提供阅读文献时,应排除作者身份及观点等因素的影响。第2条提出了图书馆典藏的政策,即应兼容并蓄,收藏各种议题的不同观点的文献,并免除限制和剔除。第3条、第4条是反对检查制度和维护知识自由的声明。第5条说明了读者应有的权利,并指出图书馆应重视读者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其服务应是无差别待遇的。第6条宣示了图书馆的社会教育角色,并指出图书馆的展览空间和会议室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对社会公众和团体开放利用。

基于以上分析,ALA语境下的“知识自由”实指每个人都有无限制地寻求与接收所有观点之信息的权利。即对于研究任一问题、事由或运动的所有不同的表达意见,能够提供无限制的取用[9]。知识自由又包括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即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和接触(未必接纳)他人意见的自由即资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分述之:

表达自由又称意见自由或表现自由,即通过语言、文字(包括图形等)或行为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由于思想自由是与外在环境或他人并无直接关联性的内心世界,通常也不会对外界造成直接的损害或影响,因而不但没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性,也不具备限制的可能性。再者,思想自由作为人类心智、心灵及精神方面的自由,属于抽象的内心意识活动,其是否自由外界无法得知,唯有视其能否自由表达方能判断。因此,世界各国多以宪法的形式保障公民之表达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5条关于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之自由规定是为适例,而前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当为世界各国宪法此一规定之典范。

资讯自由即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寻求和接触他人意见的自由。包括取用资讯、传播资讯以及合理使用传媒的自由权利等。资讯自由与表达自由作为知识自由的一体两面,二者相互依存,循环作用,其中任一部分遭到破坏,则循环作用无以为继。从资讯生产的流程看,如果没有一个资讯汇集、传播的过程,便不会形成自我意见,更无从表达于外;从资讯传播的效果来看,如果没有资讯接受对象,意见表达者便无法将意见传播给他人,表达自由亦因此变得毫无意义。一言以蔽之,资讯自由可以酝酿多元的资讯市场,而表达自由则保障多元资讯的产生回馈到资讯市场[10]。此即图书馆作为“思想之自由市场”之于知识自由的意义所在。

总之,社会唯有解除对公民个人资讯活动的监督和限制,才能还个人以完整的资讯活动的自由,如言论自由、意见的表达、文字的书写、印刷及电子媒体的流通传播自由等。而社会一旦放弃对个人资讯活动的监督和限制,让资讯活动回归到个人,这个社会便有了知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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